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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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房管〔2016〕370号各市建设局(委)、房产局,昆山市、沭阳县建设局,泰兴市房产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2016年6月至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会同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

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

1、动员部署阶段。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动员部署阶段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线索。

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16年6月20日前上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2、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针对《通知》的十项整治重点内容,切实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结果。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

第一章总那么 (1)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4)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 (4)第二节房地产开发 (6)第三节房地产经营 (8)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11)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 (11)第二节经纪行为 (13)第四章房地产估价 (18)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 (18)第二节估价行为 (21)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 (25)第六章法律责任 (27)第七章附那么 (31)深圳市房地产行业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治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都市房地产治理法»、«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释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托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酬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照托付,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合理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并收取酬劳的行为。

第四条〔差不多原那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那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房[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13〕5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二、专项治理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房〔2023〕1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住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1 -一、加强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需1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终止的,或者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

各市、县(区)房地产和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如实公示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牌、信息卡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样式,内容应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监督电话、信用情况、职业证书等信息。

发布房源的互联网平台不得为未实名登记的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所辖人员如实登记、更新从业信息,- 2 -履行对其日常经纪服务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并为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经纪机构服务内容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以及当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提示、告知书等交易风险防范材料。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居间代理以及房地产咨询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从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必须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生效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受聘于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严禁以房地产个体经纪人员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员各种证书。

有关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第八条从事房地产经纪,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该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

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二)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三)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四)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局有关单位、五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建住房[2 0 0 6]3 2 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长房政发[2 0 09]02 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1、凡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新下设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0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的区房产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2、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三名以上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至少是取得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的经纪人员。

3、市房产局定期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年检,全面了解其机构的经营状况、经营地点及持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年检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

4、由市房产局和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组织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执业。

二、加强变更、注销备案、遗失补证管理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注册资金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 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2024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版

2024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题目一二三四五六总分得分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租赁期限在( )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A. 1B. 2C. 3D. 6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信息的( ),使得房地产经纪业内部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但同时又迫切需要开展行业内的广泛协作,因此,对行业竞争与协作的管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A. 共享性B. 保密性C. 时效性D. 积累性E. 增值性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房地产经纪人应掌握的市场分析的技能有( )。

A. 对房地产市场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的技能B. 准确判断客户犹豫不决真正原因的技能C. 灵活采用有关方法消除客户疑虑的技能D. 体察购房人心理,适时推荐合适房源的技能E. 分析判断市场供给、需求、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的技能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门店选址的区域调查不包括( )。

A. 房源状况B. 交通情况C. 客源状况D. 竞争因素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经纪行为中最原始的一种方式是(),其特点是经纪人在撮合交易成功之前与委托人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

A. 居间B. 行纪C. 代理D. 委托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下列各项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营业目标分配方法的有()。

A. 历史实绩推估法B. 定员分析法C. 共同责任分担法D. 店长自行估计法E. 鱼刺法7.(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主要民事赔偿风险有()。

A. 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引起的风险B. 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引起的风险C. 承诺不当引起的风险D. 道德风险E. 财务管理风险8.(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有( )。

A. 若房屋是共有,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的共有人都应在合同上签字盖章B.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房屋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C. 若房屋是商品房,卖方应将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转给买方D. 若房屋装修过,买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房屋重新进行测绘E. 合同条款应有房屋质量条款9.(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小李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

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应对策略——以江苏省为例

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应对策略——以江苏省为例

房产中介(经纪)机构的居间服务能促进房产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流,提高交易效率。

目前全国房产中介机构已达25万家,从业人员超过150万人,房产交易市场上中介机构业务促成率已达60%,一二线城市如北京等则超过80%,房产中介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当前全国存量房市值超过400万亿元,流通率约为2%,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在国家进入高度城市化阶段(城市化率75%)后,房产市场将主要是存量房市场,房产中介机构将在房地产产业链中居于主导地位。

但与此不匹配的是近年房产中介行业社会声誉度一直偏低,2018年全国消费者对房产中介的总体满意度仅为53.3%,明显低于其他行业;2019年度无锡市消费环境建设白皮书显示,房产中介行业满意度排倒数第二位,仅次于保健品行业。

