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卫生厅医疗传染病监督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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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疾病防控工作亮点

2013年疾病防控工作亮点

2013年医院疾病防控工作亮点2013年我院疾控工作在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及疾控中心的领导下,以遵守法律法规、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为重点,努力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不断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具体工作有如下几大项:加强疾病防控工作管理,促进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运行1、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管理,定期督导,着力提高传染病全员防控意识,经统计,全年共开展了专题培训4次。

2、督查与指导相结合,促进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每周对病区、门急诊、检验科、放射科等进行工作督查,重点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督导,并提供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与整改。

有力地保证了科室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3、根据省、市卫生厅、局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重点抓好结核病、艾滋病、免疫规划、季节性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为主题的防控工作。

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工作1、为进一步提高疫情报告工作质量,科室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工作流程,加强了网络直报管理。

对门诊传染病登记本、疫情登记本和检查异常值登记本,实行审核签名制度及异常值送达签收制度。

2、每周定期对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等进行疫情病例报告查漏。

对每张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及时网络直报。

认真填写各类月报表,每月对数据进行分析通报,并及时报送疾控部门。

加大传染病宣传力度,加强重点传染病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疾病防控能力1.做到科学防控,切实落实各项重点措施。

为提高医务人员科学防控能力,根据传染病防控形势的不断变化,结合传染病宣传日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经统计,全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结核病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知识的专题培训共3次,参加人员约200余人。

2、为提高医务、检验人员、疫情报告员的诊断水平及报告的准确性,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长沙市疾控中心、雨花区疾控中心、湘雅医院主办的院外培训,经统计,全年共参加院外培训4次。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页脚内容1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卫监督秘[2013]611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611号)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和依法执业工作,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2013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督秘〔2013〕169号)的要求,我厅将于2013年 10月下旬开始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依法执业和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省立医院、省立医院南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立儿童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等21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检查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内容1.传染病疫情报告。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传染病报告登记内容、时限、名称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传染病疫情控制。

检查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对本单位内被污染物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监督检查记录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监督检查记录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记录第页共页当事人:检查机关:xx市卫生局检查时间:201 年月日时分至201 年月日时分检查地点:克拉玛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行政执法证号:卫生J )(行政执法证号:卫生J )向当事人(职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一、传染病防治管理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一)是否设立专门预防保健机构:(二)是否专人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负责(专职)人员:院长□科主任□干事□医师□护士□(三)疫情报告制度(下列制度可以合并):1、有无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有无传染病报告制度3、有无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4、有无传染病防治培训记录5、有无传染病报告登记自查制度6、有无自查工作记录7、有无门诊日志使用管理制度8、有无门诊日志使用管理检查记录9、有无违反规定的处理制度10、有无人员处理的记录(四)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1、是否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了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时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方式为:网络直报系统是否畅通(开机检查):2、有无传染病报告登记本(查门诊日志登记,查出10例法定传染病病例后与报告登记记录核对)传染病报告抽查情况: 符合例缺例传染病报告符合时限要求(针对疾控机构也查10例)符合例缺例克拉玛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记录(续页)第页共页3、传染病报告登记项目是否完整情况(查登记记录):缺项:姓名性别年龄发病时间初诊时间地址确诊时间报告时间报告人(五)是否实行传染病病例首诊负责:(六)有无传染病病例转诊记录(查门诊日志登记或病历、处方等原始记录):二、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制度执行(一)机构与制度建设1、是否建立医院感染防控机构:2、是否指定专人专职兼职负责医院感染工作:姓名:职务:电话:3、是否建立医院感染培训、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开展全院院感培训:4、是否定期开展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记录:5、医院内部是否开展重点科室消毒效果监测:消毒效果自行监测方式:委托开展自行开展消毒效果自行监测物品及监测频次:自测频次内镜空气、物表手消毒液灭菌物品透析液紫外线消毒级灭菌级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每天每月每季6、是否建立医院消毒效果监测档案:7、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是否按规定索证:8、是否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9、是否建立抗生素使用管理制度:(二)重点科室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被监督单位当事人签名:监督员签名:时间:克拉玛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记录(续页)第页共页1、腹泻病门诊(1)腹泻病门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缺少: 诊疗室观察室专用厕所空气消毒装置医护人员更衣室专用通道防护用品明显标识专(兼)职医、护、检验人员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工作规则、隔离消毒制度(2)腹泻病门诊日志是否登记完整:缺少: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就诊日期发病日期主要症状体征初诊印象检验结果治疗方法儿童应有家长姓名(3)针对腹泻患者是否做到逢泻必检、逢疑必报:腹泻病门诊有无日常消毒的记录(2次/日,查当年开诊的记录):使用的消毒药剂为:2、发热门诊(1)发热门诊设置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缺少: 独立区域引导标识明显标识通风设施空气消毒装置医护人员更衣室备用诊室防护用品和就诊须知(2)发热门诊日志登记是否完整:缺少: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发病时间就诊日期流行病史主要症状体温记录检验检查结果初步诊断治疗方案(3)发热门诊日常消毒有无空气消毒的记录(2次/日,查当年开诊的记录):使用的消毒药剂为:有无地面消毒的记录(2次/日,查当年开诊的记录):使用的消毒药剂为:3、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1)布局是否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2)使用中的皮肤消毒液(碘酒、酒精等)是否密闭:更换频次:容器更换频次:容器是否灭菌:(3)空气消毒:消毒方法:消毒设施:消毒记录:(4)地面消毒: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记录:克拉玛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记录(续页)第页共页(5)有无过期消毒药品:(6)病房是否按规定时间进行消毒:是否对消毒时间进行记录:(7)是否有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8)医疗废物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9)非交统一处置的是否对被体液污染部分进行浸泡消毒:(10)输液瓶是否标注病员及用药信息:(11)护士输液时,是否做到压脉带、输液网兜一人用一更换一消毒:(12)抽查护士洗手消毒是否正确:(13)是否保持治疗室清洁卫生:被监督单位当事人签名:监督员签名:时间:xx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场所等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加工过程中卫生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2.药品监管检查: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3.医疗机构卫生检查: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设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4.医疗器械监管检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5.疫苗监管检查:对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疫苗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6.环境卫生检查:对公共场所、居民区等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安全、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7.职业卫生检查: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情况。

