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六线控制规定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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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津滨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3〕23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深化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滨海新区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健康发展,解决滨海新区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需求,构建滨海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体系,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限定价格、定制户型,面向滨海新区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以定单方式建设、销售的政策性住房。

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服务特定区域。

滨海新区政府根据各区域定单需求,按需定产,统筹安排建设。

第三条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是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各管委会和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环保市容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教育局、卫生局、监察局、审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并监督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定单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供地和建设等相关问题。

城市道路项目路面结构统一规定

城市道路项目路面结构统一规定

滨海新区大交通体系项目路面结构统一规定一、滨海新区大交通体系项目分类为了便于研究和统一滨海新区大交通体系项目的路面结构,根据交通特点对滨海新区大交通体系项目分为以下几类典型路面结构:1、集疏港主通道:如集疏港公路二期中段、南段等。

2、集疏港通道:如海滨大道北段二期、海滨大道南段二期、天津大道等。

3、以货运为主的客货混行干道:如西中环、西中环北延线、海景大道南延线、中央大道南延线等。

4、以客运为主的客货混行干道:如津汉快速路、塘汉快速路等。

5、禁止货车通行的客运干道:如中央大道等。

二、车行道路面结构(一)集疏港主通道(路面结构1)1、主线路面结构(路面结构1-1)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7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10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普通沥青,GTM 方法设计)+18cm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 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石灰粉煤灰土,总厚86cm。

2、辅道路面结构(路面结构1-2)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7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8cm沥青碎石(ATB-25,GTM方法设计)+18cm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石灰粉煤灰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石灰粉煤灰土,总厚74cm。

(二)集疏港通道(路面结构2)1、主线路面结构(路面结构2-1)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7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10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GTM方法设计)+18cm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20cm石灰粉煤灰土,总厚78cm。

2、辅道路面结构(路面结构2-2)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C,改性沥青,GTM方法设计)+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F,GTM方法设计)+8cm沥青碎石(ATB-25,GTM方法设计)+18cm水泥稳定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石灰粉煤灰碎石(振动法设计)+18cm石灰粉煤灰土,总厚72cm。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旅游区规划审批、海域使用、土地管理、开发建设等事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旅游区规划审批、海域使用、土地管理、开发建设等事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旅游区规划审批、海域使用、土地管理、开发建设等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1
•【字号】津滨政发〔2010〕28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旅游区规划审批、海域使用、土地管理、开发建设等事宜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0〕28 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
《天津滨海旅游区分区规划(2009-2020年)》已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查,《规划》四至范围为:东至渤海-2.5米等深线、西至中央大道和汉北路、南至永定新河北治导线、北至津汉快速路和汉蔡路。

目前,新区政府正在对滨海旅游区管理职能权限进行研究,为保证旅游区开发建设工作统一有序,在未授权旅游区管理职能未到位前,凡涉及到旅游区内项目的规划审批、海域使用、土地管理、开发建设等事宜,须征得滨海旅游区管委会的书面意见后再行审批;对已批准的项目,请向滨海旅游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批复文件、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等前期资料。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津滨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1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服务质量强国战略,按照《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的,突出高标准、高效益、高品质,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发力全方位质量提升,促进全面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工业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发展,建成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建筑产业现代化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津滨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能源及能源工业,发展规划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滨海新区能源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十一五”期间,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

2010年完成生产总值5030.1亿元,五年年均增长22.5%;全区煤炭、天然气、油品等能源供需基本保持稳定,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0%,节能减排完成全市下达指标。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家对滨海新区定位,即建设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的关键时期。

加快能源发展、加强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构建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能源体系,是新区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重要工作和艰巨任务。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基期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十一五”滨海新区能源发展基本情况(一)“十一五”能源生产和消费现状2010年,滨海新区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521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2554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14.4%。

其中,原油产量3333万吨,占一次能源生产量的93.5%;天然气产量34.4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生产量的6.5%。

