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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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编纂法典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一件盛事,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很多,本文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彰显,感受《民法典》的伦理情怀。

第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在《民法典》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立法目的之一,这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在“法典”名义的立法中,这是第一次,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体现到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公共政策制定修订、社会治理改进完善中,为弘扬主流价值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第二,《民法典》直接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其中,《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6个,包括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

以下具体分析。

关于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作者:苏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中国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是要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的,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种设计,而是一种发现,即从现有《民法》规范内容中去发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篡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篡《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于2017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争取通过;第二步,编篡《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基于学理视角,体例是遵循某种逻辑及顺序规则而形成的系统。

它表示着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在诸多领域中均得到了体现。

国内学者王利明通过研究得出:体例在《民法》是一种系统化的构成,按照《民法》特定的逻辑规范,实现《民法》的逻辑化、标注化及系统化,进而使得《民法》在宏观上形成一种结构化的体制安排。

二、面向大陆法系的民法体例的确定目前,大陆法律体系是由涉及各领域的多套法典共同组合而成。

而针对于体例在《民法》中的运用研究,需要以大陆法系为切入点,充分考虑其运用背景,着重研究体例在《民法典》中的运用。

三、关于《民法典》编篡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迫切需要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论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顺序及其逻辑-中国法学网

论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顺序及其逻辑-中国法学网

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兼求教于徐国栋先生*谢鸿飞**世界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

——巴赫金1目次一问题二物法与人法的两种编排体例及其逻辑三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 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四两种编排体例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五人法/物法与财产权/人格权:兼论“民法规范都是人法”六中间结论:兼分析物法前置的原因七两种编排体例与总则的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结语一问题梁慧星先生将当前起草民法典的各种思路概括为三种:一是“现实主义”的,即从中*徐国栋先生纠正了本文中的一些错讹,特此致谢。

在此,我也对徐先生的宽容深表敬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99级博士生(100102)。

E-mail:*****************1巴赫金:“陀斯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载《巴赫金全集》,第5卷(诗学与访谈),白春仁、顾亚铃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21页。

原文有着重号。

国实际出发,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思路;二是“理想主义”的,目前专指徐国栋先生的思路;三是“浪漫主义”的,是指主张“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的思路。

2本文不拟评价这些思路在当下中国的妥当性,这也超过了我的能力。

徐国栋先生最近写了一篇长文,论证他的理想主义民法典的合理性。

文章游刃于理性和情感之间,法度谨严,灵气逼人。

我感兴趣的是徐国栋先生提出的这样一个观点:民法典中人法与物法的编排顺序会从根本上影响民法典的“精神气质”(ethos)。

徐先生认为,他的理想主义思路是人文主义的,而现实主义的思路是“物文主义”的。

而且,这种人文主义有别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启蒙运动以来的传统人文主义(文中称为“旧人文主义”)。

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高扬人文主义旗帜,凸显“人”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而“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则过于强调财产价值的重要性,因此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也使得民法典丧失了应有的人文关怀。

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

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

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民法典时代精神及其规则表达民法典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回应数字科技、适应疫情防控新需求等方面的规定,展现了新时代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通观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及具体内容,民法典较为完整地引领了良法善治的治理逻辑及精神实质,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重器,也是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另一方面,法律一定要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我国民法典体现了时代精神,满足了时代需求,解决了时代问题,为民法文化的塑造和民法精神的培育贡献了中国智慧。

一、弘扬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为塑造民法精神提供价值内涵。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是人民群众最大的价值共识。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融入我国民事立法活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在遵守民法规范的同时,让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效果。

一方面,民法典在目的条款中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写入立法宗旨。

另一方面,民法典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形式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立法目的予以具体展开。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上相一致。

民法基本原则指观察和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平等、自由、诚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在价值层面高度一致。

其次,立法过程中,学者们一直倡议的绿色理念得以在民法典第九条中予以展现。

绿色原则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条文表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具体表达,绿色原则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民法基本原则。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于海涌* 摘 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提上日程,笔者认为采用九编制的立法体例比较符合当下的国情。

在编纂过程中,要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对于民事单行法,如果实施中发现明显错误和矛盾的,及时删除、修订、增补;对司法解释要进行甄别,选取闪光点。

要坚持“先人身、后财产”、“先权利、后救济”等原则。

关键词:民法典 编纂 思路 体例*作者简介: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目前已经提上了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启动。

毫无疑问,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编纂将成为我国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备受关注的重大立法活动。

