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公平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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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背景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前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立法后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保证立法公开、透明、有序、民主的立法制度。

当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民主法治的需求逐渐提高,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改革。

问题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透明度现在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很少充分披露立法草案,以及其在制定法案中所听取的意见和反响。

这会导致立法过程中缺乏公正和民主,无法充分体现每个人的利益和需求。

2. 立法程序过程不够严谨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管部门的个人决策,形式上虽然符合程序,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非法行为。

这种情况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缺乏法治的精神。

3. 关注点的有限性立法往往关注政府主管部门的利益、产业界、学术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相对不那么重视。

这就导致着许多政策是只考虑到一方面而为发展制定,导致其他相关方面利益权益得不到兼顾。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中加入以下改革方案:1. 加强公开、透明度政府主管部门需在立法起草前,足够地披露出相关信息,以及公众和利益相关的方面的观点,以带来公正透明的立法香香。

2. 设立固定的抽查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固定的抽查机制,这个机制会对所有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定期以及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并纠正程序不够标准的现象,建立一个严格法律交际的标准。

3. 加强进一步的社会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公众和利益相关方面参与,一方面要选择各种适当的方式,如:在网上征求意见,专门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各方面利益都得到充分关注与照顾。

4. 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法我们建议制定有力有效的法规来保障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各个方面,增强法律的权威。

特别是要对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方面规定更为严格的条款,让政府采取可靠的、公正的方法制定法案,以满足社会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期许。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1. 引言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

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存在问题,分析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2. 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存在以下问题:2.1 立法过程欠缺透明度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过程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很多具体的立法过程难以被公众了解。

实现透明度的主要途径是将立法全过程公开化。

公开这个过程使得参与者能够在必要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公众参与就能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2.2 立法问题多在过去不少年间,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导致立法过程中存在过量立法的问题。

过度立法会损害立法体系的权威性,既不美观也没有效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过度立法还会导致立法知识产出效果下降和立法质量大幅度降低这种情况。

立法最终结果可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良影响。

2.3 立法程序存在漏洞立法程序中也存在多个漏洞。

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可抵消的瑕疵。

我们必须保证立法过程中的所有漏洞都得到及时补救。

如果立法过程中发现某些漏洞,最好是将它们公之于众,以便其他人可以了解漏洞的真正性质并提供有关补救措施。

3. 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3.1 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实现透明度,应该公开立法全过程,包括所有立法草案,辩论和投票。

公众也应该参与立法过程中,尤其在需要调整法规或者有影响面广泛的法规方面,建立公众能参与立法过程的机构。

政府通过让这些机构参与立法制定,以期提高思想上的参与和社区支持,进一步确保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2 优化立法程序针对过量立法和立法问题多的问题,可以创建立法清理机制来评估现有法规的必要性和效率,并定期进行法规备案。

同时,投资于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应的立法体系也应该提供更完善的诉讼机制,确保立法程序在行使公正和健全的原则的基础上,彻底达成制定良好法律法规的目的。

2024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

2024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

2024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问题及对策一、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现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与行政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为行政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新路径,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伦理教育和道德约束。

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二是行政伦理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行政人员缺乏伦理意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偏差,导致部分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伦理教育缺失,部分行政人员缺乏对行政伦理重要性的认识,难以形成自律意识。

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量薄弱,导致行政伦理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国际经验借鉴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新加坡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地约束了行政人员的行为。

美国则注重伦理教育,通过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提高行政伦理水平。

这些经验为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五、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行政伦理规范。

二是加强伦理教育,提高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人员行为的监督。

六、伦理教育与法制建设结合在行政伦理法制建设中,应将伦理教育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

通过加强伦理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立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常常存在,这给保障公正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探讨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普遍存在的。

在利益博弈中,各方试图通过游说、研究及影响立法者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博弈可能导致立法过程中的权力不平衡,并使立法者偏向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

