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20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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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3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移民劳动技能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增收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移民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截至2003年底,我市已累计搬迁安置移民67.5万人,大多数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

随着三峡工程蓄水和二期移民任务的完成,已搬迁移民的安稳致富成为新形势下移民工作的重点。

当前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存在许多暂时困难与问题,特别是部分后靠农村移民安置质量不高,一些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占地移民就业难,库区产业“空心化”问题较为突出。

切实做好移民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移民劳动技能培训,有利于提高移民素质和劳动技能,促进移民就业增收,对于加快库区发展、确保库区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市政府将2004年确定为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培训年。

从今年起到2007年,对应当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移民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

库区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移民培训工作作为移民安置和库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移民培训工作职责。

移民培训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的原则进行。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移民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移民培训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移民培训工作。

市移民局负责全市移民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编制全市移民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培训工作经费,检查指导区县移民培训工作,并负责移民培训考核工作。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实事求是。

区别对待。

(三)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对象的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亲靠友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农转非的农村移民、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以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并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的占地移民。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移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以1992年长江委调查数为基数,搬迁销号时居住在淹没线下,且在淹没线上安置了住房(或货币安置),已失业的淹没工矿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与移民部门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1.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移民;2.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移民;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移民;4.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5.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移民;6.服刑、批捕在逃的移民;7.申报时已死亡的移民;8.搬迁安置销号后新增人口;9.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经费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这部分经费,对于提高移民系统干部及库区广大移民的素质,提高整个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移民工作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是指移民(包括淹地、占地移民及搬迁工矿企业工人)在生产技能和职业转换过程中开展职业培训以及移民干部培训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原则上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基数包干使用,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

第二章计提及分配第四条川、鄂两省整个移民期间的移民培训经费总额,按农村移民、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及环保经费五项切块包干经费之和的1%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统一计提,省以下不再分别计提。

每年的培训费按实际需要列入年度移民计划,但前 XX年安排的培训费不得突破总额的70%。

第五条省以下移民培训经费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1 、移民培训经费必须根据移民工作的需要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大小以及移民切块包干经费基数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

2、移民培训经费由省统筹安排,原则上只安排到县(区)一级,县以下不单独安排。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六条移民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是:1、移民由于生活、生产环境及工种的改变而需要进行的新生产技能的职业培训,用于此项培训的费用总额不得低于移民培训经费总额的60 %,每年的此项费用按当年批准的计划执行。

2、移民系统干部的培训。

3、开展培训必需的普通教学器材的购置。

4、省级及移民搬迁任务特重的市级培训中心的房屋建设及设备购置。

5、经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批准或由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

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制度

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制度

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库移民培训工作,提高水库移民的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训计划1. 水库移民培训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

2. 水库移民培训计划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

三、培训内容1. 水库移民培训内容应根据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岗位适应培训、心理健康培训等。

2. 培训内容应结合水库移民的特点和需求,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四、培训机构1. 水库移民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拥有专业的教师团队和完善的培训设施。

2. 培训机构应定期评估和改善培训质量,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五、培训管理1. 水库移民培训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培训管理应重视学员的参与和反馈,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六、培训评估1. 水库移民培训结束后需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和满意度。

2. 培训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培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七、培训后续1. 水库移民培训结束后,应及时跟踪学员的就业情况和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培训机构可为学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八、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符合规定,效果显著。

2. 培训机构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另行发布。

2. 对于不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机构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为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执行,共同推动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峡移民培训问题及“后三峡”时期移民教育培训对策研究

三峡移民培训问题及“后三峡”时期移民教育培训对策研究

收 稿 日期 :0 9— 9— 4 2 0 0 2
基金项 目: 重庆市科委软科学研究 项 目(0 8 E 0 7 ; 20 C 9 0 ) 重庆市 教委软科学研究资助项 目( J9 3 2 。 K 0 10 ) 作者简 介 : 马传松 (9 3一) 男 , 16 , 四川盐亭人 , 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 经济文化研究 中心教授 , 主要从事哲学 、 社会学研究。
到 20 0 8年底 , 峡 工 程 将 基 本 建 成 , 就 整 体 和 过 程 , 三 但 是总 结 经 验 、 现 问题 和 开 拓 创 新 的过 程 。三 发 全 局 而言 , 这并 不 意 味 三峡 工 程 的 全 部结 束 。就 三 峡 峡 工程 建设 时期 的重 庆 库 区移 民培 训 工 作 从 19 9 3年


