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 精品
连灵杰等诈骗案
连灵杰等诈骗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临刑终字第0020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灵杰。
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9月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山西省洪洞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虎。
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5月9日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5月12日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山西省洪洞县看守所。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连灵杰、王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洪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灵杰、王虎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十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俊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连灵杰、王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连灵杰、王虎与朱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在逃)共谋各自分工,以选择出租车司机为作案目标实施诈骗。
14时许,由王某某驾车,四人来到洪洞县赵城镇下跑蹄村学校附近,被告人连灵杰、王虎先后下车等候,由王某某与朱某某驾车寻找作案目标。
之后,朱某某以虚假姓名“何某某”在干河煤矿门口搭乘刘某某的出租车,骗刘某某说来下跑蹄村寻找出售电脑软件的老板“王某某”,行至下跑蹄村学校附近,遇到事先等候的“带路人”连灵杰,被告人连灵杰冒充下跑蹄学校校长,自称认识出售电脑软件的老板“王某某”,然后被告人连灵杰便乘车带路。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9月10日,北京高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3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阶段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工作成效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宣传效应,北京高院征集、遴选、确定了5个涉黑涉恶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首都社会经济秩序。
三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林国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韩文军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本案中林国彬等被告人有组织地针对老年人等群体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实现“套路敛财、以商养黑”的目的。
该组织还拉拢个别公证员、律师共同参与犯罪,极大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
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如滨【当事人】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如滨【当事人-个人】王如滨【当事人-公司】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凤杰任红【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如滨【本院观点】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证明力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青岛全好公司不能提供其与王如滨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判令青岛全好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工资数额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青岛全好公司虽提供了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但该证据的证明力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苏丽娟与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丽娟与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庞妍易晶晶【审理法官】张洁庞妍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丽娟;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当事人】苏丽娟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苏丽娟【当事人-公司】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房金楹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房金楹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房金楹【代理律所】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丽娟【被告】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苏丽娟于2020年8月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且其申请审核材料中所载退休时间为2013年5月,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苏丽娟该退休申请尚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完成,故一审以苏丽娟退休待遇尚不明确,可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退休待遇确定后另行主张为由,对苏丽娟要求赔偿退休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此外,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苏丽娟于2020年8月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且其申请审核材料中所载退休时间为2013年5月,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苏丽娟该退休申请尚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完成,故一审以苏丽娟退休待遇尚不明确,可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退休待遇确定后另行主张为由,对苏丽娟要求赔偿退休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苏丽娟于2013年5月8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京站服务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京站服务中心无需继续为苏丽娟缴纳社会保险,苏丽娟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典型诈骗案件(2024年)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典型诈骗案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犯罪手段不断适配群众心理,更具迷惑性。
特别是近期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频发,多名群众被骗百万元以上。
请看清诈骗伎俩,避免受骗。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2023年12月,杭州市民A女士在本地某论坛发布了租房信息,诈骗分子通过查阅该信息,添加了A女士的微信、微博,并与其聊天,之后诱导A女士在所谓的投资网站上进行投资。
A女士信以为真,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入对方提供的12个银行账户。
案例二:2024年1月初,一名为“王一伊”的企业微信联系宁波市民B 先生,交谈后B先生下载了对方推荐的名为“MosTalk(泡泡)”的社交聊天App,双方通过“MosTalk(泡泡)”联系。
