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课件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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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工商银行昆明分行将一批美元送到美国让美国银行 鉴定真伪,为此支付鉴定费10万美元。如何处理?
分析:美国银行收到的所得10万美元属于劳务所得, 但该劳务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劳务所得按发生地 来确定,因此,该项所得虽然由中国企业支付,但 在中国不发生纳税义务,中国不行使税收管辖权(不 予征税),不适用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换言之,不需 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于5个工 作日内为工商银行出具《税务证明》,填写相关栏目。
3.只有签过协定才能适用本办法,未签定协定的一 律要征税,不存在审批或备案的说法。
税收协定的作用
税收协定作为我国所得税法国际方面的核心部分, 如果说国内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协调政府与纳税人的 关系,那么税收协定则主要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 税收关系,换言之,就是协调税收管辖权,对一项 所得约定由哪个国家来行使征税权,以减轻纳税人 负担,避免双重征税。
审批时间要求
1.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 工作日。--《办法》第十六条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州、市 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受理企业申请Biblioteka Baidu审批流程和文书流转时间 在省局未统一规定前由各州、市局自定。
审批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
特别提醒
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不适用 《办法》。换言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国 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不需要行政审批或备 案,应按专门的规定办理。
特别提醒
并非所有非居民在中国发生了纳税义务都需 要审批或备案:
1.按25%税率征税的,不需要备案或审批! 2.按10%税率扣缴的,不需要备案或审批!
“走出去企业”到没有签定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其 税收风险增大。
没有协定保护,就按国内所得税法进行征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
标准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七条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 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 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7.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标准二:税收协定有关条款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教学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各条款以及审批类与备案类事项 的异同讲解,使国际税收岗位的同志系统了 解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以及后续管理的全 流程,从而达到提升基层税务机关从事该项 工作的同志在实践中正确处理纳税人协定诉 求的能力。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举例说明
一家缅甸玉石加工企业派员工入境到德宏州 为国内A企业的玉石提供雕刻服务,时间5天, 收取雕刻费1万元。如何处理?
分析:雕刻费属于劳务所得,劳务所得按发 生地来确定,因此,雕刻费属于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但是中国与缅甸没有签定税收 协定,不存在享受协定待遇问题,即便只来5 天也要征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和个人填报);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
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
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 受时间。 ---《办法》第九条
提问: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了吗?
1.赵薇去美国好莱坞影视基地学习; 2.微软中国办事处卖掉其在北京的房子; 3.伦敦索思比拍卖行拍卖齐白石的画; 4.红塔集团赴英国考察莫林斯烟草公司; 5.中国足协邀请英国曼联球队来中国表演; 6.美国好莱坞授权王府井电影院播放阿凡达 请问外方收钱是否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
需行政审批事项的共同点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其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协定中规定的低于10%的税率或 者免税。
换言之,如果适用税率为25%或10%, 就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执行依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以前文件规定与国税发[2009]124号有冲突的, 以国税发[2009]124号为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范围
1.并非所有非居民都适用本办法----国税发 [2009]124号第二条
2.只有当非居民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时,才适用本办法。不发生纳税义务,不 需要审批或备案。例如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全部发 生在国外,就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行政审批的事项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谁来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 法第七条规定
我省明确统一由州、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审 批。----办法第八条授权
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可以要求或委托县(区)级 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友情提醒
1.国税系统的征管对象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 居民中属于国税征管范围的非居民企业。 国税部门征管范围是税率为25%的业务和扣缴 义务人为国税部门的按10%或协定税率征税的业务 以及扣缴义务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境内 单位(如政府机关)。
2.属于地税管理的业务,国税部门不受理其提出的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但要告知企业去地税办理 或将信息告知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