移 民培 训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训工 作 高 度 重 视 , 取 各 种 措 施 来 完 成 移 民 培 训 任 采
务 。另一 方 面民培 训 的 过 程 , 通 过 不 断 探 索 、 复 实 践 的 定程 度上 忽 略 了市 场 对 劳 动力 素 质 的基 本需 求 , 是 反 培训

但 如果 说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时期 三 峡 移 民工 作 的 重 心 区就 正式 实施 各种 形 式 的移 民培 训 , 长 期 将 培训 的 20 是搬 迁安 置 , 么 , 后 三 峡 ” 期 的 移 民工 作 的重 心 重心 放在 移 民政 策法 规宣 讲 上 ,0 4年 后 才把 培 训 的 那 “ 时 内容 以 实用 技 术 和 职业 技 就 是扶 持发 展 和 安 稳 致 富 。移 民 培 训 工 作 如 何 适 应 重心 转 到主体 以移 民 为 主 、 上 这 一转 变 、 在此过 程 中怎 样发 挥 作 用 ?我 们 对 现 有 移 能 为主 和 目标 以实现 移 民增 产增 收 、 岗就 业 为 主 上 移 民培训政 策 、 式 进 行 分 析 后 , “ 三 峡 ” 期 移 民 来 , 民 自我 生存 能力 和就 业竞 争力 提 升缓慢 。 模 就 后 时 二是 机 械 完 成 培 训 工 作 。一 方 面 因 实 行 严 格 的 教 育培训 工 作提 出 了建议 和对 策 。 目标 考核 , 庆库 区 各级 政 府 和 职 能部 门对 移 民的培 重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培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培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门根 据库区不断变化的 培训 中心 , 库 并没有发挥正常的移民培训功能 ; 民培 训对象本 移
★注: 此文是 2 0 年度重庆市教委社科项 目: 07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培训研究的研究论文

5 — 3
广大移 民群众对移民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 是导致移 民 末倒置 , 国家干部移 民的培训抓得 紧且组织 得力 , 对 而对农村 作。
三峡 移民后朝挟持培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邓 高权 郎永健
摘 要: 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 于移 民。 民是否能妥善安置, 移 既关系到三峡工程的成败, 又关 系到社会稳 定大局。 因此 , 让移民 能够“ 搬得 出, 稳得住 , 逐步能致富”是三峡 工程建设的重要工作。 , 因此 , 本文围绕解决移民生存发展的重要途径一“ 三峡移民培训 ” 这
1 益, 更不能危及移 民的生存发展权利 。 随着库区移 民工作 的推 中有 2 个人赞成将 培训经费 以直补的方式 发放给 相应 的贫
进 ,影响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移 民发 展致 富的困难和矛盾逐 困移 民效果更好。
步突显出来 。尤其是库 区产业支撑力不强 、 就业困难 、 部分移 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下 降 ,已经成 为影 响三 峡库 区经济发展和
移民搬迁安置和发展扶持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不是硬任务 。 工作深与浅 , 果不 明显 。 效 因此 , 在培训工作的组 织、 计划和具体落实上不够到位 , 工作明显滞后 。 在对 3 0位从
1 三 峡 移 民后 期扶 持培 训 的重要 意义 .
人类社会 的一切 活动归跟到底都是为了人本身 的发展 , 事移 民工作的干部进行采访 ,问及其对移 民培训 的认识 和态
等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渝移发〔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帮助三峡库区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三峡库区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2014年11月4日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开展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是实现“库区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目标,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库区后续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三峡库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三峡后续培训工作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技能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三峡库区群众的职业能力,帮助三峡库区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三峡库区和谐稳定。