之后B先生又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安装“莱特币”App,诈骗分子诱导其多次在该虚假平台内投资虚拟币大额转账,后发现无法提现,才意识到被骗。
案例三:2023年12月初,金华市民C女士通过抖音结识自称李陆河的陌生网友,添加对方微信及QQ,交流一段时间后,对方以新能源投资有高额回报为由,向C女士推荐投资网站,并诱导其在该网站投资充值。
在经过前期小额投资给予提现回报后,诈骗分子逐渐获取女士信任,后以大额投资利润更高为由骗取女士进行大额转账。
案例四:2023年12月,衢州市民D先生在刷抖音时被“炒私募基金”的视频内容引诱,遂添加至对方提供的微信群,并按照诈骗分子要求下载“企业传书”App,又在群内通过链接下载“梧桐树资本”APP并进行多次大额投资。
近日发现无法提现,才意识到被骗。
案例五:义乌市民E先生平时有炒股习惯。
2023年11月,E先生在微信视频号观看炒股类视频直播,添加了对方微信号并被拉入微信群。
根据群内发送的二维码下载聊天软件,又在诈骗分子引导下,下载了虚假投资平台BaseHk o2024年1月,E先生多次在平台进行大额转账以购买虚拟币,后来发现被骗。
二、警方提醒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仔细甄别,捂紧自己的“钱袋子”,谨防落入诈骗分子设下的陷阱。
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8•【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1. 刘某诈骗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新浪微博某征婚公众号先后主动结识四名女性被害人,并虚构自己现役军人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各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分别骗取四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4480元。
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
裁判结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四被害人财物共计154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冒充军人身份,虚构自己家庭及财产状况,同时骗取多名单身女被害人信任,以恋爱为名,行诈骗之实,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诈骗数额巨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上,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针对女性实施婚恋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刘某通过网络,先后与多名女性被害人结识,并以恋爱为名与之交往,后又虚构军人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不仅造成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也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损害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
本案的审理,对婚恋诈骗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保护了女性财产安全,有利于提高广大女性对婚恋诈骗的警觉防范意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 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基本案情康某(女)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协议离婚。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殴打康某,离婚后仍不断打电话、发微信骚扰、威胁康某。
2021年11月,杨某到康某住所殴打康某,致使其头部创伤破裂5.5cm,并抢走手机不让其报警。
同年12月,杨某又到康某工作单位殴打康某,现场其他人员目睹后报警。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
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判决书案号:*****审判庭:南京玄武区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其中,悦聊诈骗凭借其伪装成社交平台、骗取用户信任的手法,对广大用户的财产形成严重威胁。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南京玄武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悦聊诈骗案。
二、案情综述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悦聊平台的功能,冒充一位富豪,在与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一段时间的网上交流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杨某某支付巨额款项。
经查明,李某某事实上并不具备所声称的投资项目,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三、证据分析本案中,法庭提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
经证人证言和物证佐证,被告人利用悦聊平台及其他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故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进行处罚。
五、判决结果经法庭依法独立审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六、裁判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悦聊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威胁到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个人财产安全。
此次判决使得犯罪分子受到明确处罚,提醒广大市民要保持警惕,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七、结语南京玄武区法院悦聊诈骗案的判决结果,强调了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性。
广大市民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悦聊诈骗这样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区高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全区各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维护西藏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防范和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一步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火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五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目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一、被告人陈某诈骗案二、被告人扎某诈骗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三、被告人刘某、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例四、被告人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五、被告人成某、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例一、被告人陈某诈骗案【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认识费某某(另案处理)。
同年2月19日,陈某在费某某安排下前往缅甸,加入境外诈骗团伙。
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在明知费某某从事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而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绑定至手机后交给费某某,用于收款、转账等诈骗活动。
同时,陈某在费某某安排下,在诈骗窝点负责以虚构的身份在“探探”“陌陌”等平台寻找并添加中年女性账号,然后将账号推给“聊天组”,再由其他诈骗团伙成员通过境外“永*”等平台实施诈骗。
2021年2月,袭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与他人加为好友后,根据对方推荐,相继向境外“嘉*”“永*”两个平台转账408万余元,其中19.9万余元由费某某安排转入被告人陈某的银行卡。
