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讲义之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地法律规制
引言“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本文即以之为研究对象。
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那就是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可能发生的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逼迫市场走向其反面—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所以本文从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界定标准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主要类型进行分析,并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并提出意见及完善方案。
一、市场支配地位概念及界定标准(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相对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对市场的能力。
[1](二)相关市场认定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尤其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决定企业在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到两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支配地位,两者之中界定相关市场处于首位,如果不能首先明确相关市场的围,那么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无从确定。
1、相关产品市场分析对相关产品市场,《欧共体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7条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者服务。
[2]从这里可以看出,确定哪些产品构成相关市场,关键是看这些产品之间是否存在替代关系,能否相互替代。
由此可见,相关产品市场是指相互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围,所有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构成同一市场。
2、相关地理市场分析在产品市场确定后,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必要确定相关地理市场(relevant geographic market)。
相关地理市场指的是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场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来源:作者:日期:09-08-20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了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
2、差别对待(1)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
(2)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3、强制交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
(1)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3)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2)搭售的好处: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成本和开支。
在出售机器和设备的时候,特别是在出售高科技产品的时候,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购买者一并购买他们的零部件或辅助材料也常常是合理的,这有利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或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谋而像一个 企业那样行动 , 则它们就联合拥有垄断力量。 ② ” 日本 《 止垄 断法 》 禁 采用 了“ 垄断状态 的” 的提法 , 用以表示企业在相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 《 ( 反垄 断法 》 , )对 关市场上 占有较高 的市场份额 , 而对市场竞争产生 明显不利 从 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进行 了法 律规制。尽管如此 , 我们应借鉴 国 影响的状态 。③ 而德国的《 对限制竞争法》 反 中将市场支配地位 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些立法规定 , 不断完善与反垄断 定义为“ 控制市场的企业”Ma e— eer hn e ne eme ) ( r tB h r ee ds tn h n 。 k s U r 法相关的法律规范 , 为正 确 界 定 、 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 制市场企业有 以下几种情况 :一 家企业在市场上没有竞争 认 控 为提 供 保 障 。 者的独家 垄断市场结 构 , 也称独 占; 一家企业 在在市场 上没有 实质上的竞争者称 为准独 占 ;一 家企业具有突 出的市场地位 , 市场 支 配地位 的认 定模 式 、 准分 析 标 相对于其他企业具有 明显 的优势 ; 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不 两 ( ) 场 支 配 地 位 概 念 的 分 析 一 市 法律推定的独 占。 欧共体竞争法 ④ 分析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 , 是我们 规制经营 存 在实质上竞争 的寡 占地位 ; Mooo 、 y O i p l 之类 的经 济 g y 者滥 用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前 提 。 如果 经 营 者 根 本 就 不 具 有 市 场 支 中没有使 用垄 断 ( npl)寡 头垄断 ( l oo ) 而是采用 了与我国《 反垄 断法》 中相 同的“ 场 支 配 地 市 配地位 ,则其实施 的反竞争行 为可能 违反了其他的市场规则 , 学 术语 , ( o nn oio tn) 市 ( o ia c f 则与《 反垄断法》 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 的行 为无关 。 关于市场支 位 ” D miatPsi 和 相 近 的 “ 场 支 配 ” D m nneo re) “ 的含义是指经营者具有相当的支 配 地 位 ,是德 国及 其 它 一 些 欧 盟 国家 反 垄 断法 律 制 度 的 概 念 。 Makt称谓 。 市场支配地位 ” 能 在我 国《 反垄断法》 颁布之前 , 国内不 同的学者对于市场支 配地 配 市场 的势力 , 够为其采取垄断市场 的行为提供基础 。经济 产业组 织经济学 和竞争 法律术语解 位 的 称 谓 与 定 义 也 不 相 同 。关 于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称 谓 主 要 有 合作 与发展组织 编写 的 《 中将市场势力定义 为 :企业或者企业集 团将价格提高并维 “ “ 市场势力” “ 、市场优势地位 ” “ 、垄断力量” “ 断状 态” 。在 释》 、垄 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NO.01,201014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杨荣王哲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强制交易搭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②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③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六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六章第一节讲义反垄断法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1.垄断的概念(领会)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分类(识记)(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①独占垄断: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
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
②寡头垄断:市场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
③联合垄断: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
①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②国家垄断: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
③行政性垄断:由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④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3)其他因素形成的垄断:如知识产权垄断。
(二)《反垄断法》概述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1.反垄断法的概念(领会)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立的立法体例。
3.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领会)(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3)维护消费者利益(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者的共同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还限制了创新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不断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运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制造障碍或阻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竞争。
常见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阻碍了创新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凭借自身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价格歧视、垄断定价、排斥竞争等。
这些行为扼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使市场无法公平地运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应对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
加强对滥用行为的禁止和追究。
通过立法或法规,明确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其实施制裁。
这既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是民事赔偿或刑事追究。
这样的规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打击滥用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建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上的滥用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由于滥用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和全球化特点,单一国家的法规和监管往往难以解决问题。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滥用行为,建立更加公正、开放和规范的国际经济秩序。
滥用知识产权和市场支配地位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
通过加强对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第三章垄断控制基本制度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五)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与不同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差别待遇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公平交易权利,且会造成交易相对方竞争环节的障碍或者限制,因此为法律所禁止。 差别待遇的构成与抗辩 我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
