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部分内容整理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3、法律的渊源。
60页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15、入伙的责任。
64页16、退伙的种类。
65页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第二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9、公司的住所。
76页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一、概述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民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分支,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要约、接受、合同目的、合同形式等要素。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情况。
3. 合同的履行:履行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
三、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的手续与程序。
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4.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利润分配等。
四、金融法1. 银行法: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监管措施等。
2. 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
3.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
4. 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置、债务重组等。
五、国际经济法1. WTO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贸易法:跨国公司的投资、国际贸易合同等。
3.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规则、税务协定等。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2. 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3.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七、劳动法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计算。
3. 劳动关系的处理与调解。
4. 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八、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等。
2.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保护等。
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获取、保护等。
九、税法1. 税收政策与税制。
2. 税收征收与管理。
3. 纳税义务与纳税申报。
十、竞争法1. 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的规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多个分支的内容,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全面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
近三年法考试题经济法及答案
近三年法考试题经济法及答案经济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涵盖了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近三年法考试题经济法部分的样题及答案,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用以下哪种方式出资?A. 货币B. 实物C. 知识产权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2. 合同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A.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反垄断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集中D. 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答案:A、B、D2. 经济法中,以下哪些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原则答案:A、C、D三、简答题1. 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住所。
2. 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答案: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甲公司决定解除合同。
请分析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答案:根据合同法,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乙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甲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解除合同后,甲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1)要求乙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根据合同条款,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3)如果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甲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以下是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考试目的与要求本部分主要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考试范围与内容1. 经济法基础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2. 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制度;3. 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收优惠等相关内容;4. 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内容;5. 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相关内容;6. 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银行业务、证券市场、保险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7.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的基本概念、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监督等相关内容;8.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形式与答题要求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生需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为2小时,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为根据题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答问题,并准确书写答案。
四、考试难度与评价标准难度系数根据考生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而定。
评价标准包括考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五、注意事项1. 考生应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反,将按照考场规则进行处理;2. 考生应提前了解考场位置,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者将无法参加考试;3. 考生应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证件不齐者将无法参加考试。
以上是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考生可根据大纲进行备考,争取取得好成绩。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考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这涉及到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涵盖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领域,旨在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稳定发展。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处理国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保障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强调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率。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在必要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但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界限。
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经济公平原则包括机会公平、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等,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经济活动。
三、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和登记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公司的变更与解散清算等。
2. 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违约救济等。
3. 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的概念、种类和特征,证券发行和交易,证券的转让和结算,证券市场的监管等。
4. 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解除,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处理,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等。
5. 票据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的产生和转让,票据的支付和追索,以及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等。
6. 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的概念、种类和特征,证券发行和交易,证券的转让和结算,证券市场的监管等。
7. 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企业的设立和登记,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企业的变更与解散清算等。
8.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与解散清算等。
9.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合伙企业的变更与解散清算等。
10.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等。
以上是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重点掌握各知识点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实务应用,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来提高综合运用能力。
2024年度-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16
税收法律制度
01
税法概述
包括税收的概念、特征、作用等 。
02
税种法律制度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 税等税种的法律制度。
03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制度
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制 度。
17
金融法律制度
银行法律制度
包括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 制度。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 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 则;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 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 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生育 保险制度等。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运营和管理,社会保险 基金的监督。
20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法概述
社会救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4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 经济法 内容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法律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等。
2. 宪法和行政法: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程序等。
3. 民法:包括物权、债权、家庭法、继承法、侵权法等。
4. 刑法:包括犯罪的构成、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5. 商法和经济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6.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7.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8. 国际私法: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等。
9. 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包括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程序等。
以上内容只是经济法科目的一部分,具体考试内容还需以当年的考试大纲为准。
法考经济法知识点
2024法考经济法知识点2024年法考经济法知识点梳理随着2024年法考的临近,考生们对于经济法的知识点梳理和备考策略越来越关注。
经济法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涉及面广,知识点繁多,因此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本文将根据历年法考经济法的命题趋势和规律,对2024年法考经济法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宏观经济法1、市场竞争秩序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于反垄断法,需要理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2、投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
对于公司法,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终止事由;对于证券法,需要掌握证券发行、交易和上市的相关规定;对于破产法,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定。
3、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掌握税法基本原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了解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责任。
4、金融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需要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责;对于商业银行法,需要掌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制度;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要了解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
二、微观经济法1、产业政策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相关规定。
2、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权属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
