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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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商业车险保险合同的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保险资金安全、合理流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等目的而编制的一种示范性文本。

一、保险责任范围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同时,文中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标准,以及对车辆修复和替换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费支付及退还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证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退费比例将保费进行退还,保证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投保与理赔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投保要求和理赔程序。

投保人需要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并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被盗窃时,投保人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评估,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四、保险事故通知和协助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验,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保险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另外,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可能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如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以上是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相关内容参考。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编制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商业车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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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9月23日废止)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年9月23日废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试题及答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试题及答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试题及答案1.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险调整为()个。

A.3B.4C.5D.6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30B.60C.90D.1803.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险删除()险种,并纳入车损险保险责任。

A.全车盗抢险B.自燃损失险C.第三者责任险D.发动机涉水损失险4.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附加险调整为()个。

A.9B.10C.11D.125.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A.各自B.主车C.挂车D.主车+挂车6. 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率为()。

A.5%、10%、15%、20%B.3%、10%、15%、20%C.5%、15%、20%、25%D.10%、15%、20%、25%7.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确定。

A.实际价值B.新车购置价C.评估价值D.其他价值8. 下列哪()项条款不属于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A.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B.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C.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D.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9. 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可以提供()次免费服务。

A.2B.3C.4D.510.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的免赔责任不包括()。

A.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其他部位的损失,仅有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单独的直接损失B.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C.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本身质量缺陷D.未发生全车盗抢,仅车轮单独丢失11. 投保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后,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是()项。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条款。

第二条本示范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示范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本示范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第七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下列保险责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自然灾害: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2. 交通事故: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3. 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抢夺;4. 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盗窃、抢劫、抢夺;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则总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第一条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也可以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澳、(不含港、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台地区)行驶,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第三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第四条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第五条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费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一章文档Word.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第六条保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碰撞、倾覆、坠落;(一)火灾、爆炸;(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三)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五)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六)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七)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第七条施救费用数额在由保险人承担;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 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 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 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当事故 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 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 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020示范条款

2020示范条款

2020示范条款
(原创版)
目录
1.2020 示范条款简介
2.2020 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3.2020 示范条款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2020 示范条款是指在 2020 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这一条款的发布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规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还提高了消费者的保障水平。

2020 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机动车划痕损失保险、机动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机动车自燃损失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机动车不计免赔率险等。

这些保险种类覆盖了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20 示范条款的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消费者权益: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受到欺诈。

2.规范市场行为:2020 示范条款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使保险公司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3.提升保障水平:2020 示范条款提供了丰富的保险产品供消费者选择,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提高了保障水平。

4.促进保险业发展:2020 示范条款的发布,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
转型升级,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2020 示范条款的发布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及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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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
商业车险是车辆所有者为自己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它主要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者风险进行保障。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制定的一项涉及车险的具体保险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的承保范围及免责条款
商业车险综合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所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免责,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限于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等导致的损失。

同时,条款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驾驶者不具备驾驶资格等情况则将不会享受保险保障。

二、特约条款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针对一些特定情况下涉及的保险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如在某些影响到车辆整体的机件构造上风险评估及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特定行驶条件下可能增加车辆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会对车辆进行更为严密的风险评估及可能的不同保险责任规定。

三、保障范围和金额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中明确说明了车辆承保的保障范围和具体保障金额,在条款中规定了车辆损失、车辆抢劫、车辆火灾、
车辆第三方责任等情况的保障及其具体保障金额,供车主参考。

四、保险费用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规定了商业车险的费用计算方式,包括保险费、税费和其他费用等。

在条款中制定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保费计算的规则,让车主了解保费具体计算方式。

五、理赔相关规定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明确了理赔相关规定,包括理赔条件、理赔方式和理赔期限等。

条款规定了车险合同中存在的保险事故时,车主可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明确了要求车主需要提交的相关理赔资料、理赔资金结算方式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指定了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一旦发生争议需要解决问题的方式。

条款规定在交纳保费的同时,车主也同意在遇到争议时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程序解决。

如遇到争议,车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不同意公司方案,可以依据公司制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

总之,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是车主购买车险时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该重视的内容,保险公司制定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和严谨性直接影响到车主购买保险时所享受的保险权益。

车主应该认真
阅读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并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保障,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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