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转让2013年以前购买的金融商品如何计算营业税
201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营业税和个税的计税公式总结
营业税计税公式公式:(1)全额×3%,5%,20%=营业税(2)余额×3%,5%,20%=营业税(3)组成计税价格×3%,5%,20%=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率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人单独从事运输业务:全额×3% =营业税2.联运:全部收入-分给联运单位=余额×3% =营业税二、建筑业1.纳税人单独从事建筑业业务(不含装饰劳务):全额×3%=营业税(全额中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全额×3%=营业税(全额中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3.通信线路和输送管道工程:全额×3%=营业税(全额中不包括构成管道工程主体设备)4.分包:全部收入-分包=余额×3%=营业税5.自建自销:自建3%,自销5%自建:组成计税价格×3%=营业税自销:销售收入×5%=营业税三、金融保险业1、金融业(1)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5%=营业税(2)融资租赁:(总租金收入-购置价)÷出租总天数×本期天数=营业额×5%=营业税(3)转让金融商品:卖出价-买入价=营业额×5%=营业税(备注:①卖出价买入价不包括任何税费②在同一个会计年度末可汇总缴纳)(4)金融经纪业务(金融中介):手续费×5%=营业税2、保险业(1)办理初保业务、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实际收取的保费×5%=营业税(2)储金业务:(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 ×月利率=营业额×5%=营业税四、邮电通信业1、纳税人单独从事邮电业务:全额×3%=营业税2、与其他单位合作:总收入-分给其他合作单位=营业额×3%=营业税五、文化体育业1、演出:门票收入-场地租金-经纪人佣金=营业额×3%=营业税六、娱乐业:1、全额×5%~20%=营业税七、服务业1、中介业:手续费×5%=营业税2、旅游业:全部旅费收入-为旅客代付的费用=营业额×5%=营业税3、广告代理业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和例题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和例题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纳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果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的,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的收入)。
注意:金融商品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同年度不同纳税期间发生的正负差可以相抵。
但是不同金融品种是不能相抵的。
4、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才实行的计算方法。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2005年以前。
例题:某商业银行A于2002年3月20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6%,按季度结息。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小总结:营业税的余额计税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小总结:营业税的余额计税第一篇: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小总结:营业税的余额计税学会计,有方法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小总结:营业税的余额计税差额计税的:一、交通业: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运业务,以运输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联运收入减去联运支出)3.代***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4.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1.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1.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额。
2.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3.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转让价差收入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1.报刊发行(发行价)2.邮政储蓄(应该是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3.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4.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的税务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金融商品转让的税务规定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1.税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转让中发生不足以抵减扣除的部分,以5月1日为时间节点,有特殊衔接规定,并不能直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税率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征收率3%。
3.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6%)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6%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4.会计处理的规定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
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
财税实操知识-金融商品转让的税务规定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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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含税销售额=(127.2-106)/(1+6%)=20 万元
应纳税额=20*6%=1.2 万元
会计分录为:
出售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127.2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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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操知识-金融商品转让的税务规定及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 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 转让。
1.税务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 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 月内不得变更。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 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 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 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转让中发生不足以抵减扣除的部分,以 5 月 1 日为 时间节点,有特殊衔接规定,并不能直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 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 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退还营业税。 2.税率
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征收问题
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征收问题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 年1月1 日实施以来,很多政策上的重大变化点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于新条例中关于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的重大调整问题、非金融机构及个人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征收问题以及个人无偿赠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一直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在今年国庆前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 号,以下简称111 号文),对以下这些重要问题给予了明确:1、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征收问题2、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征收问题3、明确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4、明确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条件同时,文件明确,这些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因此,在文件实施以前,已征、多征税款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从新、旧营业税条例的表述上看,的变化点就在于将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的征税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税。
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点。
这一变化带给我们最直观的感触就是,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买卖、债券买卖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以及他们从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买卖业务,按规定都需要交纳营业税了。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会计实务:营业税纳税计算及处理案例
营业税纳税计算及处理案例(一)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均按取得的营业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计算。
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旧的国家外汇牌价。
但金融保险业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使用哪种折合率,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节税者在处理营业税进行节税策划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里的价款是指向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是指在价格以外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这种情况是指纳税人在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时,又兼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
按照新税制的规定,必须将不同税种的征税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如,旅游公司同时经营销售旅游商品和日用小百货时,应当分别核算旅游业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营业额。
如不分别核算,则对营业额和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这种结局对节税者来说十分不利。
3.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到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会计实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
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
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浅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财税处理
税务筹划浅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财税处理谭志颖(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20)摘要:自2016年5月起,我国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也正式纳入增值税范围,新税法下金融商品转让的计征形式和内容都比以前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文重点讨论如何确定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即销售额,并以股票为例,对其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展开比较,在于总结和提示实务当中存在的财税差异和风险。
关键词: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买入价;卖出价;财税处理差异1引言根据2016年财税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改增”正式实行并覆盖全行业,包括金融服务业。
金融商品转让是金融服务的其中一项,文件对“金融商品转让”做出了定义,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在“营改增”之前,金融商品转让是按照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金融商品转让在应税范围、税基、税率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鉴于目前相关法规缺乏细则指引,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操作盲点甚至税务风险,如何认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如何甄别买入价和卖出价的构成、税务和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哪些差异,这都是值得企业加以重视和关注的。
2金融商品转让计税基础的确定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增值额,根据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额是指销售额,其销售额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来确定的,可见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确定销售额的关键因素。
财务人员要懂得如何区分和核算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内容,否则容易造成少交税或者多交税,给企业带来损失或者税务风险。
2.1买入价的确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指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企业可以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来核算,一旦确定,之后的36个月内是不得变更的。
限售股是比较特殊的一类金融商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买入价做出了相关规定,大致分为三类处理,简单概括如下: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形成的,以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二是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三是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以重组停牌前一天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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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一种营业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一种税收。
财税实务资产处置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如何计算??
财税实务资产处置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如何计算??某发电公司对脱硫脱销设备改为脱硫脱销特许经营,将原自有脱硫脱销等设备出售给特许经营公司,此出售过程中发电公司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1增值税及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上述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实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闲置资金,为使资产保值增值,将这些资金对外投资,在投资时将对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进行买卖以获取价差收入。
本文就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事项进行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二、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销售额的确认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
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税会实务】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具体如何计缴
【税会实务】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具体如何计缴【问题】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若金融商品尚未转让,按约定利率计提的利息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
就是说,如果金融商品转让了,那么从购入到卖出期间计提的利息就需要缴纳营业税了,是这个意思吗?如果是这样,就可能产生债券跌价,但是如果持有期间很长,计提的利息比较大,买卖价差即使为负数,也要就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是这样吗?具体体现在会计科目上是怎样处理的?【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第二十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因此,购入的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
等到卖出该金融商品时,买入价应按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非计提)红利收入确定。
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未取得红利收入,买入价按购入价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从购入到卖出期间计提的利息,若企业未实际取得,买入价等于购入价,计提的利息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持有期间很长,只要企业未实际取得利息,买入价等于购入价,若是卖出价小于等于购入价,转让该金融商品就不需缴纳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时,假设企业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购入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银行存款计提利息时: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确认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贷:交易性金融商品——公允价值变动贷/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买出金融商品时:借:银行存款借/贷:投资收益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转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贷:投资收益借/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转让金融商品营业税金及附加(不交营业税不涉及):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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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转让2013年以前购买的金融商品如何计算
营业税
问:对企业现在转让2013年12月1日前转让的金融商品,是按四大类划分,还是统一年末汇算清缴正负差相抵后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