第二条技能培训实行“市统一领导、区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市场导向、合同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市移民局为全市技能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技能培训实施项目库,指导区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技能培训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三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移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移民耕地占用税以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库区淹没处理投资项目,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等五大类。

第五条移民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库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其中移民项目资金按大类包干。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任务按期完成。

第六条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渝府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

第三条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和未享受低保和再就业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四条扶持基金的分配。

扶持基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即:按规划建房人口扣除农村移民外迁人数,扣除城镇移民中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人数)移民人口所计算的比例,在各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进行分配。

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扶持基金后,按与市移民局共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比例下达各区县财政。

现确定的分配比例适用于2004年(含2003年)、2005年。

第五条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

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制度

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库移民的技能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库移民安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水库移民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注移民需求;(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四)政策引导,市场运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水库移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农业技术、农村实用技术、手工艺技术等;(二)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创业计划、市场分析、财务管理等;(三)法律法规培训:包括土地承包法、移民安置政策、劳动保障法等;(四)心理健康培训:包括心理调适、压力管理、人际关系等;(五)其他培训:根据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技能和知识培训。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五条培训工作由移民安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承担。

第六条培训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二)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培训师资;(三)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四)具备良好的培训服务能力。

第七条培训组织应当与移民安置管理部门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任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八条培训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需求调研:了解移民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二)培训报名:公布培训计划,接受移民报名;(三)培训组织: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师资、培训场地、培训教材等;(四)培训实施: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课程;(五)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颁发培训证书。

第九条培训实施应当确保以下要求:(一)培训内容与移民需求相适应;(二)培训师资具备相应资质;(三)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提高培训效果;(四)培训时间合理,不影响移民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等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渝办发[2004]339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渝办发[2004]339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认真组织编制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为了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移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全市规划编制工作要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

具体工作方案,由市移民局另行制订。

三、规划编制要认真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目标,深入调查,科学分析,民主决策,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按照“分省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原则,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的规划经市移民局组织审核后,由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全市的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三峡办备案。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实现库区社会长治久安”目标的实现,中央正式启动了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你好!你给渝移信箱的邮件我局已收悉。

现回复如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的,《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以规划为基础,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到人:(1)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2)只淹房屋的;(3)只淹承包地的,按淹没承包地的比重排序。

一个农业社只淹没少量耕地,本社剩余的耕地能够安置全社人口的,生产安置对象可以不落实到人,由全社重新调整土地,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人员共同享受。

由社员大会决定搞项目或者分钱到人。

如果按规定已经分到个人,则证明三峡工程建设所淹设的承包地损失已补偿到位。

重庆市移民局信访处渝府发〔200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报告

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报告

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报告一、2010年移民工作回顾2010年是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向三峡后续工作过渡的对接年。

过去的一年,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库区各地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国务院3号文件和国务院三峡建委的决策部署,按期完成移民工程建设扫尾任务,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目标顺利实现;有序启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移民搬迁安置与三峡后续工作实现有效对接;突出抓好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库区经济稳步增长;着力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库区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稳妥化解各类矛盾,库区社会总体稳定,按期实现了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各项目标。

(一)成功保障三峡工程试验性蓄水至175米。

把三峡移民工程扫尾作为库区工作的首要任务。

坚持投资、工期、安全、质量“四个控制”,以库周交通、专业设施复建、孤岛功能恢复为重点的105个移民工程扫尾项目全面完成。

争取中央统筹资金4.1亿元,解决影响移民居住安全、影响175米试验性蓄水、影响库区稳定的个案9个。

移民包干补偿投资结算圆满完成,移民工程财务总决算顺利启动。

加强175米试验性蓄水安全监测与防范,着力抓好奉节、巫山两座县城,奉节县安坪镇、云阳县龙角镇、开县汉丰镇、忠县洋渡镇、渝北区洛碛镇的地质整体稳定性监测预警,重点防范4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处置巫山县龚家坊危岩、奉节县鹤峰乡场镇滑坡、云阳县凉水井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搬迁避让2054人,整治19个重点饮用水源地,重庆库区无重大灾害事故、无人员伤亡、无疫情发生。

