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电子商务的税收特点及对策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的税收特点及对策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的税收特点及对策研究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挑战,本文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电于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对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及涉税业务的顺利处理。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

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

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

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

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

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诸多难题,需要针对性的立法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从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和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一、立法现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从整体上看,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工作还处于不够完善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滞后。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的立法滞后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2. 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各地区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了税收征管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3. 技术手段不足。

电子商务的特点在于其虚拟性和跨境性,对于这一特点,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税收征管手段显得不够成熟和先进,达不到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以上种种现状表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工作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存在问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管主体不清。

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电商平台、电商企业、个人卖家等,但现行法律未明确界定各类主体的纳税义务和责任,导致税收征管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 跨境征管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很多电商企业通过跨境平台进行进出口贸易,对于这种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管难度较大,现行法律缺乏针对性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的征管机制。

3. 征管手段不足。

现行税收征管手段对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并不适应,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满足电子商务的复杂征管需求,需要引入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征管模式。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完成,在被称为“虚拟”的世界里,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有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

本文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类型及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等。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探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报告草案中对电子商务定义是: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

从电子商务的定义中可知:电子商务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具有其他经济形式的共同点: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实施。

因而,电子商务的规范及法律问题也就必然与其他经济模式的规范同等重要,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电子商务也不会有更好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因任何系统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网络系统是绝对安全的。

无论采用链路加密技术还是节点加密技术,或是在网络中心及关键之处建立的防火墙.但在病毒的入侵和黑客的攻击面前这些安全措施并不是天衣无缝的。

所以说电子商务的另一个极大的挑战是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并不能只靠技术本身来很好地解决,而必须同时依靠法律。

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威慑性和强制性很难从社会范围内、从多角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对这种方式的违法犯罪的界定及处罚,对出现的不安全责任的追究和责任承担的大小等等。

只有通过相应的立法才是最可靠的解决办法。

二、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的来临,给法律增加了一轮新的挑战,由于对电子商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使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显得难以把握和统一,它既然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来往,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度、看法等不同,所以相关的法律不可能只争对一个国家来制定。

电子商务与税收立法研究

电子商务与税收立法研究

因而税法对于税收的规范程 税 收管 辖 权 是 一 个 主 权 国家 在 征 税 方 面 政 收 入 等 一 系 列 有 关税 制 和 税 收 征 管 的 的一项费用 , 度和执行情 况也将影 响着这项商事 活动 所 拥有 的不 受任 何 约束 和 限制 的 权 力 , 但 问题 。

另一方面 制度 的 一 些规 定 不 适 用 或 不 完 全 适 用 于 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 商 务 , 涉及 国际税 收 关 系 和 国 内财 由于 税 收本 身 是任 何 商事 活 动 必 须 负担 并
二、 对电子商务征税 产生 的问题
( ) 一 对税 收管 辖权 原 则 提 出的挑 战 。
既要有力度, 也要有限度 。 这个“ , 度”就定 学是整个法学 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它研究 的 重要 组 成 部分 , 是 题 中应 有 之 义 。 乃 在 法 定职 权 上 。 由于社 会 经济 生 活 复杂 多 经 济法 的产 生 、发 展 和 发 挥 作 用 的规 律 诚 然 , 济 法学 与 行 政 管 理学 各 有 特 经 样, 完全采取“ 一刀切” 的方式 并不恰 当, 性 。它的学科对象 中, 包含政府 的法律地 定 的 内容 和体 系 , 在 如 何建 立 有 效 的 行 但 法 律 常 常 在 法 定职 权 范 围 内 列 出 一 个 幅 位 和 经 济 管理 行 为 的规 范化 问题 。 府作 政 体制 、依法 管 理 国 民经 济 这 一 主题 上 , 政 度 , 政机 关 可 在 法 定 的幅 度 内享 有 自 由 为体 现 公共 权 力 的国 家机 关 、 为 国有 资 它 们发 生 交叉 的关 系 。 行 作 我们 可 以运 用 系 统 裁量权 , 但不能显失公正。 一般违反治 产所有者 以及作 为民事关系 中的机关法 工 程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将 它 们 统 一 或 结 合 起 如, 安 管 理行 政 秩序 的罚 款 幅度 为 1元 以上 、 人 ,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 正 来 。 1本 法 学家 曾经 说过 , 济法 中的 大 3 经 2 0元 以下 ; 0 对虚假 广告 可以根据情节处 确使用, 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 部分规范是要 由国家各种行政机 关来执 以 1 元 以上 、O万 元 以下 的 罚款 。行 政 管 理 秩序 混 乱 。 国的 行政 体 制 改革 还 需 行的, 万 2 我 中国亦是如此 。经济法学中包含行 机关 行 使 职 权不 能越 出法 律 、 规 和 规 章 继 续 , 同 时对 国外 的 ,特 别 是 以 日本 、 法 法 政 管 理 , 行政 管 理 学 中 包含 经 济 法 , 科 学

