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珠字〔2011〕17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考核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推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
成立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工作,组织对各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区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海洋农渔和水务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贸信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海洋农渔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六年六月八日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在本市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在渔港内专门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运输服务的船舶和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封闭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船只,以及乡镇载客渡船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小型客运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
(三)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船员和至少2名管理人员。
(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9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已经九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8日珠海洪湾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珠海洪湾中心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渔港为国家中心渔港。
香洲区渔业主管部门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香洲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依法对本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横琴新区渔业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渔港管理的公安边防、边检、消防、海事、市场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城管、交通、生态环境、旅游、财政、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港概况第四条本渔港范围为珠海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码头、道路等,总面积72万平方米。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
渔业油价补贴实施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产业也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波动和上涨,渔业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给渔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支持渔业发展,提高渔民的收入,政府决定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以缓解渔业生产成本压力,促进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补贴对象范围。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渔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渔船船主、渔民等各类渔业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渔船类型和渔业生产规模的不同,补贴标准分为固定补贴和按比例补贴两种方式。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补贴资金来源。
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筹集资金,保障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补贴申领流程。
渔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补贴申领。
申请材料包括《渔业油价补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经审核合格后,渔业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者的指定账户。
五、补贴使用监督。
为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不正当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六、政策宣传和落实。
为了让更多的渔业生产经营者了解和享受到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各级政府将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并指导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七、政策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了解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相关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和有效实施。
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实施,将有力地支持渔业生产发展,减轻渔民的生产经营压力,促进渔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9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9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珠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根据《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将保税区、十字门北片区、洪湾片区纳入横琴新区范围一并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考核,市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团: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现印发你单位。
请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并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测算工作。
另外,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仍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规定执行,但朝鲜以东海域远洋渔业项目渔船执行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标准。
附件: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以渔船主机总功率和年平均作业时间为测算基本依据。
根据《渔业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综合考虑作业类型、休渔期、灾害天气和渔船维修等因素,确定渔船年平均作业时间。
根据年平均作业时间、国际通用中高速柴油机单位时间耗油量0.000205(吨/千瓦/小时)及主机总功率,确定年油价补助用油量。
计算公式为: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作业天数×每天作业小时×0.000205(吨/千瓦/小时)补助用油系数按不同作业类型分为如下十三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珠字〔2011〕17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珠字〔2011〕17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目标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主旋律,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珠府办函〔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77部政府规章均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形;13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2件文件因效力终止等原因无需清理,剩余128件文件经清理,保留105件,调整15件,废止8件。
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责任单位对照清理结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调整。
对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应对该文件开展全面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的文件清单、调整的文件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和符合例外规定文件的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将相关后续清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发改局。
附件: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至2018年1月15日,共计130件文件(2件未纳入清理范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职能转移。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具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职能转移落实工作,将有关职能转移情况通过公告、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职能转移程序。
今后,职能转移事项由各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列明转移理由、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措施等,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将职能事项交由社会主体实施。
三、加强配套保障。
已公布转移职能事项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予以经费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申请有关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转移职能承接主体。
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转得出、接得稳”。
四、强化监督评估。
职能转出后,市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等,按照职责对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评估,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对评估不合格的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由有关部门收回职能。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共计27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1举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1.《关于做好珠海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组织发动工作的通知》(珠科工贸信字〔2010〕11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
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7•【字号】珠府办[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交通局制定的《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二月七日珠海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交通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结合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群防群控为基础的渡口渡船安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加快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着重增强渡口渡船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控能力,杜绝重、特大水运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工作重点和目标对全市范围内的乡镇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尤其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区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安全规章制度明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明显加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避免重、特大恶性责任事故的发生。
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2021修正)
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实施日期】202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的认定、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渔港是发展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积极建设有利于促进渔业生产、流通和旅游观光综合发展的现代化渔港。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的监督管理。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在渔港的渔民和渔业船舶提供服务,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渔港环境污染,保护渔港环境。
第七条渔港由市人民政府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公布。
第二章渔港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的投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并可采取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渔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并由其依法确定经营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珠府办[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06〕4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二十日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对象及内容第四条考评对象: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负责打私工作的各级责任人。
第五条考评内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打击防范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辖区走私活动情况。
第三章考评标准第六条组织领导(20分)。
(一)把反走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
(5分)(二)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正常开展。
(5分)(三)贯彻落实上级反走私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建立反走私工作制度。
(5分)(四)建立反走私责任制,签订反走私责任书。
(5分)第七条宣传教育(20分)。
(一)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
(8分)(二)在重点镇、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xx]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xx]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xx]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珠财[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的收缴、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九日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以下简称赔偿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要求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所得的款项,包括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同案处理所得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生产损失等赔偿款。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珠府〔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珠府〔2015〕86号为规范涉渔船舶管理,打击海洋涉渔船舶违法违规活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根据国家、省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清理取缔。
特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实际,依法取缔全市范围内涉渔“三无”船舶。
二、清理取缔的“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包括自行涂刷的船舶)。
三、在我市水域作业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所有人,必须于2015年8月12日前主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进行船舶登记上交,听候处理。
四、2015年8月13日起,市政府将组织各区、各部门开展集中执法整治,对逾期不登记上交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依规没收并从重处罚。
五、渔政、边防、海事、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海上巡查和陆上巡查,对巡查查获的“三无”船舶,由以上各职能部门依职权进行处置。
在市、区组织各部门开展集中执法整治活动中,查获的“三无”船舶则统一交由船东、业主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处置。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登记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附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2009]7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70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挂中共珠海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农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行使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入市海洋和农渔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五)将林业管理、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六)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灾害预警测报,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以及相关的滨海湿地保护管理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将水利行业准入审核、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交给社会组织。
(八)增加海洋战略研究、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组织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的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6]206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珠海市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四化同步”推进的战略要求,以“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为落脚点,以建设“三高”(“高新、高端、高值”)、“三生”(“生产、生态、生活”)的都市型智慧农业为抓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支撑体系,大力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构建现代农业的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由传统农业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有机融合发展,实现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力争率先在全省实现农业现代化,成为全省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按照“高新、高端、高值、生态、健康、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注重资源环境保护,用工业化、园区化的理念谋划农业,深入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建立具有岭南特色的都市型、外向型、生态休闲旅游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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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
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6]1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6〕1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珠海市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价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渔业执法和渔船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国家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和条件的本市国内渔船因发生违规行为,需取消、扣减或暂缓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的,适用本规定。
在我市入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落实辖区渔业油价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以及违规渔船扣减油补等工作。
第四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渔业油价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情况,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第二章违规渔船扣减渔业油补的情形及标准
第五条补贴对象渔船违反捕捞许可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船当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格:
(一)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