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课件2010年
非居民税收政策培训教材PPT(共 49张)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 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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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非居民企业征税?
非居民纳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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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1、价外费用---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一次性收取的认购费、安 排费、代理费、承担费等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利息所得征税。 2、担保费---应按照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10%
某外资企业(外方100%控股)于2008年5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 并形成决议将公司截止2008年4月底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为该 公司注册资本。2008年7月5日报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通过,2008年 8月16日进行账务处理,并相继完成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其中, 2007年底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是2500万元,2008年1-4月形成的税 后可分配利润是360万元。
6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理解境外劳务不予征税,无征税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权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 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 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2、收入的实现:除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 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
A有B40%的股权,B向A发放股息红利(未分配利润) 把利润分给境外的投资方
利润分配合同、董事会决议 所得类型——股息红利所得
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成文日期:2010-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另请参阅国税函[2008]1076号文;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另请参阅国税函[2009]81号文;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另请参阅国税函[2009]507号文;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另请参阅国税函[2009]601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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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sions Government service Teachers and researchers
○ 学生
Students
○ 国际运输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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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 Ⅲ.Information for Use by Withholding Agent
二、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 Ⅱ.Basic Information of Non-resident Taxpayer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识别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withholding agent
非居民纳税人中文 名称 Chinese name of non-resident taxpayer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是 Yes □否 No
5.该报酬是否由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地负担?
□是 Yes
Is the remuneration borne by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or a fixed base which the □否 No
Is the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services rendered to the government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 or a local authorit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范文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范文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税收优惠(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2〕290号)三、表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Non-reident'claimfortreatmentunderDoubleTa某ation28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Stamporignatureofthereponibleta某officeoritauthorizedrepreentative年月日Y/M/D四、表单说明1.本表适用于需要享受备案类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
FillinthenameofthetranactionorcontractinBlank13.\4.本表第14栏中所得类型按所得类型代码填写,各所得类型代码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和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各所得按适用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归类。
凡按适用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不能列入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退休金、支付给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费的,全部归入其他所得。
ChooefromfollowingcodeforBlank15(Approachofta某payment):1Self-declaration;2Withholdingatource.\6.本表第20栏应优先按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不能准确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收入额填报。
8.纳税人全权委托代理人填报本表并附报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可不在本表第26栏盖章或签名。
Thetamporignatureofta某payerinBlank26inotrequirediftheattorneyifullyauthorizedinwritten formbytheta某payer.\。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PPT课件
随着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和非居民企业业务的不断发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 止税收流失、保障国际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知识也有助于企业在跨 国经济活动中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
02
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定义
计算方法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采用适当 的计算方法,如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等 ,确保准确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缴纳方式和时间
缴纳方式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等,具体缴纳方式根 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
缴纳时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时间根据实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税所 得的时间确定,通常为次月15日前。
收征管效率。
源泉扣缴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和挑战,如扣缴义务人责
任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
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建议和展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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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源泉扣缴法律法规,明确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责任,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源泉扣 缴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水平 ,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目的
确保中国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 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源泉扣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政策规定和 操作指南。
税务风险识别
识别可能影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的各种因素,如税收政策变化、 跨国交易复杂性等。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于2009年8月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6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关于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十二个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体现了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
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讲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董事会作出派息决议的时间是2009年9月1日,但是在2009年10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就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政策培训
二、相关政策解读
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大多是外文的,但不可仅以外文文本作为
资料递交,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此外,递交复印件资料的 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不可以只向同
一个税务机关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而应当向每一个扣缴 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分别向各个扣缴义务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
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的其他资料。
二、相关政策解读
多次申报的资料
部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可能存在多次申报,那么需
要针对不同所得的类别,在每次申报前递交不同的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 (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 ,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 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 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 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 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
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办理退还手续。 这及情报交换的时间。
三、特殊情况解答
Q2:若一开始按协定待遇申报,事后发现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该如何处理?如果在后续检查中不能提供足够的依据和 资料证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又该如何处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
附件 6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 填报单位:所属年度:
1
2
填表要求及说明:1.本表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或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逐级向上填报。
2.各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填报本表,并随协定执行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总局。
3.本表第1行营业利润至第9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不能准确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按收入额填报。
4.本表第1行营业利润至第9行其他所得的各项所得归类按适用的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执行,但营业利润包
括适用税收协定一般营业利润条款和表演家、运动员等特殊条款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适用税收
协定一般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表演家、运动员等特殊条款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适用
税收协定一般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表演家、运动员等特殊条款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同一所得类型中含有
3
适用两条或两条以上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备注中详细说明享受每条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金额及减免税额。
5.以万元为单位填报金额。
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工商税务,通知书)
【表单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财产收益所得、其他所得,需享受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港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的财产收益或其他所得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