三峡水库首次蓄水至175米,移民工程初步经受了坝前高水位运行的考验。

(二)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有序启动。

把配合国家编制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作为库区工作的重中之重。

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先后听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编制推进情况汇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技术单位对接,争取重庆库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成果的最大化。

先后召开15次专题会议研究有关重大问题,56次到国家有关部委和技术单位衔接汇报,反映问题258个;争取12个国家部委分别致函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给予积极支持。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102【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日期】1998-09-01【生效日期】199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9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档案管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迁建安置、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移民档案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移民档案管理以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为主,相关单位为辅。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与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的单位,应把移民档案工作纳入整个移民工作计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第六条第六条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占为己有。

第二章形成与归档第七条第七条移民档案包括移民管理档案、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和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

移民管理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在贯彻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规、组织移民搬迁、实施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

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城(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古迹、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建或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全套项目材料。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农村移民、城镇居民移民进行安置、搬迁和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第八条移民管理档案由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建立。

重庆三峡适龄移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覆盖

重庆三峡适龄移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覆盖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页码: 9-9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重庆三峡库区 技能培训 职业教育 移民 职业学校毕业生 中等职业学校 劳动力就业联席会议
摘要:在重庆三峡库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试验区建设联席会议上,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试验区工作初见成效。

截至2009年底,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共招收了8.3万余名库区群众子女,库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已达5.9万人,同时全市累计完成移民技能培训28.3万人,移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就业24.2万人,基本实现对适龄移民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全覆盖。

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_

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_

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三峡工程建设情况、移民资金投资完成情况以及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情况等统计资料,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作用,提高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水平,为库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与决策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移民开发局)为三峡工程移民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制定三峡库区统一的移民统计指标体系及报表制度。

库区县及县以上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为本地区三峡工程移民综合统计机构(下同),负责本地区的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根据本地区移民任务量大小,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是三峡库区各级政府移民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移民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库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移民统计工作,充分认识移民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为移民统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在移民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统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各种指挥部、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移民开发局统一制定的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制度,逐级报告工作,提供移民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第二条原则,设置或指定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条件的人员担任移民统计负责人。

移民统计负责人是本单位履行《统计法》和《三峡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行政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设置独立的移民统计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培训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培训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培训规划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9
【摘要】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移民劳动技能培训,提高移民就业增收能力,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编制的《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培训规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总页数】4页(P29-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定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
庆市委移民工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中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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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渝移发﹝2006﹞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移民培训是移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移民搬迁安置和发展扶持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移民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移民上岗就业、增产增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工作目标,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移民培训应遵循“政府组织、移民自愿、市场导向、合同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并完善移民培训与发展库区优势产业、与促进城镇移民上岗就业、与农村移民增产增收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工作、与移民政策法规宣传相结合的思路。

第五条移民培训实行“市统一领导、区县为基础、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管理体制。

市移民局为全市移民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移民培训规划编制、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监督指导、考核验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培训年度计划编制、组织管理、实施培训、建档办证等工作。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六条移民培训对象包括本市区域内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城镇纯居民移民、淹没企业下岗职工、城集镇占地移民和市内外迁安置移民。

其中应重点培训下列移民:
(一)贫困移民;
(二)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移民新增劳动力;
(三)有一定文化程度适宜外出务工的农村移民;
(四)城镇移民。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在组织移民参训时,要对参训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参训者必须具备三峡移民身份。

资格审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审定。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鼓励各类学校和社会办学机构积极参与移民培训工作。

择优选择一批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实训条件优良、训后就业率高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作为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培训点)。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培训基地(培训点)是移民培训的主要力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真正成为帮助移民学习技能、上岗就业、增收致富的主渠道。

第十条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实行“优进劣出、动态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每年对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开展移民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凡违反移民培训政策、培训质量不高、一年内不开展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不按规定使用移民培训资金的学校或培训单位,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资格。

第十一条三峡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专家组是市政府聘请的移民培训咨询顾问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和移民就业工作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对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对移民培训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对移民就业、再就业、自主创业、劳动力转移进行指导,提高移民训后就业率。

