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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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拟制交付

一、分类及含义

交付是指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过手”,即从甲的占有,转归乙的占有。

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一方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另一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的特点是“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二、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三、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四、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7条) 占有改定,是一种标的物不实际过手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具体地说,占有改

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标的物仍旧由出让人实际占有,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对买卖合同中占有改定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发生占有改定的场合,除了买卖合同以外,同时还有一个合同存在。如: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又签订租赁合同,由出卖人租用标的物,则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时,标的物即为买卖合同的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第二个合同还可以是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2、在发生占有改定的场合,出卖人依照第二个合同是直接占有,买受人依照第二个合同是间接占有。此时,标的物虽由出卖人继续直接占有,但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取得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标志,是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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