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医师、医技类、护理、药师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医师、医技类、护理、药师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保存。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报到后需及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应聘护士要具备:有效《护士执业证、副证书》、《护士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
3、应聘的护理人员要求:本注册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达标。
4、应聘的护理人员要求:本注册年度传染病培训达标。
5、护理人员在医院入职及离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行医地点变更、注销等执业资格变更手续。
要严格持证上岗。
6、严格执行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做到依法聘任、依法行医、依法治院。
医院护理部无非法聘用无证人员现象。
在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诊疗技术规范的同时,做到护理人员人人知晓执业行为规范,依法执业,持证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医疗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加强对医疗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的把控,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服务行业的个人,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相关职业人员。
第三条医疗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
第四条执业资格准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学历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章学历要求第五条医疗人员的学历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医学、护理等专业要求,且已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条医疗人员在申请执业资格时,须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文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第三章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第七条医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护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具备执业所需的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学科的最新发展;2. 掌握临床操作技术,具备执业所需的实操能力;3. 具备独立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4. 具备危急情况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第八条医疗人员在申请执业资格时,须提供相关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
第四章职业道德要求第九条医疗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素养,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2. 严守医疗机构的纪律和规章制度;3. 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医疗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4. 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医疗人员在申请执业资格时,须提供相关职业道德评定文件,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执业资格的准入程序第十一条医疗人员在完成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的要求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执业资格申请后,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评定和发放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被拒绝执业资格申请的医疗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
医药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人员的管理,提高医药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医药行业的各类医药人员,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药人员准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注重能力与素质原则;(三)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医药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考试或考核;(三)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医药工作的疾病;(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特定岗位的医药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药品生产、经营人员:具备药品生产、经营相关专业知识,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二)药品使用人员:具备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或相关专业资格,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三)药品监管人员:具备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四)医药科研人员:具备医药科研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六条医药人员准入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报名: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名;(二)资格审查:单位或相关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专业、技能、健康状况等方面;(三)考试或考核:对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察其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四)公示: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发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医药人员准入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医药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医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撤销资格证书等处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二)泄露患者隐私;(三)收受回扣、红包等不正当利益;(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医药行业形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摘要: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概述2.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3.2023年继续教育的要求和内容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5.如何在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知识正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对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的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
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后,执业药师需要进行注册管理。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执业药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2023年的继续教育针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进行。
继续教育旨在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适应药学发展的需要。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新药研发、药品质量管理、药品流通与采购、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物政策与法规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可以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更新知识体系,提高药物服务水平。
继续教育不仅有助于个人职业发展,更有助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在工作中,执业药师应充分利用继续教育所学知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执业药师还应关注患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
总之,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继续教育对于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人员资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药师等。
第三条医疗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2. 严格审查,确保质量;3.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资质审查第四条医疗人员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医疗人员执业资格:取得相应执业医师、护士、技师、药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3. 医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医疗人员工作经历:具备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
5. 医疗人员培训考核: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通过相关考核。
6. 医疗人员其他条件:符合国家、行业和医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医疗人员资质审查程序:1. 医疗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培训考核证明等。
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相关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 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意见提交医院资质准入管理委员会。
5. 医院资质准入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6. 医院资质准入管理委员会将审议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
7.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六条医疗人员资质动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每年对医疗人员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 不定期抽查:对重点岗位、重点科室的医疗人员资质进行不定期抽查。
3. 考核评估:对医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操作、服务质量等。
4. 资质更新:医疗人员资质有效期到期前,应及时更新资质。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最新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
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优质】
附件1菏泽市中医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