第十二条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专家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库区,调查研究移民培训情况,为移民培训工作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各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每年应与移民局签订移民培训承训合同或协议,根据承训合同(协议)编制移民培训实施方案,培
训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

各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不得擅自变更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和培训基地(培训点)应根据库区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农村移民增产增收的要求、劳务市场用工的需求,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开设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课程,帮助农村移民发展种养殖业,促进农村移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促进城镇移民上岗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培训点)应安排具备从业资质、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移民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坚持把移民培训质量放在首位。

各培训基地(培训点)要加强教学管理,精选和编写适合的培训教材,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教学,切实加强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要对培训基地(培训点)的教师、教学计划、教案、教材、学时、教学方法等是否符合移民培训要求严格把关,对培训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为保证移民培训质量,各培训班应按国家规定的培训时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重点应加强实作训练,严格进行学员所学技能的考试考核,原则上应使受训移民达到初级及其以上劳动技能水平,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参加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移民,还应取得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移民培训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移民培训目标的实现。

移民培训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移民培训领导机构、专家组、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培训教材、实训设备、培训时间、考试考核、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协作、质量与效果评估等。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移民培训效果考核评价制度。

以移民受训后是否提高了劳动技能,是否实现了增产增收,是否实现了农村移民富余劳
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否促进了城镇移民上岗就业等,作为移民培训效果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定期对移民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反映移民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培训质量、培训效果及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移民培训工作的咨询建议。

第四章培训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移民培训年度计划应以移民培训规划为依据,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工作需要、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进度和移民切块包干经费基数科学合理地编制移民培训项目经费计划。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翌年移民培训计划建议方案,市移民局汇总平衡后,报三峡建委办公室审批。

三峡建委办公室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市移民局向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下达年度移民培训任务及投资控制规模。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按照年度移民培训任务及投资,上报移民培训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上报的培训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批后下达年度移民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移民培训年度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当年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必须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培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培训。

培训计划大类间的变动、调整,需报经市移民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移民培训资金是移民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按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

要切实保证移民培训经费用于移民培训,让移民得到实惠,严禁将移民培训经费挪作它用,非移民不得使用移民培训资金。

第二十五条移民培训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

按培训移民类别、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分项目安排培训经费。

超计划使用移民培训经费
的不予追加。

第二十六条逐步改变由国家全额负担培训资金的形式,形成以国家补助、用工企业出资、移民培训基地(培训点)优惠、移民适当负担相结合的移民培训资金来源渠道,促进移民培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移民部门根据培训计划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承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经考核验收的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申请拨付培训经费。

第二十八条在安排移民培训项目经费时,按比例配套安排移民培训工作经费。

培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移民培训有关的费用支出。

培训工作经费不得挤占培训项目经费,非移民培训工作不得挤占移民培训工作经费。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度重视信息化技术在移民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移民培训信息化建设步伐,创造移民通过信息化手段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便利条件,积极探索移民网上教育培训的新模式。

第三十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移民培训实行科学管理。

建设好三峡移民培训资源数据库、三峡移民培训数据库、三峡移民培训就业数据库。

认真搞好移民培训资料录入,提高移民培训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移民培训实行月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每月25日向市移民局报送当月移民培训情况。

第六章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移民培训档案是指移民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材料。

第三十三条移民培训档案分个人卷和综合卷。

个人卷主要包括移民参训资格审查表、获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协议等;综合卷主要包括办班通知、教学计划(教案)、教材、学员花名册、培训合同或协议、
劳务输出订单或用工(委培)协议、考试试卷、学员考试考核成绩、领导讲话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移民培训档案保存期限按移民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移民培训档案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建档并负责管理。

市级培训基地的移民培训档案向市移民局移交。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移民培训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质量、培训后增收致富效果、培训后上岗就业情况、培训档案、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在移民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完不成移民培训任务、移民培训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局或培训基地(培训点),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贪污、挪用、挤占移民培训资金,在移民培训中弄虚作假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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