民法典的编纂既是国家立法中前沿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战略性的重大现实问题。

中国民法典是否可以展示中国的立法水平,固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更是对法学理论、民法制度和立法方法进行创新的发展问题。

以下是笔者对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的思考。

一、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一)关于《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安排《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全文只有156条,在司法适用中常常让人感觉捉襟见肘、挂一漏万,但这30年来《民法通则》在我国一直处于民事基本法的重要地位,立法者、法官、民法学者在这30年的时间里已经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因此应当充分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私法文化传统。

2002年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出台比较仓促,其立法体例、制度安排甚至语言风格确实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一直以来也饱受学术界的尖锐批评,但笔者认为这个民法典草案毕竟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立法草案,其中仍有不少有益的成果可以在民法典编纂时予以借鉴。

简言之,中国民法典应当借鉴《民法通则》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有益成果,尊重法律共同体已经达成的广泛共识。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是指在编写民法典的过程中遵循的一套规定和指导原则。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

下面是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立法原则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实用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 系统原则: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个部分之间应该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4. 科学原则:民法典的编写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遵循现代法学的基本原理。

5. 文化传承原则:民法典的内容应当体现国家的传统文化,保持民族特色和社会风貌。

二、编纂方法1. 学术化:民法典的编写要由专门的法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建立健全的学术研究机制。

2. 全面性:民法典的编写范围要涵盖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关注各个民众群体的权益保护。

3. 协同性:民法典的编写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避免法律规定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4. 借鉴性:民法典的编写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和经验,加以创新和改进。

三、组织架构1. 编纂委员会: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来自于各个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负责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2. 研究小组:在编纂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个研究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研究和起草一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条文,以确保编纂工作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3. 征求意见: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征集意见等形式,听取民众的意见和诉求。

四、编纂程序1. 立项: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立案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开始编写工作。

2. 研究起草:由研究小组按照编纂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进行法律条文的研究、撰写和审定。

3. 征求意见:起草阶段完成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一些重大争议问题可以组织专门的研讨会和听证会。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前言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也聚集了众多考点,在此为大家进行梳理和总结。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1)“典”特征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2)“典”结构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3)“典”编撰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4)“典”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三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徐国栋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梁慧星先生设计的民法典草案都是物文主义的民法典,“人”在这样的民法典里面是隐而不彰的,“物”被上升到第一位。

在民法典中,的确存在着人与物的二元对立,但是,我认为,任何民法都是人文主义的法,不可能是物文主义的法。

对这一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论述。

一是从民法典与世俗化的关系维度,因为人文主义最初的意义就是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世界的中心。

二是从民法的特征方面进行论述。

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世俗化运动的一个逻辑和历史结果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张扬,这种主体性在民法中是否得到充分表现是判断民法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力证据。

(一)民法典调整的是世俗关系,符合人文主义的基本特征尽管对人文主义的界定历来都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它是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种思潮。

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最吸引人的思想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即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

尽管在古希腊神话中,存在着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但是这些神与希伯莱宗教传统中的神有着天壤之别。

希腊的神祉与人一样,受着情欲(Eros)的煎熬,在道德上都是成问题的,绝不比人高明多少。

所以罗素说,在一些诗歌里,这些神祉是以伏尔泰式的不敬处理的。

而且这些神祉也受冥冥中的“运命”、“定数”和“必然”支配,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所以,赫拉克利特说,整个宇宙都是由隐蔽的逻各斯或命运支配的。

而在希伯莱传统中,神的两大属性是,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爱,人的命运是由神决定的。

正因为此,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可能回到古希腊,寻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借用马克斯•舍勒语)。

在漫长的中世纪后,文艺复兴斩断了人与神的勾连,人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语)中重新回到了真正的日常生活,就象西塞罗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氏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一样。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三!!!兰!望堕薹l■—圈圈盔叠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其编制体系的一些思考——民法精髓中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关系蔡奋峰摘要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便开始呼吁民法典的制定,五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长足的进步,在统一Ⅸ合同法》制定以后,《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叉在2007年和2010年正式颁布实施,从而使得人们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更加翘首期盼。

因此有关民法典的制定和其如何编排也成为了法学界的一大热门话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从法历史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明现阶段就算出台任何形式的民法典,也只是达到形式上的统一民法,而还没有真正领悟到民法的精髓,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把民法中的民主思想植根于中华大地上。

关键词民法典民主思想民本思想法文化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0903l02一、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会与其法律的先进程度相互关联,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先进程度,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民法上。

而民法典正是一个国家民法制度最好也是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民法典的制定就成为了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

