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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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认法[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7]15号)各认证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要求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要求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要求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0-20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3.1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3.2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种类和规格1、普通不干胶型普通不干胶型组合防伪认证标志由面层、里层、离型纸三层合成。

面层为薄膜层,可印刷文字和图案;次层是特种防伪纸,印有防伪编码,纸背涂不干胶;底层为防粘离型纸。

防伪认证标志的规格为:25*17mm、30*20mm、37*25mm、80*50mm,获证组织可根据产品包装大小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标志。

2、PVC防水型水产领域获证组织,因其产品上不宜加贴普通的不干胶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可采用PVC防水型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并用专门的工具吊挂到相应的水产品活体上(如有机水产品)。

3、环保塑料扣型畜禽类产品获证组织,可采用具有防水、耐高温塑料扣佩戴在活体上。

4、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卷标对于认证产品数量大、生产流水线快的获证组织,可以订购组合防伪认证标志卷标,利用自动贴标机加贴于产品上,从而最大程度上减小加贴标志对获证组织生产流水线造成的影响。

3.3 EAC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防伪追溯性1、认证标志的有机码和身份码组合防伪认证标志采用有机码涂层防伪,并采用唯一的明码、暗码编号方式,在该标志上印刷“东方纵横有机认证”字样、明码(身份码)、暗码(有机码,并在涂层上注明“有机码”字样)”,下方印刷国家认监委官方查询网址(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等信息。

每枚认证标志都有一组唯一编码,即身份码和有机码,身份码为明码,有机码为暗码。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关于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和装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2009年第28号20090505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161 [关于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1号20090605162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4号2009062016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2号20090622164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20090629165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4号20090914166 [关于部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8号20090929167 [关于延长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换版时间的公告]2009年第51号20091119168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1126169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3号20091126170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1126171 [关于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5号20091126172 [关于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1210173 [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8号2009121417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9号20091217175 [关于执行新版《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105176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114177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118178 关于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0308179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0418180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0416181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2010年第15号20100420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182 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0429183 关于发布装饰装修类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0706184 关于修订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0719185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34号20100810186 关于修订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0509187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0615188 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623189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GB 14048.4标准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0902190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0902191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929192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2012年第30号20121211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9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家用热水及取暖设备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获证后监督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号20130106194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20130307195 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0513196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20140730197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826198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20050328199 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20050518200 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国认注〔2005〕35号2005051820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0111202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11号20050602203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号20060112204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划(试行)》的公告]2006年第4号20060124205 [关于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告]2006年第22号20060824206 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国认注函〔2007〕21号20070125207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2007〕41号20070814208 关于尽快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的通知认办注〔2007〕51号20070925209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10 [关于公布第三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18号20070719211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22号20070821212 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函〔2008〕132号20080801213 关于调查处理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的通知认办注函〔2008〕217号20081030214 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20100208215 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0120216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函认办注函〔2011〕201号20110907217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1202218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0020727219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20020904220 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

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NOA Testing & Certification Group Ltd.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Label,Certificate and TC Of Organic Products CertificationNumber:NOAQC/NSH/S/WI-42Controlled: Yes■ No □Issue Number:1Revise No.:1Draw up: Technical CommitteeReviewed by: Cindy YangApproval:Jack SongImplementation Date:Jan.13, 2019Initial Publication Date: July.13, 2016Issue Date: Jan.13, 2019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Label,Certificate and TC Of Organic ProductsCertification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获证组织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OA)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使用的要求。

3 职责3.1 食品安全认证部负责认证证书、标志和销售证制作、发放工作。

3.2 食品安全认证部负责认证证书、标志和销售证设计和修改。

4 管理要求4.1 认证证书正确使用要求(1)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等(2)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3)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NOA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NOA交回认证证书;4.2 认证标志4.2.1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公告〔2019〕2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公告〔2019〕2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告〔2019〕22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认监委对2012年1月1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8月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认监委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认监委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认监委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认监委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12月9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五)》(认监委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六)》(认监委2018年第2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产品类别共46个,共涉及1136种产品。

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加强三品一标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强三品一标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品一标〃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三品一标〃工作的重要性〃三品一标〃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产品消费的主导产品。