2019-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推荐word版 (4页)
2019-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1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娅茹,女,53岁(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3楼90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润彬,男,35岁(1972年2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6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2月13日作出(201X)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娅茹、连润彬,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9月间,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相互勾结,隐瞒无权处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西北京市百货大楼集团储运公司北郊仓库所有的一处土地的真相,由被告人连润彬冒充昌平区北七家镇副书记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赵耀(男,29岁)一家购买并将该地出售营利,骗得赵耀等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二人将该款分赃。
后因被害人蔡桂仙报案,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蔡桂仙、赵耀、赵瑞财的陈述证明:201X年9月间,被告人王娅茹伙同连润彬,谎称可以帮我们一家购买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西的一处土地,并能够帮助将该土地出售营利,骗得我家人民币35万元。
防范养老诈骗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知识宣传ppt课件精选全文完整版
面对保健品诈骗时, 要相信科学,不要相 信诈骗分子所说有包 治百病的“神丹妙 药”。身体不舒服时, 要及时去正规医院就 医诊治,相信医生。
不要从非法渠道购买 保健品,保健品不能 治愈疾病,相反,伪 劣的保健品可能会加 重患者的病情,贻误 治疗良机。
老年人反诈指南
缴纳养老金的骗局:
诈骗分子假借认识人社局、社保 局工作人员的名义,一次性收取 未参保人员数万不等的金额,谎 称可帮助未参保人员进行代办服 务,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 即可享受养老退休金。
不轻易相信
遇到能够说出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家 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电话、短信,要提高 警惕,保持谨慎,遇到问题多和子女沟通, 如有疑问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核实。
不贪图便宜
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牢记世上没有 免费的午餐。打消用小钱赚大钱、吃小亏 赚大便宜、不劳而获的念头。
如何预防养老诈骗
不轻易动钱
凡是要动钱的时候,一定找老伴、孩子 或自己信得过的邻居和朋友,向他们征 求意见,商量对策,必要时要及时报警。
健康码诈骗
老年人反诈指南
不法分子冒充防疫部门,向老年人发送带有钓鱼链接的短信谎称其 健康码异常,需要点击链接确认个人信息。老年人点击链接被套取 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密码等,随即被不法分子盗刷账户内钱款。
不法分子针对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不熟练“下黑手”,宣称可以解 决健康码故障,通过小程序、链接等诱骗其输入身份信息、银行卡 号、密码等,随后进行钱财的盗取。
所有不明链接,一律不要点。如果真的出现防疫问题,防疫部门会 电话联系或者直接上门联系。任何时候,不要提供银行卡和密码, 以及个人信息。
提高防骗识骗能力 严厉打击养老诈骗 老年人防诈骗宣传教育
如何预防养老诈骗
高宏治、连惠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宏治、连惠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6【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10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厦门碧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宏治;连惠彬;陈传兴【当事人】厦门碧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宏治连惠彬陈传兴【当事人-个人】高宏治连惠彬陈传兴【当事人-公司】厦门碧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庄加谊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杨涛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憬雄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庄加谊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杨涛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憬雄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庄加谊杨涛陈憬雄【代理律所】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厦门碧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高宏治;连惠彬;陈传兴【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碧涛公司是否就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碧涛公司虽主张陈传兴的行为并未取得碧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也未得到碧涛公司的追认。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碧涛公司虽主张陈传兴的行为并未取得碧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也未得到碧涛公司的追认。
但陈传兴是碧涛公司股东并携带公司真实公章,案涉协议亦是在碧涛公司办公场所签订,借款接收账户又系碧涛公司股东亲属的账户。
高宏治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协议系碧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碧涛公司虽主张案涉协议需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但碧涛公司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日常经营均委托其法定代表人黄乃阔来执行,即使有相关授权文件,亦无证据证明该授权文件为高宏治所知悉,因此,碧涛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案涉协议上所盖公章的效力。
王亚茹赌博案(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712号)
王亚茹赌博案(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71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7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处罚日期】2022.07.0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游县【处罚对象】王亚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7:21处罚名王亚茹赌博案称行政处罚决定龙公(龙)行罚决字[2022]00712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王亚茹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7日下午15时许,王亚茹携带90元赌资伙同蒋某某、杨某某、丁某某三人在龙游县***某店内,使用自己店内提供的麻将以“傻瓜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
单局输赢在0至30元不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王亚茹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
