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校企合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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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

校企合作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的优势,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校企合作的学校、企业及相关人员。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二、合作模式与内容(一)合作模式1、订单培养模式:根据企业的人才需求,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2、工学交替模式:学生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到企业进行实践实习,然后再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3、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模式:学校和企业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场所。

4、产学研合作模式:学校和企业共同开展科研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二)合作内容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企业岗位需求确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2、课程开发与教学:企业参与学校的课程开发,提供实际案例和实践教学资源,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3、实习实训: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安排专人指导学生实践,学校对学生的实习实训进行管理和考核。

4、师资培养:企业为学校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学校邀请企业技术人员到校进行培训和讲座。

5、就业推荐: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学校为企业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共同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校企合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2、审议校企合作的重大项目和合作协议。

3、协调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设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学校,负责具体落实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与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收集企业的合作需求信息。

2、组织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和相关文件。

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

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文件虞职业中专实字[2012]第1号☆关于印发《上虞市职业中专校企合作班奖教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学区:为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鼓励校企合作班学生勤奋学习,学有所成,根据上虞市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协议,相关校企合作单位在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

为保证该项奖励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数额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是由校企合作单位设立,基金数额根据学校与校企合作单位的协议而定。

二、基金管理为更好的管理和使用该基金,学校将成立“校企合作奖教奖学基金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和校企合作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学校负责奖教奖学金的评审,合作单位负责发放。

三、奖项设置(一)奖教金1、奖教金分“班级管理奖”、“竞赛辅导奖”、“专业技能奖”三项。

2、“班级管理奖”是奖励班级管理成绩显著的校企合作班班主任,设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为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3、“竞赛辅导奖”是奖励辅导学生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企合作班任课教师或辅导校企合作班学生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任课教师。

具体标准为:辅导学生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20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300、2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500、300元。

4、“专业技能奖”是奖励在个人教学技能比武、专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校企合作班任课教师。

具体标准为:获上虞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150、100元,获绍兴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200、15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300、200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600、300元。

(二)奖学金1、奖学金分“综合奖”、“单项奖”、“专业技能奖”三项。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通用5篇)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通用5篇)

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通用5篇)校企合作工作实施方案1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模式,是实现高职院校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

为进一步搞好我院的高职教育,实现我院办学思想和培养目标,进一步改善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机制的根本转变,在进一步发挥好学校和企业(或行业)作用的同时,加大推进校企合作力度,更好地发挥职业院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遵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xx]1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并借鉴其它院校的经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潜质的培养,加强我院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潜质,深化校企合作融合度,更新教学理念,依托企业行业优势,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到达“双赢”的目的,提升我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发奋开创校企合作的新局面。

二、校企合作主要方式(一)订单培养模式根据我院专业综合实力,继续主动了解区域内各大企事业单位的就业需求,积极与企事业单位沟通洽谈,让学生直接学习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岗位(群)知识和技能,达成供需共识,签订半年至三年的订单培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学校负责招生,根据企业用人要求制定符合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计划,与企业共同组织实施教学,定向培养学生;企业带来实习教学条件并投入必要的资金,为学校购置必要的教学设施,建设实习实训场所,改善住宿、学生专项奖学金等办学条件;学生毕业后接受就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顶岗实习模式透过前两年(1-4学期)在校学习,培养学生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及职业基本素质;第5学期,根据企业需求工种和用工条件,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教学实习和实训,在企业实践教师指导下实现轮岗实操培训,熟悉企业一线相应岗位的实际操作标准与要求,提升职业岗位技能,做到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为顶岗实习奠定坚实基础;第6学期进行顶岗实习,拟定就业岗位,以“准员工”身份进行顶岗实际工作,熟悉企业环境,感受企业文化熏陶,完成毕业设计,为将来的就业铺设道路。

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细则

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细则学校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人才培养和产学研结合。

通过学校校企合作,学生可以获得更实际的实践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企业可以借助学校的智力和资源,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有效的细则对于学校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明确目标与原则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的第一步是明确双方的合作目标和合作原则。

合作目标可以包括学生培养、双向交流、共同研发等方面。

合作原则可以包括公平、互惠、互利、诚信等。

明确目标和原则可以为后续合作提供指导和基础。

二、确定合作方式和领域校企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联合培养、实习、科研合作等。

同时,合作领域也可以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企业需求来确定。

明确合作方式和领域,有助于双方在后续合作中更好地配合和协作。

三、建立合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学校校企合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的责任分工。

可以成立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校企合作事宜。

同时,双方还需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合作关系和权益保障在学校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需要建立起规范的合作关系,并明确双方的权益保障。

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保护知识产权等方式来确保双方的权益。

规范合作关系和权益保障是学校校企合作的基础,也是确保合作长久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学校校企合作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来支持和推动。

