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4〕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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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安委〔2014〕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建筑施工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健全完善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严格监管,引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领导为大力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成立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绿峰任组长,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莫兰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相关人员组成。

建质〔2014〕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办法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企业协会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局成立××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住建局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审专家库组成。

第五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对象为当年度完工项目,考评重点是项目施工过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考评一次。

第六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七条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申报范围:××市辖区内的在建工程。

第八条下列的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二)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三)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九条创建市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制定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省厅发文公布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登记第八条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九条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登记表》(附表1);(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不含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权限和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施工过程中按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表(见附表1)。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专业工程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汇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季度检查表(见附表2)。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安全生产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安全生产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多少章多少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的规定,共五章,三十八条。

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内容分为几个部分?各部分满分分别为多少?评价项目对评价期间工作成绩的评价要点评价尺度优良中可差1.勤奋态度A.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有效利用工作时间;B.对工作持积极态度;C.忠于职守,坚守岗位;D.以团队精神工作,协助上级,配合同事。

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2。

业务工作A.正确理解工作内容,制定适当的工作计划;B.不需要上级详细的指示和指导;C.及时与同事及合作者沟通,使工作顺利进行;D.迅速、适当地处理工作中的失败及临时追加任务。

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3.管理监督A.以主人公精神与同事同心协力努力工作;B.正确认识工作目的,正确处理业务;C.积极努力改善工作方法;D.不打乱工作秩序,不妨碍他人工作。

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4.指导协调A.工作速度快,不误工期;B.业务处理得当,经常保持良好成绩;C.工作方法合理,时间和经费的使用十分有效;D.工作中没有半途而废,不了了之和造成后遗症的现象。

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5.工作效果A.工作成果达到预期目的或计划要求;B.及时整理工作成果,为以后的工作创造条件;C.工作总结和汇报准确真实;D.工作熟练程度和技能提高能力。

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4 12 10 8 61.通过以上各项的评分,该员工的综合得分是:分2.你认为该员工应处于的等级是:(选择其一)[ ]A[ ]B[ ]C[ ]DA.240分以上;B.240-200分;C.200-160分;D.160分以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 乡 管理机构应 当定 期对项 目安全 生产标
主体 责任 ,规范 建筑施工 安全 生产标 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建筑 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检查及 整改 准化考评 工作 ,根 据 《国务 院关于 进 施 工安全 生产 标准化考 评工作。

( 四 )项 目发生生产 安全 责任事 辖 区域 内本 年度 拟 竣 工 项 目数 量 的 标准化考评 。 故情况 ; ( 五 )住房城 乡建设 主管部门规
1 0 %。
第 二十 四条
和项 目安 全生产 责任制 ,制定安全 管 工作 。 责建筑施工项 目安全生产标 准化 考评
工作。
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监控危 险性较 大 分 部分项 工程 ,排 查治理 安全生产 隐
患 ,使人 、机 、物 、环始 终处 目考评
第十 二条
项 目考评 主体应 当对
况( 包括限期 整改 、停工整改 、通报 项 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 良标准。 批评 、行政处 罚、通报表扬 、表 彰奖 励等 );
第二十三条
企 业考 评主体应 当
安 全 生 产 标准 化 评 定 为 优 良的 对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 可证在有 建筑施工项 目数 量 ,原则上不超过所 效 期内的建筑施工企 业实施安全生产
建 筑 施 工 企 业应 当建 已办理施工安全 监督手续并取 得施工
状态 ,形 成过程 控制 、持 续改进 的安 立健全 以项 目负责人 为第一责任人 的 许 可证 的建筑施 工项 目实施 安全 生产 全 管理机 制。
项 目安全 生产 管理体 系 ,依 法履行 安 标准化考评 。
( 四)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规 管部 门或其委托 的建筑施 工安全监督 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 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各专业承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分别设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八条施工企业按照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向项目评定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二)项目自评的结果和自评的重点内容材料.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检查情况汇总表。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来源: 观典律师事务所作者: rising 发布时间: 2015-04-24 10:52 22 次浏览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具体实施企业考评工作。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管、区(县)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五条项目考评由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监督评分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组”),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项目自评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每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项目自评结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稿》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稿》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不含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区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

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权限和分工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施工过程中按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表(见附表1)。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专业工程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汇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季度检查表(见附表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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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31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law/4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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