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等六所院校开展人才培
辽宁省教育厅郑重提醒认清官方宣传,谨防“虚假大学”
为民21离2021年高考还有5个月,家长和考生对报考哪所大学高度关注,骗子们又开始蠢蠢欲动,改头换面,炮制一批新的“虚假大学”。
近年来,经教育、公安、网信部门联合打击,绝大多数以诈骗为目的的“虚假大学”已难以继续招摇撞骗,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每年高考前后,社会上都会冒出来一些不具备招生资格、没有办学资质的“虚假大学”,以各种虚假宣传进行招生。
早在2018年,《人民日报》就曝光了全国392所“野鸡大学”名单,其中冒充注册地在辽宁的有7所。
“虚假大学”是地地道道的“三无产品”,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通常采用与正规高等院校容易混淆的名称,以混淆视听的方式招收学生,滥发文凭。
“虚假大学”所涉及的欺骗既有假学校,也有假学历。
省教育厅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及考生家长,认清官方宣传,不相信任何“托关系可破格”“认花钱可降分”“认识人走捷径”“低分上名校”的虚假骗局,保持清醒头脑,认准正规大学,谨防被“虚假大学”所骗。
如何才能轻松地识别“虚假大学”?请记住这4招儿:查官网官微具有高考招生资格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均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教育”发布,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登录官网(网址/jyb_xxgk/s5743/s5744/202007/t20200709_470937.html)或在官微“微言教育”(微信号:jybxwb)“高校名单”栏目进行查询核实。
查代码每一所经教育部备案的高校都有高校报考代码与专业代码,在各省(区、市)填报志愿系统中均可查询。
“虚假大学”因未有办学资质而无招生代码,查不到代码的学校都是“虚假大学”。
看分数高考成绩是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
任何声称可以不看分数,交钱即上的学校,都是在招摇撞骗。
平常心高考无捷径,只有放平心态,理性认识,不相信所谓的高考捷径,那么“虚假大学”也就无所遁形。
省教育厅提醒,高考成绩是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
阳光高考下无任何捷径可言,考生及家长必须放平心态,理性认识,谨防上当受骗。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12•【字号】辽教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辽教办发〔2014〕5号)省内各普通高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辽宁省高等学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31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初<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与<辽宁省高等学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85号)精神,截止到2014年1月2日,省内各高等学校基本完成了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入库、补全、核实,以及与高等学校事业统计报表数据衔接等工作,现已进入系统数据日常更新维护管理阶段。
为了使该系统在全省教育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本着激励先进的原则,现将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统计结果通报如下。
一、教职工信息入库、补全及与事业统计的衔接情况1.有16所高校全部完成本校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入库、补全、核实,以及与高等学校事业统计报表数据衔接工作,分别是:辽宁医学院、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商贸职业学院、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大连软件职业学院、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对以上学校按时完成教职工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提出表扬。
2.完成本校教职工基本信息入库,并与事业统计报表中教职工总数基本一致的学校有95所,占全省高校总数的88.0%。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辽教办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117号)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高职院校:根据《辽宁职业教育强省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全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适应职业教育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的迫切需要,组织职业院校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提高教师的产业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为目标,提升教师专业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培训对象全省职业院校的青年骨干教师参与本次培训活动。
中职教师要求为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35岁以下的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高职教师要求为学校骨干教师。
名额分配(见附件1)三、培训内容采取“师带徒”模式,通过现场观摩、技能训练、专题讲解、交流研讨等形式实施,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增进对企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了解,并结合企业实践改进实践教学。
四、培训组织与管理本次培训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项目实施的统筹管理。
经推荐、遴选,确定了机械加工制造等8个基地为全省职业院校青年教师顶岗培训基地(见附件2),并确定省内部分职业院校为本次培训的承办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职院校负责遴选参训教师;承办学校负责参训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参训教师要严格遵守企业规定和本次活动的各项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辽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发展规划(2011-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按照《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自2006年省政府颁布实施《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扎实推进科普工作,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5年来,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科普工作机制,完善科普设施、丰富科普资源、加强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全面实现了“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到2010年,我省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3.8%,高于全国3.27%的平均水平。
但是,仍存在不容忽视的差距与问题,全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科普工作理念与工作方式有待创新,科普资源整合力度不够,公益性科普事业投入不足,社会化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总之,我省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尚不能满足辽宁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的需要。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教办[2016]9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16〕95号)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根据《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通知》(教高厅函〔2016〕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由各高校推荐的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二、推荐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3.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4. 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三、推荐名额及要求承担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创业项目选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高校每校可推荐不超过9名优秀导师;其他本科高校每校可推荐不超过5名优秀导师。
