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合集下载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合作经营中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和经济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清算等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合伙协议或者设立合伙章程,组成合伙企业的过程。

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合伙企业,但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比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必要事项;3.合伙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登记等手续;4.合伙企业应当开设独立的记账账簿,按照法律规定的账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出资权: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的规定出资,出资额度和方式应当明确,合伙人应当按期出资;2.管理权: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规定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运作方式;3.分配权: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4.知情权: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应当规定合伙企业定期向合伙人公开财务报告;5.义务:合伙人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规定的义务,保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承担经济风险。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章程的规定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应当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企业可以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或者经过合伙人授权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权限,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合伙人设立合伙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赢利,而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

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但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甲以台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

而甲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为超出了限制范围,则合伙企业不能以甲的行为超越了限制范围为理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二、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一)合伙债务的性质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此即合伙的无限责任。

(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考点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44)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财产率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就其超过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合伙人)追偿。

【考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答案】A【解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考题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

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9年)A.甲无权向丙或丁追偿B.甲可以向丁追偿3万元C.甲可以向乙追偿3万元D.甲可以向丙追偿6万元【答案】B【解析】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清偿,即每人承担3万元,此时甲可以向丙或丁追偿3万元,不可以向乙再追偿。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难易程度】☆☆【重要程度】☆☆☆一、普通合伙人1、普通合伙企业内必须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是个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是个人(自然人)时必须是能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只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是法人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但是这些法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出资1、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的出资方式有:以货币出资、以实物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其他财产出资、以劳务出资。

注意: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2、使用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时,可以由专业机构对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但是也可以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作价。

3、以劳务出资时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进行确定,并且需要在合伙协议内载明。

三、关于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合伙”。

四、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的生效日期:当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进行了签字、盖章时合伙协议便生效。

2、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应为同一天。

3、合伙企业的修改和补充:当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时,必须要求每一个合伙人都同意方可,但是有另外的约定时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约定可以随意约定,但是有约定时应先遵循约定,没有约定时才应遵循法定的要求)【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难易程度】☆☆【重要程度】☆☆☆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B,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超越了合伙人内部约定的限制时,该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计。

(四)合伙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企业与第不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人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财产
REPORTING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01 02
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
合伙积累
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包括营业收入、公积金、未分配利 润等。
0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3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行使方式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印章、合 伙企业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证明和行使。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合伙企业涉诉处理
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合伙企业涉及诉讼时,应当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进行,并由合伙事务执行 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全体 合伙人的决定,分享合伙企业收益。
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 业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接受 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约束。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 样;
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 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事务执行的监督和约束
监督机制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合同等文件。

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知识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中级经济法里合伙企业的那些知识点。

先来说说合伙企业的设立吧!这就好比一群小伙伴要一起去干件大事。

比如说,你和几个好朋友打算一起开个小店,这就是在设立合伙企业呀。

得有合伙协议,就像大家商量好怎么分工、怎么分钱,这可太重要啦!没有协议那不就乱套啦?
然后呢,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得清楚。

这就像在一个团队里,每个人都有自己该干的事儿。

合伙人有决策权吧,大家得一起商量事情啊,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再比如,合伙人也得对外承担责任呀。

就好像你们几个一起开的店欠人家钱了,那大家都得负责还呀,不能你推我我推你的。

比如老张和老李一起合伙,结果欠钱了老张想耍赖,那能行嘛!
还有合伙企业的财产,这可是大家的共同财富。

这就好比一家人的积蓄,得共同爱护和管理。

不能有人偷偷摸摸地把钱拿走,那多不地道呀!瞅见没,这就是合伙企业财产的重要性。

接着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想象一下,要是没有个规矩,那不乱了套啦!得有人负责管理呀。

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执行。

这就跟一个公司有领导管理一样,得有人拿主意呀。

最后说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嘿呀,挣了钱怎么分,亏了钱怎么承担,这可得早早说好。

不能挣钱了都抢,亏钱了都跑,那可不行!就好比大家一起种的果子,得公平分配呀。

总之,合伙企业这里面的学问可多了去了。

咱可得好好整明白,不然到时候出问题了可就麻烦啦!我觉得合伙企业的这些知识点真的很重要啊,大家一定要认真学,这样在实际中遇到问题才不会抓瞎呀!。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A.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D.合伙人临时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答疑编号5677030308]『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约定→一致同意(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

如果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则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的职责的。