例如,某个产业巨头可能通过资金捐赠和人脉影响来推动针对自身利益有利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公平竞争。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立法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在利益博弈中,各方的私人利益可能主导立法目标的制定。

这种偏离公正的立法倾向不仅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还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与不平等的加剧。

当一部法律只保护少数特定群体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民众的权益时,就无法体现公正原则。

为了解决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与公正之间的冲突,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

首先,透明度是关键。

立法过程需要对公众开放,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了解立法的背景和进程,参与公共讨论,从而有效监督和制衡利益博弈的发生。

其次,建立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立法者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立法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反腐败机构和独立评估机构来实现。

这些监管机制可以监督并调查立法者和利益集团之间的非法行为和不当影响。

此外,采用权衡利益的方法也是必要的。

立法者应该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寻求权衡和平衡。

这可以通过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展开研究、进行公正的专家评估和评估影响等方式来实现。

权衡利益的过程需要依据客观的事实和公平的标准,而不是被某一特定利益集团所左右。

最后,公民社会的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是推动公正立法的重要力量。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公众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在当前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以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增强立法的公正公平性,确保立法的民主合法性。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往往较为封闭,缺乏对公众意见和利益的广泛征求和反馈机制。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制度,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广泛性。

其次,需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往往存在立法决策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立法专家咨询机制,吸引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决策,提供科学的、专业的建议和意见,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需要增强立法的监督力度和制约机制。

当前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对立法监督的制约和约束力度较弱。

在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确保立法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最后,需要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现行的行政立法程序中,往往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在改革过程中,应简化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确保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之,改革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深远的任务,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和资源,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加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提高科学性和专业性、增强监督力度和制约机制、提高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改革,可以推动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公正、高效的方向发展。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思考

次 ,根据立法权 的行使 对象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
该 定 义强调 的 是立法 行 为。如 何界 定行 政立 法权 的概 地方性法 规 、规章 ,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也具有多元化 。
念 ,成为理论界争论不止 的话题 。 “ 确定立法权 ,有赖于对法 的范 围和立法行 为的确
我国 《 宪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和全
的本 来含 义 ,重点 对我 国的行政 立法权 限划分的现状 和 问题进行 分析 ,并且提 出规 范我 国行 政立 法权 行
使 的 建议 。
关键词:行政机关 ;规章 ;规 范性 文件 ;立法权


对行政立法权概 念的认识
应 ,将规 章纳入 “ 法”的范围 ,有利于在一定时期 内保
( 一 )什 么是 立 法 权
改和废 止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 以,现 阶段我 是议行合一 的政治体制 ,指 国家机关重要工作 的决议 和 国的法主要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 执行 统一进 行的制度 。我 国 《 宪法 》规定 了我 国的政 治 例和单行条例 、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个规定 既 体制 ,第 五十七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全 国人民代 表 是对理论 中各种争论 的折 中之计 ,也是对现实需要 的回 大会 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 ” ,所 以国家 的各项权 力属于
性 的结论 : 《 立 法法 》第 二条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 、 应 当从本 国的政治体 制出发来论 证立法权 的归属 问题 。
( 二 )我 国的 行 政 立 法 权
地方性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 、修改和废止 适用 本法 。国务院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的制定 、修

行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反思

行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反思

行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反思公平正义一直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在各个领域都至关重要。

行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特指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候可能面临的公平和正义的挑战。

这个问题的出现不仅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也关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充分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反思。

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过程中公平正义问题的源头。

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机制,就很容易滋生权力高度集中和不受制约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基本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实现。

因此,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是保障行政公平正义的关键。

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行政过程中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方面。

政府机构在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过程中,如果没有公开透明的原则,就容易导致政策实施的不公平。

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被剥夺,他们很难了解政府机构的决策过程和依据,也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让公民对政府行政过程有更多了解和参与的机会,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腐败问题是行政过程中公平正义问题的严重威胁。

腐败行为无论是在政府机构内部还是与外部的交往中都可能存在。

如果行政机关存在严重的贪污腐败,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压缩腐败空间,是维护行政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也是确保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程序不公正,会导致公民权益受损。