8.卫生应急管理检查:对各类卫生应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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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

(二)综合评价。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

评价原则为: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

各地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二、工作开展范围工作开展按照“全覆盖”和“分步走”的原则进行。

全覆盖是指工作开展全覆盖,即各地均要按计划、按要求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分步走是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步逐年增加综合评价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

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逐年增加,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5%、10%、15%以上,争取到2023年达到30%以上。

三、职责分工我委监督处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围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防治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卫生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卫生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卫生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卫生监督检查是对卫生相关单位和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

以下是卫生监督检查的要点及判定原则:一、卫生监督检查的要点:1.环境卫生:检查单位或场所的整体环境卫生情况,包括室内外的清洁程度、垃圾处理、消毒措施等。

2.食品安全:检查食品的来源、贮存、加工和销售环节,包括食材的新鲜程度、食品加工条件、食品保存措施等。

3.水质卫生:检查水源、供水设施以及供水管网的卫生情况,包括水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水质监测、卫生设施维护等。

4.空气质量:检查室内空气质量,包括通风情况、污染物浓度、室内装修材料等。

5.卫生设施:检查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包括厕所、洗手间、清洁工具等的数量和质量。

6.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或场所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灭火器的放置、电线绝缘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等。

7.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员工的身体健康证明、食品操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等。

二、卫生监督检查的判定原则:1.符合标准:单位或场所在各项卫生要点上都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一般不合格:单位或场所在部分卫生要点上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但不影响正常运营。

3.不合格:单位或场所在一项或多项卫生要点上存在严重违规情况,如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差等,需要立即整改。

4.制止使用:如果发现严重违规或存在危害生命安全的情况,监督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使用该单位或场所。

5.处罚:对于违规情况严重的单位或场所,监督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卫生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单位和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风险。

通过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能够确保公众享受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三)依据。
部门规章(14部) 1.消毒管理办法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5.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 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三)依据。
法律(1部):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7部):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⑥艾滋病防治条例 ⑦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14年以前
目前
监督内容有5大项 (依据原卫生部 2010年印发的《传 染病防治日常卫生 监督工作规范》)
监督内容增加预防 接种、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监督(依据新修 订的《传染病防治 卫生监督工作规 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四)内容。 1.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2.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3.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5.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
检查方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 (一)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 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 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 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 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 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而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则是确保传染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手段。

以下将详细阐述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的首要目标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通过监督检查,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2、依法监督: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进行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科学规范: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标准,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公开公正:监督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对所有监督对象一视同仁,保证公正公平。

