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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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高药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一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的初步构想,供参考。

一、培训制度1.制定培训计划。

根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

2.开展内部培训。

通过内部培训,提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内部培训可以采用讲座、研讨会、班组讨论等形式进行,由公司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外部专家来进行培训。

3.开展外部培训。

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需求,可以组织参加行业内的专业培训班、研讨会或会议等,也可以通过派出去其他单位进行短期培训或带教,以拓宽视野,提高专业水平。

4.定期组织技术交流。

定期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分享经验、交流问题,促进彼此之间的学习和成长。

5.建立师徒制度。

通过师徒制度,培养青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让他们通过与有经验的前辈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二、考核制度1.制定考核标准。

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绩效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2.进行绩效考核。

根据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其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

3.建立激励机制。

对于绩效优秀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奖励,如晋升、加薪、荣誉称号等,激励其发展和进步。

三、管理制度1.明确管理职责。

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者责任制,明确管理者对下属的培训、考核、激励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

2.建立个人档案。

对每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情况、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信息,方便管理、评价和激励。

3.定期评估和改进。

定期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 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 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 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 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 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 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 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章
临床药物应用管理
•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 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 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 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 工作。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 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 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 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数量。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 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 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 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56页)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56页)
育和科研组织,药学社会组织团体,药品管理的行政组织
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认知
• 药品监督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双重性,法律性 • 药品管理机构
• 药品监督查验: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复验 • 法的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等 • 法的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3、资格证书的发放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发放人事部、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 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一)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
4、报名考试时间:
每年5月报名,每年10月考试。
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 意,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审批。
• 药品的行政强制: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檢 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行政处罚: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 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证照、没收等。药 品管理行政处罚主要涉及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和声誉罚。
药师的根本职责; ——保证所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 药师的一般性功能 1、药学的专业性功能 2、药学基本技术功能 3、行政、监督和管理功能 4、企业家功能
(一)申请参加考试的条件
1、(中)药士: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或 专科学历+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中)药师: 药学中专学历+ 5年药士职务 药学专科学历+3年本技术工作经验 药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1年本技术工作
(一)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
5、考试科目: 分药学和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三章%20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三章%20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三、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
(一)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 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执业活动 (二)注册管理部门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SFDA PFDA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注册的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依据:p44
第二节 药师
一、药师的定义:p45 1、英国 2、美国 3、日本 4、中国
二、药师的类型与分布
(一)药师的人口分布 日本药师人数 19人 / 万;医师:药师 1.12:1 法国药师人数 9.1人 / 万;医师:药师 3.6:1 美国药师人数 7.3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中国药师人数 2-3人 / 万
3.促进合理用药的责任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 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 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 作。
五、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 应在3年有效期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
实行项目制,并将其分为必修、选修和 自修三类项目。执业药师每年应完成必 修项目和选修项目10学分的学习内容, 三年有效期内累积完成45学分的继续教 育方可再次注册。
六、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章: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 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 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 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 格或注册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 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药事管理 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药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对人类健康事业有着巨大的贡献。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则是药学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对于药学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培训制度1. 培训内容的设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该包括药学的基础知识、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物学药物学是药学的基础学科,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方面的内容。

(2) 药剂学药剂学是药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包括药物配制和制剂的实验、研究以及制剂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 病理学病理学是药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包括病理诊断、病因学、病理生理学等方面的内容。

(4) 临床药学临床药学是将药学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的学科,包括药物治疗原则、药物剂量、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内容。

(5) 伦理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因此,伦理学的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2. 培训方式和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方式,具体的培训时间和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需要来决定。

对于初次参加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入职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熟悉工作流程和手续,以便能更快地适应工作。

3. 培训考核为了确保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应该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制,包括考试和实践检查等方式。

通过培训考核,能够检验培训的成效,同时也激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学习和提高。

二、考核制度1. 考核内容的设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该包括对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两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技能考核岗位技能考核主要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工作实务的技能水平,包括药剂学实验技能、药物制剂控制技能、临床试验技能、病理学实验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2) 职业素养考核职业素养考核主要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获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串岗闲聊,非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间,因工作原因确需进入药库、药房的,应有本科人员陪同。