学校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同时,还可以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对校企合作的理解和认识,为合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六、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学校可以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供给企业支持和帮助。

同时,学校和企业还需要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七、加强学生培养和实践环节学校校企合作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培养和实践环节。

上虞大学生创业政策

上虞大学生创业政策

上虞大学生创业政策浙江上虞出台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近日,上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召开全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会议,部署推进虞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工作。

上虞凭借什么与周边城市拼抢人才?除了改善环境,更重要的是出台有利于人才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

今年来,我市在人才引进方面大手笔不断,政策意见接连出台。

尤其是在吸引虞籍大学生回乡创业就业方面,补助标准较往年大幅提高,补助范围也有所扩大。

9月上旬,在前期出台《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政策意见》基础上,我市人社、财政、国地税联合出台有关此项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对相关补助、减免等措施予以明确。

按照这一实施细则,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将得到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并减免相关税费,而本科毕业生回市内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内无个人房产的,给予每月400元租房补助;对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市内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另给予一次性5000元生活补贴;对持《就业失业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贷款的,由市财政按基准利率贴息;对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按规模一次性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等。

目前上虞每年约有5000名高校毕业生,其中回虞就业的大约在4000人左右。

市有关部门预计,用于回乡创业就业虞籍大学生的补助补贴将达到每年2000万元以上。

据悉,虞籍大学生回乡创业就业工作各项补助为每年申报一次,今年的申报截止期为11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浙江农林重奖学生创新创业近日,浙江农林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132班学生孔良潜,因发表的两篇论文被SCI收录SCI即美国《科学引文索引》,被学校授予2万元现金和16个创新学分的奖励。

去年7月和8月,孔良潜先后在美国《非线性动力学》杂志和德国《自然科学杂志A:物理科学》发表论文《黎卡提方程展开法构建非线性演化方程分离变量解的等同性问题讨论》和《修改的双曲函数方法构建非线性演化方程分离变量解的等同性问题研究》。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一、总则
为深化职业学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合作机制
1.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及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负责研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工作。
2.职业学校应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和学校专业特色,主动与优质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2.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职业教育行政部门。
3.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实训、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促进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4.校企合作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合作内容
1.专业建设:职业学校应根据企业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
2.教育教学:校企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实习实训:企业为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实训教学,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4.技术研发:校企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4.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互派挂职,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
五、监督评价
1.建立校企合作监督评价制度,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合作质量。

校企合作工作方案

校企合作工作方案

校企合作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依托政府支持及珠三角的区域优势,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训教学、教学评价、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互利共赢原则。

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达到学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师资队伍建设、企业在经济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共赢。

(二)服务企业原则。

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

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

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专业与企业在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场所建设、实习实训、就业、非全日制招生、职业培训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机构设置校企合作实行“项目制”的方式进行管理,校企合作项目由学校培训就业处进行统筹管理,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各系各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的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每个校企合作项目组委任一名项目经理,由专业科组进行推荐,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最后,由学校行政讨论审批。

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成立相应的项目团队,具体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与开展。

第五条培训就业处职责培训就业处将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建立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平台,为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好统筹、指导、协调。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组织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校企合作3方协议书范本

校企合作3方协议书范本

校企合作协议书甲方:XX学校乙方:XX企业丙方:XX政府部门为了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推动教育事业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就业,甲乙丙三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标1. 甲方作为教育机构,负责培养符合乙方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2. 乙方作为企业,负责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协助甲方进行教学改革。

3. 丙方作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合作内容1. 甲方根据乙方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

2. 甲方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平台,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3. 乙方为甲方提供实习、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

4. 乙方参与甲方课程开发、教学改革,协助甲方提高教学质量。

5. 丙方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合作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续签。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实习、就业岗位进行质量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2. 甲方义务培养符合乙方需求的人才,保证毕业生质量。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4. 乙方义务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协助甲方进行教学改革。

5. 丙方义务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

五、争议解决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必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签订协议时,请务必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校企深度合作,共育职教人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发布

校企深度合作,共育职教人才——《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发布

校企深度合作 共育职教人才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要求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 训体系 深化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 月 日 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并于 月 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职业学校校 企合作的方式 促进措施 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标志着职业学校 行业企业合作育人迈出重要一步 从 此 我国职业学校可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 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 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 师资等资源 企业则应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利用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 合作 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 点和人才培养需要" 主动与具备条件的 企业开展合作" 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 课程' 师资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 义务" 利用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促进 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 实际在人才培养' 技术创新' 就业创 业' 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等方面" 开展 以下合作)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 协议等方式" 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 方式' 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 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 共同解决合 作中的问题" 不断提高合作水平" 拓展 合作领域%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校企深度融合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深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应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本着校企双方互相支持、互相渗透、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实现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校企合作的具体内涵表现为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学生课程实习、顶岗实习、高质量就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开发与服务、生产经营管理、教师队伍和企业员工队伍建设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教、学、研紧密结合的校企深度合作基地,搭建先进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引进现代企业先进的理念、设备、技术、管理经验,为学校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科研等方面能力水平。