因此,建立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维护行政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最后,行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不能保障公平正义,那么就很难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公平和正义是任何国家行政权力运行中都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行政部门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运行,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总是理想的,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常常面临公平和正义问题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机关公平与正义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滥用行政权力可能导致权力不对等的问题,违背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例如,行政机关可能会对某些个人或组织给予偏袒或歧视,从而损害公平的原则。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监督和制衡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公正性。

这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制定严格的行政程序和规范,加强对权力滥用的惩罚力度等方式来达到。

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是确保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因素。

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公众应该有机会参与和监督这一过程。

透明度可以促进公正,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多样性和智慧性,减少偏见和不公正的可能性。

因此,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以及提高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是保障公平和正义的关键。

资源的分配问题也是行政权力运行中常见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行政机关可能面临如何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的难题,这可能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例如,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帮助,而一些有资源和权势的人或组织却获得特殊的待遇。

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之一是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资源分配机制,将决策过程以及资源的分配标准进行公开和明确。

加强社会公平的教育与意识形态的建设也是非常关键的。

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于行政权力运行中的公平和正义也至关重要。

司法机构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进行审查和制衡。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了行政决策能够按照法律和公正原则进行评判,杜绝不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独立且权威的司法体系,强化司法审查的力度,是保障行政权力运行中公平和正义的关键。

行政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研究在法律制度中,公平正义一直是司法实践追求的目标和核心价值观。

在行政法领域中,公平正义原则的研究和应用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定义、内涵和具体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探讨行政法中公平正义原则的研究。

首先,对于公平正义原则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可以归纳为以平等、公正、公开、合法为核心的价值观念。

公平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时均遵循上述核心价值观,确保社会资源和公共权益的公平分配,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

其次,公平正义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

首先,公平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公正无私,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公平正义原则强调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行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公平正义原则也强调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对于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照,以实现社会公平。

进一步探讨,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体现在不同层面。

首先,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要求中得到体现。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公平、公开、透明,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中,公平正义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照顾社会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益,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和不合理分配,实现资源的公正利用和公平分配。

此外,公平正义原则还在权利保护和救济中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在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中,应当依法提供救济措施,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公平正义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酌情权,如何在行使该权力时兼顾公平正义原则与行政效能,是一个需要权衡和平衡的问题。

另一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不同的司法实践和权力运行中存在差异,如何确保公平正义原则的落地执行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公平与正义是行政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和原则。

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行政管理的目标是为社会的福祉和公共利益服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仍然存在。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问题体现在机会公平的缺失上。

在公共资源的分配、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同人群面临着不平等的机会。

例如,在就业方面,一些人可能面临着种族、性别、年龄等不公平的待遇。

同样,教育资源的分配也存在不平等现象,贫困地区的学校缺乏好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这给了富裕地区的学生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因此,行政管理应该采取措施,消除这些不公平,确保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

行政管理中的正义问题表现在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上。

行政管理是一种权力行使的过程。

如果政府机构或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将导致公平和正义受损。

贪污腐败等不正当行为也是行政管理中的严重问题。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因此,行政管理应该加强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还体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权益。

然而,有时政策可能对某些人群造成不公平和冲击。

例如,城市更新政策可能导致低收入人群被迫搬迁,而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这一变化。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行政管理应该进行广泛的咨询和参与,倾听各方意见,并采取措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

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等基本服务。

然而,现实中,一些人可能由于地理位置、收入水平、社会身份等原因而无法享受到公共服务。

因此,行政管理应该加强公共服务的投入和组织,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这些服务,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总的来说,行政管理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

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

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目标,也是经济、行政法价值观的基本定位。

但是二者的关系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人们,即二者是统一的呢?还是此增彼消抑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呢?在这一点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柯密特·高登在《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一书序言中写道:“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稍多一点的效率。