(5)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至工作区域。

(6)工作期间应注意工作安全,会使用防火、防盗、报警器材。

(7)工作认真负责,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分发、调剂等工作中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一旦发生工作差错、缺陷,应认真记录,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8)除药房外,药剂科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药剂科任何药品和器械不得私自外借。

(9)值班人员除负责调配处方外,要积极负责处理科室其他有
关事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____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____名,副主任委员____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药学技术人员履职管理制度

药学技术人员履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学技术人员的履职行为,提高药品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药学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发机构中从事药学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药学技术人员履职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救死扶伤,不辱使命;2. 尊重患者,一视同仁;3. 依法执业,质量第一;4. 进德修业,珍视声誉;5. 尊重同仁,密切协作。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药学技术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2. 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3. 参与药品采购、储存、配送、调剂等工作;4. 开展药学服务,提供用药咨询和健康教育;5. 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制定和调整;6. 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7. 配合开展药品临床研究。

第五条药学技术人员义务:1.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2. 知荣明耻,正直清廉,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4. 配合上级领导和工作安排,完成各项任务;5. 维护职业声誉,为药学事业发展和人类健康贡献力量。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六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七条药学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法独立执业,不得超越执业范围;2.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用药合理;3. 严格执行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确保药品调剂准确无误;4. 严格遵守药品储存、配送等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5. 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学技术人员履职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执业资格和注册情况;2. 药品质量管理水平;3. 药学服务水平;4. 药学专业技术能力;5. 药学职业道德表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药事管理是指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医院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院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和医务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

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合理用药”、“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处方点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的工作会议,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第七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积极适应药学服务转型,培养面向临床的药学专业人才,根据医院药学专业的特点,对不同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制定培养计划,做到人尽其才,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3.《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4.《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三、名词定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四、内容(一)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1.适当轮转,相对固定。

(1)对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的药师根据工作需要及专业特长,相对固定岗位,使其对各自的专业有长期的规划、担当起提高药剂科学术水平的重担,成为业务上的骨干。

(2)对高年资药师和药士,结合专业特长相对固定岗位,在药剂科日常工作中挑起重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科室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划发展方向。

(3)对年轻的药师和药士,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岗位轮转,使其逐步熟练掌握药学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打下坚实基础。

2.计划培养,择优任用。

(1)知识结构①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基本知识及科室的规章制度。

②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药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③掌握主要药物的特殊用法、药物相互作用、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内容。

④了解现代药学的发展动态及药学服务转型的职能转变。

⑤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2)能力结构①具有处方审核的能力。

②具有药品调剂的能力。

③具有判断用药适宜性的能力。

④具有药品入库验收、养护、贮存等药品管理能力。

⑤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202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7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组可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医师、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五)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申报医院制剂等,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药引进评审工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教育,发布药品相关信息,对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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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业务学识,提高业务能力,更好的为患者服务,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医院的总体部署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按照医院的总统部署和要求,提高我科全员的业务素质,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2、按照国家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不同要求,达到掌握较宽的知识面,熟悉掌握药学业务知识,做好药学工作。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1、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全院认真参加医院安排的业务学校,了解临床医学发展动态,扩大知识面。

2、全科集中组织学习:按照医院的要求,药学部全体人员包括上下夜班的人员全部参加,重点安排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讲授药学知识,提高本专业水平。

3、各组组织学习:药学部安排业务学习时,各组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学习,学习药学相关知识,做好记录。

4、个人自学:个人抽时间安排学习,记录自学笔记,这也是自学的主要形式。

个人应该根据不同学历、不同职称层次以及不同年龄层次自行安排学习。

5、要求:全科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参加药学部以及各组组织的讲座,同时搞好自学。

三、考核与管理
1、考核:年末集中统计职工参加医院学习情况,统计学分卡;统计参加药学部组织的学习情况,统计出勤情况;检查各组的学习情况;检查个人自学情况,统计科研以及发表论文情况。

2、奖惩:对学习主动性高、积极向上的班组和个人提出表扬及奖
励;对缺乏学习主动性的人员提出批评;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人扣发奖金;以便督促改正;并将结果纳入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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