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本测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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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案件赔偿范围与标准

法律援助的案件赔偿范围与标准

法律援助的案件赔偿范围与标准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协助方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将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然而,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赔偿范围与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与困惑。

一、案件赔偿范围的界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赔偿。

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对于当事人因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这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其他因案件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案件导致当事人产生的心理伤害所需进行的赔偿。

这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困扰以及其他因案件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失。

3. 其他合理费用赔偿其他合理费用赔偿是对于案件中当事人因法律援助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这包括律师费用、鉴定费用、证人费用以及其他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案件赔偿标准的确定在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社会公平等。

1. 案件性质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有着不同的要求。

例如,人身损害案件需要更多关注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而经济纠纷案件则需要更多关注财产损失。

2. 损失程度案件中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程度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损失的大小与严重程度,赔偿金额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

3. 社会公平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的因素。

这意味着赔偿标准应该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并在维护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三、案件赔偿标准的具体操作为了使法律援助案件的赔偿标准更为明确与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操作方法:1. 设立明确的赔偿档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赔偿档案,明确各种类型案件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并提供相关指导方针,确保赔偿操作的公正性与统一性。

2. 加强案件评估与调查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应加强评估与调查工作,确保对当事人的损失与费用支出有清晰的了解,从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关于填报补充统计表的通知(1)

关于填报补充统计表的通知(1)

关于填报补充统计表的通知
各区(市)县法律援助科(中心):
为配合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提纲》,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设计制作了《补充统计表》,各地要认真填写补充统计表。

请于3月1日(周一)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补充统计表。

联系人:钟显平
电话:86260793,86267237
电邮: cdszxp@
附:补充统计表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补充统计表
1.法律援助案件成本费用与办案补贴标准、律师收费标准的比较(单位:元)
2.2010年各类资金保障办案整体情况
3.2011年业务经费需求测算(单位:元)
4.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情况。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深司[2002]110号•【施行日期】1997.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9日深司[2002]11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深圳市司法局1997年10月7日深司[1997]147号)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水平,本着“义务为主,适当补贴”的原则,特制定“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并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查批准并直接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一)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二)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三)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3000元;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心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1、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宗400—600元;2、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宗300—400元;3、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宗600—800元;)第四条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

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办法(3篇)

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分配。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分配制度,完善案件分配流程,提高案件分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案件分类与评估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分为以下类别:(一)刑事辩护案件;(二)民事案件;(三)行政案件;(四)劳动争议案件;(五)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性质;(二)案件难度;(三)案件影响;(四)案件争议焦点;(五)受援人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评估结果,对案件进行分类,为案件分配提供依据。

第三章案件分配原则第八条案件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地域就近原则。

优先分配给受援人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专业对口原则。

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分配给相应的律师。

(三)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效率优先原则。

提高案件分配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

第四章案件分配程序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案件分配程序,具体如下:(一)案件接收。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案件评估。

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确定案件类别和分配依据。

(三)律师选择。

根据案件分配原则和律师专业特长,从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中选择承办律师。

(四)分配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对分配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分配方案。

(五)通知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将分配结果通知受援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案件分配监督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案件分配工作的监督,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3篇)

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具体内容,旨在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二、阅卷手续的适用范围1.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必须按照本手续进行阅卷。

2. 阅卷手续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1)民事法律援助案件;(2)行政法律援助案件;(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阅卷手续的基本要求1. 阅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2. 阅卷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案件秘密。

3. 阅卷人员应当认真、细致地阅读案件材料,确保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有全面、准确的认识。

4. 阅卷人员应当做好阅卷记录,对案件材料中的关键信息、疑问等进行标注。

四、阅卷手续的具体步骤1. 收取案件材料(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2)审查通过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援人出具《法律援助通知书》,并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3)受援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等。

2. 阅卷(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收到受援人提供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阅卷。

(2)阅卷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仔细阅读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

(3)对于案件材料中存在的疑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沟通,核实相关情况。

3. 记录(1)阅卷人员应当做好阅卷记录,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

(2)对于案件材料中的关键信息、疑问等,工作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标注。

4. 归档(1)阅卷完成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2)归档时,应当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准确、规范。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值班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办案经费支出,县级不低于60%。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入卷,与案件补贴挂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办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承办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行[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号201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财政部、司法部于2009年制定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4号)。

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5年以来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优化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55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第四条项目资助案件范围包括:(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四)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法律援助服务成本效益分析协议范本

法律援助服务成本效益分析协议范本

法律援助服务成本效益分析协议范本甲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乙方因特定法律事务需要法律援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效益分析达成如下协议:1. 服务内容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a. 法律咨询;b. 成本效益分析;c. 法律文书撰写;d.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服务。