(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提交申报材料 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9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符合条件可以延期)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结论 1、禁止集中: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禁止集中。但经营者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不予禁止。 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合并汇源案 公告 漫画 2、允许集中:不具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 3、附条件允许集中:允许但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
(三)董事兼任 董事兼任是指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的情形。 日本称干部兼任,这里所指“干部”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人员,最为典型的是董事。干部兼任的形式很多,可以是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派遣,也可以是双方互相派遣,等等。 此外,经营者集中还包括委托经营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章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章制度引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特定市场上,某个经济实体利用其垄断或垄断类似的地位,采取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手段,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防止和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将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章制度的定义、原因和效果,以及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
定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章制度是指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它规范了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定价垄断、排除竞争对手、限制产品销售渠道等。
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市场主体的力量不平衡:某些经济主体积聚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形成了垄断或垄断类似的地位,通过控制市场资源和渠道,限制其他竞争者的发展。
2.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不公平竞争环境:某些市场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包括恶意降价、垄断定价等。
效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扭曲竞争秩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排除竞争对手和限制市场准入,削弱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导致市场效率低下,消费者选择权受限。
2.增加消费者负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会导致定价不公平,消费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价格获得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3.抑制创新动力: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扼杀市场上小型创新者的发展机会,限制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创新的推动力。
建立和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章制度为了有效防止和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建议: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2.完善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应根据国内市场情况和国际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标准和处罚措施。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熟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1.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意1】“其他交易条件”的认定(新增):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注意2】市场支配地位≠独占者(非独占者也可能);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多个。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2)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掌握)(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规定,旨在防止市场过度集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术语解释:
1. 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家企业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具有对市场价格、供应和质量的控制力。
2. 反垄断调查:指反垄断机构对企业实施了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行为。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利用其地位,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产品销售等行为。
4. 竞争政策:指国家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政策,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营销行为:指企业在市场中推广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广告、促销、市场调研等。
6. 市场占有率: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销售额占该市场总销售额的比例,也是
衡量企业市场地位的重要指标。
7.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合法、不道德或欺骗性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8. 合并收购:指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购买或合并等方式,控制或影响市场上的其他企业,从而影响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作者:刘凌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奇虎360诉腾讯案”引发了社会对反垄断法的关注,最近的高通案更是让反垄断法备受瞩目。
而事实上我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由于对于理论阐释不清而错分案由,另一方面又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新类型新情况。
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相关知识点,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
笔者将试图构建起这样一个分析和认定濫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
关键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作者简介:刘凌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59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反垄断民事案件被纳入到本法调整范畴。
权威数据显示,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在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占据主流地位。
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多,相关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也出现不少问题,一方面不少案件,如盛大网络案、中国移动案等,本身就不应适用《反垄断法》,属于反垄断伪案,但却被纳入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范畴进行处理;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许多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如奇虎360诉腾讯案、粤超诉广东足协案等,对司法实务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法院判决文书被要求详细地说明判决理由、推理过程,这也要求理论和实践进行更大程度的对接。
因此,本文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结合理论和实践,构建起审理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框架。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中国现行反垄断法作出如下界定:市场经济主体在所属市场范围内具备对商品数量和价格的控制能力或其他经营条件,亦或是对其他经营主体的进入具有影响或阻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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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原则
支配地位滥用案件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其
中最关键的是在鼓励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和防止
损害竞争的排他性行为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二)搭售
搭售(tying, tie-in)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
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 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四)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 行交易; (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 用其必需设施。
必需设施
当被要求供应的是必需设施时,垄断者不能拒绝
供应。
基于成本来考虑价格的高低,是 否合适?
美国反托拉斯法不对超高定价进行规制;
欧盟层面目前只有6个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案件,
且最近很多年没有相关案件。
Sierna(1971)、General Motors(1975)、United Brands(1976
)、British Leyland(1984)、Deutche Post(2001)、Port of
在反垄断法理论中,成功的价格歧视有些时候反过来是
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
3.价格歧视的方法
1、非统一定价。
2、两步定价。 3、数量折扣 4、搭售。 5、佣金津贴。
(五)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现
有交易对象供货,或者不接受新的潜在的交易对
象购买其产品的行为。
拒绝交易的原因
B、然后将价格提高 到竞争水平之上,获 得垄断利润。(利润 能够弥补第一阶段的 损失。)
我国现在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步骤
2.掠夺性定价的规制难题
(1) 如何界定“成本”?