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法律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08-11-10作者简介侯铭峰(),男,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法律问题研究侯铭峰(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摘 要: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立法现状,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引起的间接税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应如何完善电子商务间接税法律制度,从而实现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与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关键词:电子商务;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09)01-0081-04 1 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立法现状我国网络经济从无到有,日渐壮大,已形成了一定规模。

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现状相比,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有关电子商务相关规定仅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

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

为了规范网上证券交易,防止证券欺诈,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旨在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

另外,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也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颁布,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是体系零乱,电子商务立法还有很多空白领域,法律的规范层次较低,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 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涉及的法律问题2.1 我国电子商务间接税引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1)增值税问题。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电商税收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电商税收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电商税收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同时,电子商务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交易安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及税收问题等。

本文将重点讨论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电商税收问题,并分析当前电商税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电商税收现状电子商务给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很多变化,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引入了互联网销售的概念,即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

然而,目前互联网销售的税收问题仍然是一个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的话题。

在中国,电商税收的问题在2018年起得到了更为重视。

201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稳健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电商及其他新业态营改增改革执行细则的相关内容。

该意见明确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电商交易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式,其中网址或者网页、应用程序上有发布货物或者服务信息和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纳税。

这样做不仅为电商交易的纳税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基础,也为相应的技术和监管提供了更全面、更规范化的支持。

在美国,电子商务行业长期以来都是受益于不征收销售税的特权,但是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

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表了一份新的判决,放弃了之前的相关裁决,并承认州立法机构可以征收在线零售商销售的商品的销售税。

此外,近年来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也纷纷对电商税收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二、电商税收问题尽管随着政策的调整,各国对电商行业的税收已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关注,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电商环境下,对于跨境电商和本土电商之间的差异性征税策略,也给政府和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1. 消费税的问题:在跨境电商中,货物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是必要的。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税法律和方法不一样,加上新兴业务形态和供应链结构的马太效应,导致单一商品在跨境交易中可能会被收取多国的消费税,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多重征税的现象,从而增加了企业负担。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及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及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及对策作者:梁玲宋丽群牛玉英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10期该文以电商征税为研究对象,探讨了我国电商征税研究现状、电商征税中面临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以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对以传统经济模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电子商务环境下显现出来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税收征管环节上的空白、税源管理失控、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等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税务研究者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

2 我国电商征税研究现状我国真正进入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始于1998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税收实体法律,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的《2013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配合税收改革进程;另外国内的部分省市(例如广东、武汉、重庆等)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税收征收管理也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

3 我国电商征税中面临的问题对税收基本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征税法律法规极度不完善,造成电子商务主题与传统商务主题的不公平;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会额外增加税务机关工作量,提高税收成本;现有税收法定原则不适应电子商务活动领域,税法出现巨大漏洞。

对税务登记管理的影响。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种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使税收监管难度大,而现有手段又跟不上,因而使税收管理的作用弱化。

对基本税收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超越了地域界限,交易双方不一定要经过工商登记,当然也就谈不上税务登记,使得纳税主体不清晰。

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交易活动中的实物从“有形”变为“无形”,使商品、劳务、特许权人难以区分,从而使原有征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征税对象难以划分。

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摘要:当今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活动在推动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商是一次深刻的改革,它不仅可以释放劳动力,改变人们的生活,而且还可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带来转型升级,提高生产效率,激活闲置的生产要素和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创业,推动人力资源、思维和生活的转变。