二、监督范围与对象传染病卫生监督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监督其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2、学校和托幼机构重点监督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如晨检、因病缺勤追踪、通风消毒、健康教育等,以及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3、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理发店、游泳馆等,监督其通风换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

4、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监督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处理、水质检测等,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5、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消毒产品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标签说明书等,保障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监督内容与方法1、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1)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检查疫情报告的流程是否规范,包括诊断、登记、报告等环节。

(3)核实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漏报、谎报、迟报等情况。

(完整版)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完整版)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内容:(一)依法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三)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该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工作资料.(二)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查阅设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的文件。

(三)现场检查感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的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的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现场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

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消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内容:(一)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doc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doc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所依法加大了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为了保障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所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召开了整治会议,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二、重点监督,严格检查此次共检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机构**家。

其中二级医院**家,妇幼保健机构**家,疾病控制机构**家,乡镇卫生院**家,其他医疗机构**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件,下达罚款**万元.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预防接种管理:我市共设有预防接种点154个(其中社区服务站13个,各乡场镇卫生院、卫生室131个),接种人员为护士、乡村医生等人,并经市疾控中心培训后上岗,无专门的上岗证;我市接种的疫苗都是由市疾控中心统一下发到各乡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然后由村卫生室及社区服务站的人员进行接种,疫苗的分发都进行了记录。

2、疫情报告:所有被检查的医疗单位都设置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有26家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采用网络直报形式,其它非网报单位疫情报告渠道通畅。

一、二级医院和1家妇幼保健单位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职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建立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市疾病控制中心积极开展对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的技术指导,传染病信息资料归档保存完善,有疫情报告、咨询专用电话。

大部分村卫生室缺乏传染病报告意识,存在门诊日志项目登记不全现象。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一、概述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是指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提供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的详细内容和方法,以便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督工作。

二、卫生监督的目标1.提供及时准确的传染病监测数据,包括病例报告、死亡率、传染源监测等。

2.评估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监督传染病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措施的落实。

4.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传染病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三、卫生监督的内容1.传染病监测与报告- 监测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包括发病率、死亡率等指标。

- 及时报告疫情数据,确保信息畅通、准确。

- 组织传染病病例的申报、登记和汇总。

2.传染源监测与管理- 监测传染源的情况,包括动物、环境等。

- 对患者和携带者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其不成为传染源。

- 建立传染源的管理制度,包括筛查、隔离和治疗等措施。

3.卫生检查与评估- 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

- 检查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

- 针对检查结果,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情况。

4.卫生宣传与教育- 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

- 制作宣传教育材料,如海报、手册等。

- 举办培训和讲座,提高专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四、卫生监督的方法1.数据监测与分析- 收集和整理传染病相关数据,包括疫情报告、传染源监测数据等。

- 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

- 将数据结果上报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2.现场检查与抽样- 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商店等。

- 进行卫生抽样检测,检查相关设施的卫生状况。

-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3.风险评估与预警- 对传染病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疫情发展趋势。

- 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和相关机构做好防护准备。

-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中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中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督工作预案(试行) 4、江苏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保障卫生监督工作
预案(试行)
2003年5月5日苏卫监所[2003]36号
《关于印发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 督工作预案的通知》
附3个方案: 1、重点场所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检查
方案 2、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3、非典型肺炎疫点(区)处理卫生监督工
省卫生厅2003年5月7日苏卫监[2003]37号
《关于下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重大
活动保障卫生监督预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 1、江苏省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突发事件(故)处理
卫生监督工作预案(试行) 2、江苏省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督
工作预案(试行) 3、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故)处理卫生监
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中的 职责、内容和要求
2003. 9. 29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SARS:
群防群控 群专结合、以专为主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工作职责和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 月6日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1994年9月3日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施行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2003年6月11日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护三个环节的监督。 ·各级医疗机构与CDC疫情报告的衔接:责任报
告人报告的时间、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以最快通 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疾病控制机构。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2.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医源性疾患的报告)2.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卫疾控发(1995)第20号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卫生部卫疾控发(1996)第5号决定将肺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2.1.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1)组织拟订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2)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3)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1.3工作要求2.1.3.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时限和程序的监督,以避免漏报、谎报、迟报、瞒报。