【例题·单选题】(2009年)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答疑编号5677030309]『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1)选项A: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选项C: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选项D: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0讲_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第三人关系、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0讲_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与第三人关系、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考题1·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6年)【答案】×【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题2·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答案】C【解析】(1)选项A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C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点6】普通合伙人入伙与退伙(★★★)(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判断题、2018年单选题)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约定→一致同意)(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1·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入伙约定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一是不与法律相抵触,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分析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特征设立、事务管理、解散债务清偿(二)合伙企业设立、事务执行(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四)入伙与退伙(五)有限合伙特殊规定本章预计分值10分左右;关注合伙企业考“主观题”。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资格);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事务管理:可以自己,可以委托他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10项)。

5.★解散后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考点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人事务处理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 【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第二单元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关链接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有(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答案】CD【解析】(1)选项AB: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D: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企业的债务清偿(1)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01.06)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01.06)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01.06)知识点预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无论合伙企业内部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中级经济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名称
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协议
应当载明事项: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出资形式
(六)入伙与退伙
入伙
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程序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权利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业风险防范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考点3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责任形式
责任承担
(1)有限+无限责任: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赔偿。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关“紫荆关”——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01讲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战略分析】雄关万道,紫荆必争,正所谓“汉家锁钥惟玄塞,隘地旌旗见紫荆”。

一如本章,作为企业组织法的收官章节,讲述的是“梁山好汉”的故事,难度较公司法低,学习中通过“人→事→责”的思考路径,以“两类合伙人”为主线对比理解更加容易掌握。

2024年本关守军将开赴“主观题”战场,综合题必有其一席之地,亦可能在一套试卷中考核简答题,守军占比预计为11%~14%之间。

本关主将“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看似凶猛,实则有勇无谋,只要考生略花心思,本关必将成为突破口。

2024年本关无实质性变动。

【最近3年题型题量】【说明】2022年、2023年第三批次因题目收集不完整,此处不予统计;2023年第三批次本章考核了一道简答题。

攻城略地章节框架第一部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老侯提示】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举例】【老侯提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举例】【老侯提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第02讲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第二部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详解守将一、合伙企业的设立(★★)(2018年多选题;2019年判断题;2020年单选题;2021年多选题;2022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2023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一)合伙人1.合伙人的组成2.合伙人的身份(二)书面协议1.100%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约定→100%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以上相互协作、共同承担合伙事业风险和责任、共同分享合伙利润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地位、合伙协议、责任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内容。

下面将就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介绍。

一、法律地位我国的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设立的,其法律地位是由法律规定而得出的。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合伙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享有与法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如投资、合同、诉讼等。

同时,合伙企业也必须承担合伙事业的风险和责任。

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重要依据,是对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和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合伙协议的内容包括合伙事业的名称、出资形式、比例、财产份额、组织形式、管理方式、盈亏分配等。

除法律规定外,合伙协议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约定内容。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书,应该注重其具体的起草过程,以免后期出现纠纷。

三、责任制度合伙企业的责任制度是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一。

合伙企业的一般责任制度为无限责任制,在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时,个人财产可以被追溯到合伙事业的财产;同时,合伙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限责任制度。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比例的债务,不承担超过其出资份额的债务。

四、财产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是合伙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出资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

根据实际情况,合伙企业可根据协议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并约定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财务管理方面,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时记录合伙事业的收支情况和资产状况,确保财务安全。

在投资方面,合伙企业应当做好周详的投资计划,并遵循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五、税务制度税务制度是合伙企业管理和运营中关键的一环,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税收计算、税务报告等方面。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注意的原则。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注意的原则。

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注意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平等待遇、公正处理。

2. 诚信原则:合伙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做出欺诈、误导、隐瞒事实等不诚信的行为。

3. 合法合规原则: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合伙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

4. 合理原则: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当合理地考虑双方的利益,不得做出过度优惠、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决策。

5. 保密原则: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合伙企业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并遵守机密协议,确保第三人的信息安全。

6. 共赢原则:合伙企业在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应尽可能实现共赢,通过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理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1)合伙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分期,无限额(其出资形式能够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能够用劳务出资)4.普通合伙企业理应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理应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

(2)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外有效,对内赔偿3.财产份额的转让:★4.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属于权利质押)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所以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V161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第39讲_合伙企业决策与执行、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V161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第39讲_合伙企业决策与执行、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执行权限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模式■执行模式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执行模式B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模式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C)执行模式C 聘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模式产生: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外聘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内责任】外聘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2)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外责任】外聘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行为限制(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关联交易(相对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在执行权上⇒完全适用平均主义【知识导航】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对外与对内)(1)对外连带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部合伙人中任意一人或数人清偿(对象不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总结:不得抵销,不得代位,不得接管债务抵销的原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历年真题·改编】(2016年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错【历年真题·改编】(2011年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