每所高校所推荐的优秀导师中高校教师一般不超过30%。
各高校应遵循“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四、遴选程序我厅将在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厅长办公会审议基础上,确定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名单,并择优推荐100名导师作为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人选。
最让人后悔的10所中国大学
最让人后悔的10所中国大学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图片来源:资料图)1、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名字听着很吓人吧,一不小心就让人联想到了大名鼎鼎的“中青政”,但其实只是一所专科学校而已,不道为什么要取个这种混淆视听的名字。
比较两所院校: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是北京市惟一的一所以培养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人才为主的市属普通高等文科院校,隶属于北京市教委和团市委,办学层次为高职高专。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是在中央团校基础上于1985年12月成立的,是共青团中央所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学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成立后,与中央团校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和共青团干部培训的双重职能。
校长由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兼任,冯文彬、胡耀邦、韩英、王兆国、胡锦涛、宋德福、李克强、周强、胡春华、陆昊先后任校长。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图片来源:资料图)2、北京工商大学北京人都知道,这其实是一所不怎么样的学校。
但偏偏校名取得不错,又是“北京”又是“工商”,结果成了每年分数线最高的一般本科学校之一(有一年在某省竟然创下了近630分最低录取线的夸张纪录)。
幸好被教育部黄牌警告了一下,可以让人对其提高点警惕。
北京工商大学创办于1950年,是一所有着近60年历史的高等学府,党和国家领导人程子华、姚依林等同志曾先后兼任学校前身校长。
学校于1999年6月由北京轻工业学院与北京商学院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所以名为北京工商大学。
原北京轻工业学院先后隶属于轻工业部和中国轻工总会;原北京商学院先后隶属于商业部和国内贸易部;原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隶属于机械工业部。
北京工商大学现为中央与北京市共建,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多学科综合性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校园风景(图片来源:资料图)3、中国海洋大学重点大学中较差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工资在山东省排14位(远不如上一所好的非重点大学),除了海洋水产专业牛,其他专业相当一般,但是分数超高,被誉为中国性价比超低的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新校区也是主校区--崂山校区(千万不要以为在风景如画的崂山风景区,相差十万八千里)在青岛郊区的郊区,可能是中国最荒凉的大学了。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开放办学加强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开放办学加强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06•【字号】辽教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开放办学加强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21〕59号省内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全省职业教育大会工作部署,全面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开放办学,加强校际、校所、校地、校企合作,服务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在深入推进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辽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实行开门开放办学,校际合作和资源共享取得重要突破,联合培养、教师交流、产教融合、资源共享、国际交流等工作全面推进,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特色优势,通过校际、校所、校地、校企合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形成区域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联动发展的新局面,使辽宁成为东北地区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到2022年,建设30个左右职业教育协作体,200门左右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00个左右学徒制示范专业。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联合培养1.推进专业协作体建设。
围绕“一圈一带两区”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按照整合协同、开放共享的要求,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协作体,形成以强扶弱、以老带新、共建共享、整体提升的专业协作机制,促进职业教育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省属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辽人社[2016]5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
(辽人社〔2016〕59号)
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6〕8号)要求,省人社厅按照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查自评和省厅抽检复查的方式,对省属43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度检查评估,现将检查评估情况通报如下:
一、合格单位
辽宁慧缘职业培训学校等36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见附件),年检材料齐全,办学规范,年检评估为合格,可继续依法办学。
二、限期整改单位
辽宁创美技能职业培训学校等6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见附件)存在未参加年检、缺年检材料。
办学不规范等问题,年检评估为整改单位。
现要求这些学校停止招生,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时间截止到5月30日。
经检查评估,整改合格则可继续依法办学,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将直接予以撤销办学资质,收回《民办学。
辽宁这4所野鸡大学假的不得了(全国210所野鸡大学全名单)
辽宁这4所野鸡大学假的不得了(全国210所野鸡大学全名单)假大学啥特点?校名高大上多以中国、城市冠名从全国假大学名单来看,这些高校的名头都比较大,多以“北京”、“中国”冠名。
例如“中国邮电大学”、“中国科技管理学院”、“中国民航学院”、“北京医科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等等。
辽宁省上榜的虚假大学,几乎都以“辽宁”和“沈阳”冠名,乍一听貌似正规。
干扰性强与本地高校名称相似这些虚假大学的名称有一定迷惑性,其中不少与名校“撞名”。
例如,“首都经济贸易管理学院”是榜上有名的虚假大学,它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校名十分相似,而首都经贸大学是北京市重点高校,观察不细的家长和考生容易混淆。
辽宁省的虚假大学也有类似情况,例如,“沈阳工程管理学院”乍一看容易与沈阳工程学院相混淆;“辽宁轻工职工大学”与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相似度高。
地址查不到电话不存在昨日,记者对辽宁虚假4所大学进行调查,除了“沈阳盛京大学”以外,其他三家学校的官网不能正常点击,但在网上还能查找到该校的招生简章和相关信息。
进入“沈阳盛京大学”官网,校址信息只显示:沈阳市铁西区,再无详细地址,官网没有显示院校联系电话。
从网上转载的招生信息来看,沈阳工程管理学院、沈阳信息管理学院的校址也相当模糊,只写明“辽宁省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大学城”,而在沈北大学城内,学生们都表示从未听说过这所大学。
拨打院校的联系电话,被告知“号码错误。
”“沈阳盛京大学”网站标注的备案号“辽ICP备06003212号”及网站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均未能查询到。