但电商的独特性质也导致了税收流失问题,给中国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和成功经验,提供改进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推动电子监管和税收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政策建议一、引言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迅猛,贸易规模增大,速度也在逐年提升,我国上网零售商贸易规模持续五年稳居世界第一名。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相关机构估计,近年来电子商务零售业减少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规模已接近千亿,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近30%的速度继续增加,这显示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而是否有必要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征税,笔者认为显然是有必要的。

一方面,税费总收入是中国财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时间免征会导致国有财务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尚未经过发票审核,很容易出现逃税和漏缴的情况。

无论是常规交易或是电商,企业纳税人都应该缴纳税款。

如果说电商免费,这不但会对经营传统业务的人造成不公平,而且会对原有市场参与者造成伤害,这会直接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公司产品的定价,客户的自由选择,最后直接影响到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了保证公平正义,我们应该对两个行业实行税务监督管理,以促进电商的健康蓬勃发展。

二、电商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其一,电商的涉税信息难以掌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纳税人能够通过网上交易来避开中国传统的税收征收体制,进而减少了工商登记规定的限制。

而且,隐蔽的网络交易环境也为电子商务提供了逃避税收的机会。

随着电子数据代替纸质单据和开具发票,常规的原始凭证已经不复存在,而且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致使交易数据的隐匿和改动变得更加容易,致使涉税部门根本无法对买卖过程的真相和合规性提供有效的查证,进而造成了税费征管的漏洞。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浅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浅析

中的交易进行监控 ,不能配合税务机关 的
工 作需 要 ,对 偷税 、逃 税 、漏 税 等 行 为 也 不能给予有力惩罚 ,形不成对税 收的有力 保障。 2 、当前我 国电子商务 的交易额还很 小 ,不会对税收造成太大的损 失。目前 中
( )税收征 管体制 问题 二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 ,交易过程可追溯 的前提 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 障电子 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 ,即是否 能定额征收 的问题 。在互联 网这个独特的环境 中,由 于订购、支付 ,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 可通过 网上进行 ,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 越高 ,订单 、买卖双方的合同 ,作为销售 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且 电
电子商务的
税收 问题及其对策浅析
1 、税 收 中性 原 则 。 由于 我 国 的 电子 商务起步 比较晚 , 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有 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 ,对电子 商务进行税收立法就必须坚持税法 的中性 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 , 税法 的制 定 吴晨 曦 南京晓庄 学校 2 0 0 0 0 1 或实施不应该对 电子商务起到延缓或阻碍 作用。在制 定电子商 务税 收法律 时,应 当 以交 易 的 本 质 内容 为 基 础 而不 考 虑 交 易 的 具 体 形式 或媒 介 ,以避 免 税 收 对 经 济 的 扭 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 。如何对 使 网上 交 易 进 行 监 管 以确 保 税 收 收 入 及 时 、 曲 。 纳 税 人 的 经 营 决 策 取 决 于 市 场 而 不 是 取 决于 对 税 收 因素 的 考 虑 。 足 额地 入 库 是 网 上 征 税 的 又 一 大 难 题 。 2 公平税负原则。 、 公平原则就是无论 二、我国对 电子商务税收已有的对策 纳税人采用传统商务方式还是 电子 商务方 式 ,应该承担同等的税负 ,这 可营造公平 ( )短 期 对 策 一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摘要】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迅猛,但征税问题却一直存在挑战。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不够完善,存在税收规范性不足等问题,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其挑战主要来自于税收主体难以确定和征税标准不统一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平台和强化税收信息共享等。

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范引导,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和征收。

通过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征税效率,才能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发展、现状、挑战、对策、建议、国际经验、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网上开展业务。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但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征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并不完善,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漏洞。

一方面,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存在逃税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缺乏明确的征税政策和标准,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困难。

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监管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如何将传统的税收政策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也给征税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实现跨境合作,打击逃税现象,是我国征税政策需要思考的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完善的征税体系。

还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做法,寻找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可以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征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可以轻松地在网上购物、支付和评价商品。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现有税收征管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1、现有税收政策不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我国现有税收政策的设计主要针对传统的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求。

例如,电子商务订单的生成、支付、物流等过程均需纳税,但税务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税务申报、征收和管理的相关事宜。

这样就导致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管理比较混乱,难以有效实施。

2、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不完善税收征管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支撑,而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技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例如,现有征收所得税的大数据技术尚未能充分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税务部门无法全面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运营状态和状况,征管工作效率较低。