2. 成本效益分析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案件信息,进行详细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法律服务的潜在成本;b. 预期的法律效益;c. 可能的风险与收益;d. 推荐的法律行动方案。

3. 服务费用双方同意,甲方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计算:a. 固定咨询费;b. 成本效益分析报告费;c. 按小时计费的法律服务费;d.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费用。

4. 付款方式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天内支付预付款项,剩余费用根据服务进度分期支付。

5. 保密条款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案件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 服务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____个月,或至双方协商一致的终止条件达成。

7.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 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调研

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调研
证 处 、基层 法 律服 务和 司法鉴 定等 法律服 务 人 员全 面开展 各 项 法律援 助 业务 ,法律 援 助 工
作取 得 了长足 的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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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理 论 和现 实 依 据 ,2 0 1 2 年 以来 , 省 财 政 厅 政 法 处 和 省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相 关 人 员共 同 赴 太 原 、大 同 、临 汾 、 长治 、
2 6 0 —4 0 0 冗 ,经 济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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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不 低 于 l 5 ( ) 冗;: : 在 小地 市 跨 具 办 理 的案 件 每 案补 助 5 0 0 … 8 0 ( ) .
定 . 法 律 援 助 人 员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按 照 以下 标 准 支 付 办 案 成 本 : 一
刑 二审} p 】 事法 律援助案 件的办 案成 乍 补贴标准卿定 为 】 5 0 0 一 2 0 0 0 冗 。《 管 砰 办法, 和此刑 审 案什 贴标 准 的 制 定下 发 ,埘推动令 省法律援 助 I 作 的迅速 眨腱发摊 rm 要作用
( 四 ) 大 同天 镇 县
为切实掌握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情况及实际成本支 需要,我们专门选
红 本 县 区 内 办 理 的 案 件 每 案 补 助
我宵法 律援助办 案补贴标 准 ( 死

山西财税2 0 1 3 年第 9 期
燕 、 .
专 题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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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二审案件 除外 ) 自2 0 0 4年颁布一直 沿 用至今 ,已难 以适应 经济社 会发展 的现实需求 和 承办人 员实际 支付 的办 案成本费用 。

法律援案件质量评估细则(3篇)

法律援案件质量评估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连续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1. 受援人资格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3.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案件办理1. 法律援助律师的选派是否符合规定;2. 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3. 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 案件办理的时效性;5.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沟通协调;6. 案件办理的结果是否符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档案管理1. 案件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是否符合规定;2. 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3. 案件档案的保密性。

四、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1. 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和效果;2. 法律援助培训的参与率和满意度;3. 法律援助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评估方法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采取以下方法:一、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档案;二、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汇报;三、调查受援人的满意度;四、组织专家评审;五、抽查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援助工作;二、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三、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估程序第八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程序如下:一、初评1. 法律援助机构对已结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整改意见对案件进行整改。

二、复评1. 法律援助机构对整改后的案件进行复查,对仍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通报;2. 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复查意见对案件进行再次整改。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本测算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本测算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本测算(一)刑事案件成本测算1、在五家渠垦区范围内办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车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500元(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得阅卷,所以无阅卷费用)。

办理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600元。

办理一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600元。

在五家渠垦区范围内内无刑事案件二审案子。

2、在五家渠垦区范围外办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车费200元,住宿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700元(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得阅卷,所以无阅卷费用)。

办理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住宿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办理一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住宿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办理二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住宿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二)民事、行政案件成本测算1、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内一审阶段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700元。

五家渠垦区范围内内无二审阶段民事、行政案件。

2、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外一审阶段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住宿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900元。

办理二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住宿费1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3篇)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不高、办理效率低下等。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1)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2)案件调查取证不充分。

部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未能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胜诉率。

(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部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2.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低下(1)律师资源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律师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2)案件流转环节繁琐。

从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到办理,各个环节存在繁琐的手续,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3)沟通协调不畅。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当事人等各方沟通协调不畅,影响案件办理进度。

三、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1)提高律师准入门槛。

对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应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其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2)加强律师培训。

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建立激励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法律援助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2. 完善案件调查取证机制(1)强化律师责任。

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

(2)加强部门协作。

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3)引入技术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案件调查取证效率。

3. 优化案件办理程序(1)简化案件受理手续。

简化案件受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法律援助案件整改报告(3篇)

法律援助案件整改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近期,我单位对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整改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广泛开展,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办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律师责任心不强等。

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我单位决定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面整改。

二、整改措施1.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审查(1)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加强对案件类型的审查。

