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井巷揭煤管理规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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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第一章设计管理

第一条坚持从设计源头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优先在被保护层卸压区揭煤。地质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得揭煤,瓦斯压力、含量测不准不得揭煤。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井巷揭煤防突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矿防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井巷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前或揭煤巷道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防突设计。煤层间距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防突设计;煤层间距大于20m的煤层群,必须分别编制揭煤防突设计。

揭煤防突设计要明确揭煤工期,排定前探、测压、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远距离爆破等整个揭煤流程的施工时间节点。

第三条实行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含按突出危险区管理的区域)揭煤,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距有效保护边界<15m 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

非突煤层:平均厚度0.3m以上的新水平、新采区、井筒首次揭煤,防突指标超标的煤层揭煤。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8份上报,集团公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突出危险区边界≥15m的无突出危险区揭煤(瓦斯风化带揭煤除外),突出危险区沿空(巷)(煤柱≤10m)揭煤。

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揭煤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按一式3份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若其揭煤区域预测指标超标,必须及时编制该处揭煤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

距有效保护边界≥15m的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无突出危险区瓦斯风化带揭煤,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揭煤,以及其它地点揭煤。

矿负责审批的揭煤防突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参照本规定审批执行。

(四)揭煤防突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及时编制变更设计,并按原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矿负责揭煤防突设计的现场落实。

第四条揭煤防突设计分级审批未完成前,原则上工作面不得进行揭煤程序范围内施工。

第二章揭煤程序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法距20m前。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揭煤,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20m 前,施工不少于2个前探控制钻孔,掌握揭煤区域煤层赋存、地质

构造等情况。

第六条法距10m前。

(一)建立独立、可靠的揭煤通风系统。

(二)前探测压。

前探孔不少于3个,穿透煤层全厚并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揭煤巷道迎头施工的前探孔,至少有1个沿揭煤巷道正前方布置。前探孔必须测斜,且至少有2个全孔取芯,详细记录煤岩芯资料,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测压孔不少于3个,可布置在同一地质构造单元相近标高(±10m)100m揭煤范围内。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优先测定煤层综合瓦斯压力。揭煤防突设计编制前已实测了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含量指标的,其瓦斯压力、含量测定记录(报告)必须附在揭煤防突设计中。

(三)揭煤区域预测。

揭煤区域预测指标为直接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测定孔不少于3个,并取煤样测定a、b常数值及△P、f值。

突出危险区被保护层揭煤,效果检验参照揭煤区域预测规定执行,采用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P C、残余瓦斯含量W C指标。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同时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措施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法距7m前。

突出危险区揭煤或区域预测(被保护层揭煤为效果检验)有一

项指标超标(即:瓦斯压力P≥0.74MPa或瓦斯含量W≥8m3/t),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必须在揭煤巷道施工至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7m前,采取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一)控制范围。

瓦斯压力P<2MPa,钻孔最小控制范围为井巷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且控制范围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含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最小距离不小于5m。

瓦斯压力P≥2MPa,或前探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钻孔最小控制范围为井巷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且控制范围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最小距离不小于7m。

瓦斯压力P≥3MPa,优先采用巷道法揭煤,并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外圈增加减压孔。

揭煤巷道不穿过待揭煤层,巷道全断面揭开煤层后,应至少沿煤层掘进5m;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应至少超前沿煤层掘进段巷道前方20m,沿煤层掘进段巷道还应满足煤巷条带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的要求。

(二)钻孔设计。

控制范围内措施孔要均匀布置,原始煤体或采取水力压裂等增透措施后,应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抽采半径(需经集团公司确认)确定钻孔间距。无实际考察数据的,暂按单孔有效影响半径1.5m

设计布置。揭煤实测瓦斯压力P<0.74MPa且瓦斯含量W<8m3/t,同时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单孔有效影响半径按≤2.5m设计布置。

若揭煤巷道不穿过待揭煤层,超前沿煤层掘进段巷道前方20m的揭煤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单孔有效影响半径可按≤2.5m设计布置。

穿层钻孔必须一次穿透待揭煤层全厚,并进入底(顶)板0.5m 以上。钻孔全程下护孔套管,煤层段下花管。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及时反演上图,措施完工后绘制措施竣工图。

(三)效果检验。

预抽合格后(瓦斯含量<4m3/t,预抽率η≥20%;瓦斯含量4~6m3/t,预抽率η≥25%;瓦斯含量>6m3/t,预抽率η≥45%;瓦斯含量>14m3/t,预抽率η按残余瓦斯含量<8m3/t计算确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至少布置5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预抽区域内上、中、下部和两侧,其中至少有1个位于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位置。

采用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P C、残余瓦斯含量W C效果检验。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同时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措施认定为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检验有效。

揭煤实测瓦斯压力P<0.74MPa且瓦斯含量W<8m3/t,同时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率达标后,可仅采用残余瓦斯含量W C作为效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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