3、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森林法等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了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旳理解】怎样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旳要素, 重点是怎样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旳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十分广泛, 包括: 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毕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送100台电视机旳协议, 由此形成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旳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旳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送协议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旳电视机, 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旳运送行为。
举例阐明。
例如: 甲、乙企业签订了一种100万元旳买卖协议, 协议标旳为机器设备。
在买卖协议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甲企业应当在5月1日前交货, 乙企业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旳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旳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一般状况下, 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 【有关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怎样理解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 是一定期期旳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旳体现。
所有权旳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所有权旳客体是财产, 所有权旳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旳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旳义务。
所有权旳权能有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旳理解】阳光与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经济法考试资料
经济法考试资料题型:单选、多选、简答、论述、案例各占20分第一章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宏观调控关系(2)微观规制关系(3)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2)内容(3)客体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1)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5、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6、《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7、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驶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章1、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不符合我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的是(D)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D有投资人申报的不低于限额的出资2、张某是一鲁菜馆普通合伙人之一。
因生意很兴隆,张某便和妻子在附近又开了一家鲁菜馆,主要由其妻照管。
张某经常将客人介绍到自家的鲁菜馆去,并骗客人说两家是连锁店。
依《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张某是否可以这样做?(B)A 可以这样做 B不可以这样做C经多数合伙人同意可以这样做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这样做3、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D)A 个人合伙 B普通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企业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4、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张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世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A该损失应由张某一个人承担 B其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张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后,张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3:2:1,现甲、乙欲退伙,丙、丁未就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
经济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使消费者产生误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等内容作可能使人产生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3.依法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就保障了消费者在发生损害后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失赔偿。
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
5.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6.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7.公司——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8.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9.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0.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简答题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一,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但是它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主体不同。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1.个人独资企业担当何种责任?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利机构是什么?答:最大的权利机构董事会。
3.合同效力体现,有效,可变更, 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
给例子(推断合同效力)P1334.合同可变更, 可撤销的种类:因重大误会,显失公允,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给例子选择属哪一种)P135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如何设立,出资多少钱等(案例)P496.产品质量法什么是产品缺陷赔偿责任,什么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各担当什么责任?答:产品缺陷陪产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用户, 消费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对受害人依法担当的一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瑕疵,违反了其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所应担当责任。
各担当责任P1617.股票的分类,按什么分,分什么?P236答:依据股票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依据股东权利的不同,股票可分为一般股和优先股。
依据认购, 买卖股票的货币种类不同,可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
此外,股票还可以分为面额股及无面额股;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绩优股及垃圾股等。
8.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是爱护什么的,适用的条件(什么适应此法)?答:消费者为生活须要购买, 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爱护。
农民购买的种子, 化肥也受本法爱护。
9.背书前后责任担当责任方法。
P26510.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答: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P24311.外观设计专利的爱护范围应当依据什么确定(B)A.说明书B.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C . 实物模型或样品D . 说明书加图片或照片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13.推断抗辩有哪几种形式?P138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023中级经济法考试内容
2023中级经济法考试内容
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
2.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包括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分类、权利义务等。
3.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制度,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法律事实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承担方式等。
5.经济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包括经济法法律行为的定义、分类、效力等。
6.经济法的代理制度,包括代理的概念、种类、代理权的行使和终止等。
7.经济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
8.经济法的权利救济制度,包括权利救济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
9.经济法的法律解释制度,包括法律解释的概念、种类、原则等。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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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复杂程度不同。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该分类是对多数人之债,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其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其中,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对内对外的效力方面不同,按份之债通常只有外部效力,而连带之债除了外部效力外,还会产生内部效力。
⑨担保的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三)公司法
①组织机构的性质: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机构),经理(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赤炎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关于合同的保全(73条代位权、74条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人除国家机构、学校等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保证方式:一般保(甲→乙)连带保(甲→多人,由甲选择金额对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按照连带保证处理)。3.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4.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否则六个月,可中止,中断约定时间为主合同的届满期限。】【1.不可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山等集体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的设备,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2.抵押合同必须抵押登记。3.抵押物的转移:事先告知获得同意,先偿清债务】【1.质权人→出质人,种类: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从交付之日起生效,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专利权证,商标权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股票,基金,应收账款】【只有加工,运输,保管合同可以置留】【定金为担保行,具有惩罚性,罚则: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未履行部分的),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未履行部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总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定金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
⑧要约邀请的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6.主债和从债
该分类是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地位不同为标准。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该债能否独立存在。
②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⑦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就明示予以拒绝,此时要约提前失去约束力。比如,甲1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月10日以前答复。乙拒绝的通知书于8月1日到达甲,此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消灭)的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三个既不相同又有联系的概念。关系是法律规范是确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二)合同法
①合同法使用的范围: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劳动法。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点睛:“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没有过除斥期间,但对方当事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点睛:“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的请求权”,如公司请求经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请求权。
4.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选择一种履行的债。其中,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为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为选择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的标的是否须经选择和能否发生履行不能等情况不同。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能自动延伸。具体来说,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如果要约采用书面方式,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
②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⑤关于合同的宗旨(多选):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⑥五十二条,无效合同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甲与乙于2008年1月1日订立合同,2009年5月1日甲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若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要求法院直接判原告甲败诉,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为:具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请求权。该案例中甲于2009年5月1日得知当初订立该合同时受到乙的欺诈,那么在2010年5月1日前申请撤销合同就都没有超过规定期间,所以甲于2010年2月1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乙向法院主张甲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