以上事实有:王亚茹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亚茹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十元、赌具麻将一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龙游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直播间销售假货被“一锅端”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42直播间销售假货被“一锅端”文 陈晓梅直播间买玉被骗,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1979年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的王列艳,是一名个体服装经营者。
2022年5月10日晚,王列艳在刷抖音时,无意中刷到了一个叫“小张珠宝”的直播账号。
王列艳点进去后发现是一个卖翡翠的直播间,直播画面里展示了大大小小的翡翠,主播是一名自称小张的20岁左右的女子。
王列艳称当时直播间只有十几名粉丝,主播解释说这个直播间是新开的,售卖的翡翠价格比较优惠,就当给粉丝送福利,以此吸引更多粉丝关注。
王列艳在直播间问有没有适合送男士的礼物,小张立即取了一块自称翡翠A级(纯天然)的吊坠推荐给王列艳,同时还拿着手电对着这块翡翠吊坠反复照给她看。
王列艳通过视频看了一下觉得成色还可以,便有点心动了。
小张趁热打铁,说这款翡翠是缅甸A 货,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有权威机构鉴定证书。
王列艳问小张什么时候可以发货,小张表示这类翡翠都是一物一证,需要等鉴定证书开好了以后才可以一起发货。
既然有鉴定证书,又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王列艳便觉得可信,于是当场决定购买这款翡翠吊坠。
王列艳向小张询价,小张开价8000余元。
王列艳经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以3800元成交。
王列艳将手机号通过弹幕发给小张后,一个微信名为“毛毛客服”的工作人员加了王列艳的微信,并给她发了一个支付链接。
王列艳当即通过微信支付了3800元。
王列艳付款后,又和“毛毛客服”确认是否真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方回答说是的,王列艳便放心了。
三天后,王列艳收到了对方发来的货,是一块淡绿色的翡翠吊坠,重量在100g左右,长度6厘米,宽度2厘米,吊坠顶端有一串绳。
王列艳有个在陕西蓝田卖玉的朋友刘远,为了鉴别真伪,王列艳将其买来的这个翡翠吊坠拿给他看,问其是不是缅甸A类翡翠,值不值3800元这个价钱。
刘远看了一眼后,告诉王列艳,这个吊坠里面加了荧光剂,并不是A 级翡翠,就值几百元。
刘远补充说,这个尺寸的翡翠吊坠如果真的是A级的话,至少值10万元。
王成真、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成真、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鲁10民终5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燕妮侯善斌李艳芳【审理法官】张燕妮侯善斌李艳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真;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成真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成真【当事人-公司】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铎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铎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铎锏【代理律所】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成真【被告】乳山城市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城市之光商品房定购书》是否为预约合同;2.王成真就涉案商品房已付房款的数额;3.王成真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撤销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城市之光商品房定购书》是否为预约合同;2.王成真就涉案商品房已付房款的数额;3.王成真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1。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判断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关系,应当综合审查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后续为签订新合同进行的磋商及至履行行为等客观事实,从中分析与探寻当事人是否有在将来另行签订新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据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界定。
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穆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穆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8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丽王良家张萍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穆宝云;祝学臣【当事人】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穆宝云祝学臣【当事人-个人】穆宝云祝学臣【当事人-公司】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穆祥顺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吴连春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崔涛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穆祥顺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吴连春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崔涛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穆祥顺吴连春崔涛【代理律所】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被告】穆宝云;祝学臣【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在受害人死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其死亡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与其死亡的原因力大小;(3)一审判决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2:33:34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穆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81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松阁汤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65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崔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祥顺,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春,辽宁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斌、叶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斌、叶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9【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4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祖湖王晓虹李芳【审理法官】李祖湖王晓虹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斌;叶新宇【当事人】谢斌叶新宇【当事人-个人】谢斌叶新宇【代理律师/律所】喻馨瑶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王玉路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馨瑶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王玉路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馨瑶王玉路【代理律所】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斌【被告】叶新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