”(注:柯密特、高登:《公平与效率》一书序言,第2页。

)短缺经济学家科尔奈也认为二者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当然也有人认为二者是统一的关系,我国学者中持这种观点的颇多。

邓小平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这个本质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既要有效率,又要有公平。

可见,正确地认识这一关系,对于我们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经济和行政立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它保证了人们投资、就业、经商等各种经济活动不受性别、种族、肤色、民族等歧视,使每个人都有获得最高利益的权利,就排除了因机会不均等带来的贫富差别。

当然,完全的机会均等是不存在的,但多一点机会均等就多一点公平与效率,反之,少一点机会均等就会少一点公平与效率。

(2 )公共教育、就业培训等因素也可以使公平与效率齐头并进。

发展公共教育、就业培训,一方面能够普遍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促进效率提高的目的;另一方面又能使每个人具有较高的劳动能力参与职业竞争,缩小劳动者因劳动能力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别,从而维护公平。

(3 )垄断因素,它既降低效率又损害公平。

在出现垄断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垄断地位可以获得高额稳定的垄断利润,造成垄断者与非垄断者之间的收入差别扩大,导致分配不公。

(4)经济政策的应用失当,如过高的税负也会使公平与效率两败俱伤。

行政程序公平原则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行政程序公平原则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行政程序公平原则的实践问题与对策行政程序公平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执行和裁决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程序公平原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公平原则的实践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程序公平原则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程序不透明、利益输送和法律保护不充分等方面。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行政程序不公平的一个主要问题。

行政机关和公民、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民、企业无法全面了解行政决策和裁决的依据和过程,从而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程序的不透明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决策理由、程序安排等往往不公开,导致相关方无法评估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输送现象也经常发生,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会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决策结果偏袒特定利益群体。

最后,法律保护不充分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有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不力,或者存在对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歧视,导致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行政机关应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方提供决策和裁决的依据和过程。

提高决策和执行程序的可预见性和可评估性。

行政机关应建立起标准化的决策程序,并通过透明的程序安排和决策理由,使相关方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评估。

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不偏袒特定利益群体。

行政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相关方也应积极参与行政监督,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后,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保护。

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民、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机关应推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公平原则的实践。

在行政决策和裁决阶段,可以引入更多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意见征询、听证等制度,增加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发声机会。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引言: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它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也渗透到行政管理中。

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是指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是否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公民和利益相关方。

本文将探讨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公平正义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体现了对每个人的平等对待和公正决策的要求。

在行政管理中,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公平正义可以确保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不偏袒任何一方,避免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其次,公平正义可以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因此,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1. 资源分配不公:在行政管理中,政府机构需要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资源分配往往存在不公平现象。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则得到较少。

这种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可能导致地区间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影响社会的整体公平性。

2. 行政决策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的不透明性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公平正义问题之一。

当政府机构在决策过程中缺乏透明度时,公众很难了解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3. 行政执法的不公正: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不公正问题时有发生。

例如,某些政府机构可能会对特定群体或个人采取不公正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公平。

三、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公平正义问题的方案1. 加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政府机构应该加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决策过程对公众可见。

这可以通过公开决策的信息、公开决策的依据和理由等方式实现。

透明的行政管理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 建立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政府机构应该建立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确保资源能够公正地分配给各个地区和群体。

法治国家中的行政法规范问题研究

法治国家中的行政法规范问题研究

法治国家中的行政法规范问题研究在法治国家中,行政法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旨在管理和规范政府机构的行为,保证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行政法规范问题。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原因及可能的解决方式。

首先,行政法规范问题的出现往往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有关。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超越其职责范围,利用行政法规来谋取私利。

这可能包括为个别利益集团提供特权、滥用行政审批权等。

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就会失去公正和公平的基础,导致了行政法规范问题的出现。

其次,行政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导致行政法规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府机构作为信息的收集者和分配者,其拥有大量民众所不具备的资源和信息。