假大学咋辨别?查官方正规名单对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网站每年都会公布正规高校名单,如果稍加对照,就会发现这些虚假大学并不在其中。
同时,如果多加留意,会发现不少虚假大学的院校介绍存在严重的吹嘘成分,例如,“沈阳工程管理学院”的招生信息中说,该校现有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信息工程博士点,学院的科研项目获得了多项国家级大奖,但该校并不在教育部正规名单中,相关学术成果更是无任何公开材料可以佐证。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信息平台”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2]4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信息平台”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42号)各有关高校:根据《提升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方案》(辽教发[2011]190号)精神,为加强“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建设管理,及时反映立项学科建设成效,交流学科建设信息与经验,不断提升重点学科建设水平,我厅决定建立“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平台”是为介绍“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基本情况、报告阶段建设进展信息、加强建设管理的网上工作平台,也是各有关高校、同行和社会公众了解“特色学科建设工程”建设进展与成效的窗口。
二、“信息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1.学科简介立项学科的历史沿革、研究方向与特色、知名学者及学术队伍情况、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础条件等方面的学科情况介绍。
2.学科带头人简介立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个人简介与图片。
3.动态信息立项学科在人才引进与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有关信息即时报送)。
4.阶段进展报告立项学科在人才引进与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基础条件建设等方面一段时期内所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成绩。
5.学科代表性图片集中体现近3年来学科优势特色的代表性图片及文字说明。
三、“信息平台”的管理1.省教育厅在辽宁教育信息网设立“信息平台”专栏,由厅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2.各有关高校须按照信息平台建设内容,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并切实做好本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核,确保提交材料的内容符。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辽教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81号)省内高等学校: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管理办法》(辽教发〔2011〕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1.按《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规定执行。
2.第二层次人才通过结题的,可申报第一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已获辽宁省高等学校第一层次人才支持计划的,不再申报。
3.同一人选,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不兼报。
4.优秀人才不得兼报本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和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正在承担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任务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名额1.“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每校限报名额:本科高校2人,高职高专院校1人。
近五年有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的,可从中遴选并增报1人。
通过结题的第二层次人才,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2.“高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第二层次)每校限报名额:本科高校6人,高职高专院校2人。
近五年有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的,可从中遴选并增报2人。
2007年以来有教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地方高校,每入选1人可增报1人。
每个地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高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地方高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可增报1人。
三、资助标准1.省教育厅资助“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标准:理工农医类为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为5万元。
省教育厅资助“高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第二层次)标准:理工农医类为6万元;人文社科类为3万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2003—2007年)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服务,为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3]40号),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教育发展振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职业教育是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发展振兴职业教育是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客观需要。
为此,我省发展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是:(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振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主线,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人才培养总量倍增,优秀人才倍增,以及优秀教育资源倍增,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1•【字号】辽人社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以及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为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申办主体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可以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公办技工院校。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可以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技工院校。
3.联合办学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申办主体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办条件申办技工院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普通技工学校需达到《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需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2)、技师学院需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附件3)。
