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docx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有效管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确保海洋生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处理污染物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船舶运营过程中污染物的监控和控制,降低海洋环境受到的污染风险。
一、污染物分类和监测为了有效管理船舶污染物,我们将污染物分为以下几类,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标准和程序。
1. 油污染物监测油污染物是指船舶运营过程中,排放到海洋中的各类石油产品。
对于船舶的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不超过法定排放标准。
2. 废水排放监测船舶废水排放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船舶机械设备冷却水等。
为了控制船舶废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我们将严格规定废水排放标准,并进行监测和控制。
3. 垃圾处理监测船舶产生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产生的垃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我们将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进行分类垃圾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处理程序。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要求1. 接收设施建设为了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需求,我们将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并确保其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接收船舶污染物。
2. 接收服务安排我们将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安排机制,确保船舶可以方便地接受污染物接收服务。
同时,我们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鼓励船舶主动使用污染物接收服务。
3. 接收记录和报告接收船舶污染物过程中,我们将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报告系统,确保污染物接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接收记录和报告将涵盖船舶信息、接收时间、接收量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对接收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三、监管和执法为了保证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执行,我们将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执法措施。
1. 监管机构和责任我们将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我们还将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粤海事危[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72号2006年2月28日)各直属局: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7.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4)。
(二)码头或岸上设施接收船舶残油、油污水等作业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5、6、7项所列资料;2.广东省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一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随着海上贸易和船舶运输的不断增长,相关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船舶污染物是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过程,以及其对于航行国和船舶所有人的意义。
一、背景船舶污染物包括固体废物、污油、压载水、危险品等,这些污染物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制定了《国际海上防止污染条约》和《国际海洋危险品船舶规则》等国际公约。
根据这些公约,各国开始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以确保船舶在港口附近安全、合规地处置污染物。
二、内容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各国必须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并明确污染物的分类、处理方式、接收设施的位置和操作流程等。
2. 接收设施建设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包括废物收集区、固体废物存放区、污油集中处理区等。
这些设施需要满足国际标准要求,确保污染物的安全、高效处置。
3. 接收流程制度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所携带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签署相应的接收协议。
在船舶停靠期间,港口工作人员会协助船舶将污染物转运至接收设施并进行安全处理。
4. 监督检查港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接收设施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船舶的合规操作。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港口,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三、实施过程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制定和宣传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向船舶所有人和船员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与航运公司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 建设和投入使用港口管理部门需要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粤海事通[2008]483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483号2008年8月20日)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引航作业计划:(一)引航机构应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引航作业计划,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
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管理制度201910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XXX的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本公司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靠泊本公司码头的内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不涉及海船和国际航行船舶。
定义或分类:本制度所述船舶污染物包含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油污水、含油固废、洗舱水等。
职责:安全XXX、采购部、行政部以及物流部共同负责制订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等相关制度,并与第三方签订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对码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码头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相关台账记录。
工厂服务部负责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进行维修。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码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设备设施,如空桶、分类垃圾桶及分类标识、自吸泵、通岸接头等,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码头区域应设置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告示牌以及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图。
码头应对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备设施进行实操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船舶要求生活污水上岸时随时可予以安全接收。
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后,码头主管向船方签发《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码头留好存根),同时填写转移联单并做好台账记录。
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达到一定存量后通知协议接收单位吴市公用事业管理所前来转运出区,在接收时的联单上填写转运部分。
船舶油污水由XXX(或今后中标的其它有资质处置废油污水的专业单位)负责接收转运和处置。
含油危废暂存入危废仓库的,废品仓库和安全XXX等部门按固废转移流程操作。
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待删除。
注:删除的段落为“7.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审批者:XXX公司负有对码头区域的安全与防止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岗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各自的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如果未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导致违反安全环保规定的事项发生,将依照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纪律处分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船舶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相关法规与条例1.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排放污染物的标准和限制,并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国家相关法规根据IMO公约的要求,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法规和条例包括船舶污水处理法规、船舶垃圾处理法规等。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标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维,提供给船舶适当的污染物接收设施;2.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船舶符合排放标准;3.提高船舶乘员的环保意识,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运维为了实现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需要建设和运维相应的接收设施。
具体工作包括:1.建设适当的接收设施,包括污水、油污和垃圾等。
设施应满足国家和国际标准,并具备安全可靠的功能;2.落实设施的监管责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加强与港口、码头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接收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与管理为了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符合标准,需要进行监管与管理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监管与管理措施,包括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立监测体系等;2.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执法,确保船舶的排放行为符合要求;3.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推动船舶污染物的合规排放。
