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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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考物权法记忆口诀

09司考物权法记忆口诀

09司考物权法记忆口诀其一归属和利用。

物权有定义。

三产作客体。

分类有依据。

自物与他物。

不动产登记;动产有交付。

种类和内容,物权有法定。

不动产登记;另有规定外。

登记在地方;逐步要统一。

登记要审查;按件收费制。

合同与物权;变动要分离。

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

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交付之效力。

简易之交付、指示之交付、占有之改定。

法律之文书,生效之变动,登记来制约。

继承既得权。

事实行为得。

原物之返还;危险之消除;妨碍之排除。

损失之赔偿。

其二所有之权能。

征收与征用。

专属于之判断。

专有之部分,享有所有权。

滥用之禁止。

共有之义务,共有之判断。

业主之权限。

诉权之规定。

水利相邻权;通行相邻权;管道相邻权;“风光”相邻权;污染相邻权;安全相邻权。

共有之分类。

份额之意义。

处分之要求。

费用之负担。

分割之规定。

优先购买权。

连带债权务。

共有之判断。

他物之共有。

善意之取得。

遗失物归属;费用之偿付;悬赏之效力。

漂埋隐归属;从物之归属、孳息之归属。

其三用益之内容。

承包之期限。

物权之设立。

权利之流转。

登记之对抗。

承包地收回。

“地域”上中下,前后有区别。

出让与划拨。

登记之要求。

,用途之管制。

权利之流转。

一并之处分。

自动之续期。

登记之注销。

一户有一宅;重新之分配。

地役权含义。

债权之合同。

登记之对抗。

期限之限制。

权利之继承。

设立之限制。

从属之性质。

权利之消灭。

其四主从之关系。

物权之追及。

转让之免责。

物人之效力。

一并之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标的之禁止。

流押之禁止(两个时间点的问题,设立时不得约定,实行时可以约定)。

未来之财产。

生效之主义;对抗之主义。

登记簿力强。

抵押不破租;租赁不破押。

转让有规则。

从权有限制。

抵押有保全。

变价之规定。

孳息之归属。

清偿之顺序。

要式之合同。

流质之禁止。

质权之设立。

孳息之收取。

保全之提存。

质权之放弃。

质物之变价。

怠于行使责。

最高额质权。

出质新权利。

质权之设立。

先于之处理。

基金与股权。

应受之账款。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复习重点 物权法

名词解释1.按份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2.共同抵押权:也叫做总括抵押权或者聚合抵押权,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3.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4.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5.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6.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所有;8.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9.公信原则: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10.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浮动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来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12.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13.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具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的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4.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简答题1.地上权的概念和种类: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分为:(1)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1 所有权纠纷2 物业服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

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

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段波(第一条、第二条)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不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物权可以推翻登记的权利推定。

(第三条、第十六条)15日的异议登记期限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但仅仅未过该期限的有效异议登记可以阻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六条)受领交付的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仅完成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买受人,也可以对抗没有完成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人,但不能对抗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付款且受领交付的机动车买受人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第七条)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1)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四不可”:①内部转让不可②继承遗赠不可③超期行使不可④非同等条件不可(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规则为①约定期间②不低于十五日的通知期间③法定期间(知情15日,不知情6个月)(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份额比例行使,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仅仅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第21条)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不能善意取得:①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否认这一消极事实的原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八条)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后两者发生善意取得的时点为合意时(简易交付中的转让协议生效时,指示交付中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达成时)。

物权法记忆口诀

物权法记忆口诀

物权法记忆口诀物权法记忆口诀2007年《物权法(最新)》法律条文精确速记方案2.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识记目标]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法地森山草荒滩,建筑生产和农田教育科学文卫体,其他动产不动产3.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识记目标]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为压韵同义转化为“发外面”)(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承包方案发外面,包地调整个别间补偿等费使分法,集体出资企业变4.不得抵押财产的种类5.抵押财产发生确定是的情形。

[识记目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期满债权未实现,押人被撤或破产约定实现的情形,严重影响债实现6.可以出质的权利。

