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2020年整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doc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XX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XXXX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18日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20)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举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出台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条例》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出台之前,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河北等地已先行先试出台了一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副局长张要波表示,《条例》的制定既不能脱离现行经验做法,也不能简单地把现行做法直接转化成法言法语,而是要从制度层面去巩固提升,以确保《条例》足够的含金量和制度价值。
据介绍,《条例》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7063条,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条例》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空间。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习题含答案)-营商环境多选题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题(习题含答案)-营商环境多项选择题1、〔单项选择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工程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标准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工程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立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C.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D.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正确答案:C2、〔单项选择题〕国家实行行政答应清单管理制度。
对实行行政答应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A.告知承诺B.公开宣誓C.证明D.公示通知正确答案:A3、〔单项选择题〕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究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详细措施,对探究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A.不予处分B.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C.予以减轻责任D.予以免责正确答案:B4、〔单项选择题〕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效劳接口,采用〔〕进展登记管理。
A.统一社会注册号B.纳税人识别号C.组织机构代码D.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正确答案:D5、〔单项选择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A.市级人民政府B.国务院C.县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6、〔单项选择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展。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展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D.随机进展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正确答案:B7、〔单项选择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那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形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那么和标准,留足开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平安,不得简单化予以制止或者不予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题库(含答案)
202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题库(含答案)1、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起施行。
A.2020年1月1日B.2021年2月1日C.2021年10月1日D.2022年1月1日参考答案:A2、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A.双随机、一严惩B.双抽查、一公开C.双抽查、一严惩D.双随机、一公开参考答案:D3、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力争到(),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A.2021年前B.2022年前C.2023年前D.2024年前参考答案:B4、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今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以内。
A.5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B.7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C.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参考答案:C5、优化营商环境以()为导向。
A、市场主体需求B、企业需求C、公众需求参考答案:A6、优化营商环境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行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
A、便利B、可预期C、高效参考答案:B7、国家加快建立()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A、开放B、部分开放C、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参考答案:C8、国家鼓励、支持、引导()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A、公有制经济B、非公有制经济C、民营经济参考答案:B9、()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A、省级B、市级C、县级参考答案:C10、()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A、省B、市C、县参考答案:C11、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条例》解读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这是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所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条例》主要内容共同学习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
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与内容《条例》总体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板块,共计七章,七十二条。
其中总则就《条例》出台的目的、涉及的对象、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分则主要分为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六个板块。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晋发改信用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4〕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落实。
(此页无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7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供需有效衔接、资源优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全省信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信用应用创新场景和产品持续丰富,信用服务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成效进一步凸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制度标准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1.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这九条分别
实在建筑许可、中介服务、证明事项、跨境贸 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 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 标国际一流,推广国内最佳实践,为相关领域 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应当”“不 得”)。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行 政审批改革过程中的探索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充当改革的排头兵。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 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 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 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 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 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 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 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 受理、同标准办理。这条前面说的是减环节、减材料、减 时限,看上去是要追求效率,但其实质是在这个的基础上 落实标准化,不能借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就不同的 市场主体差别化对待,关系好的当事人材料、流程一减再 减,关系不好的当事人刻意的刁难,这个流程没走,那个 材料缺失,以此来为难市场主体,要求当事人送礼请客, 送红包来打通关系,从而增加市场主体办事的成本,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
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 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 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 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 复索要证明。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训考试及答案
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培训考试及答案一、单选题1、(单选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正确答案:CA.鼓励发展B.鼓励进步C.鼓励创新D.分类监管2、(单选题)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的方式进行。
正确答案:CA.随机进行检查、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B.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C.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D.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公开3、(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
正确答案:DA.与相关审批在线一共办理B.与相关审批在线分别办理C.与相关审批在线集中办理D.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4、(单选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CA.县级人民政府B.市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5、(单选题)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的方式办理。
正确答案:CA.公示通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3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一、为深化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用法治化办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制定出台《条例》,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对于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持续深化改革。
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必须在“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
三是巩固改革成果。
总结近年来经验做法,把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取得的改革成果,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二、既有制度设计又有解决方案第一,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
《条例》围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同时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
第二,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
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
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等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
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听取了内外资企业、城市分管市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加强《条例》学习和宣传加快配套制度修改完善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Word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 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晋政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7月19日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创优营商环境,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刻把握“三无”“三可”要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坚持锻长、补短、强优、争先,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深化改革创新,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服务构建全省“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服务“一群”发展。
推动太原市紧紧抓住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重大机遇,对标国内外一流先进和最佳实践,全面推进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和全方位创新提升,努力形成一批首创性、突破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晋中市探索“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向有条件的县(市、区)延伸。
阳泉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试行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使用。
吕梁市开展惠企政策兑现服务改革创新。
服务“两区”发展。
推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加快构建跨区域“一网通办”协同发展模式,探索跨区域项目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工作机制,打造“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样板,加快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体系,深化商品和服务、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流动型开放,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努力建设山西中部城市群发展北引擎,着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研讨交流发言提纲(两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研讨交流发言提纲(两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发言提纲(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安排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展示了国家对推进政府职能深刻改变,营造新型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立力的高度重视,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与支撑。
通过学习,感受颇深,进一步增强了优质服务的使命感、职责感与紧迫感。
接下来,结合工作现实,简要谈谈以下几点理解与:一、要提升站位,学深悟透,不打折扣、不走偏差的当好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不仅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与方向,还对确保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等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接地气”的具体规定,对各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划定了“红线”,对改善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提升窗口办事效率等方面定下了基调,对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提振民众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现实,对照《条例》规定,仔细查找自身在思维观念、工作作风、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奋力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提升执政能力与业务水平,为营造“人人是环境、处处是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百姓“办事不求人”,做出积极贡献。
三、立足工作责任,精准发力,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良法离不开善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以《条例》出台为新的起点与契机,勇于对标与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几年,我县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先进地区,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与软肋,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下一步,必须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步,持续迸发市场主体活力与社会创立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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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
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容缺受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下放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下放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事项有效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逐步增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和企业承诺事项,减少审批事项,但是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能;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管理。
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制、经营范围公示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推行全程电子化,压缩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办理流程,利用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联动协同,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实现市场主体变更和注销便利化。
市场主体注销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
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属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四)具备使用建设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第十六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等内容,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产品、服务。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服务规范,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本省在国家授权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发展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财务、人力资源和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高信用评级和融资可得性。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放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企业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铁路、公路、航空多式联运体系,完善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不得重复罚款、重复收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货运涉企收费管理,健全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
第二十五条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通关协作,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进覆盖货物通关各环节的全程无纸化,实现贸易领域证书证明电子化管理,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通关费用,推进通关便利化。
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市场主体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时限。
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云,推进政务数据全部上云,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机构改革。
省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整合政务服务数据,组织建设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一体化统一网络体系,构建全方位、高效率的政务数字化应用体系,实现各级各部门政务外网一体运行、全面覆盖。
第三十一条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网上咨询、申报、审查、办理、反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多终端数据对接,实行专业化运营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当在政务云平台集中部署,接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业务协同。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体系,确保设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将制定和执行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