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八条和拆迁条例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进一步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保护拆迁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法律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拆迁法律法规。
一、拆迁范围和程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明确了拆迁的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条例,拆迁范围包括城市更新、灾害重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下的房屋拆除。
拆迁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决定的发出、协商补偿方案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内容。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被拆迁人还有权获得住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当于被拆迁房屋价值和使用权益的住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的保障。
三、合法权益的保护《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根据条例,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回应。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拆迁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拆迁工作的进行。
对于违反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地区范围内的拆迁活动,包括拆除建筑物、清理危险物品、迁移人口等。
第三条拆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原则,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拆迁应依法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加强宣传,确保信息透明,充分尊重和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五条拆迁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拆迁方案制定、征地补偿、严格规定拆迁手续等。
第五十六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确保公众参与,保障公平合理。
第五十七条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合理确定,并及时支付到位。
第五十八条拆迁手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拆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合法,保证拆迁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六十条拆迁程序应当公开宣传,向社会各界公布拆迁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拆迁程序应当公正,遵守法定程序,严禁任意拆除。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拆迁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七十二条拆迁补偿应当依据拆迁对象所拥有的权益和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第七十三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拖延支付。
第七十四条拆迁补偿应当确保拆迁对象的生活和工作能够得到合理安置,不得对拆迁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和保护拆迁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八十五条拆迁补偿应当公开公示,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十六条拆迁补偿应当听取拆迁对象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十七条拆迁补偿应当为拆迁对象提供专门的维权机构或人员,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十八条拆迁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最新国八条全面解读
2011年新国八条2011新国八条实施时间内容解读全文新国八条内容:(一)各级政府须在一季度公布房价控制目标。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的,须清算和稽查增值税。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禁止再买房。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房价涨幅超过控制目标,将约谈责任人。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国八条解读:买房人急:首付又不够了听说二套房的首付又要提高,家住水西门的曹小姐立马急了:夫妻俩看中一套房,报价200万,因为是二套房首付要100万,如今提高首付要多掏20万,实在承受不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制定的法律。
该条例主要针对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包括住宅、工业、商业、公共设施等,进行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征收范围该条例规定,国家、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可以被征收。
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拆迁规划,符合城市建设的需要。
征收行为必须合法,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程序征收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否则将面临赔偿和处罚。
相关程序如下:1. 征收计划:政府应当将拆迁范围、时间、项目、程序等事项公示到社会公众中,收集相关意见并予以考虑。
2. 征收决定:政府部门要对征地范围、征收的项目、评估结果等进行评估和决定,并向公众公布决定及理由。
3. 征收通知:征收工作组要对征收部门公示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标准进行通知,告知息民如何申报和接受征收补偿。
征收决定可以不限制地征收房屋和附属设施。
4. 拆迁合同:资格鉴定之后,征收部门将签订正式的拆迁合同,并向受益人支付补偿款项。
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的重要参考,是征收部门和受益人之间的权益保障。
该法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价格的不同来确定,包括货币补偿和物质补偿两种。
1. 货币补偿:以房屋用途、结构、修建时间、房龄等为基础,按照城市规划区域内同类房屋用途、面积、质量等的市场价和金融市场利率测算出现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2. 物质补偿:如果建筑物内部存在无法货币评估的附属设施或者传统建筑精品建筑之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房屋征收后进行修建或者重建的,需要进行物质补偿。
四、费用负担除了对房屋征收的费用,相关部门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这包括拆迁费、过渡性生活补贴、工程建设费、附属设施补偿等。
1. 拆迁费:拆迁补偿金额中包括拆迁费,主要是用于搬迁、运输以及完善管道和设施的费用。
2. 过渡性生活补贴:按照城市规划区域内同类房屋用途、面积、质量等市场价和物价水平,且不同于货币补偿,主要是用于征址受益者的生活补助。
新国八条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政府: 政府:
这条政策对增加供应以及减轻老百姓负担并无太大积极意义。首先,之前的政策是对 这条政策对增加供应以及减轻老百姓负担并无太大积极意义。首先,之前的政策是对5 年内高档房全额征收营业税,抑制享受型需求,而对普通住宅差额征收营业税。 年内高档房全额征收营业税,抑制享受型需求,而对普通住宅差额征收营业税。该政 策的执行,对高档住房的影响倒不大,对大量投资普通住宅的投资客影响是巨大的, 策的执行,对高档住房的影响倒不大,对大量投资普通住宅的投资客影响是巨大的, 但对普通刚需的税负负担也是很重的。一方面,提高出售门槛, 但对普通刚需的税负负担也是很重的。一方面,提高出售门槛,可能会导致部分投资 客捂房,不利于二手房流入市场,补充市场供应量;另一方面, 客捂房,不利于二手房流入市场,补充市场供应量;另一方面,改善性住房需求将进 一步遭遇扼杀。另外,由于2009年-2010年,房价的上涨幅度翻番,差额征收改全额征 一步遭遇扼杀。另外,由于 年 年 房价的上涨幅度翻番, 收,政府的税收收入将会非常可观。 政府的税收收入将会非常可观。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 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个税的征收可能进一步提高税费,等待后续政策。 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个税的征收可能进一步提高税费,等待后续政策。
争 锋 相 对
由于双方有不同见解, 由于双方有不同见解,下面请双方就三方 面展开就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2.就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就“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3.就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3.就“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 征管” 征管”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刘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木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入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中央禁止强拆的规定
中央禁止强拆的规定
根据中央的要求,为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央禁止强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中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强制手段拆除居民住房或其他建筑物,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和安居乐业。