2.1.3.2疫情报告检查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2.1.3.3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诊疗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并进行核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疫情报告人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1.3.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时间、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区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监督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及消毒管理监督检查表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及消毒管理监督检查表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及消毒管理监督检查表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检查内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1.是否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 )2.是否明确传染病防治责任人。

( )是否建立疫情报告制度/报告卡。

( ) 3.4.疫情报告网络直报是否通畅。

( )5.是否有门诊工作日志制度/门诊病人登记本。

( )6.有无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 )7.治疗室内是否配备必要的手卫生设备。

( )医疗废物是否按照规定分类收集。

( ) 8.9.医疗废物是否毁形、浸泡消毒处理。

( )10.医疗废物登记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

( )) 11.待用无菌物品、无菌敷料是否注明灭菌日期。

(12.医疗废物的盛放是否使用专用的包装物及容器。

( )) 13.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暂存点)是否符合规定。

(14.暂存的医疗废物是否超过2天。

( )消毒管理卫生监督1.是否建立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 )2.是否参加消毒技术与消毒知识的培训。

( )3.对消毒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否索证。

(查索证资料)( )4.对消毒产品是否验收(查验收资料)。

( )5.消毒产品存放条件是否规范。

(查存放地点)( )6.对空气、物表、工作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液是否按规定开展监测。

( )7.开展压力蒸气灭菌消毒后的产品是否标识消毒时间。

( )8.是否有消毒药物,消毒药物是否过期。

( )9.是否按规范配置消毒药物。

( )10.是否定期更换消毒液( )是否有消毒记录( )11.是否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有无紫外线消毒登记本( )陪同检查人: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某医院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案

某医院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案

某医院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案【案情介绍】2013年12月12日,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某医院2011年7月至2013年上半年非法收治结核病患者。

某市卫生监督所立即成立的调查小组,赴某医院调查了2011年7月份至2013年7月份的所有患者住院病例共3198份,从中筛选出600例肺炎(广义)病例。

于12月18日,通过某市结核医院两名专家的协助调查,在这600例肺炎(广义)病例中,进一步筛选出2份确诊为肺结核的病例,5份疑似肺结核病例。

经初步审查,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2012年12月20日)、某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7份(2份确诊、5份疑似)、病志调查筛选过程照片 10张、7份病例名单为证。

某医院在明知收治的患者中有新发的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而未履行疫情报告义务,未进行转诊,其行为违反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的规定,某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1.多业务科室协调配合,借助结核病医院专家力量展开系统调查。

2013年12月12日经某市卫生监督所领导主持协调稽查科、传染病科、医疗市场科和法规科共同讨论研究查办这起举报案件,先期制定调查方案、成立案件调查小组。

在查看病志3198本,筛选出600例诊断(病例首页注明)为肺炎(广义)的病历后,邀请某市结核医院两名资深结核病专家参与对某医院的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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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办医政发〔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综合介入诊疗 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医疗质量管理 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综 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 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临 床应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 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2013年医疗、传染病执法检查要点
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母婴保健计划生育 二、传染病控制、医院感染
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技术及计划生育
服务技术管理
1、机构资质
重点检查分院、医院设置社区服务站资质情况 如果是分院,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显示 有第二个执业地点或者单独办理《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 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 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 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 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 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 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 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 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 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 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 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四级)



3.三级项目。 头面部: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不良文饰修复术 乳房及躯干: 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 4.四级项目。 (1)头面部: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 形术 (2)乳房、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腹壁成形术
如果是和外来公司进行合作成立分院,按照有管
法律理解,应该单独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否则有出借以来哦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嫌疑。
2、诊疗科目管理 重点抽查下列科室:医疗美容、重症医 学科、健康体检科、性病科等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 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 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 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 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 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 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 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四级)


2.二级项目。 (1)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 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 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 (2)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 (3)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 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 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 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 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 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
理规范的通知 ( 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7年7月,我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 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满足农村地区心血管疾病诊疗需求,提高心 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可及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心血管疾病介 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 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 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重新评估,严格掌握标 准,将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考核评估, 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3、专项技术管理
检查重点:介入治疗、健康体检、自体细胞 治疗技术、妇科内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基因扩增、血液透析等
介入治疗管理
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
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 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7号)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 理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 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 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 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 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 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 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四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 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隆颏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 (2)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 (3)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 (4)其他: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 超过面部1/4) 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 术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皮肤扩张器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 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神经血管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 织制定了《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 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临床应 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外周血管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 织制定了《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 开展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 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及时将取得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 诊疗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 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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