近年来,我省〃三品一标〃产业稳步发展,2011年底全省〃三品一标〃产品达到3355 个,实物生产总量达到1254万吨,品牌认知度逐步得到提升,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我省〃三品一标〃工作中还存在〃重认证、轻监管〃的问题,农牧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诚信自律不够,认证审核与监管工作机制仍有薄弱环节,影响了我省〃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

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看,〃三品一标〃追求高效、优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注重数量、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看,〃三品一标〃在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净化、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化、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制度化、质量控制全程化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抓手;从促进农业增交效农民增收的要求看,〃三品一标〃产业采取〃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农户为基础〃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把产前、产中、产后紧密衔接起来,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利于打造品牌,实现多层次、多环节增收,是不断崛起的高效产业。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三品一标〃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三品一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三品一标〃品牌。

二、进一步明确〃三品一标〃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提升质量、积极发展增量、稳步扩大总量〃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拉动相结合的发展机制,稳步推进认证,全面强化监管,不断加强基地建设、主体培育、市场拓展和宣传培训,实现〃三品一标〃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包装标识规范化、监督管理制度化,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在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明确四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明确行政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办法》第五章增加了两项内容: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分工;2、七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方式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完善罚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第六章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设定罚则,加大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了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建立退出机制。

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行动方案》精神,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在质量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面质量提升,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市场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引导推动。

至2023年,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质量认证体系,质量认证整体水平明显提升,质量认证市场规范有序,质量认证有效性明显增强,各类质量认证证书超过2300张,各类组织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强富美高”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重点领域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一)强化现代农业质量认证。

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围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推广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鼓励和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S022000)、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

支持绿色有机农产品创建认证,推动一批高端农产品和农业认证品牌。

到2023年,全市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突破50张。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二)培育先进制造业质量认证特色。

面向汽车、新材料、大数据、文旅文创、高端装备、高端纺织、临江重工、绿色食品等8大产业集群和4家园区,拓展质量认证体系覆盖面达80%以上,鼓励支持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同时,开发并推广实施一批新型自愿性认证,通过实施市场主导、专业规范、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树立一批新型质量认证领跑者企业,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消费品提质升级,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三)推进服务业质量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CNAS C015 –O用于中文证书 ORGANIC CNAS C015 –O 用于英文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1 总则本规定明确了获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万泰和获证者在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2.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万泰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及样式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

万泰有机产品认证在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和食品加工等全部领域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在万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印有如下认可标志:CNAS 认可标志仅限于万泰在其获得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证书持有人不使用认可标志。

2.2 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不得使用标志。

图案如下: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标志由外围圆形、中间的种子及其周围环形3部分组成: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文字中英文结合,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利于消费者识别。

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茁壮成长。

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与种子图形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根植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

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字母“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和协调。

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转换产品标志中的褐黄色代表肥沃的土地,表示有机产品在肥沃的土地上不断发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茶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新要求

有机茶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新要求
构应当在将有机产 品认证标志发放 给有机产 品生产企业前 ,
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的散装或裸装产品 , 以及鲜活动 物产 品, 但应在销售专区的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 品认证证书
将有机产 品认证标志发放信息传送至备案系统 ”, 有机码 可
在 fo . c. od n a n网站查询 ,严禁获证企业在认证证书覆盖范 c c 围外 的场所进行加贴标识等行为。 6国家认监委 《 . 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专项整治活
旧 版 有机 产 品认 证 标 志 的产 品包 装 的 ,应 在 2 1 0 2年 7月 1
次分装 、 割, 自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分 擅 加强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备案系统建设 和宣传 , 方便消费者和监督部门查询监
督。
日前 使用完毕 ; 2 1 在 0 2年 7月 11后 ( 7月 11 禁止继 3 含 3) 续使用 ( 如确需使用 , 必须经过整理 后符合新的有机产 品认 证标志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 使用 ) ;对 已使用 在 2 1 0 2年 3