3、纳税人主体意识不强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往往存在疏漏和规避行为。

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往往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

这种行为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了限制,还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二、对策建议1、完善税收政策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明确税目,普及纳税知识,建立规范的税务征管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修改税法,制定配套的政策文件,实行负面清单模式,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规范行业征管行为等方式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税务部门应积极引进创新技术,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求。

例如,应用大数据技术、云计算平台、区块链技术等先进技术,对税收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和计算,从而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税收认识和主体意识。

同时,税务部门还应该建立提醒、监督机制,对于不合规的企业予以处罚,形成不合规成本,让企业自觉规范其税务行为。

4、加强国际合作电子商务跨境业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政府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面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挑战。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税收挑战与对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税收挑战与对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税收挑战与对策在电子商务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如何正视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尤其如何迎接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电子商务越发展,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就越重要。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进步,电子商务特别是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在我国呈现较快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即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常见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企业间交易(B2B)、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2C)、个人间交易(C2C)三种。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近年来我国个人电子商务交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产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快速提升。

2002年全国个人网上交易总额只有18亿元,至2007年已经达到561亿元,短短5年间交易总量增长30倍。

网上交易用户交易额大幅增加,部分用户年交易额已经超过千万元。

以淘宝网为例,2006年其已达到169亿元,2007年全年总成交额突破433亿元。

2007年在淘宝网采用C2C模式交易的用户中,虽然绝大多数年交易额都在6万元以下,低于目前5000元/月的起征点,但是少部分用户的年交易额已十分惊人,超过18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有3272户,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也有182户。

二、税之惑: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税收执法面临无法可依之尴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无论是传统交易还是网络经济,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

但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传统以发票、会计账簿为主要监管手段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其进行成熟而有效的管理。

此外,网络交易参与方包括交易双方和交易服务提供者(如易趣等交易平台)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目前在法律上均无明确的规定。

网络交易的卖方是否必须按传统方式进行税务登记,交易成功后如何开具、传递发票,税务机关如何监控交易、开票、申报行为的一致性,是否有权利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定期提供相关数据等问题都急需立法加以解决。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思考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思考
维普资讯
了解认识 电子商务 , 思考 、 究 、 决 电子商务 中面 临 的税 研 解
1 . 税收立法 和管 理的滞后造成税 收大量流失 。 电子商务 的迅 猛发 展 , 致使税务管理部 门来 不及研究相 应的征管对策 , 更没有 系统的法 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 的电子商务行 为 出现 了税收 管理真空 和缺 位 , 致应征 的税 款 自自流失。从理论上分 析 , 导 从 互联 网上流 失的电子 商务 的税收 主要有 关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所得税 印花税等 。据测算 , 国的函购公 司搬 迁到互联 网上 之 美 后, 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 约 3 亿美元 。 0 2 常设 机构 ” 念受到 冲击 。根据 O C “ 的概 E D税收协定范本 , 缔 约国一 方企业在缔约 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 ,其营业利润应 向该国纳税 。范本第五条明确 了常设机构判定标 准 : 支机 构 、 分 办事处 、 工厂 、 间等 等 , 车 却没 有对 网站是否 构成常设 机构作 出 解释 。 电子商务出现后 , 民能利用设在税收 协定 国的罔站从 非居 事商品交 易活动 , 而无需设 置任何 固 场所 , 定 在互联 网上就 能完 成 其交易的全过程 , 无法 认定 是否 设有常设机构 , 税人 的 因此 纳
家 , 中购 物类 网站近 8 0家 , 其 0 拍卖类 网站有 10家 左右 , 0 服务 类网站中远程教育网站 10家 , 8 远程 医疗 网站 2 0家。


更无法对其进 行有效约束和监控 。
3 . 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 国家税收管辖 权包括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 和居 民( 民) 公 税收 管辖权 , 大多 救国家 同时实 行两种 税收管辖权 , 且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 先原则 。 由于电子 商务 超越了传 统商务的时空限制 , 纳税 主体可 以在任 何税 收管辖权 范 围内设立网站从事商业活动 。因此 当其具有 多重税收管辖权 的特征时 , 税务 机关就 难 以确定利用 网站从事交易纳税 人的真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经济活动。