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合适的法律援助律师,确保案件办理的专业性。

2.规范案件办理流程(1)明确案件办理时限。

对每个案件制定详细的办理计划,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加强案件沟通。

律师与申请人、法院、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办理顺利进行。

3.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1)加强律师业务培训。

定期组织律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建立案件回访制度。

对已办结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强化责任追究(1)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不按规定办理案件、服务质量低下的律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三、整改效果1.案件办理质量明显提高。

通过加强案件审查、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案件办理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2.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通过加强律师业务培训,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3.责任追究力度加大。

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效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审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法律援助的成本与效益

法律援助的成本与效益

法律援助的成本与效益在当今社会,法律援助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法律援助项目的成本与效益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的成本和效益,并分析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法律援助的成本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是需要一定经费的。

首先,法律援助组织需要支付律师的服务费用。

并且,随着案件的增多和复杂性的提高,律师的工作量也逐渐增加,加大了法律援助项目的经济负担。

其次,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用于案件的调查、研究和诉讼等环节,这也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

此外,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尽管法律援助的成本较高,但是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特别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法律援助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析法律援助的效益。

二、法律援助的效益1. 保障公民权益法律援助可以帮助那些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弱势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程序中,公民具有平等的讼权,然而由于经济、教育等因素的限制,有些人无法有效行使其讼权。

通过法律援助,这部分人群可以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法律救济,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的保障。

2. 促进社会稳定法律援助的实施可以杜绝一些社会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和争议,能够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援助能够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过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证明司法系统关注和尊重每个公民的权益。

这样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维护司法的威信和权威。

4. 节约司法资源适当开展法律援助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解决的矛盾,可以避免将其无谓地升级为司法纠纷。

这样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为司法系统提供了更多处理复杂案件的时间和精力。

5. 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援助的费用与收入限制

法律援助的费用与收入限制

法律援助的费用与收入限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可能无力负担法律援助的费用,这就需要对法律援助的费用进行限制。

同时,为了保证法律援助资源的分配公平合理,有必要对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的收入做出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的费用以及收入限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的费用法律援助的费用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产生的成本。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援助费用应该以公益为导向,合理合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律师的劳动价值和社会贡献的回报。

1. 法律援助费用的决定因素决定法律援助费用的因素有多个方面,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当事人所处的经济状况以及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们的费用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2. 法律援助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国家的规定,法律援助费用主要由三种方式支付:政府财政出资、当事人自费和当事人部分负担。

政府财政出资主要用于贫困群体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当事人自费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律师,并自行承担法律援助费用;当事人部分负担则是指在政府财政出资的基础上,需由当事人按照一定比例补贴。

二、收入限制为了保证法律援助资源的分配公平合理,有必要对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的收入做出一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如果没有收入限制,富人也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将导致法律援助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使法律援助无法真正惠及弱势群体。

1. 收入限制的目的和原则收入限制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援助资源的优先满足那些确实无力负担法律援助费用的人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其原则是公平、透明、可操作性强,能够真正反映被援助人的经济状况。

2. 收入限制的标准收入限制的标准是制定收入限制政策的重要依据。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一般包括个人收入、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等因素。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青政办[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9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办案成本逐年增长。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经费保障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各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从2007年起,分三年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标准,并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级2007年提高到0.10元/人,2008年提高到0.15元/人,2009年提高到0.20元/人;州、地、市级三年分别提高到0.20元/人、0.25元/人、0.30元/人;县级分别提高到0.20元/人、0.25元/人、0.30元/人。

二、适当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将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贫困人口”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农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牧民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

凡低于(含本数)此标准的,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三、适当调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一)异地办案:在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基础上,跨县办案每案增加200-600元,跨州办案每案增加300-2000元,跨省办案每案增加600-5000元;办理本地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助标准,仍执行青政办〔2003〕174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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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本测算
(一)刑事案件成本测算
1、在五家渠垦区范围内办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3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车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700元(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得阅卷,所以无阅卷费用)。

办理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3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办理一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3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在五家渠垦区范围内内无刑事案件二审案子。

2、在五家渠垦区范围外办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400元(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得阅卷,所以无阅卷费用)。

办理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500元。

办理一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500元。

办理二审阶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500元。

(二)民事、行政案件成本测算
1、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内一审阶段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3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300元,餐费100元,合计1000元。

五家渠垦区范围内内无二审阶段民事、行政案件。

2、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外一审阶段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60元。

办理二审阶
段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600元。

(三)仲裁案件成本测算
1、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内仲裁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2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300元,餐费100元,合计900元。

2、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外仲裁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阅卷费用1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600元。

(四)调解案件成本测算
1、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内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3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100元,车费300元,餐费100元,合计800元。

2、办理五家渠垦区范围外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案件需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00元,会见当事人费用200元,车费400元,住宿费200元,餐费100元,合计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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