2010年,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3940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1815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13.2%,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61.6%,能源消费增长低于生产总值增长9.3个百分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津滨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加快构建滨海新区“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核心,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形成“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区、“一基地三区”建设核心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基本建成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滨政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7年2月17日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期限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年到2020年。

(二)规划依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3]4号)《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滨海新区落实<<>安全天津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规划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创建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和伤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统筹兼顾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推动核心区和南北“两翼”、港口与城市、功能区与街镇协同发展,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源头防范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注重本质安全,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和保障能力建设,把安全生产贯穿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规法字〔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0〕199号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中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规范滨海新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保障城市设计有效实施,提高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城市设计规范化、法定化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设计导则,是指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审查通过的城市设计为依据,与土地细分导则相适应,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形态品质,对规划地块提出的强制性和指导性控制要求。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设计导则的审批。

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第五条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规划经费。

第六条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景观体系设计导则。

对重点地区提出整体和局部景观控制要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65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化全区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从严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出行和第十三届全运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举全区之力、汇全区之智,以坚定的信心、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作风和超常规的管理措施,大力开展为期3年的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区道路安全畅通。

具体目标为:2017年底前,全区重要迎宾线、重点道路的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科技管理设施齐全有效,国省道和核心区主干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全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较整治前下降20%以上。

2018年底前,全区道路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科技管理设施基本齐全有效,全区主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秩序规范有序,全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较整治前下降30%以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5月7日滨海新区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服务创新和职能转变,加强和优化便民服务,实现为民服务便利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智慧滨海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天津市滨海新区网格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格中心”)是滨海新区区委直属的事业单位,对滨海便民服务响应系统中的市便民专线、66898890热线、滨海掌上行APP等渠道反映的诉求、发现的问题、汇聚的民声,统一进入网格中心(便民服务响应系统)进行分拔、转办、反馈、回访、评价、考核、监督。

第三条便民服务响应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深情为民、接诉即办、倾心服务,将受理的事项、处置的问题一件一件办成、一项一项办好。

第四条便民服务响应工作坚持及时转办、归口办理、联动处置、限时办结、考核评价的原则。

由网格中心集中处置工单,实行及时响应、催办督办、反馈回访的闭环管理工作流程,力争做到按时办结率、评价回访率、群众满意率三个100%。

第五条各开发区、职能部门、街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是滨海便民服务响应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滨海便民服务响应系统接收事项或问题的具体承办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津滨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1日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改造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内涵,多渠道、多途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双城”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及生活品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全面加快建设美丽“滨城”。

二、工作任务(一)工作范围及计划本次老旧小区改造主要针对新区范围内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结合实际,通过实施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津滨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2017年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2017年滨海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2017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第十三届全运会顺利举办为主题主线,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工作模式,注重共治、共建、共享,从严从实从细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全区重要迎宾线、重点道路的基础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科技管理设施齐全有效,国省道和核心区主干道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全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20%以上。

二、工作重点(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入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滨海新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的落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每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和部署重点交通安全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津滨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满足经开区经济发展和街道社会管理双叠加的实际需求,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市、区相关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区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城市生机和活力,奋力开创建设繁荣宜居智慧的现代化海滨城市崭新局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归属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1.立足实际,统筹谋划。

行政区划布局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要统筹兼顾到街道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现状。

本次部分街道区划界线调整方案特别是新的区划界线的确定,遵循和依据泰达街(即经开区东区)与原中心商务区建成区实现一体化发展的原则。

2.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依法办事是在行政区划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的步骤进行,调整实施方案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由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工作合法有效。

3.优化资源,提升效能。

积极适应当前滨海新区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及时解决和有效防止经济社会事务不方便管、没人管或者漏管失管等盲点问题。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津滨政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76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有关部门指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

按其所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性质及监管行业(领域)危险性程度高低,分为三类:一类,区公安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市容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区消防支队、交警塘沽支队、交警汉沽支队、交警大港支队。