经济学上的成本包括可变成本、不可变成本、平均可变 成本等,到目前为止,应当采用何种成本概念,仍然有 一定的争议。
较多案件采用低于平均可变成本的标准。 欧盟AKZO案、Wanadoo案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11条: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 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 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 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1、引入新的销售方式,降低销售成本,节省交
易费用。
2、通过拒绝交易将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支配地
位延伸到其他市场。
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具有排挤、限制竞争效果的拒 绝交易行为。
推动建立封闭性的销售网
络,从而构成进入市场的 障碍。
进行歧视性拒绝交易。
即对部分下游企业拒绝 交易。
《禁止滥用规定》第4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 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考虑的其他因素
市场障 碍
控制销售市场 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依赖程 度
市场竞 争状况
其他因 素
1.需要多个因素综合考虑; 2.不同的市场条件、案件情 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不一样
三、滥用的具体形式
(一)概述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 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 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 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1.《反垄断法》实施之后的案件
奇虎360诉腾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书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小秦捆绑 交易纠纷案
(2013)陕民三终字第00038号判决书
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粤工商经处字(2013)第2号
在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案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如何推定 我国的推定标准(《反垄断法》第19条):一个 经营者拥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 经营者数量 市场份额标准
2
3
2/3
3/4
注意:当某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10%的时候,不得被 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共同市场支配
1957年《罗马条约》中已经有规定,其是指两个
、 区域电力销售网络、天然气管道、石油管道和存储设
施、码头、飞机场终端设备、足球和棒球馆、贝尔公司 曾经的本地电话网络、电视节目预告信息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态度有所不同:
欧盟条约102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 美国并不禁止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4)中国的现状
《反垄断法》本身对于如何执法共同市场支配地 位没有更多解释。
配套法规也没有进一步解释。 国家发改委处罚新赛科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 限公司案。(涉及国内医药级异烟肼原料药市场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 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三)超高定价
超高定价(excessive pricing)是指优势地位企
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过
内工商处罚字(2014)002号 ……
2.搭售的构成要件
(1)市场支配地位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产品
(3)强制购买被搭售品
(4)对被搭售品市场的竞争具有限制效果
3. 单一产品问题(single product issue)
搭售的成立是以有独立、可区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 品或服务为基础的。而要从法律上进行区分则非常困难。
完全竞争
垄断竞争
寡头垄断
少数几家厂商 控制整个市场 产品的生产和 销售的市场结 构。
独占
1.无限数量的生 产者和消费者 2.没有市场准入 和市场退出障碍 3.完全的信息流 通 4.商品同质
许多厂一商生 产和销售。 2.产品具有独特 性。(无替代品 ) 3.有足够的市场 障碍
竞争水平之上的行为。
超高定价规制的难题 如何确定不合理的高价?
(1)如何确定正常的价格基准? (2)如何确定超过的比例? (规制难题主要是操作层面的)
2015年国庆节期间,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 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成本调整之后的价格。)
2.价格歧视成功的要素
1、区分出不同的消费者
必须能够将具有不同支付意愿的消费者群体进行区分, 从而能够以此制定歧视性价格。 (IBM出租计算机并搭售纸带。)
2、防止套利
套利行为(arbitrage)是指消费者通过从选择所购商品 或转卖所购商品中获利的行为。 如果不能防止套利,则价格歧视会在转售中被消除。
反垄断法讲义之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李剑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 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可能的缺失在于,对于“时间”缺少规定。) (同时对买方、卖方进行了规制。)
Helsinborg(2004)
(四)价格歧视
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
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
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
待。
1.理解价格歧视的要点
1、实施价格歧视的产品不仅是相同产品,而且不同的产
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给不同的消费者,也可能是价格歧 视。 2、“不同的价格”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并非所 有的对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出售都是不合理的。 价格歧视是企业将两类商品按照不同的净价格出售给不 同的消费者的行为。(净价格是将产品差异有关的所有
《禁止滥用规定》第4条第5款“在认定前款第(五)项
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 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 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曾在相关案件中被主张为必需设施的包括:
纽约证券交易所、计算机航空预定系统、现代零售网络
(2)现实中是否有成功的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的实施受制于两个方面: 降价阶段,市场支配地位者要承担更大的损失; 提价阶段,要面对外围竞争对手回到市场之中。
现有理论研究的支持性结论
1.大企业有更强的融资能力
(深口袋)
2.多次博弈中的威慑 3.进入市场的时间差 ……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12条规定:
(微软案、德先诉索尼案)
需求标准、交易习惯标准和功能
标准
但没有一种标准可以适用所有的案件情况
4.杠杆作用(leverage theory)
在反垄断法理论上,对搭售所产生的限制竞争效
果的分析,主要是建立在杠杆作用(leverage
theory)上。
基于杠杆作用,实施搭售的企业能够不正当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