第三条学校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1.组建产业学院。

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建产业学院。

产业学院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开展订单培养。

按照企业需求的人才数量和质量标准培养学生,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该企业工作,实现培养、实训、就业一条龙。

3.共建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可由企业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建立〃教学型〃校内实训基地。

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和学校教学实际,在企业设立“产教型〃校外实习基地。

4•联合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和〃技师技能型〃兼职教师。

5.联合培训企业员工。

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派遣教师授课,企业提供教学场所,在企业建立工学结合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校企合作实施方案(通用9篇)

校企合作实施方案(通用9篇)

校企合作实施方案(通用9篇)校企合作实施方案篇一目前流行的“产学结合、校企合作”模式,既能发挥高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又能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人才,是高校与企业双赢的模式之一。

建立校企良好的合作机制,既是国际上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某公司与某学校建立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进一步开展全方位、实质性合作,作出如下计划。

一、合作目的以服务企业、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为宗旨,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校企合作,形成校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校企双赢的发展模式。

二、合作原则(一)互利原则: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首先,搭建的校企合作的技术平台,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利于学校的科学研究。

其次,学校在合作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学生提升实操能力和就业能力,企业在合作中提升企业文化和择优吸收优秀技能人才。

(二)互动原则:互动是促进校企建立更紧密合作的前提。

首先,通常企业为技术需求方,学校为技术供给方,校企科研合作是科技经济结合的基本形式,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学校与企业可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互补不足,建立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培训基地,在培训与就业工作上建立互动平台。

三、合作方向和具体合作模式(一)推进科研合作(二)共建顶岗实习基地: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由学校推荐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或接受短期岗前培训后再顶岗实习。

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三)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利用学校设施设备、教育管理、师资和企业实训场所、技术指导等优势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1、订单培训:学校应企业要求合理设置课程、制订培训计划,开展订单培训,为企业培养专项技能人才,培训毕业后即实现就业。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共同开展教育培训、科研合作等活动,促进双方的发展。

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在特定领域中,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的合作项目。

该项目旨在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同时,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可以了解市场需求,为学生提供更贴近实际的教育和培训。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旨在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实践机会,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学习和实践;2.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3.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深入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人才;4.开展科研合作,推动学术与产业的结合;5.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

三、项目内容本项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与企业联合开设实训基地: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建设实训基地。

实训基地将提供一流的教学设备和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

2.设计并开设课程:学校与企业共同设计并开设与企业需求更加贴合的课程。

课程内容可以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

3.建立学校与企业的交流机制:学校与企业建立定期交流会议制度,双方就项目的进展、需求等方面进行沟通。

4.学校与企业共同组织实践活动:学校与企业联合组织实践活动,如参观企业、实地调研、走访企业等,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运作和需求。

5.学校与企业共同申请项目资助:学校与企业共同申请政府和其他机构的项目资助,以支持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项目计划本项目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确立合作框架:学校与企业首先确定合作框架和项目目标,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2.设计课程:根据合作框架和项目目标,学校与企业共同设计符合企业需求的课程。

3.建设实训基地:学校与企业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包括购置设备、搭建场地等。

4.开设课程:学校与企业开设合作课程,进行教学和实践操作。

5.实践活动:学校与企业共同组织实践活动,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需求。

(完整版)中学校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完整版)中学校校企合作实施方案

(完整版)中学校校企合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职业发展支持。

通过校企合作,学校能够增强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就业能力,同时企业也能获得人才储备和与学校建立良好的关系。

2. 合作内容和方式2.1 实机会:学校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机会,让他们在真实工作环境中研究和实践。

2.2 职业指导:学校和企业合作,提供职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各行各业的就业前景和发展路径。

2.3 实践项目: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实践项目,让学生参与解决真实问题和挑战,提升他们的实际能力和创新思维。

2.4 资源共享:学校和企业共享教育和企业资源,促进双方的互利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3. 合作流程3.1 确定合作意向:学校与企业初步确定合作意向,明确合作目标和内容。

3.2 签订合作协议:学校与企业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3.3 实施合作计划:学校和企业按照合作协议执行合作计划,安排实、指导和实践项目等活动。

3.4 监督和评估:学校和企业进行合作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合作方式和内容。

4. 目标和成效评估4.1 目标:通过中学校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职业素养的优秀人才。

4.2 成效评估:学校和企业对合作活动进行定期评估,统计学生就业情况和企业满意度等指标,以评估合作成效。

5. 责任和支持5.1 学校责任:学校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中学校校企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5.2 企业责任:企业提供实机会、职业指导和实践项目等支持,与学校保持密切合作。