据统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经逐年增长,201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26.1万亿元,同比增长16.5%。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变得愈发复杂和重要。

现行税收制度难以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如税收政策不够完善、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纳税主体认定标准不清晰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税收合规意识,也对国家税收征管和财政稳健运行构成了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旨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合理增长。

1.2 研究意义电子商务在中国迅速发展,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关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影响国家财政健康发展。

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征管方式需要与时俱进,确保各类电子商务活动都能纳税,维护税收公平。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研究还可以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政策和强化税收征管能力,可以有效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还可以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加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声誉和地位。

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深入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1.3 文献综述文献综述部分是对已有研究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为我们研究课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启发。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在我国日益普及。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却尚未完善,存在诸多问题。

有必要就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提出建议,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

我国应出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无法充分覆盖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

国家税收政策应按照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规律,对电子商务的各种交易和活动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纳税主体、计税方式和税率等,确保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立法。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和治理机制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不相适应。

应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细则和标准,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电子商务的纳税行为,加强税收信息共享和协作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健全的信息系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应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完善税收信息公开和交换的机制,加强税收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对接和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和可控性。

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电子商务跨境交易日益增多,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信息交换和协作,共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和税收征管,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问题的解决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能否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能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必要加强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完善。

只有如此,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建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立法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税收征管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完善和有效。

本文将从立法问题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问题,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和个体经营者存在逃税行为,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应当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个体经营者以及跨境电商等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明确各自的纳税责任和义务。

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税务监管。

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点是快捷、跨境化、虚拟化等,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足。

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包括对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对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行为采取差异化的税收征管措施。

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推动税收征管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还存在不少漏洞和问题,如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税收征管的不规范等。

应当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系统性的修订和完善,规范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流程,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依法纳税,同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被滥用。

应当加强税收征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电子商务的跨境化发展,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合作,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商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共同应对跨境电商交易的税收征管难题。

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协商和立法,推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则的协调和统一。

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和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和消费者往往存在税收意识薄弱、纳税自觉性不强的问题,容易出现逃税、偷税等行为。

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

按照国家网信办的统计[1],2019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10.6万亿元,提前一年完成“十三五”设定的10万亿元目标;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对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达45.7%,接近半壁江山,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渠道。

特别是COVID-19疫情带来的生活、商业和国家治理方面的变化,促使企业和消费场景产生了诸多改变,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已经迫在眉睫。

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其技术、网络和平台优势,不仅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而且也迎来了发展和革新的契机。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活动活跃,不仅涵盖了全国人大、行政、司法等主要法律渊源,还涉及到行业协会等颁发的自治性文件。

有关立法充分体现了电商作为互联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呼应了互联网多层次治理体系的整体实施;而随着数字化带来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在整体监管层面也越发趋于治理的精细化和重点问题突出化。

一、行政机关之电子商务“新规”在国家法规层面,自2018年8月30日《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有关政府机构在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促进、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主要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如下:在跨境电商规范方面,国家也释放出鼓励、支持的信号,颁布的具体文件内容如下:二、司法机关之电子商务“新规”《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探索和调整,具体如下:三、行业协会之电子商务“新规”行业协会因其自身行业优势,更谙相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痛点,因此其公布的相关行为规范对行业内的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自《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尤其在COVID-19疫情影响下,网络直播及直播带货迎来热潮。

针对直播行业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并顺应未来直播行业的发展,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相关规则如下:四、电子商务领域立法趋势自《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新问题新模式的监管以及电子商务法下相关规则的运行和适用,相关部门在积极调整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具体内容如下:1、全国人大相关立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将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消费习惯。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税务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首先,交易的虚拟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追踪和核实交易信息。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实地检查、发票管理等方式来监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纳税情况。

但在电子商务领域,交易往往是通过网络进行,没有实体店面,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交易细节可能被隐藏或伪装,这给税务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其次,跨境电商的兴起也带来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当商品或服务跨越国界进行交易时,究竟应该由哪个国家或地区来征税,以及按照何种税率征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还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再者,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数量众多,他们往往缺乏税务知识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容易出现漏税、逃税等问题。

这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因为纳税流程复杂、成本较高而不愿意主动纳税。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促销活动和新型商业模式也给税务处理带来了困惑。