二、本表可用于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也可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退税。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或申请退税的,应填写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或申请退税时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填写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一份由非居民纳税人留存。
三、本表第一部分由扣缴义务人填写,如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则无需填写。
本表其余部分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
非居民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可根据需要增加附页。
四、本表第三部分“享受财产收益条款待遇(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第五部分“享受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用于在源泉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核对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其他部分用于税务机关采集管理信息。
五、非居民纳税人应如实完整填写本表所列问题。
如非居民纳税人没有问题所列情况,请在表格中填“无”。
本表所列选择题,请非居民纳税人在符合自身情况的选项对应的□或○中打勾“√”。
带有*标识的题目,请具有题目所描述情况的非居民纳税人填写,与题目所描述情况不符的非居民纳税人无需填写。
六、本表采用中英文双语制作,如中英文表述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应使用中文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1.扣缴义务人名称:由扣缴义务人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由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3.非居民纳税人中文名称: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中文全称。
4.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名称: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英文全称。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税收优惠➢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表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Reporting Form for Non-resident Taxpaye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Form C for Enterprise Income Tax)(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适用)(Applicable to Tax Treaty Benefits under the Articles of Capital Gains or Other Income )填表日期:年月日Filling date: Y M D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Currency unit: RMB○自行申报〇扣缴申报〇退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表单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财产收益所得、其他所得,需享受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港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的财产收益或其他所得条款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
I. This form is applicable to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payer who receives capital gains or other income sourced in China, and claims tax treaty benefits under the article of capital gains or other income of 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signed by China (including the DTAs with Hong Kong and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二、本表可用于自行申报或扣缴申报,也可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申请退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指引.doc
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指引.doc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指引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指引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审批事项1.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主管国税部门)提出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2.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1)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2)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3)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本条第一款所述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二)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二份);3.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原件有效期内)(申请人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并提交原件核对,下同);4.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5.区别不同的所得项目,还需分别提供下列资料:(1)股息所得:a.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一份(注:原件备查,复印件提交);b.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c.被投资企业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d.被投资企业有关成立、增资、股权变更等取得的历次外经部门批复(复印件);e.申请人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是否构成任一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的说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下同待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县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权限非居民需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待遇的,应向收益支付方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申请审批和备案审核。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流程(一审批事项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申请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流程1.受理完成时限:1日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接收申请人提交资料。
(1正确查验申请人提交资料。
如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以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WS002一式两份,并交申请人签名确认;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人提交资料移交收益支付方所属税源管理部门。
(2经查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报告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符合上述要求的,受理申请。
2.初审完成时限:5日内收益支付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采取下户调查、约谈核实等方式了解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科长(分局长、所长复审后送税政科(处审核。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A0305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Reporting Form for Non-resident Taxpayer Claiming Tax Treaty Benefits(Form B for Individual Income Tax)(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适用)(Applicable to Tax Treaty Benefits under the Articles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and Business Profits,or In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s)填表日期:年月日Fillig date: Y M D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Currency unit: RMB○自行申报○扣缴申报○退税Self-declaration Withholding Declaration Tax Refund一、扣缴义务人基本信息I.Basic Information of Withholding Agent扣缴义务人名称Name of withholding agent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withholding agent二、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II. Basic Information of Non-resident Taxpayer非居民纳税人中文名称Chinese name of non-resident taxpayer 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姓名Name ofnon-resident taxpayer in resident state (region)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Type of ID certificate 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Number of ID certificate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名称Name of the applicable tax treaty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款Applicable articles of tax treaty ○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Permanent Establishment and Business Profits ○独立个人劳务条款In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s三、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情况III. Professional Services or Other Independent Activities by Non-resident Taxpayer in China1.请简要说明非居民纳税人所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类型与性质(可另附职业资格证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
1.1.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1.1.1.1功能概述本用例描述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受理角色通过本用例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录入《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信息的过程。
1.1.1.2操作步骤触发条件: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无单独功能菜单入口。
由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录入退抵税(费)信息触发。
主表操作步骤(1)申报跳转场景:合同编号:自动带出申报界面中所录入的合同编号,不可修改。
扣缴义务人信息:自动带出申报界面中录入的扣缴义务人信息,不可修改。
非居民纳税人基本信息:自动带出申报界面中录入的非居民纳税人信息,不可修改,缺失内容可在此补全。
且该非居民下次备案时,可带出上次备案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无需再次填写。
(基本信息涵盖:非居民纳税人中文名称、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名称、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联系地址、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邮政编码、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联系地址、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邮政编码、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联系电话、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的联系电话、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国(地区)、非居民纳税人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非居民纳税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非居民纳税人的总机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股东名称、股东注册地址(住址)、股东居民国(地区))等。
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在居民国(地区)纳税情况(限于列入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税种),以手工采集的方式予以采集。
(2)征收跳转场景:报告类型:自动带出“退税”。
合同编号:由操作员手工录入或调用《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劳务作业报告表》中“合同编号”数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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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
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 受时间。 ---《办法》第九条
执行依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以前文件规定与国税发[2009]124号有冲突的, 以国税发[2009]124号为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范围
1.并非所有非居民都适用本办法----国税发 [2009]124号第二条
2.只有当非居民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时,才适用本办法。不发生纳税义务,不 需要审批或备案。例如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全部发 生在国外,就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举例说明
一家缅甸玉石加工企业派员工入境到德宏州 为国内A企业的玉石提供雕刻服务,时间5天, 收取雕刻费1万元。如何处理?