行政审批程序(一)筹设审批1.申请受理。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举办者需向辽宁省政务服务窗口(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提交筹设申请及筹设审批书面材料,或者在网上申请(https:///),到辽宁省政务服务窗口递交筹设审批书面材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对缺少材料的举办者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受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等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等关于开展第六批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辽人社[2011]8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六批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1]8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绥中县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百千万人才工程”在培育和造就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建立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布局科学、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和《辽宁省选拔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方案》(辽人发[1996]47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科协等部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对象和名额(一)选拔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辽单位)。
(二)选拔对象:在全省工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选拔重点是主持或从事的项目能够推动我省支柱和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在我省重要学术、技术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已入选人员不再重复申报同一层次人选的评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2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5.08【实施日期】2008.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快技工院校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技工院校的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技工院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培养(一)调整技工院校布局,扩大办学规模。
各市要根据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对技工院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学校培训规模,提高办学层次。
对连续3年不招生的技工院校原则上予以撤销;对在校生达不到500人的技工院校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使在校生均达到1500人以上。
要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兼并联合、增加投入、抓大扶强等形式,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示范性技工院校。
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技工院校要予以重点扶持,使之成为当地职业培训的龙头。
各行业举办的技工院校要打破行业之间的界限,进行合并和重组,扩大办学规模,实现资源共享。
对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为社会培养实用人才。
(二)科学设置专业,提高办学水平。
各技工院校要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灵活调整专业设置,增加传统专业科技含量,注重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
每个技工院校都要拥有若干个适应经济发展、办学成果突出的示范专业。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3.05
•【字号】辽教办发[2014]30号
•【施行日期】201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4]30号)
辽宁大学、沈阳理工大学、沈阳工业大学: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的通知》(教高厅[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表》,切实做好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工作,并按填表说明要求,务必于3月10日之前将材料以挂号信形式邮寄至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情况调查的通知(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辽宁省召开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研讨会
辽宁省召开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研讨会佚名
【期刊名称】《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评估工作精神,进一步做好辽宁省高职评估
的准备工作,理解掌握评估方案标准、要点,辽宁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价事务所于5月11日在辽阳召开了“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研讨会”。
会议由辽阳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来自全省39所独立设置高职院校的校领导、负责评估工作有关人员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教育厅高教处孙华林处长、杨为
群副处长,辽阳市教育局韩春润局长,辽宁教育研究院董新伟副院长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杨为群主持。
【总页数】1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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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学会联合召开的 "高校内部决策模式改革和教学科研组织创新研讨会" 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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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布《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布《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辽人社发[2010]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30【实施日期】2010.03.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修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布《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市、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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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等六所院校开
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4]7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等六所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4〕78号)
各相关高职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省教育厅将于2014年10月-12月组织专家对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等六所院校进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依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中的指标体系,结合《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
见》(教职成〔2011〕12号)及《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
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实施评估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引导高职院校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和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