二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国资委、区文广电局、区工商局、区气象局。

三类,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各管委会及一、二类区有关部门采用评分考核方式,依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三类区有关部门采用综合考评方式,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参加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津滨政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滨海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全覆盖”等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是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街镇为基础网格结构,实施纵向分级负责、横向分工监管相结合,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借助多级网格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报告与反馈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三条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设内容包含划分监管网格、确定各级监管网格监管主体、梳理各级监管网格监管对象、对各级监管网格进行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各级监管网格监管运行保障等。

第四条各功能区、各委局、各街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推进、试点先行、持续改进”的原则,逐步构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权责明晰、履职到位、监管有力、协调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正文关于转发区建设交通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建设交通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7月11日下午,开发区第九大街跨新北路桥梁面板因超载大货车违规逆行发生倾斜后,高丽书记、立峰书记、升华副市长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

为迅速贯彻市、区领导指示精神,加大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力度,决定自2011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在新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治理目标(一)吸取事故教训,形成严打态势,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提高桥梁安全等级,对新区范围内桥梁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实施维修加固,保障桥梁安全;(三)完善治超设施,在新区重要道路、桥梁节点,设置限行设施、检查站点和录像监控,形成联防联控格局;(四)加强源头源尾治理,对新区范围内的港口、货场、大型物流企业等单位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设立24小时监控,严控超限超载车辆出入;(五)规范市场秩序,严控车辆改装行为,对违规私改车辆的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六)建立联动治超机制,构建指挥有力、运转协调的组织系统,加大联合治超力度,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运输现象。

二、组织保障成立滨海新区集中整治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

区长宗国英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区长蔡云鹏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区建设交通局局长王国良、区公安局副局长屈雅明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文广电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各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4-9《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

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塘沽海洋高新区输电线路线下建房等8件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塘沽海洋高新区输电线路线下建房等8件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塘沽海洋高新区输电线路线下建房等8件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对塘沽海洋高新区输电线路线下建房等8件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7月18日市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和7月19日区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7月2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有关工作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塘沽海洋高新区输电线路线下建房等8件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全力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全区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挑战,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

属地管委会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责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重大隐患进行梳理研究,逐件制定整改方案,逐件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形成整治合力。

对隐患责任单位拖延或拒不整改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

二、本次挂牌督办的8件重大隐患必须在 9 月底前全部整改销案。

对以后新发现的重大隐患,各管委会要以管委会名义每半月实施1次挂牌督办。

对党的“十八大”召开前确实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党的“十八大”期间要坚决予以关停,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不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销案的重大隐患,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严密盯守,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各管委会要及时系统总结挂牌督办工作中,在强化组织领导、政务督查、任务分解、多方促改、跟踪复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的重大隐患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防控体系,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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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滨海新区绿线控制要求
6.1.绿线界定
本要求所称“绿线”指联系滨海新区绿地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带形绿化和区域性绿地、生态廊道、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界线。

6.2.控制内容
针对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一、二级河道、其它需要保护的水面以及滨海新区城区和产业功能区内部不同等级、功能的道路,提出相应的后退红线和蓝线的具体规定,作为规划绿线控制线;并明确区域性绿地、生态廊道、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界线。

6.3.控制要求
6.3.1.滨海新区内铁路两侧绿线控制
6.3.1.1.滨海新区内通过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以铁路控制用地界线为基准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

6.3.1.2.国铁正线以铁路控制用地界线为基准线,两侧各后退18米为规划绿线。

6.3.1.3.铁路进场线、到发线、专用线以铁路控制用地界线为基准线,两侧各后退15米为规划绿线。

6.3.2.滨海新区内轨道绿线控制
6.3.2.1.滨海新区内轨道控制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轨道绿线。

同时,还应满足环保法规方面的要求。

6.3.3.滨海新区内通过的公路绿线控制
参照天津市规划局2001年1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城乡公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滨海新区内通过的公路绿线控制如下(其中,公路穿越规划滨海新区城区和各产业功能区段红线两侧后退距离参照中心城区有关规定):
6.3.3.1.滨海新区内通过的高速公路红线两侧各后退100米为绿化控制线。