而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本身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制定本身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理性的传播。

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颁行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①二、民法典的制定与编制体例只是一种形式上民法精神的体现,而并没有真正植根在民主思想中在我国现阶段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民法典的出台只是一种对民法精神在形式上的尊重与统一,而并没有真正地通过制定民法典而实现实质民法在中国的落脚生根。

为何这么说,以下就对于此问题分三个方面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

(一)民主思想与民本思想的区别民本思想在中国有十分漫长的历史和十分深厚的基础,在孑L 子之前就己形成,经儒家的发扬,最终成为中国政治哲学的主流。

民法典体例

民法典体例

民法典体例
民法典体例是指关于民法典的结构、条文编排和法律术语等方面的规定和设计,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体例的设计旨在使民法典系统、完整、合理、科学,并符合国情和时代特征。

民法典体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结构设计:民法典体例应当规定民法典的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基本部分的条文编排和组织结构,确保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性。

二、条文编号:民法典体例应当规定统一的条文编号方式和规则,以方便使用和查询。

三、用语和术语:民法典体例应当规定统一的用语和术语,以确保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四、法律解释:民法典体例应当规定法律解释的原则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五、规范性文件:民法典体例应当规定对民法典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种类、作用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民法典的适用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民法典体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根据法律编纂的基本原则,兼顾实用性和科学性,并在编纂过程中加强公众参与,确保民法典的质量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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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指民法典的组织形式和章节结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体例结构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民法典体例结构示范:
1. 引言部分:包括法典的目的、适用范围、解释等基本规定。

2. 第一编总则:包括一般规定、法律行为、法人与法人组织
等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3. 第二编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
个人权利的规定。

4. 第三编家庭与继承:包括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继承等家
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5. 第四编责任法: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因管理等各
种责任形态的规定。

6. 第五编物权: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方
面的规定。

7. 第六编法律制裁:包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等法律违约和
刑事制裁相关的规定。

8. 第七编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程序等相关程序规定。

9. 附则部分: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如过渡性规定、适用规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体例结构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仅是示范性的结构。

同时,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可能还会根据实际需要添加、调整或修改相应的条款和章节。

俄罗斯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
法的立法格局 • • 1986青年《民法通则》+单行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二)中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工作与俄罗斯相比存在 的问题
• 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方向基本确定为通过单行立 法的模式逐渐完善民事立法,以致形成最终的 《民法典》。
• 1.缺乏集中统一的专门负责民法典编纂的常设机 构,特别是缺乏像俄罗斯那样的解决私法领域中 诸问题的私法研究中心这样的职业性、学术性机 构。青
四、俄罗斯民法法典化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 (一)俄罗斯民法法典化的速度值得中国借鉴 • (二)私法在俄罗斯国家政策中的优越地位值得中国借鉴
• (三)俄罗斯突出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措施力 度值得中国借鉴
• (四青)俄罗斯民法典制定的现实性和现代性

谢 谢!
青 衣Leabharlann 青 衣• (二)1964年《苏俄民法典》(8编、569条)
• 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 利能力及外国民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
• 特点:1.批判继承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废除了新经济 政策的特殊规定,增加了调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型民事关系。如:在 主体制度上,取消了1922年民法典中关于各种公司(合伙、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各种私人机构活动的规定,代之以关于 公民间或各种社会主义组织间的联合活动的规定。
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第一指导思想?第二体例编排?第三对民法私法性质的否认?第四民法典的中心任务?第五民法典的原则?第六具体内容的设计青衣二资本主义类型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私法复兴的体现?第一私法理念的确立?第二具体内容的设计?第三体例编排青衣三俄罗斯民法典的历史继承性?主要表现

合同体例层级[工作范文]

合同体例层级[工作范文]

合同体例层级篇一:正式公文体例及各要素层次用体用字规范正式公文体例及各要素层次用体用字规范一、发文字号(用3号方正仿宋_GBK)二、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_GBK)领导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_GBK)三、标题(用2号方正小标宋_GBK)四、主送机关(用3号方正仿宋_GBK)五、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_GBK)第一层一、(用3号方正黑体_GBK)第二层(一)(用3号方正楷体_GBK)第三层1. (用3号方正仿宋_GBK)第四层(1)(用3号方正仿宋_GBK)六、附件和附件内容(用3号方正仿宋_GBK)七、落款日期(用3号方正仿宋_GBK)八、标识附注(用3号方正仿宋_GBK)九、抄送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用4号方正仿宋_GBK)十、公文中的阿拉伯数字(用3号Tims New Roman)篇二:公文中层次书写的要求根据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文稿的层次序号有两种体例:(1)科技类文稿的层次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隔(即圆点加在数字的右下角),最后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如“1”“”“”。