六、提高船舶乘员的环保意识为了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需要提高船舶乘员的环保意识。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环保培训,提高船舶乘员对环保的理解和认识;2.推广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如污水处理设备、油污分离器等;3.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鼓励船舶乘员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对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要求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应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对船舶的要求1、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船舶污染问题。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1. 船舶污染物的类型和危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污染、废水污染和垃圾污染。
油污染是最常见且最具破坏性的污染类型,可能对海洋生物造成毒害,污染沿岸地区和沿海生态系统。
废水污染包括船舶生活废水和排泄物,其中含有大量的细菌、氮和磷等营养物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影响。
垃圾污染是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如纸张、塑料和金属等,如果不妥善处理,将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
2. 国际为了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制定了《海上油污染防止法规》(MARPOL),旨在减少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
MARPOL规定了船舶的排污要求和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并设立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3. 国家各国根据MARPOL的要求,建立了自己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要求船舶在进入港口前向当地港务局申报其废水、垃圾和油污染物的处理计划。
港务局会对船舶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船舶在港期间,将污染物交给港口工作人员,由其进行处理或运送到专门的处理设施。
4.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优势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船舶污染物被妥善处理,减少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港口当局有机会监督船舶的环保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船舶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此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为当地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收入。
5. 需要改进的方面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定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船舶在不同国家的港口遇到不同的要求和程序。
其次,一些国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不足,无法满足船舶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小型港口。
还有,一些船舶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可能会违规排放污染物,从而逃避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约束。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控制船舶在海上排放污染物的规章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污染物分类和限制:制度规定了船舶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如废油、废水、废气等,并设定了限制值。
例如,废油的排放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油污染防止规定》。
2. 污染物接收设施要求:制度要求港口和码头设立污染物接收设施,以便船舶在进港时能够将污染物交由专门设立的接收设施处理。
这些设施应具备必要的容量和技术能力,确保船舶能够合规地处理各类污染物。
3. 接收报告和记录:船舶在进行污染物接收时,需要向港口当局提交接收报告。
船舶和港口之间还需要保留相关的接收记录,以便监督和审查。
这些报告和记录可以用于确保船舶的排放符合法规要求。
4. 惩罚措施:为了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和港口,可以给予罚款、吊销营运执照等处罚。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环境至关重要。
它能够促使船舶采取措施降低排放,减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
此外,该制度还能促进港口与船舶的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
举例来说,船舶废水是船舶排放的一种重要污染物。
根据IMO的规定,船舶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际公约防止船舶及其废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规定了不同类型船舶的废水排放标准,要求船舶在特定的海域和敏感区域内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
同时,船舶也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备,确保废水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关的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参与。
港口当局、海监部门等需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确保船舶和港口合规运营。
总之,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是为了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它通过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物接收设施等手段,保护海洋环境的健康。
制度的实施需要船舶、港口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努力。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海事处权限划分:1. 广州海事局负责办理接收作业单位从事接收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2. 局属各海事处负责办理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许可。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海事处政务窗口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岗申请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 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3. 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4. 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5. 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2. 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4. 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5. 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6.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办法
港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管理若干具体措施第一条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提升港口功能,市港口局鼓励每个港区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业务,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大的港区可以核准两家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对于装卸吞吐量较小的港区暂可以跨港区核准。
但在核准时,应根据与该港区吞吐量大小、船舶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到港船舶数量是否相适应来确定。
第二条同一港区核准为两家后,应分段划分经营地域。
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在核准的经营地域内作业,禁止两个及以上的接收经营单位从事同一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禁止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因经营地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限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海事管理机构可指定具备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从事该项作业,由具备该项经营范围的接收单位收取费用,另一家提供服务时不得再收取,收入按经营范围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过程中,接收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核准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与相关方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四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在污染物接收完毕后,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清理现场,同时向被接收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凭证及收费票据,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上应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起讫时间、接收1污染物名称、数量等内容。
第五条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予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岸边或河流,处理证明和相关记录保存二年,以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七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进行经营、安全和防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垃圾收据记录与垃圾交运数量是否相符等,发现隐患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停止作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粤海事危[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危〔2008〕165号2008年4月3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按本规定对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后,请将《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广东局,广东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船舶。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实施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备和审批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和水上设置船舶修造、拆解厂(点)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管理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海事部门应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意见。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2002年6月26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
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申请第四条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
