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

合集下载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0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2018年01月10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29【摘要】京发改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总页数】13页(P12-24)【作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J],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京水务法〔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京水务法〔2015〕8号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一、总体思路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战略思路为指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纳污能力红线控制。

强化水在城市发展中的统筹、控制、约束和引导作用,坚持“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生活用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水控制增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标准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现管好地下水、用好再生水、蓄好雨洪水,确保首都水安全目标,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控制要素1、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态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应当符合《北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京水务法[2013]7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暂行)》的通知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京水务法〔2013〕70号)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京水务法〔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的通知京水务法〔2017〕94号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水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并经2017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8月1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一)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并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二)中央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且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到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实行审批、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参照《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18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京政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靳伟等24名同志任职的通知京政发〔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2018年3月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靳伟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任命谈绪祥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任命刘宇辉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许强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刚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任命钟百利为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小洪为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任命李万钧为北京市民政局局长。

任命苗林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任命吴素芳为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任命徐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任命张维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方力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命徐贱云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新军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

任命李先忠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文锴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潘安君为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任命闫立刚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

任命宋宇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任命陈冬为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任命雷海潮为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马兰霞为北京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熊九玲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京商交字[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交字〔2006〕20号)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城管大队、环保局:为确保本市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以下简称便民浴池)的持续运转,特别是在安全、卫生、洗浴价格、节水、环保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本市平房区居民、低收入群体的洗澡难问题,特制定《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区县商务局要认真做好本区县便民浴池的管理工作,经确定的便民浴池,要向所在区县商务局签署承诺书,在安全、卫生、节水、价格、服务等方面做出具体承诺。

二、切实加强对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督管理。

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管由区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各区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便民浴池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便民浴池管理办法,立即组织成立由区县商务、发展改革、水务、安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在日常监管的同时,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为便于社会监督,经确定的便民浴池,由区县商务局组织在本区县内明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县商务局要了解和掌握便民浴池的经营状况,每季度初10日内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季度便民浴池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情况、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及《便民浴池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京发改〔2006〕1217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京发改〔2006〕121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京发改〔2006〕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京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谨、科学,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14年3月15日附件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谨、科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影响评价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评估中心成立之前,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评估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市级专家库由相关专业专家构成,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审查专家(含给排水专业)、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洪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和水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水影响评价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京发改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北京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水利工程定价和成本监管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制定、调整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市属和市内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以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京财农[2014]1408号•【施行日期】201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4〕1408号)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规范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以及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工作。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含使用自来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等水源),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京发改〔2016〕928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6〕928号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6]506号),现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编码164007001)(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2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

三、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京发改[2014]884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上述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8.15元。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排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单位:元/立方米。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供热制冷》
【年(卷),期】2006(000)008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31.6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J],
2.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无
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环发[2018]13号 [J],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的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 25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6]12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
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1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
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