一些行政机关通过不公开或者不透明的方式制定行政法规,无法使民众充分了解和参与其中。

这将导致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不符合公众需求,进而引发行政法规范问题的出现。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一些建议可以提出。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等方式来实现。

其次,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也是解决行政法规范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该及时、全面地公布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以及相关信息,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到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和公信力。

此外,加强执法力量也是解决行政法规范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政府可以加大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同时,也应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知晓如何维权。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行政法规范问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机制、提高透明度、加大执法力度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从《立法法》看行政立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从《立法法》看行政立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作者: 孔向荣
作者机构: 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 200437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36-39页
主题词: 立法法 行政立法 公正 效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被称为我国立法工作全面实现法律化的标志性法律,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法规的等级效力以及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在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行政立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行政立法问题的探讨

关于行政立法问题的探讨
吕文艳
【期刊名称】《咨询与决策》
【年(卷),期】2001(000)009
【摘要】1.行政立法缺乏统一性。

行政立法中,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地方和部门不是站在国家和政府的高度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出发,而是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出发,过分强调地方和部门的利益,由此,争权立法、越权立法、侵权立法、滥用立法权的现象十分严重。

在这些现象后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结果是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冲突,造成行政法规体系紊乱,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总页数】1页(P21)
【作者】吕文艳
【作者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论--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建设与行政立法问题研究
2.分析与规制:行政立法的修改问题探讨——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例
3.
中国法治模式与地方行政立法构想--从设置行政法律责任的视角探讨地方行政立法
的完善4.行政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不规范问题及立法规范的途径--对改革现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的若干建议5.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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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与 立 法 界 应 当对行 政 立 法公 平 问题 给 予充分 关 注 。 必要 完善我 国行政 立 法 , 有 使 行政“ ” 法 真正 成 为法律 。
问 题 刍 议
[ 键 词] 政立法; 平 ; 关 行 公 问题 。
李 先赋 . 州省德 江县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官 。 贵
弄 。 为一 纸 空 文 。 实 , 仅 违 背 民意 沦 ” 不
诸 多公 平 价值 缺失 问题 , 得探 讨解 决 。 值
的法 律最 终 将沦 为 空 文 ,缺 乏 法 律 责任 的
规定 和 切 实可行 的法 律责 任追 究 机 制 的法

、பைடு நூலகம்
政府 及 其部 门“ 法 ” 依 无责
律也 无异 于一纸 空 文 。“ 无救 济 则 无权 利 ”
法救 济等 等 ,是 我 国现 行行 政 法 存在 的主 本 法地 位 的法 律 当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
要 问 题之 一 。其 现状 和 问题 是 必 然 的和 严 重 的 . 当受 到 学界 和立 法 界 普遍 重视 。 应 公
务 院组 织法 》 《 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地 方 各级
政 法・ 社会
行政 立法公 平 问题刍议
口李 先龙 李先 赋






[ 内容摘 要 ]公 平是 法 律 的基 本 价值 追 求 , 行 行政 法立 法公 平不 足 , 府及 其部 门 现 政 有 权 无责 , 可 v ” “ “ Y 和 以上 以下” , 等规 范授 权 太 宽 。 谐社 会 构 建要 效 率更要 公 平 , 和 学

[ 作者 简 介 ]李先龙 , 州省 安 顺职 业技 术 学 院教授 , 贵 主要 从 事 经济 与行 政 法研 究。
贺卫 方 先生 有 言 : 我们 的法 律也 要 有 学 界 和立 法界 最 予关 注 的 目标 。没有 行 政 “ 所 改变 . 不 是 墨守成 规 , 为违 背 民 意 的 立 法 公平 , 而 因 行政 法 治 目标 、 社会 主 义 的 和谐 法律 的命 运 必然 是 在普 遍 的抵 制 中受尽 嘲 社 会 构建 都将 化 为 泡影 。现 行 行 政立 法 上
的字眼 , 是 . 这里 的“ ” 但 在 责 到底 是 什 么 呢? 律上 未 见有 明确 的 界定 。 法 它似 乎并 不 对 人在 此不 享 有任 何 的救 济权 利 .法 律通 常 没有 为相 对人 的权利保 护 提 供任 何 救 济
问 题 刍