第二条:对于居民住房的拆迁或改建,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尊重居民的意愿,征得居民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发现强拆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条:中央将加大力度推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第五条:对于已经存在的非法拆迁行为,中央将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条:中央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和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七条:中央将加大对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八条:强拆行为必须尽可能避免给居民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应提前通知居民,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中央将设立专门的热线和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居民反映强拆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中央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的强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中央的禁止强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以上是中央禁止强拆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也呼吁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和社区的和谐环境。
最新-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1 精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篇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19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新国八条
八条内容:1、各地政府一季度要全面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增加公租房供应;3、个人购房不足五年出手,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4、购买二套房屋的首付款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0%;5、今年商品房土地供应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年均供应量;6、主要城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不得在当地再次购买房屋;7、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领导人约谈问责机制;8、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
扫描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新国八条在政策的力度上、政策的完善性上、政策的闭合性上和可执行度、量化性指标上都与过往的政策有大不同。
基本可以整合归类为四大杀器。
首先:政策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地政府在新一年里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过往缺乏明确、可量化的调控目标一直是历次房地产调控存在的问题,更为个别地方政府没有严格落实中央政策提供了借口。
现在要求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布调控房价的具体目标,将使调控效果的评估更加明确化化、有据可循,将直接推动地方政府对楼市调控上心给力。
再看政策第七条明确要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约谈问责机制。
前者的明确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与后者的约谈问责前后紧扣。
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方面的作为将受到社会大众、中央政府的双重监督,更受到自我乌纱的施压。
由此可看,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不达标的问责机制,如此还是狼来了吗?其次:政策第二条明确要求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特别是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2011年,我国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0 0万套,总量大幅增加。
其中,公共租赁房将成为保障房发展的主要形式。
这有助于缓解“夹心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这一群体恰好是当前对住房问题意见最集中的群体。
从当前各大开发公司的信息得知,很多巨头已经明确表示将积极参与到政府公租房的建设中去,更要加大对中低档住宅的市场延展。
北京新国八条最新版全文.doc
北京新国八条最新版全文20xx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称"新国八条"),要求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下文是关于国八条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新国八条全文(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20xx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新旧国十条&新旧国八条
国十条&新国十条2005年版“国八条”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目前,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
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拆迁法全文
新拆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导读:征地拆迁中的权利救济和人们认知其他事物一样,都遵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道理。
故此,在明律师隔三差五就要以不同的“排列组合”逻辑给大家重申一下征收维权的关键原则、要领,这对于刚刚碰到征拆的朋友而言是“入门”,对身处征拆旋涡中多年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是重要的“回头看”。
那么,结合2023年的征收拆迁全局,被拆迁人必须要掌握的权利救济原则都有哪些呢?下面要谈的可都是城市、农村通用的大原则,各位可一定要看清楚、记牢靠。
【原则一: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和2023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土地的原则。
究竟何为“公共利益”,法条上有列举,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有的朋友可能会认为“公共利益需要”的表述略显抽象、概括,实践中并不容易客观审查。
这种感受无疑是有道理的。
但从凡事都是“虚”“实”结合的观点上看,公共利益需要这一条原则虽然看上去有些“虚”,但在具体个案中却也能够被依法通过证据来审查,这一点已为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所确认。
总之,若被拆迁人觉得自己遇到的项目是为了建高档别墅区或者所谓的“商业综合体”,不符合法条列举的公共利益标准,将你的想法告知代理律师,并在协商谈判中向征收方提出你的质疑,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拆了你的房,占了你的地,以后要干嘛?这个问题的答案,弄清楚了对大家的维权很有用。
【原则二:无公告不征拆】凡是征拆行为都必须有公告、公示和通知,都得明着来,而不能来阴的。
完整项目全程可能会有不下10种不同作用的通知公告,缺哪一个都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这里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标志着征收项目启动的第一份公告,城市叫“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农村叫“征地预公告”,这两个是法条上规定的征收的开始。
牢记它们的最大意义在于,一旦见到了叫这个名字的公告,你就该进入到“全面维权”的状态中了,该固定证据要固定证据,该找律师要找律师,不能继续躺在待拆迁的房子里睡大觉了。
拆除工作制度条例最新
拆除工作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除工作,保障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拆除工作,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除人依法对被拆除房屋进行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土地及地上物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拆除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除工作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拆除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拆除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拆除条件的,发给拆除许可证;不符合拆除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发放拆除许可证前,应当将拆除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拆除方案应当包括拆除房屋的数量、面积、用途、拆除期限、拆除费用、拆除后的土地及地上物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拆除许可证上注明拆除房屋的编号、地址、面积、拆除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拆除工作的实施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除人应当自拆除许可证发放之日起 30 日内,与被拆除人达成拆除协议。
拆除协议应当包括拆除房屋的数量、面积、用途、拆除期限、拆除费用、拆除后的土地及地上物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除人应当自拆除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除协议报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拆除人应当自拆除工作开始之日起 5 日内,将拆除工作的情况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拆除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和被拆除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拆除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拆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拆除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进行安置,并依法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拆迁范围内的
房屋进行拆除或改造的行为。
此类拆迁常常涉及到厂房、住宅等各种
类型的建筑,但需注意的是,拆迁范围内往往还存在其他设施和用地,如配套设施、道路等。
拆迁政策是由政府和相关部门来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
规划,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在具体实施时,政府会根据拆迁
范围内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拆迁方案,保障受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尽可能采取协商、协调等方式,与受
拆迁群众达成拆迁协议。
对于那些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政府应按照
合法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不法分子和恶意炒作者,
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总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是为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
效益,政府应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拆迁方案,保障受拆迁群众的合法
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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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 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 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 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 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 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 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 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 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 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 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 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 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 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 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 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 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 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 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 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 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 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 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 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 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 •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 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 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 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 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 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 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 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 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 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 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 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 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 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 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 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 第三章 补
偿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 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 助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 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 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 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 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 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 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 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 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 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 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 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 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 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 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 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 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 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 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 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 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 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 和问责范围。 •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 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
•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 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 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 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 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 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 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 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 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 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 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 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 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 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 措施。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 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 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 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 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 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 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 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