依据谢斌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可知,实际上谢斌上诉主张是以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得出日利率标准,并据此计算本案利息,一审法院按360天计算。
经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记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故一审法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计算日利率并无不当,谢斌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谢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辽宁鑫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连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鑫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连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3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昱韩雪黄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鑫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连珍【当事人】辽宁鑫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连珍【当事人-个人】纪连珍【当事人-公司】辽宁鑫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敬群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敬群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敬群【代理律所】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辽宁鑫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纪连珍【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鑫凯公司主张追加侵权人为本案当事人,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给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鑫凯公司主张追加侵权人为本案当事人,应否支持。
二、纪连珍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三、鑫凯公司已给付纪连珍的2000元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对纪连珍受雇于鑫凯公司,因工作原因前往抚顺市取餐桶时被撞到,导致受伤没有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现纪连珍主张鑫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鑫凯公司主张纪连珍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纪连珍被撞伤的地点为抚顺市第十二中学的操场,时间是该学校的课间时间,纪连珍作为成年人,应对学校内课间时间在操场上会有活动以及跑动的学生有可能会被撞伤具有预见性,其可以选择绕行操场到达教室,却仍在课间时间内从操场穿过,其对被撞伤后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情况,以纪连珍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山东省中级法院对悦平台的宣判
山东省中级法院对悦平台的宣判2019年11月3日上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对原审被告人刘玉龙、张勇、宋平、刘佳丽、王方明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作出了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民警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沾化区刘某英等人利用微信等方式宣传推广“悦花越有”商城。
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悦花越有”的方式方法和获取返利的计酬模式涉嫌传销。
根据刘某英发展会员网络超过三级,会员人数超过30人的涉嫌传销犯罪事实,沾化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在滨州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沾化分局立即启动“合成警务”机制,经侦、刑侦、网安、图侦等警种组成联合办案组,顺藤摸瓜,逐级追查,最终锁定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滨州市公安局和沾化分局办案人员在北京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一举将正在公司开会的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龙以及公司其他高管、财务、技术人员全部抓获。
经查,2016年以来,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后改名为“悦平台”)网络商城,推广宣传“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并向社会虚假宣传,称这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项目”。
平台规定,要想享受“消费全返”必须先成为其会员。
参与人员通过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也就是“一星店铺”,并获得一个注册ID账户,账户是会员权益记录和结算的依据。
会员注册时必须填写推荐人的注册ID,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
“悦花越有”推出后,通过网站、微信、当面培训会、集体授课等方式迅速传播,会员数量以裂变式迅猛扩张发展。
截至抓获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领导、高管时,这个公司已在山东、河北、吉林等多个省份发展会员380余万人,“二星店铺”以上骨干会员50余万人,涉案金额达到了19亿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悦花越有”平台设定每一个会员注册时需要填写“推荐人”信息,从而对其上线进行自动识别,形成上下线的金字塔结构,并无限发展从而形成典型的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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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
王娅茹、连润彬诈骗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11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娅茹,女,53岁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3楼90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润彬,男,35岁1972年2月1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6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娅茹、连润彬,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相互勾结,隐瞒无权处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西北京市百货大楼集团储运公司北郊仓库所有的一处土地的真相,由被告人连润彬冒充昌平区北七家镇副书记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赵耀男,29岁一家购买并将该地出售营利,骗得赵耀等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二人将该款分赃。
后因被害人蔡桂仙报案,被告人王娅茹、连润彬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蔡桂仙、赵耀、赵瑞财的陈述证明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娅茹伙同连润彬,谎称可以帮我们一家购买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曹碾村西的一处土地,并能够帮助将该土地出售营利,骗得我家人民币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