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律对秦律的继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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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嫡长子外,还将封地分封给其他人。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 土地和其他财物。当时已出现遗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 病危时立的,反映了家长的意愿。而且庶子和女儿都有继承权。 此外,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二)经济法规,秦代调节经济生活的法规种类繁多, 内容庞杂
秦代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均以确定各专职官吏 职责的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秦朝继续推行商鞅变法 以来的重农政策,并十分注意协调和保护生态环境。其次秦朝 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严格管理。最后秦政府运用法 律手段加强市场与货币的管理。在两汉时期,汉承秦制,坚持 重农抑商的政策。另一方面汉武帝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将盐、 铁、酒等有关人民生计的产品由国家专营,制定法律严禁私人 生产和销售。
关键词:秦律;继承;发展
一、汉律对秦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秦王朝的律法是法家思想的结晶。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更是强调重刑主义。初并天下,他便使“法令由一统”,将原 秦国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汉朝初期,主张“无为而 治”,提倡约法省刑,虽推崇黄老思想,但并没有抛弃法家思想。 汉武帝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 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政策。汉时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 这种大一统的思想继承秦律法令由一统的思想。但秦律重刑罚, 汉律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 起来,发展了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 的立法影响很大。 二、汉律对秦律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 (一)法典体系的继承和发展 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结合 《法经》修订新的法律。萧何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 具六篇的基础上,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此外, 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即《傍章》十八篇。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又陆续修订旧律并颁 布一些新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 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 汉律的规模。 (二)法律表现形式的继承 秦朝的法律表现形式,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 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相较于秦朝,汉 朝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显得更为规范和整齐,汉朝延用了秦朝的 律和令,同时又创立了科、比。汉朝的律有《九章律》《傍章》 《越宫律》《朝律》,这四部共有六十篇,统称“汉律六十篇”, 此外还有大量其他的单行律条,而关于令是皇帝颁布的,所以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 法规。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三、汉律对秦律刑事立法的继承和发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汉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基本 上承袭秦制,但也有变化。第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 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没有最 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第二关于自首从轻,秦律规定,凡 犯法者,如果投案自首,则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第三亲亲 得想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 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自汉代始入 律条的。其他如故意和果实,汉律在故意中又区分出“造意” 和“非造意”,在犯罪情节上比秦律的区分更为微细。另外增 设了新的罪名。主要有危害中央集权制得犯罪,危害君主专制 的犯罪,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四、汉律对秦律在民事立法上的继承和发展 (一)关于继承,自周朝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汉朝对于爵位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 制,如果没有嫡长子就被夺爵,到汉武帝实行推恩令,规定除
五、汉律对秦律司法制度上的继承和发展 (一)司法机关和监察制度 秦朝皇帝掌握着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位于“九卿”之列, 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 疑难案件,同时也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三公”之 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汉朝廷尉是最高司 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检察机关的 长官,但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 两级。 (二)诉讼制度 秦的起诉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或亲属告发,二是官吏 的纠举犯罪。汉朝起诉叫做告劾 ; 告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 府控告,类似今天的自诉,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 于现代诉讼中的就“公诉”。汉朝规定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 除非有冤狱才能越级上诉皇帝。汉律还规定治安官吏负有纠举 犯罪的责任。 (三)审判制度 秦朝把讯问被告称为“讯狱”,审断定罪称为“治狱”。 秦朝在审判中也重视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必要还可以查封财 产。秦律也明确规定了司法官的办案责任,错案必究。汉律对 被告的审讯,称鞠狱。被告的口供即所谓的“辞服”,是定罪 量刑的主要依据。法官根据律令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 宣读,称为“读鞠”。如果被告及其亲属不服,允许其申请重审, 称为“乞鞠”汉律与秦律相比多了三个月的乞鞠期限。最后汉 代建立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 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 疏理滞狱。 (四)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 汉朝创始了春秋决狱,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 审判方式,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 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 性和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 秋冬行刑理论源于西周,这一做法起源于先秦。汉代死刑 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 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它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换联 系起来,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 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学研究
zhigong falv tiandi
汉律对秦律的继承与发展来自杨刘云(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摘 要: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基本上是继承了秦 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即汉承秦制。汉承秦制,汉代法律是在秦 律的基础上建议和发展的。但是由于汉代的政治经济情况不断 发展变化,汉代律令在秦代的基础上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