分析:雕刻费属于劳务所得,劳务所得按发 生地来确定,因此,雕刻费属于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但是中国与缅甸没有签定税收 协定,不存在享受协定待遇问题,即便只来5 天也要征税,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审批时间要求
1.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 工作日。--《办法》第十六条
2.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州、市 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受理企业申请的审批流程和文书流转时间 在省局未统一规定前由各州、市局自定。
审批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
需行政审批事项的共同点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 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其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为协定中规定的低于10%的税率或 者免税。
换言之,如果适用税率为25%或10%, 就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行政审批的事项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谁来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 法第七条规定
我省明确统一由州、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审 批。----办法第八条授权
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可以要求或委托县(区)级 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特别提醒
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不适用 《办法》。换言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国 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不需要行政审批或备 案,应按专门的规定办理。
特别提醒
并非所有非居民在中国发生了纳税义务都需 要审批或备案:
1.按25%税率征税的,不需要备案或审批! 2.按10%税率扣缴的,不需要备案或审批!
3.只有签过协定才能适用本办法,未签定协定的一 律要征税,不存在审批或备案的说法。
税收协定的作用
税收协定作为我国所得税法国际方面的核心部分, 如果说国内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协调政府与纳税人的 关系,那么税收协定则主要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 税收关系,换言之,就是协调税收管辖权,对一项 所得约定由哪个国家来行使征税权,以减轻纳税人 负担,避免双重征税。
“走出去企业”到没有签定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其 税收风险增大。
没有协定保护,就按国内所得税法进行征管。Leabharlann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
标准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七条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判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 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 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7.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标准二:税收协定有关条款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教学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试行)》各条款以及审批类与备案类事项 的异同讲解,使国际税收岗位的同志系统了 解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以及后续管理的全 流程,从而达到提升基层税务机关从事该项 工作的同志在实践中正确处理纳税人协定诉 求的能力。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提问: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了吗?
1.赵薇去美国好莱坞影视基地学习; 2.微软中国办事处卖掉其在北京的房子; 3.伦敦索思比拍卖行拍卖齐白石的画; 4.红塔集团赴英国考察莫林斯烟草公司; 5.中国足协邀请英国曼联球队来中国表演; 6.美国好莱坞授权王府井电影院播放阿凡达 请问外方收钱是否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
友情提醒
1.国税系统的征管对象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 居民中属于国税征管范围的非居民企业。 国税部门征管范围是税率为25%的业务和扣缴 义务人为国税部门的按10%或协定税率征税的业务 以及扣缴义务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境内 单位(如政府机关)。
2.属于地税管理的业务,国税部门不受理其提出的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但要告知企业去地税办理 或将信息告知地税部门。
举例说明
工商银行昆明分行将一批美元送到美国让美国银行 鉴定真伪,为此支付鉴定费10万美元。如何处理?
分析:美国银行收到的所得10万美元属于劳务所得, 但该劳务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劳务所得按发生地 来确定,因此,该项所得虽然由中国企业支付,但 在中国不发生纳税义务,中国不行使税收管辖权(不 予征税),不适用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换言之,不需 办理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于5个工 作日内为工商银行出具《税务证明》,填写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