是作 为一 个法 律 概念 来使 用 的 ,不 过一 种 措施 ⑧ ( ) ;4 相对 人 、 系人 或相 对 人及 其 同 关 象征 意 义而 已。 负责 ” “ 一词 被 “ 观化 ” 政 类 法律 主体 对 此 “ 法 ” 不享 有 任何 抗辩 宏 “ 依 均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政 府 组 织
。前 者主 要就 国务 院 的组 成 、 职权 和 实 平“ 是人 类 社会 首要 的价值 标 准 , 也是 社 会 法 》 主义 的基 本特 征 ” . “ 会 主 义 的基 本 价 行首 长 负 责制 等做 出规定 ,没有 涉 及 法律 ②是 社 值 观 ” ,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律 所 应 当拥 有 责 任 ;后 者 1 7 ③和 9 9年 7月 1日颁 布 后 , 经 的基 本价 值 追求 。 法 中许 多 纲要 性 、 则 18 年 、96年 、95 和 20 年 四 次修 宪 原 9 2 18 19 年 04 第 地方 各 级 人 民政 府 ” 第 五 从 性 的 规定 ,须 靠行 政 法律 的具体 规 范 来 为 正 . 四 章 的 “ 其 提供 实 现 的保 证 。 由于行 政法 对 社会 生 十 四条 到第 六 十 八条 以 1 5个 条 文 对 地 方 活的 广泛 影 响 。其 立 法公 平 问题 理 当成 为 政府 的 组成 和 职权 进行 了规 定 。在 该 法 中
各 级政 府 及其 部 门是 行 政 法 上 的重要
是颠 扑不 破 的真 理 .行 政法 上 行 政 主体 有 主 体 和普 遍 主体 。我 国至今 没 有一 部 统 一
权无 责、 任虚化 , 相对人权利损害 、 责 和 国 的 行政 基本 法 . 除宪 法 和 大量 涉及 “ 政 主 行 家利 益及 社 会公 共 利益 的永 久 性 丧失 而 无 管 部 门 ” 的单 行法 律 外 , 有 行 政实 体 法基 具
部 门在 法律 上有 权无 责 、 大 于责 , 权 很少 有
将政 府及 其 部 门和人 员 的法 律 责任 具体 落 存 在 的普遍 性 、 定 的意 义 和 巨大影 响 , 特 姑
实 到可操 作 层 面的法 律 规定 。 即使有 , 也往 且 把它 称 为“ 可 以 ’ ‘ 问题 ” 。 往不 过 是 限于行 政 系统 内部 的一种 “ 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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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社会科学论 l9 坛 8

政 法 ・ 会 社
除规定 地方 政 府 “ 必须 依 法行 使 行政 职权 ” 力 ;2 行政 主 体据 此享 有 作 为 或不 作 为 的 () 外 未 见有 关法 律 责任 的规 定 。该 部法 律 以
行 政
立 法 公
治化 ” 大词 化 ” 道 德 化 ” 而从 严 格 的法 或“ “ , 律意 义 的角 度看 实 即虚 化 ,导致 政 府及 其
权 和请 求权⑨ 此 外 , 律上 还有 “ 以行使 。 法 可 下 列职 权 ” 类 的规 定⑩ 之 。
鉴 于 “ 以 ” 词在 我 国行 政 法规 范 上 可 一

选择 权 和决 定权 。这 种选 择 权 和决 定 权 的
及 其 他不 少行 政 单行 法律 当中虽 然 多处 都 效力 常 常及 于不 同行 政 处罚 种 类 的选 择与 有 政 府或政 府 有关 部 门就 某某 事 项 “ 责 ” 决定⑦, 结果 可 以说 是 天 壤之 别 的 ; 3 相 负 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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