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年01月14日16:06 手机看新闻人职发〔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现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第三条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袄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六)获药学博士学位;(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XXX实行严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其中包括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和药师的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对于医师和医技人员,医务科必须严格审查其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未经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不能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同时,医师和医技人员必须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医院还实行了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医务科必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审核,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对于新调入医院的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并经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对于护理人员,医院执行《护士条例》的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护理人员必须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XXX的有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必须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
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对于药师,医院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药师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控制药品管理。
2、药剂科要求药师资质,没有中、西药学药师资格的人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但如果医院需要他们独立执业,那么他们需要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通过必要的考试和考核,以确保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和技能达到要求。
如果合格,药剂科可以报告主管院长同意,并在人事科备案后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新调入的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需要试用2个月。
试用期满后,药剂科需要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和考核,以确保其能够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政工科,政工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政工科保存.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报到后需及时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政工科备案.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卜称药师.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约士而未达约师职称的约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政工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政工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政工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附件1菏泽市中医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
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一、资格准入标准1.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相关药学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2.从业经历: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并在注册药师的执业期间表现良好。
3.专业知识要求:申请人应通过全国统一的药师考试,以证明其掌握了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4.职业道德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端行为和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记录。
二、资格准入程序2.药师考试:申请人需参加全国统一的药师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药学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考试由卫生部门或相关药学机构组织,并定期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通过笔试后方可进行面试评估。
3.面试评估:考生需参加面试,面试环节主要评估申请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药学知识应用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面试评委由药学专家和相关行业从业者组成,通过专业化的面试流程进行评估,并对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做出评分和建议。
4.结果通知:考试评估结束后,药师协会将通知申请人考试结果,合格者将颁发药师资格证书,并在药师资格查询系统中公示。
不合格者可在一定期限后重新参加考试。
三、资格准入管理机构1.药师协会:负责资格准入的管理和组织考试评估。
协会应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各个环节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卫生部门:作为药师资格准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药师资格管理工作,审议和批准相关制度和政策,对药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3.相关药学机构:负责全国统一的药师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制定考试大纲和考题,并负责组织评卷和考试结果的公示。
四、资格准入的意义与影响1.保障用药安全: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可以筛选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提高医药服务质量和用药安全水平。
2.提升药师职业形象:资格准入制度可以规范药师群体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提升药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
3.维护公众权益:通过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减少药品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4.推动药学科学发展: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可以促进药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形成更加规范和科学的药学管理体系。
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背景
为了确保医药行业中药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国制定了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药师从业行为,确保药师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物服务。
准入条件
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主修药学或相关专业;
2. 通过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3. 具备一定的临床药学实经验;
4. 符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实经验证明等资料;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资格审查;
3.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4. 考试合格者将获得药师资格证书;
5. 药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合法从事医药行业中的药师职业。
有效期和继续教育
药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持证药师需要在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新药研发进展、药物安全管理、临床实践经验分享等方面。
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 加强对药师资格考试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定期对持证药师进行职业能力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药师进行纪律处分,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结论
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是我国医药行业的重要法规,它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通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措施,我们可以确保药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做出贡献。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管理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管理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管理一、目的本程序规定了各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以保证各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达到岗位资格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科新分配的高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各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择、考核和录用。
三、工作程序1 高校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考查、考核及录用。
科室人力资源不足时向院领导、医教科递交人员配置申请由院领导、医教科领导确定人员配置名额配置名额确定后由院领导、医务科领导负责人员考查、考核及录用工作。
2 经院考查、考核及录用的毕业生药剂科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岗前培训药房、药库。
培训期满经过考查认为该生热爱本专业遵纪守法、工作积极主动、掌握了本专业基本技能由科室向院人事科递交该生科室鉴定意见即可正式办理录用手续。
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实行院、科两级聘用制。
受聘人员按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准入。
三、各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准入资格。
1 处方审核岗位由高年资药师、药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2 处方调配岗位由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3 处方核对岗位由高年资药师、药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4 处方发药岗位由高年资药师、药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5 用药咨询岗位由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6 临床药学由高年资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7 药库管理岗位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8 药品采购岗位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9 正式办理录用手续的本科毕业生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前可从事处方调配、药库管理、药品采购岗位的工作并继续接受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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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
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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