房产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纠纷频现、投诉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应对策略——以江苏省为例华佳 郭晟 蒋卫杰 蒋晓华摘要:目前我国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频现,房产交易市场乱象丛生。

以江苏省13个地级市为对象,对房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研究。

结果发现,房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不备案、不透明、吃差价、乱收费等行为。

其主要原因是,从业门槛低、违法成本小、佣金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定性处罚难以及执法人员心理压力大是主管部门执法的主要障碍。

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促进执法效能提升,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引导房产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备案;加强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执法抓手;打通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壁垒、强化协同治理;完善征信制度建设,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综合微观和宏观治理视角,运用科技和政策手段,挖掘社会机构潜能、完善政府部门职能,籍以提升主管部门的执法效能,提高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关键词: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成因;障碍;措施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2-0060-66 收稿日期:2020-12-30作者简介:华佳,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4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4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4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从3月15日起至12月15日开展全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二)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三)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银行名称等信息;(四)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五)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七)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八)将已经销售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法[2015]231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6日无锡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XXX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高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完成业务的人员)。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6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县)房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房管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勘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申请延续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至少有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含售楼处、门头)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至少有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其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五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有必要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买炒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五)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七)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八)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违规行为 向社会公示 1 。 年
( ) - 机构积分达到 1 2分时 ,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 的, 暂缓机构续期备案和其新设分支机 构的初始备案半年 ; 暂停 其存量房网上签约 、 赁的居 间和代理备案等业务至少半 年 ; 租 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 为向社会 曝光 2年 。 第八条 根据对房地产经纪从业 人员违规行为记分 的积分情况 , 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
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城乡信用社 、 信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二0o八 年七月二 十九 日
关于 印发《 北京市房地产经 纪行业 动态监 督管理 暂行办法》 的通知
京建交(0 8 5 7 2 0 17 号
按规定的措施 做出相应处理 。
第四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 、 法规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 制定《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标准》 见 附 ( 件, 以下简称《 记分标准》 , )并可根 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 以补充调整 。 第五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 1 1日起至 1 月 2月 3 1日, 记分周期届满 , 机构及人 员的年度 积分 清零 , 重新记分。 第六条 区县建设房管部 门要加强对辖区的房地 产经纪机 构( 包括分支机构 ) 和从 业人员 的 日常监管 , 发现机构及人员
社会公示 2 。 年
对 由于从业人员主观原因造成机构违规 的, 根据 相应 的责任 主体 , 人员予 以查处 和记分 。 对 第九条 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 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 记分情况通报工商 、 地税 、 发改 、 公安等有关部门予 以查处 。对从业 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工 商局 、 北京市经纪人协会 等有关部 门予 以查处 。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经纪监管平 台对机构及人员的违法 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 ,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示 。 机构及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 台及时查询 自身积分情况。 第 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 问题较 多或情 节严 重的机构及案件办结率较低 的区县 建委 、 房管局 , 市建委组织对 有关机构 和 相关 区县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 第 十二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 为的 , 市建委责令 限期整 改并 通报批评 , 对情 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 责任人员执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建住房[2006]321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要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规定,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注册管理。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和注册工作。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

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机构应当收回其注册证书。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证房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指引,是社会大众评判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参考标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规则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代理、居间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五)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经过注册,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六)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七)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八)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之间就房地产经纪服务事宜订立的协议,包括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等。

(九)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地产,代拟房地产交易合同等。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居间代理以及房地产咨询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从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必须参加相应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生效后,持证上岗。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受聘于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严禁以房地产个体经纪人员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南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1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定于今年6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

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机构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成立南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物价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协调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部署和督查工作。

市住建局联络员:林军联系电话:0599-*******;市物价局联络员:刘晨风联系电话:。

三、专项整治主要内容(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二)从业行为方面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建设部门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是否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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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宣传发布虚假、过时房源客源信息;冒充交易当事人骗取房源客源等交易信息;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而擅自发布相关房源客源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明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本机构投诉电话、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造成委托方认为其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自己做出了不合理、不公正约定。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本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业务档案存档未满五年。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冒充交易一方当事
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等行为。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屋租赁经纪管理有关规定。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

十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制度。

十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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