5.3 政府支持: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促进中学校校企合作的发展。

6. 实施时间和阶段6.1 实施时间:中学校校企合作实施方案将于20XX年开始实施,长期有效。

6.2 实施阶段:实施方案将分为筹备阶段、合作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进行,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任务和目标。

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

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

学校政府企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甲方:(政府方代表)乙方:(企业方代表)丙方:(院校方代表)为贯彻落实宁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人才战略,全面夯实人才基础,实现闽东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的宏伟目标。

在甲方的牵头下,经甲、乙、丙三方充分酝酿,本着友好共进、协同发展的原则,以引进、培养、输送优秀技能人才为共同使命,并达成以下共识:一、甲方(政府方)(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在职业技术教育、技能人才培养领域的政策法规,积极改善宁德市高技能人才就业环境,研究制定有利于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政策体系;组织区域性的技术能手大赛,全面提升宁德市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晋升的规模和水平,打造人力资源强市。

(二)在乙方、丙方中选址建设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和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作为丙方学生提升就业能力、乙方在岗职工提升技能水平的平台,并给予相应资助。

(三)建设校企合作网站,搭建校企合作虚拟平台,便捷地实现人才供需对接:帮助丙方及时了解乙方用工需求,并优化专业设置;帮助乙方及时了解丙方的人才储备情况,并对口培养急需人才。

(四)开展区域性的大型技能人才招聘活动,组织市内企业及合作院校外出考察,协助乙方引进急需人才,帮助丙方开拓办学思路,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五)组织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活动,如联席会议、办学论坛、人才交流会等,助推校企合作成果迅速转化。

引导乙丙双方研究制定更为细化的专项合作协议,推动双方相互融合,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六)积极完善三方合作的领导和管理机制,落实相关权利义务,保障校企合作各方利益,推动乙丙双方的合作长久持续发展。

(七)积极推广校企合作平台,逐步引导更多的市内企业、市外院校加盟,壮大校企合作队伍。

二、乙方(企业方)(一)履行国家、省、市职业技术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技能人才培训晋升创造条件。

(二)主动参与校企合作进程,充分利用政府、院校的人才培养资源,并积极贡献企业的闲置资源用于区域性的技能人才培养,最终实现甲、乙、丙三方人才培养资源共享。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 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 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导向,实现教学、生产、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促进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协调、企业积极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机制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八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浙江工业大学与上虞区人民政府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浙江工业大学与上虞区人民政府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浙江工业大学与上虞区人民政府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工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4(42)2
【摘要】2014年3月26日,浙江工业大学与上虞区人民政府全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屏峰校区图书馆举行。

我校党委书记梅新林、上虞区区委书记孙云耀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

我校校长张立彬、副校长华尔天与上虞区常务副区长余云才分别代表双方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共建浙江工业大学上虞研究院协议书》,签约仪式由副校长肖刚主持。

校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陈建孟,上虞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朱润哗,副区长方静、王永表出席签约仪式。

上虞区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我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等负责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总页数】1页(P141-141)
【关键词】浙江工业大学;合作协议;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副校长;职能部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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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绍兴市校企合作先进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绍兴市校企合作先进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绍兴市校企
合作先进集体的通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2]156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2.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1-2012年度绍兴市校企合作先进集体的通报
(绍政办发〔2012〕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深化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企业加强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参与校企合作的自觉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1〕20号)精神,经教育部门推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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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导向,实现教学、生产、科研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促进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协调、企业积极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机制
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

第七条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八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

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专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研发中心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委托职业院校办班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企业应当主动选送初次就业和未获岗位技能资格的职工到职业院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应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引导、行业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建立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多层次合作,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实行监督评估的紧密型合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统筹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及教体、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地区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和督导评估。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教办)设在教体局,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对政府扶助的校企合作项目采用备案制,职教办为项目受理和备案机构。

申请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应向职教办提交《校企合作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职教办对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给予相应的扶助,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教体、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八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信息等服务。

第十九条发改、经信、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科技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
㈠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业园、合作建设研发中心、专业技术学院、生产车间、教学工厂等校企合作项目;对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5万元,企业或行业组织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5-1万元。

㈡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每个奖励3-5万元;
㈢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成绩显著的企业每个奖励3-5万元;
㈣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㈤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财政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教体、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实习实训期间造成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和企业职工,由职业院校或企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职业院校或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经批准建立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参与单位未按期进行建设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由批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批准部门应当撤销该基地,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经费;
㈡职业院校、企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相关部门应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

职业院校有过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㈢企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㈣因职业院校或企业不履行校企合作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违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教办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在校企合作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行业组织应及时向职教办报告,由职教办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职教办应当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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