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一)施工作业申请书;(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六)施工船舶或设施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七)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粤海事危[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03号2006年3月15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履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辖区溢油应急资源,鼓励更多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溢油应急活动,提高辖区溢油应急反应能力,现决定对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进行登记备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辖区内凡具有船舶溢油清除能力的单位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
二、溢油清除能力按作业水域环境不同分为沿海和内河两大类。
沿海水域分为港区水域、近岸水域和开阔水域三种,每种水域环境条件下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又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至50吨和50吨以上四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内河水域根据溢油规模不同分为5吨以下、5至10吨、10吨以上三类溢油规模响应等级。
上述各种类溢油清除能力需满足附表所列的参照标准。
三、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内河水域10吨以上(含10吨)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具备沿海水域10吨以下、内河水域10吨以下溢油清除能力并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的单位请到所在地的海事局登记备案。
四、非辖区内的从事船舶溢油应急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作为辖区船舶溢油应急队伍,应到广东海事局登记备案。
五、自愿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按所申请的清除能力种类向广东海事局或所在地的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说明材料。
六、经登记备案的溢油应急队伍将作为《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所在地海事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储备力量。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粤海事危[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事危〔2009〕198号2009年3月26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局危防处反映。
原《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粤海事危〔2007〕695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便利行政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水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单位(简称“申报单位”)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单位(简称“装箱单位”)及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简称“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简称“装箱检查员”)。
第三条各直属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备案管理第四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实填写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2)。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备案后,如备案项发生变更时,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及时报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海事船[2008]80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8.12.2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船〔2008〕804号2008年12月26日)各直属局:为加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海事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诚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将上述两个办法转发到辖区内相关的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09年度《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计划》,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三、我局拟在2009年3月开展2009年度广东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请通知辖区符合参选条件的航运公司参加评选,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广东海事局审核办。
四、在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审核办联系。
附件1、广东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三)船舶生活污水;(四)船舶垃圾;(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海事危[2007]210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燃油供应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海事危[2007]210号2007年4月25日)各直属局、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附则Ⅵ的规定,为确保船用燃油品质符合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广东辖区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备案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经营资质,且其燃油质量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条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备案基本要求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应向当地海事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报备材料:(一)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成品油作业许可证(复印件);(四)供油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73/78防污公约要求的油品详细说明材料或证明(基本内容同燃料装舱单);(六)供油作业能力。
包括供油作业船舶及其证书,相关防污器材和防污措施,人员专业培训证明等。
三、辖区海事局应根据备案基本要求,对申请备案的船舶燃油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书面上报广东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核查后对外公布全局的备案单位名单,并颁发《船舶燃油供应记录簿》(附件2),每一种油品对应一本记录薄,且记录薄用完后需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一)国际航行的船舶(包括港澳)为避免违反公约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使用已备案单位的燃油以确保其船用燃油的质量。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粤海事通[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16号2008年1月10日)各直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总则一、为了提高通航安全评估工作质量,规范评估单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下称《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申请、审核、公布及相关工作。
三、备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符合《评估管理办法》的单位,应予以备案。
四、经广东海事局备案并公布的单位,才能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在部海事局备案的单位,经部海事局书面通知确认后,可以承担本辖区内水域工程《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备案工作每年一次,即每年对评估单位进行一次审核、评价、确认、更新和公布。
申请备案六、要求备案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广东海事局提交材料,包括:(一)独立法人证明(二)资质证明(三)技术力量(四)业绩(五)其它相关情况七、提交的材料应同时采用书面公函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
审核八、广东海事局组成审核小组对要求备案单位进行审核。
审核小组由主管局领导、主办处室领导、主办人员和相关人员,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九、审核工作采用小组会议形式集中进行,采取一次性集中审核和表决决定,并对每一申请备案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十、审核标准和依据应遵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布十一、经审核符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以公文形式通知,并在广东海事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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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
培训合格证明;
(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第七条所在地海事局受理申请备案单位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现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八条广东海事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所在地海事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每年统一对外公布名单,并发放《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附件3)。
第九条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如果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十条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作业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持拟排放船舶的申请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
行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广东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月度报表》(附件4)报所在地海事局。
不具备处理能力的作业单位还应提交船舶污染物委托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所在地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填入《港口接收设施统计表》(附件5),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四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参加广东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知识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污染物接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6)。
对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经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粤海事危〔200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