(2)人文类文稿一般沿用公文的层次序号,即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不过,现在有些刊物的人文类文稿也采用科技类文稿的层次序号,亦即两种体例的层次序号均可使用。

)在一部书稿中,当章、节改为“章号.节号”的形式(如第三章写为“3”,第三章第二节写为“”)表达时,允许在其下的层次采用“一、”“(一)”“1.”的序号。

除此之外,这两种体例的层次序号均不允许混用。

一、人文类文稿层次序号的规范写法人文类文稿的层次一般也不应超过4级:第一层用“一”后加“、”,而非“,”或“.”;第二层用“(一)”,括号后面不能再加“、”或“,”;第三层用“1.”,那个小黑点要到“插入”菜单里“特殊符号”中的“标点符号”去找,不能用键盘上的小数点,更不能图省事而用顿号“、”;第四层用“(1)”,括号后面不能再加“、”或“,”。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

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民法典编纂体例是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它根据国家法律制度的总体要求,对各项民法典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指导原则,是对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总体原则。

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求;编纂和修改的基本原则;调整法律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调整法律内容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编纂和修改的基本程序;起草报告、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的基本程序;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的基本要求;及其他有关民法典编纂和修改的有关内容。

民法典编纂体例是中国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对民法典立法工作的指导,也是对民法典立法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的框架。

它将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套实用的编纂和修改原则,以期达到民法典的完善,实现民法典的实际效果,为保护和发展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从法律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出发,以社会公正、正义正当为前提,确保法律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平等权利;二是要考虑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的内容完整性、系统性和一致性,以期达到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的编制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以宪法为根本,坚持以宪法为根本,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和高度,规范立法程序;二是要考虑法律的系统性,确保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三是要维护法律的正当性,以确保法律的正当性;四是要坚持编纂和修改法律的科学性,以保证法律的科学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五是要坚持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

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编制是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提供一套实用的编纂和修改原则,以期达到民法典的完善,实现民法典的实际效果,为保护和发展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的立法体例

民法的立法体例

民法的立法体例民法的立法体例是指制定和修改民法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立法程序和程序规定。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体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制定或修改民法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并为市民提供健全的法律保护。

民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权益。

立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这些原则对于民法的立法体例具有指导意义。

二、立法机构和程序在大部分国家,制定和修改民法的权力归属于立法机关,例如国家议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立法提案:任何人可以向立法机构提交关于制定或修改民法的提案。

提案可以由立法机构的成员、政府机构、法学界、公民社团等提出。

2. 提案审议:立法机构将提案提交相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一般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

委员会可以听取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

3. 立法草案:根据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起草员起草立法草案,并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讨论。

立法草案需要详细规定民法的具体内容和条文。

4. 三读制度:立法草案需要经过三次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通常,第一次审议主要讨论立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和框架,第二次审议则对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讨论和修改,第三次审议则是最后的表决环节。

5. 立法公告:通过民法草案的审议和表决后,立法机构将最终通过的立法内容予以公告,并送交行政机关进行执法。

三、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在制定和修改民法的过程中,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起着重要的作用。

专家咨询包括征求法学专家、相关学科专家以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公众参与则通过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在线讨论等形式实现,以充分吸纳民众的意见和关切,提升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效力和适用民法的立法效力通常在立法公告后生效,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该国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民法典体系包含了总则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2.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

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

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

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

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

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

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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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二)三两种体例编排与民法典的精神气质(一)有没有物文主义的民法典?徐国栋先生认为,德国民法典以及梁慧星先生设计的民法典草案都是物文主义的民法典,“人”在这样的民法典里面是隐而不彰的,“物”被上升到第一位。

在民法典中,的确存在着人与物的二元对立,但是,我认为,任何民法都是人文主义的法,不可能是物文主义的法。

对这一问题,我准备从两方面论述。

一是从民法典与世俗化的关系维度,因为人文主义最初的意义就是以人而不是以神为世界的中心。

二是从民法的特征方面进行论述。

这两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世俗化运动的一个逻辑和历史结果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张扬,这种主体性在民法中是否得到充分表现是判断民法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力证据。

(一)民法典调整的是世俗关系,符合人文主义的基本特征尽管对人文主义的界定历来都是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它是文艺复兴后兴起的一种思潮。

