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黄山区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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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

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

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农业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错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奖励,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效维护农业行政管理秩序,成绩显著,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奖励,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

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构予以查处。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一)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农业行政管理职责的;(二)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或有意帮助被处罚人逃避行政处罚的;(五)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文明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七)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八)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九)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十)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十一)罚款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十二)超越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时,不执行已公布的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意见的;(十四)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而不予告知的;(十五)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十六)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十七)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十八)行政相对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罚而不给予从重处罚的;(十九)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二十)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二十一)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二十二)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生过错行为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过错的划分:行政过错可以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两类。

一般过错包括轻微失职、过失、疏忽等;严重过错包括违法、滥用职权、渎职等。

根据过错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2. 责任追究的程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般包括事实查清、责任确定、处罚决定等环节。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听证、审查、调解等方式,对行政过错进行认定,如果发现有过错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3. 追究责任的方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降职、撤职、免职等多种方式进行。

根据行政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以便起到警示作用,杜绝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

4. 救济机制: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被追究责任的公务员也有权利进行申诉和救济。

他们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公务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可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行政
机关的工作,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最终实现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执法行为合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坚持责任与过错相统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初步认定后,提交执法监察委员会最后认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执法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追究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2、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3、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的;5、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行政处分行为中情节较轻的;7、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1、没有按法定依据执法的;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7、因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

11、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政复议中不能作出书面答辩或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申请复议的,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13、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履行不履行的。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范围:(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法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处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十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使执法职责中出现的过错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它既是行政执法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I. 行政执法过错的概念和形式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符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通常分为正、过、失三种类型。

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首先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职务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

III.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是因果关系举证方式。

当事人要求对公务人员行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过错进行赔偿时,需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形成了因果关系,导致了其损害。

其次是常见的审查机构审查方式。

此方式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自身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第三是行政机关自己对可能出现的过错行为提前作出预防和规避,减少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最后,还有公益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方式,可以形成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

IV.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完善方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很显然意味着制度本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及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

第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效力,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教育与处理相结合;(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五、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二)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五)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七)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业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农业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八)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九)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十)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十一)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十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十四)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十五)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十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令离岗接受培训;3、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件;4、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单位;5、行政处分6、经济赔偿。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及利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的利益,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履职,防止滥用职权、不作为等不负责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内容、实施中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介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情况。

一、背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主体,一方面行使着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行政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的工作出现失误、不当处理、不作为等问题,给公众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共治理的公平公正。

二、内容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失误、不当处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

2.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方式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定。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行政赔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追责等。

其中,行政赔偿是补偿受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途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

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同时,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等行政途径进行投诉和申诉。

三、问题与挑战虽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导言:行政机关是国家执行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然而,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中,有时会发生行政过错,给公民和法人造成不良后果。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被引入行政管理体系之中。

本文将围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展开讨论。

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或者违反职责,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行为。

行政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等。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 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2.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往往给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可以让受害人得到赔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形成对行政机关的规制,促使其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疏忽职守等现象的发生。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1. 必要性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必须造成了损害或者损失。

2. 条件合法性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进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者职责。

3. 依法追究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定的程序和范围。

4. 权责匹配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相匹配,不能过度追究或者不作为。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承担者,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承担责任。

2. 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纪检机构等应当对行政过错进行监督和追究。

3. 受害人和公民法人:受害人和公民法人拥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权利。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受害人报案:受害人发现行政过错后,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者影响,就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为了保障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效率性,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建立的。

一、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司法解释: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赔偿产生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3.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了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方法,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及相应措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主要包括:1.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2.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主管部门;对于违规操作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措施包括:1.纪律处分: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和处分;2.行政责任追究:对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赔偿;3.刑事责任追究:对工作人员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民事责任追究:农民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1.确定责任:对于涉嫌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应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并确定责任人员;2.开展听证:听取责任人员申辩并调查情况,形成责任认定的结论;3.制定处理措施:根据责任认定的结论,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该问题的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处理结果。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1.加强农业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农业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2.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社会稳定;3.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保障,提高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效率;4.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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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农机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保障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工作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三先三后”(先告知,后处罚;先接触,后到位;先规范,后提高)和“四多四少”(多体贴,少冷漠;多服务,少干扰;多关心,少观望;多包容,少求全)的要求,做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二、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农机行政执法出现以下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规定上牌发证,未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标准;
2、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有关事项或有错不纠、有案不查;
3、申请事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履行一次告知义务;
4、违反规定扣押车辆、查封产品、吊销牌照或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罚不当、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5、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别为警告、书面检查、停职培训、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能够主动汇报、自觉纠正的可以减轻或免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反之,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黄山区农机局服务承诺
黄山区农机管理局将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的奋斗目标,围绕自身职能,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服务。

现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如下:
一、依法行政、规范服务。

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贯彻,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严格按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办理每件事项。

二、执法公示,服务上门。

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布执法人员姓名,设立监督电话,每年在乡镇设立集中检审点,坚持服务上门。

三、承诺事项,按期服务。

对机手主动申请办理检审、申领牌证的,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立即办理,每个环节完成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在30分钟以内派人赶赴现场处理(边远乡镇1-2小时内赶到);
四、文明办公,礼貌服务。

全面推行办公文明用语和禁用文明忌语活动,言谈举止做到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仪表端庄,态度热情。

五、过错追究,廉政服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纪律。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等的不良行政行为,将对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农机局廉政承诺
为认真贯彻《黄山区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规范我局勤政、廉政行为,正确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接受群众监督,现郑重承诺如下:
1、认真学习《党章》、《廉政准则》和《关于2006年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2、自觉遵守《黄山市党政干部廉洁自律“十条禁令”》;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大操大办、不发请柬、不借机敛财;
4、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
5、不收受与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确实无法拒收的应立即上交区纪委和监察部门;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拨中层干部和向上级党委推荐优秀干部;
7、决不参与个人经商和从事有偿活动;
8、决不在办事中对办事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和进行权钱交易。

9、不违反规定购买和乘坐超编超标小汽车。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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