例如,“满减”“赠品”“积分兑换”等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在现行税法中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在纳税时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共享经济、社交电商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也使得传统的税收法规难以适应新的业务形态。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纳税义务、征税范围和税率等关键问题,为税务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电商带来的税收挑战,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竞争。

税务机关要创新征管手段和技术。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采集、分析和监控,提高税务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获得了蓬勃的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利用互联网来进行商品的销售和经营。

在电子商务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环境过于复杂,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在税收领域内,尚未出台健全的对电子商务进行制约和监管的税收制度法律,没有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必须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模式从传统话题进行电子化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存在着不完善性和滞后性,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也暴露出了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和漏洞[1]。

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改革进程中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1.2没有对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进行确定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虚拟的商品交易,其完成货物买卖的方式主要是电子化的商品交易方式,然而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发展环境具有复杂性,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需要面临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差别,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也没有具体的证据可以对交易过程进行查询。

这样一来,很多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都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隐藏了交易双方的真实姓名。

税务部门要对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进行征税,难以对纳税义务人的具体身份进行查询和有效的确定。

1.3没有确定课税的对象根据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的课税对象要征收不同的税收种类,税收部门征收怎样的税收是由课税对象决定的,因此课税对象是征收税收的主要依据。

现行税法中,对交易商品征收的税种较多,例如关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等,这些税收种类都必须具备明确和具体的征收对象,否则税务部门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征税,从而难以保障税收收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王鸿貌摘要现行税法的不确定性是制约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瓶颈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原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税法公平原则税法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权原则时至今日电子商务呈现出全球迅猛发展之势在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截止2000年8月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绸缪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一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仅占15%即150万人1999年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并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满意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到2004年将达到4000万人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专家学者们的共同观点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外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当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法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对于规范这些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项商业活动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因此对于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而言税法都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就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份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它是现代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就不是没有道理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首先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综上所述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前两个因素中税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态度如何是支持还是抑制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则如何是公平还是歧视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投资态度和投资力度影响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热情和经济利益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我国要进行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工作就首先必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来研究和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框架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二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6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200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在对朱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41处修改中“抓紧研究和推进电子商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待电子商务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就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态度和立法目的具体而言这一立法的根本目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一种最为重要和根本的权力是其它一切权力的源权力对它的占有和行使一方面表明国家对税收权力的实际拥有及其程度另一方面也决定着国家对于其它税收权力的分配及其使用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这就表明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的税收立法还处于真空状态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此外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的特点它将必然导致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全球趋同性和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有人认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会导致信息产业发达国家对滞后国家的“经济侵略”在此情况下抓紧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国内立法一方面可以从税法的角度来刺激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缩小和信息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这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消除现行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税法公平原则所有的人在税法面前都必须一律平等凡具有应税收入者都应该成为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但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能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交易者由于不能确定其从事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而难以预测其交易活动的税后利润和交易的风险从而影响到他们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热情进而制约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第二个目的就在于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修订现行税法提供根据和指导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它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它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暴露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以确保具体的立法活动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冲击使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单独立法开征新税而主张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理应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和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目的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和战略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修订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指导和帮助三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实际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在我国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再加上税收所具有的属性、功能及影响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首先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以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一步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笔者认为在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作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一)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也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它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二)税法中性原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保护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就成为我国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立法就必须坚持税法的中性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税法的制定或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延缓或阻碍作用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应当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具体形式或媒介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同时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要贯彻简洁、明确、可预见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以降低税收管理机关的征税成本和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三)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包括了国家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而且还包含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及行使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和税收收入的分配权与使用权它是通过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来确认和体现的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力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就一定要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根据上述三个原则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研究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步伐由于电子商务所蕴藏着的巨大商机因此谁能够在目前率先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谁就能够取得世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动权这对于未来制定世界电子商务的规则时进行讨价还价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将产生十分重大的意义当然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要进行这项工作可能是非常困难的和缓慢的但这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和必须要及早进行的工作只有有了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我们才有资格在将来构建世界电子商务的框架时去和一些电子商务的发达国家进行讨价还价以最大可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其次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当集中于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上在暂不立法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在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进行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从而达到对现行税法的修订和完善以处理有关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来源: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0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