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最吸引人的思想之一,即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

尽管在古希腊神话中,存在着奥林匹斯山上的诸神,但是这些神与希伯莱宗教传统中的神有着天壤之别。

希腊的神祉与人一样,受着情欲(Eros)的煎熬,在道德上都是成问题的,绝不比人高明多少。

所以罗素说,在一些诗歌里,这些神祉是以伏尔泰式的不敬处理的。

而且这些神祉也受冥冥中的“运命”、“定数”和“必然”支配,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

所以,赫拉克利特说,整个宇宙都是由隐蔽的逻各斯或命运支配的。

而在希伯莱传统中,神的两大属性是,无所不能和无所不爱,人的命运是由神决定的。

正因为此,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才可能回到古希腊,寻找“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借用马克斯?舍勒语)。

在漫长的中世纪后,文艺复兴斩断了人与神的勾连,人从“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语)中重新回到了真正的日常生活,就象西塞罗评价苏格拉底时说,苏氏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了地上一样。

人也从神的光环中解放出来了,一个理想的人不再是禁欲主义的僧侣,而是全面发展了的世俗人,所以当时极其强调对人的全面教育。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讴歌世俗化。

彼特拉克的名言“我是一个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人们极其厌倦枯燥的推理和体系,厌倦理论理性,尊崇感性生活,古希腊伦理精神中的逻各斯消退了,肉身(激情)获得了伦理上的合法地位。

但是,因此也造成了人的伦理实践能力普遍低下,人欲横流的局面。

由此可见文艺复兴解放人性的深度和广度。

实际上,宗教改革与人文主义也有极其密切的关系,路德的改革使得教会在决定人的永生问题上毫无作用,孤独的个体因此得以与上帝单独交流。

可见宗教改革中孕育着一种强烈的个体意识,如果说文艺复兴把人从天国拉回了人间,那么,宗教改革则将人从神在世俗的统治-教会中解放出来了。

启蒙时期以后,人的独立和自足获得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这首先应归功于笛卡尔,从他开始,近代哲学发生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虽然笛卡尔基本上承着伽利略的路子,要解决的是人的知识的确定性问题,或者说哲学与科学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延续到康德以及胡塞尔等人),但是,笛卡尔开创的主体/客体的二元论传统,以及其哲学中主体性要素,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启蒙时代的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以及其现实构建,使人文主义的现实性基础进一步增强。

以后,人文主义一直弦歌不辍,甚至成为一种意识形态。

[!--empirenews.page--] 如果把人文主义理解为世界的秩序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的话,那么,可以说,近代以来的任何民法典都是人文主义的。

从罗马法开始,民法典基本上都调整两大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两大类关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而不可能是人与神之间的。

但是这并不排除宗教在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伯尔曼在指出,宗教传统是了解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钥匙,因为法律和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

伯尔曼还以大量的事实证明:教皇革命(格列高利七世与神圣罗马帝国亨利四世的授职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以及引发的改革)是12世纪以后教会法、王室法、商人法、城市法、刑法相继发展的原动力,11世纪后,罗马法的发掘、整理、评释和宏扬也主要是教会学者的努力。

而泰勒和利维则将西方现代法律传统形成的重点放在商人集团的作用上。

我认为,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中,宗教传统和商人都起了重要作用,如宗教规范常常被作为克服恶法的法源,对上帝之城的敬畏也有助于法治精神的形成等等。

在教会法盛行时期,宗教规范甚至直接取代了民法规范的适用。

但即使如此,教会法调整的仍然是世俗化关系,这些关系本来应当由民法调整,只是因为当时的国家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构建,这一部分关系偏离了地上国家的治理轨道,进入了天上之城。

而且教会法调整的主要是人身关系。

但即使是认为婚姻关系是上帝的安排,结婚必须经过宗教仪式,但是婚姻毕竟是两个人过日子,抚育子女,它还是此岸世界的关系,不可能因为教会法的介入就改变了其世俗化属性。

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纯粹世俗化的进程展开了。

法国民法典成功地实现了将教会法驱逐出民法典的任务。

在法国民法典中,婚姻完全被世俗化了。

在革命前,结婚须在教堂举行仪式,由神职人员主持,并在教堂登记。

而法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

这样,国家的身份吏就代替了教士和神父在婚姻中的角色,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就完成了。

