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都是物权法上的概念。
都是针对现实交付应运出现的变通交付手段。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同时,《物权法》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
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写的上位概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名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
第四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范畴。
笔者较赞同第四种观点。
为了说明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我们有必要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概念、特征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所谓拟制交付即是指让与人以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是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债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
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
例如在铁路运输途中的货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让与合同并交付了载货凭证,就视。
合同法136条
《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发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这种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
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我国民法理论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案例6 交付种类
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
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考点集成]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 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对完成广告要求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
义务;对于不知道由此广告而完成此行为的人也同样,数人完成时,若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
的人已给付报酬的, 其给付义务即行消灭。 普通广告各国法均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
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
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方法, 如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
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付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即属于拟制交付。
案例7 预期违约、风险转移、定金罚则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
司购进100台空调, 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 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 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六)
一、单项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转继承适用的范围是( )。
A.遗嘱继承B.法定继承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D.遗赠2.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是指( )。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拟制交付3.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乙和第三人丁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 )。
A.卖给乙B.卖给丁C.卖给乙或丁D.卖给乙丁每人一半份额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按份共有的是( ) A.夫妻共有财产B.家庭共有财产C.甲乙分别出资3万元和4万元共同购买的财产D.共同继承的财产5.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不包括( )。
A.有序清偿原则B.限定继承原则C.连带责任原则D.全部清偿原则6.有关监护人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人B.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解除C.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撤销对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的同时,方可撤销对其监护D.只有公民才能担任监护人7.遗赠扶养协议( )。
A.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8.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平时简称贸易公司,按照我国企业法人名称的法律规定,该公司名称可以是( )A.两个B.两个以上C. 一个D.自行确定的9.下列( )不被法律认为是违法行为。
A.公安人员刑讯逼供B.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C.为抢钱而打伤别人D.为抵抗抢劫而打伤抢劫者10.王某有一子小王,在幼儿园就读,在学校期间因与同学孙某发生口角,由于值班老师制止不力,致使孙某摔伤,共花去医药费300元。
这一费用应由谁承担?( )A.学校B.王某C.王某与学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D.小王11.甲将乙的耳垂咬掉一块,但未影响听力,甲侵犯了乙的哪种权利?( )A.生命权B.健康权C.身体权D.身份权12.甲与邻居乙争吵,对自已的儿子丙说:“给我打!”丁递给丙一根木棍,丙用此将乙打伤,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哪些?.doc
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哪些?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存在交付所有权的合法的合同、存在合法的所有权转让事实。
在对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认定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出现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情况。
一、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条件有哪些?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二、司法解释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不动产的指示交付的条件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指示交付的相关情况在出现矛盾和纠纷时,需要按照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首先应当对不动产的相关情况进行掌握和明确,避免出现不动产交付的问题和矛盾形成社会问题。
合 同 法 分 则
* 5 占有改定 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
与买受人 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 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 [例5] 设例1中标的物为一架钢琴,由于甲将在9月30日参加一个钢 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保留钢琴至10 月4日, 此间甲代乙占有。问:本合同钢琴何时归乙所有?
* [答案] 8月15日
* [例6] 设例5中甲于8月25日又将钢琴卖与丙并交付给丙,钢 琴为谁所 有?
* 丙可以取得所有权,乙只能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注 意,不是 违约责任)。
* [提示] 在占有改定场合下,买受人的所有权(物权)未经公示(直 接 占有),若其后出卖人擅自出卖,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的所有权
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于5月31 日
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
所 有? A.5月31日
B.6月1日 C.12月1日
D. 11月28日
* [答案] D。(注:5月31日为交付时间)。
2。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应当在交付全部价金时转移,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
赠与合同 * 一、性质
无偿合同 单务合同 不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 二、撤销
1.任意撤销权 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 行使撤 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道德义务性质 的;公证的。
* 例;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 2万 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蹭与合同。下 列哪 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 * 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 C 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冉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讲义
买卖合同讲义合同法培训(一)主讲:孙勋涛买卖合同的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规则体系;(一)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一律以交付的完成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
(二)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交付是指已占有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已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客观上占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占有的意思 ?案例一: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五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改名画的所有权属于谁?案例一中的两份合同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但是都未完成交付,尤其对于乙而言。
因为所谓的交付必须具备占有转移(客观要件)与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