6.3.4.滨海新区内立交桥周围绿线控制
6.3.4.1.互通式立交以立交起坡点对应的立交桥红线为基准线,两侧各后退50米为规划绿线。

6.3.4.2.分离式立交按对应道路两侧的绿线要求,规划立交绿化控制线。

6.3.5.滨海新区内河流两侧及其它需要保护的水面周围绿线控制
6.3.5.1.一级河道控制线两侧各后退50米为规划绿线。

6.3.5.2.二河道控制线两侧各后退35米为规划绿线。

6.3.5.3其它需要保护的水面,以蓝线为基准,后退5-10米为规划绿线。

6.3.6.规划滨海新区道路绿线控制
6.3.6.1.滨海新区内通过的区间快速路红线两侧各后退50米;其穿越规划滨海新区汉沽城区、大港城区和各产业功能区段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其穿越规划滨海新区塘沽城区在内环以内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内环与中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中环与外
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30米为规划绿线。

6.3.6.2.滨海新区内通过的区间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50米;其穿越规划滨海新区汉沽城区、大港城区和各产业功能区段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其穿越规划滨海新区塘沽城区在内环以内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内环与中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中环与外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30米为规划绿线;
6.3.6.3.滨海新区塘沽城区
快速路内环以内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内环与中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中环与外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30米为规划绿线;主干道内环以内红线两侧各后退5米,内环与中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中环与外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内环以内红线两侧各后退3米,内环与中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5米,中环与外环之间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

6.3.6.4.滨海新区汉沽城区、大港城区
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

6.3.6.5.滨海新区先进制造产业区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西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海河下游石油钢管和优质钢材深加工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3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

6.3.6.6.滨海新区临空产业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

6.3.6.
7.滨海高新技术园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

6.3.6.8.滨海新区临港产业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

6.3.6.9.滨海新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10为规划绿线;支路两侧可不规划绿线。

6.3.6.10.滨海化工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3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

6.3.6.11.滨海新区海港物流区的主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30米为规划绿线;次干道红线两侧各后退20米为规划绿线;支路红线两侧各后退10米为规划绿线。

6.3.6.12.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的规划绿线控制参照塘沽城区道路绿线控制要求执行。

6.3.6.13.对于滨海新区城区和各产业功能区内的重要景观道路可适当增加到50米宽道路绿化控制线。

6.3.
7.区域性绿地绿线控制
6.3.
7.1.区域绿地
包括承接七里海湿地保护区的区域绿地、北大港古泻湖湿地保护区区域绿地,其绿线控制范围参照《滨海新区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6.3.
7.2.生态廊道
包括茶金公路东侧城市大型绿廊、唐津高速沿线城市大型绿廊、海滨大道沿线城市大型绿廊、海河两岸城市大型绿廊、海岸带生态廊道,其绿线控制范围参照《滨海新区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6.3.
7.3.森林公园
包括官港森林公园、开发区森林公园、塘沽森林公园,其绿线控制范围参照《滨海新区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6.3.
7.4.湿地公园
主要指营城湖湿地公园,其绿线控制范围参照《滨海新区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6.3.
7.5.自然保护区
包括由沙井子、钱圈水库组成的北大港湿地保护区和由东丽湖、黄港一库、黄港二库、北塘水库、宁车沽水库组成的水库湿地保护区集群,其绿线控制范围参照《滨海新区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6.3.8.城市绿地绿线控制
6.3.8.1.城市公园
城市公园建设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有关规定。

6.3.8.2.社区公园
社区公园是指为市民提供户外休憩、娱乐、运动、观赏等活动空间,其面积应大于500平方米。

6.3.8.3.防护绿地
沿海滨大道防护林带:控制绿线宽度100米。

卫生防护林带: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少于50米;城市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300-800米宽的卫生防护林带。

6.3.9.对于特殊行业在满足绿化控制线规定外,还应遵循不同行业规范规定和环保要求。

以上绿线规划要求一经批准,将作为城市绿地严格控制,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附则
8.1.本要求主要依据为现行相关规划和规定,今后这些规划和规定如若调整,本规定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也要相应调整。

8.2.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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