[识记目标]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定。

物权法名词解释-学生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学生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
2.物权法
3.所有权
4.他物权
5.用益物权
6.担保物权
7.主物权
8.从物权
9.一物一权原则
10.物权法定原则
11.物权公示原则
12.物权排他效力
13.物权优先效力
14.物权追及效力
15.物上请求权效力
16.物上请求权
17.原始取得
18.继受取得
19.创设的继受取得
20.移转的继受取得
21.物权行为
22.预告登记
23.异议登记
24.现实交付
25.观念交付
26.简易交付
27.占有改定
28.指示交付
29.所有权权能
30.占有权能
31.使用权能
32.收益权能
33.处分权能
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5.专有部分所有权
36.共有权(共有部分持份权)
37.共同管理权(成员权)
38.相邻关系
39.共有
40.按份共有
41.共同共有
42.善意取得
43.时效取得
44.先占
45.添附
46.混合
47.附和
48.加工
49.土地承包经营权
50.建设用地使用权
51.宅基地使用权
52.地役权
53.占有
54.直接占有
55.间接占有
56.自主占有
57.他主占有
58.有权占有
59.无权占有
60.善意占有
61.恶意占有
62.合法占有
63.非法占有
64.占有的权利推定
65.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2016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期待已久的《司法解释一》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实施。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的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的确定、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规范以及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的范围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解释规定,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word版)物权法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1.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 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者指出,“因为在交付中当事人要作设立、依转、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物权具有公示性的特点,那么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其形式要件。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5.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6.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10.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11.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2.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物权2.主物3.孳息4.所有权5.他物权6.占有7.善意占有8.简易交付9.占有改定10.指示交付11.善意取得12.物上请求权13.债权请求权14.征收15.征用16.业主17.共有18.按份共有19.共同共有20.相邻关系21.用益物权22.地役权权23.担保物24.最高额抵押25.抵押26.质押27.留置二、简答题1.什么要区发不动产与动产,在物权法上如此划分有哪些意义?2.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举例加以说明。

3.物权与债权有哪些特征?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是什么?6.占有具有何种法律效果?7.善意取得须具备哪些要件?8.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与债权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9.简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及其含义。

10.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11.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动产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2.共有有何法律特征?13.思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何区别?14.用益物权的类型有哪些?15.简述我国相邻关系的类型有哪些?1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区别?17.担保物权有何特征?18.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19.抵押权时怎么取得的?20.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21.抵押权与质权有何区别?22.动产质权是如何取得的?23.留置权的成立需有哪些条件?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月球上的土地B.电力C.阳光D.人身上的器官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4、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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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纯干货)
司考民商法段波 2016-03-03 21:22:00
阅读数:73960
说明:1.正文是对前面法条序号的精华提炼而非原文;2.请结合段波老师YY讲座录音学习;
3.听课—
物权法解释一背诵版(纯干货)
作者:@司考民商法段波
微信公号:民法段波
说明:1.正文是对前面法条序号的精华提炼而非原文;2.请结合段波老师YY讲座录音学习;3.听课——做题——背诵版才是学习新增司法解释的正确姿势
(第一条、第二条)
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不涉及程序问题的登记错误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物权可以推翻登记的权利推定。

(第三条、第十六条)
15日的异议登记期限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但仅仅未过该期限的有效异议登记可以阻挡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六条)
1、受领交付的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仅完成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买受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也可以对抗没有完成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抵押权人,但不能对抗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物权法188条)。

3、付款且受领交付的机动车买受人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
(第七条)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1)改变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四不可”:①内部转让不可②继承遗赠不可③超期行使不可④非同等条件不可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规则为①约定期间②不低于十五日的通知期间③法定期间(知情15日,不知情6个月)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多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按份额比例行使,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仅仅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不支持。

(第21条)无权处分有两种情况不能善意取得:①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否认这一消极事实的原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后两者发生善意取得的时点为合意时(简易交付中的转让协议生效时,指示交付中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达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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