案例一中乙诱使甲八岁的二字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缺乏主观要件。
在乙占有期间,丁偷盗构成侵权,但没有改变伍德所有权归属,所以迄今为止该画还属于甲所有。
1、现实交付(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
案例二: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
交货方式是由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
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
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8月20日2、观念交付(1)拟制交付: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代替交付标的物的本身;案例三:案例二中如果甲的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中,8月20日甲将经丙签字并由自己背熟的仓单交给乙。
所有权何时转移 8月20日(2)简易交付: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浅谈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浅谈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1、现实交付:就像平时买东西那样,卖方直接向卖方交付货物。
2、简易交付:就是本来货物就由买方占有,买方直接支付货款,完成的交付。
比如甲把书借给乙,乙合法占有了书,而借了一段时间后,乙决定购买甲的书,直接向甲付款,书归乙所有
3、占有改定:买方与卖方约定,标的物仍由卖方继续占有,而买卖合同成立时,视为货物完成交付,买方间接占有货物。
比如:甲卖给乙一本书,乙支付货款,约定乙享有书的所有权,但仍然由甲占有书。
4、指示交付:货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卖方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支付。
比如:甲将书借给丙,事后甲将书卖给了乙,此时甲通知丙将书直接交付于乙,乙享有了请求返还书的权利,而完成的交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民法第十四章 物权的变动习题及答案
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一、名词解释1. 物权变动2 .不动产登记3 .取得时效二、简答题1. 简述物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和继受取得的方式。
2. 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构成要件。
3 .举例说明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4.举例说明动产交付的形式?三、不定项选择题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岀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
(司考真题)1. 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 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 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 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2. 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 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C. 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D. 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3. 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戊己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四、案例分析题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 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
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_合同范本
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一、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二、《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一)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民法理论向来都承认,"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①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项目交付实施方案范文
项目交付实施方案范文一、项目背景。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和持续发展,不断进行各种项目的实施。
而项目的成功交付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交付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项目交付目标。
1. 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的效果;2. 保证项目交付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3. 确保项目交付后的运营和维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项目交付实施方案。
1. 项目启动阶段。
在项目启动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交付物和关键路径,确定项目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分工。
同时,制定项目交付的时间表和里程碑计划,明确项目的交付时间节点和关键交付物。
2. 项目执行阶段。
在项目执行阶段,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
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预期,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加强与项目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交付阶段。
在项目交付阶段,需要对项目的交付物进行验收和确认。
确保项目的交付物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期望,达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进行项目交付的知识转移和培训,确保项目交付后的运营和维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项目交付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项目管理团队的建设和培训,确保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2. 项目管理工具和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3. 项目管理流程和规范的建立和执行,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4. 项目管理经验和案例的总结和分享,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五、项目交付实施方案的评估和改进。
在项目交付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
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地交付。
同时,对项目交付实施方案进行总结和改进,不断提高项目交付的水平和能力。
六、结语。
项目交付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项目交付实施方案,才能确保项目的成功交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交付类的实施方案
交付类的实施方案
首先,在项目启动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范围,确定项目的关键成功因素,并建立项目团队。
在这个阶段,需要制定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明确项目的交付要求和时间表。
同时,需要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接下来是项目执行阶段,这个阶段是项目实施的核心阶段。
在这个阶段,项目团队需要按照项目计划和执行计划,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同时,需要进行项目进度和成本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在项目控制阶段,需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和执行计划,以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需要进行项目质量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预期的质量要求。
最后是项目收尾阶段,这个阶段是项目交付的最后阶段。
在这个阶段,需要对项目的交付成果进行验收,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客户的要求。
同时,需要对项目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档,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经验支持。
综上所述,交付类的实施方案涉及项目启动、项目执行、项目控制和项目收尾等多个方面,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范围、计划、风险、质量等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通过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指导项目的实施,并提高项目交付的成功率。
交付管理制度
交付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对企业交付管理进行规范和标准化,确保产品或服务的交付过程高效、准确和顺利完成。
通过明确交付管理的流程和责任,提高企业的交付品质和客户满意度,实现项目目标与企业战略的有效对接。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部门、产品部门、销售部门等。
三、管理标准3.1 交付计划制定根据项目需求和客户要求,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交付计划,包括交付时间、交付内容、交付标准等。
交付计划应合理分解成可执行的任务,并确保充分考虑资源和能力,在时间上合理安排和预留风险缓冲。
3.2 交付资源分配根据交付计划,职能部门负责合理分配交付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确保交付的有效执行。
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人员技能、负荷平衡等因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工作效能。
3.3 交付过程管理3.3.1 跟踪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跟踪和监控交付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指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交付进度和质量的有效控制。
3.3.2 协调沟通:职能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交付工作。
及时沟通和协调,确保各环节衔接无缝,避免信息不畅、误传等问题。