德国民法典第1588条规定,关于婚姻的宗教义务,不因本章(即“民法上的婚姻”一章)的规定而受影响。

这一规定给教会干预婚姻留下了一个缝隙。

但必须注意到,在宪政政制中,信仰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对一个信仰宗教的公民而言,他可能愿意承担宗教上的婚姻义务,而不愿意承担世俗国家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的选择权本身就是其自治的产物,如果国家强制规定个人在婚姻中的义务,反而会损害个人自治,允许个人的选择本身就说明了教会势力的衰落和世俗化程度的加深。

因此,这一规定典型地体现了政教分离,并不能说明在德国民法典中,婚姻方面的世俗化程度差。

除了婚姻以外,在死亡后把财产捐给教会的临终遗嘱也不再见于民法典中,个人死后把遗产捐给教会是他的权利,是他行使自由意志的结果,而不再是一种义务。

在民法典中,“良知”(conscience)也演变成了是否可被非难的心理状态(故意、过失等)。

[!--empirenews.page--] 再让我们看财产关系。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中,都会存在日常的生产和交换活动,只是交换的数量和频率因为时代不同有差别而已。

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没有交换的社会可能延续,即使我们说封建社会的自给自足经济中也存在一些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调整的两大类社会关系存在于任何文明社会中。

教会法之所以不是非常关心财产关系的一个原因或许也在于,这种财产关系太频繁,而且与天国似乎也搭不上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调整的是人与人在日常交往中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关系都是世俗化的,它存在于任何文明社会中。

但是在某些时期,这种关系(主要是指身份关系)被神圣化了,没有被世俗化国家调整,但是这也不能改变这些关系的世俗化性质。

国家调整这些世俗化关系的法律形式就是民法,在成文法传统中就是民法典。

因此,一般认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具有突出的日常生活品格。

虽然一切法律都或多或少地与人们的生活相关,但民法的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因为它规范的就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也是市民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利益关系。

正是这些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

每个人每天的生活都会涉及到民法,如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各种合同之债等等,尽管人们不一定会意识到。

而且,近代以来的民法典本身就是世俗化的产物,是政教分离和世俗化的结果。

民法典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社会关系,它根本无力调整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或者规定人的神性,在民族国家中,这种调整或规定也是毫无必要的。

民法典本身是一种中立的形式理性,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更使得社会关系逐渐客观化、抽象化,克服了传统社会中具体的人身关系,从而促进了世俗化的发展。

(二)民法典强调的是人的自治与自律,凸显的是个体的能力文艺复兴时代以来,一种流行的观念是,人能够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改变自然,创造新的社会关系。

这种思想构成了现代民法典的核心。

民法典奉行意思自治原则,而私法自治的核心在于,自己是自己的主人。

整个民法秩序都是建立在个人意思基础上的。

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即人之所以能够自我确证其本质,获得关于自我以及自我同一性的认识基础在于:思。

人是以思来证实和展示自己的。

近代的“民法人”也是一个启蒙时代的理想人。

他获得主体地位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他的理智和思考能力,这种法律主体是建立在笛卡尔的认识论主体基础上的,民法中“人”之所以成为“人”,其正当性在于他的理智、他的判断和思考能力。

在法律上,这一能力被表述为“行为能力”(又可细分为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的有无及大小的判断依据又在于:他的理智成熟程度。

当然,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仅仅是一个生理问题,因为浪费人、嗜酒为未必不具有健全的心智能力,但在一些民法典中(以前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其行为能力与未成年人相同而是一个渗入了价值判断的法律问题。

更进一步,民法典将意思能力与法律行为的效力连结在一起,依据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在无意识或暂时的精神错乱状态时所为的意思表示也无效;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也与其意识状态相紧密相关:有意识能力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无意识能力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mpirenews.page--] 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康德引用的贺拉斯的诗句“spare aude”(敢于明智)作为启蒙运动的口号,他追求的是,人从理性受监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 .可以说民法典是康德的理想的现实构建,民法典最基本的原理就是意思自治,其精髓在于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

在民法中,个人完全可以凭自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民法的权利法属性符合人文主义的要求这里我从“人文主义”的另一个属性谈民法典的人文属性,这就是人道主义(人文主义本来也翻译为人道主义),它强调对人全面的、现实的关怀。

如果说法律是关于权利的科学的话,那么可以说民法集中地体现了法律的这一特点。

在近现代民法典中,任何人都是法律主体,它典型地体现了康德的人是绝对目的的思想,而人之所以是目的就在于人的理性本质。

整个民法典的任务就在于通过确认和保护私人权利,确立人的目的性价值。

民法学界一致认为,民法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是西方自然权利观的法律载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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