有 机 产 品 标 志 新 规 主 要 内容
@ 有机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有机产 品认证市场秩序 , 促进我国有机农业 的健康发展 , 国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有机 我 产 品标志管理的新制度和新举措。 1 . 加强对 获证企业 的监督检查 , 严禁获证 企业超 范围 、 超数量使用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加 强对流通领域 的监督 检
有机茶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新要求
张 优 汪秋 红
(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 叶研究所 , 州中农质量认证 中心 ) 杭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 规范有机 产品认证活 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有机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技术组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有机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技术组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有机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技术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有机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技术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和有机产品认证是我国建立并积极推行的与国际接轨的认证制度,已成为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农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和规范我国GAP和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我委决定成立良好农业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并下设良好农业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技术组,作为工作组的技术支持部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良好农业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技术组主要职责:(一)跟踪、研究国际GAP、有机产品的标准、法规,参与国际相关技术交流活动;(二)研究提出GAP、有机产品认证方面突出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为相关监管部门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三)承担GAP、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四)承担中国GAP、有机产品认证体系国际互认的技术支持工作;(五)承担GAP、有机产品认证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六)承担国家认监委、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有机产品和GAP认证技术组的专家组成,并予以公布(见附件)。

三、为便于工作开展,GAP和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组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担。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技术组专家名单2.GAP认证技术组专家名单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技术组专家名单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组(含有机产品标准第3、4部分)邰崇妹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徐娜认可中心游安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时松凯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李莉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貟军锋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荀浩安徽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初级产品组(有机产品标准第1部分)杜相革中国农业大学汪云岗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乔玉辉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曲丽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和文龙南京农业大学舒爱民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余良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高秀文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袁善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戴金平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邹世平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三、加工产品组(有机产品标准第2部分)卢振辉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刘新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李显军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俞开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唐茂芝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滑艳利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陈贺新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方北曙湖南欧格有机认证有限公司王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机产品认证技术组秘书唐茂芝附件2: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技术组专家名单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组吕祁中检集团山东公司邢文英农业部优农中心杨晓涛认可中心游安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德身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李莉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貟军锋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荀浩安徽质量技术监督局杨泽慧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二、种植标准组杜相革中国农业大学卢振辉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李连海农业部优农中心陈冰山东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赵伯涛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院李国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魏璞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戴晓武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胡正卫北京东升方圆农业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三、畜禽养殖标准组王凤来中国农业大学张书义中国奶业协会周健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超美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徐共和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文龙南京农业大学王吉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王晓文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孙鑫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刘爱巧北京市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水产养殖标准组赖子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邹世平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吕青山东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日琴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远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吴小伦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余德恭珠海市之山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技术工作组秘书杨泽慧。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有机标识的管理规定

有机标识的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有机标识管理规定
1. 有机产品标识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1 建立标识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1.2 保证使用标识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1.3 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识;
1.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识,不得利用认证标
识误导、欺诈消费者;
1.5 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按认证机构对有机产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定购、发放和使用有机产品标识,对标识进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3.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如不符合认证要求,不得加贴标识;因产品问题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纠正期间不得使用认证标识。

4.不得有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否则应将认证标识或任何其它认证证明,从所有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全部产品中撤销。

5.如被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在接受撤销、暂停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的同时,应停止使用、暂时封存或者销毁有机产品认证标识。

6.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识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附件:
有机产品标志登记记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14•【文号】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监管职责,不断增强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认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证监管职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的认证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一)开展认证机构、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机构的违法行为;(二)开展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三)开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四)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CCC认证违法行为;(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六)受理对认证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七)负责其他认证活动监管和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认证监管机制(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监管工作。

组织总局层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全国范围认证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重大案件查处,管辖或授权管辖对认证从业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资质等能力罚、警告等申诫罚的违法案件,管辖或授权管辖认证从业人员违法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辖区内认证监管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4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九条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

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章认证实施准。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1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41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注[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质检部门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何正确标注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

为规范有机产品标注行为,统一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强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机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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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认注[2011]68号)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认注[2011]68号
【发布日期】2011-10-14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信息中心,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近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有机产品认证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中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产品不能追溯等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确保销售的有机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便捷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辨识,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成熟的防伪、追溯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要求,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应使用暗码),同时鼓励认证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防伪、追溯技术手段,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二、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但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在零售包装或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编码(可使用明码)。

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印制之前,应将该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认证机构审核和备案,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为便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辨识,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各认证机构应当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见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时传输至该数据库。

国家认监委将提供该数据库统一的查询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

四、各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的条件,选择承担认证标志印制的单位。

同时,加强对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单位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帐,坚决杜绝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

五、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

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帐,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检查的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七、请各认证机构加强与国家认监委的沟通与联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八、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

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九、各局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认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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