3.3.3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主动识别和评估交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项目交付过程的平稳进行。
3.4 交付验收与评估3.4.1 验收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交付的验收标准,并与客户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交付的验收标准应具备客观性、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交付内容符合约定要求。
3.4.2 验收过程: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交付验收会议或活动,对交付成果进行审核和验证。
根据验收结果,及时修正和优化交付过程,提升交付品质和客户满意度。
3.4.3 评估措施: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交付过程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并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结果应用于改进和提升交付管理能力,实现交付过程的持续改进。
四、考核标准4.1 交付计划执行情况根据交付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质权设立应以交付抑或占有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质权设立应以交付抑或占有关键词: 质权/交付/占有内容提要: 本文从质权设立的概念入手,分析质权设立应分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质权合同的设立不以交付为要件,质权合同应当要式而非要物合同,质权设立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质权设立的交付与物权设立、变更的交付应存在较大区别,物权设立变更中的占有改定明显不适用于质权的设立,但交付是否包括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否适用质权,根据《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为指示交付应适用于质权,但由于指示交付的特点带来的质权人不能实际占有质物带来的质权实现及违约责任承担应予考究。
质权人的占有是否包括间接占有,质权人的间接占有会导权质权不能实现,质权不能设立等情况,本文提出解决之道,一则将占有列为质押合同当事人,设立涉他合同;二则质押可分约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三则进一步明确质权人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本文尝试进行了探讨,质权设立中的交付或占有有深究之必要,愿本文能抛砖引玉,引学者探究此论题。
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为动产物权移转的公示原则,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设定,二种交付方式是否都适用质权的交付行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否颠覆了《合同法》六十四条的规定?二、交付方式的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除让与合意外,尚须交付,二者兼具,动产物权的让与始生效力。
现实交付,系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事实上管领力已否移转,应依交易观念决定。
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不占有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台湾地区民法761条规定:“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交付阶段计划
交付阶段计划引言:交付阶段是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项目的最终成果交付给客户或相关利益相关者。
一个合理的交付阶段计划可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并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付阶段计划的重要性、编制步骤以及常见的注意事项。
一、交付阶段计划的重要性1. 确定项目交付目标:交付阶段计划是制定项目交付目标的关键工具,通过明确交付的成果和要求,确保项目团队的方向一致,避免项目目标的模糊性。
2. 确定交付时间和里程碑:交付阶段计划可以帮助项目经理确定交付的时间节点和关键里程碑,从而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3. 确定交付过程和流程:交付阶段计划可以细化交付的具体过程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项目团队的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管理交付风险:通过交付阶段计划,可以提前识别和评估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
二、交付阶段计划的编制步骤1. 确定交付目标和范围:明确项目的交付目标和范围,包括交付的成果和要求。
2. 划分交付阶段和里程碑: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交付阶段,并确定关键里程碑,以便进行时间和进度的控制。
3. 制定交付计划:根据项目的交付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交付计划,包括工作分解结构、工作包的划分和任务的分配等。
4. 确定交付资源和人力:根据交付计划,确定所需的资源和人力,并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安排。
5. 管理交付风险:识别和评估可能出现的交付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交付阶段计划中。
6. 制定交付过程和流程:细化交付的具体过程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项目团队的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7. 制定交付验收标准:明确交付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符合客户的要求。
8. 编制交付阶段计划文档:将上述步骤的结果整理成交付阶段计划文档,确保计划的清晰、准确和完整。
9. 交付阶段计划的审核和审批:将交付阶段计划提交给项目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模板
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模板一、项目背景。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运营模式和服务体系,以提升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
因此,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至关重要。
二、项目目标。
1. 确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2. 制定交货方案,明确交付时间和交付内容;3. 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加企业竞争力。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各自职责,建立项目组织架构;2.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时间节点、资源分配、风险评估等;3. 确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4. 建立项目实施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5. 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交货方案。
1. 确定交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交付标准;2. 制定详细的交付计划,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3. 确保交付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差错;4. 建立交付内容的审核机制,确保交付内容符合要求;5.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
五、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的关键要点。
1. 项目目标的明确性和可行性;2. 项目组成员的配备和职责分工;3. 项目计划的详细性和可操作性;4. 项目实施的监控和评估机制的有效性;5. 交付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6. 交付计划的可行性和及时性;7. 与客户的沟通和反馈机制的有效性。
六、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2.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交付内容的质量;3.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4. 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5. 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团队的执行力和协作能力。
七、结语。
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并严格执行有效的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才能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希望通过本模板的指导,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实施方案及交货方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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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拟制交付
一、分类及含义
交付是指标的物的转移占有。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
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
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二、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5条)
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三、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26条)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四、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7条) 占有改定,是一种标的物不实际过手的所有权移转方式。
具体地说,占有改
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对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发生占有改定的场合,除了买卖合同以外,同时还有一个合同存在。
如: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又签订租赁合同,由出卖人租用标的物,则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即为买卖合同的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个合同还可以是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2、在发生占有改定的场合,出卖人依照第二个合同是直接占有,买受人依照第二个合同是间接占有。
此时,标的物虽由出卖人继续直接占有,但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取得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标志,是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