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十二章人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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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法条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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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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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必修课程《国际法》所编写的教材,共分为13章,分别是导论、国际法 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外交和领事 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法。
作者简介
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长期从事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列名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数 据库,曾任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会顾问、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和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出版 了多部专著和教科书,如《外国人在华待遇》《国际难民法》《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国际公法》《国际法》 《国际法案例教程》等。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了 “促进难民入籍的国际义务”“国际法视角下的琉球地 位”“难民入出境的保护原则”“论用尽当地救济”“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违反之罪行的国际惩治”“非法移民 的处理措施”“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等数十篇学术论文。主持和参加了国际和国内的重要科学研究项目,如主 持联合国难民署关于难民等问题的项目研究,参加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反对贩运人口的项目活动、参加我 国国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的研究和修改等。
图书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国家概述 第二节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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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版)
20xx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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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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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容简介 04 图书目录
《国际法(第二版)》是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梁淑英。

国际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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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湖北经济学院第一章测试1.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参考答案:对2.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参考答案:对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错4.国际法在西方文献中曾先后使用过“万国法”“国家间的法”等名称,首次使用“国际法”的学者是()参考答案:边沁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参考答案: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具有强制性6.现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参考答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国际法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体现在()。

参考答案: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以国际法建立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政治秩序为前提;国际经济和商贸规则和诚信大都以国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为解决跨国争端提供机制、规则和程序;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8.国际法直接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参考答案: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9.按照其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不同范围,国际法可以分为()参考答案:区域国际法;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10.现代国际法中形成了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参考答案:条约法;外交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第二章测试1.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参考答案:对2.国际法院的判决作为国际法渊源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

()参考答案:错3.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裁判中适用。

()参考答案:对4.国际法渊源是指()参考答案:国际法的表现形式5.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参考答案:《国际法院规约》6.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参考答案:国际习惯7.一般认为,国际习惯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是()。

参考答案: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成为通例8.国际法的渊源是下列哪两个选项()。

国际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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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1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2.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1)创立“天赋人权”学说。

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2)“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3)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人权“的内容。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宣布,人们生来而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权只是作为国家内部政治生活和立法原则而存在,只涉及国内法问题。

如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等都是国内法。

(5)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6)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法西斯侵略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人民深受战争的痛苦,激起了世界人民的义愤,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

在此,人权才真正进入了国际法的领域,并产生了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大类。

1.集体人权(1)自决权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际法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5月25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国家责任的概念 概述 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成立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 概念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义务的性质和来源 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同意 自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反措施不可抗力解除行为不法性 危难 危急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各种情况之间的关系继续履行国家责任的形式 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援引责任国与程序国家责任的履行 反措施国家的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编纂及制度 国家责任法一、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2.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1)特征①国家责任法是关于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确定,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履行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②它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与涉及初级规则的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它主要与次级规则相关。

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③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它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国家责任强调停止与赔偿义务,所以它总体上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相类似。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二、海洋法的编纂1.1958年UnclosⅠ:《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958年仅将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四部分。

2.1960年UnclosⅡ:为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而召开,失败。

3.1982年Unclos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第二节基线一、基线的概念基线(baseline)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群岛国的情形时还有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我国采用)∴采用直线基线的后果就是内水扩大,领海向外推,领土扩大。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限制:1.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9:1之间;2.基线不超过100海里,至多可超3%,最长不超过125公里;3.群岛国基线不应使另一国专属经济区隔断。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行。

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港口(ports)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三、海湾1.概念:海湾(bay)是明显的水曲。

2.标准:UnclosⅢ标准3.历史性海湾: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十二)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十二)

12国际法笔记梁淑英教授主讲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1、定义一个权威描述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及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

2、与国内法相比较的特征主要突出特征有三种:(1)国际法的主体和它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是不同的,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能够独立参加国际社会的活动有国际行为能力。

它是调整国家间公权力的关系,也叫主权关系,而不是调整私人的权利和义务。

( 2)虽然私人的活动也会带有国际性质。

但只有能够独立自主参与国际活动,能够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个人和法人实体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因为他们不可能代表国家进行交往,不能能独立自主的进行国际交往,。

这是主体而言,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成员是国家,除了国家以外还有一些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就是这样的组织。

因此它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方式与强制力同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任何一个原则的遵守和执行都依靠国际法自身来保证。

如果有人破坏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由受害国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来加以保证,比如自卫,采取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停止违法行为遵守国际法,停止侵害。

第二节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不同学者对国际法渊源作了不同的解释,但是在国际法渊源各种解释当中支持率比较高的有两种,一种是从历史的角度,一种是从法律的角度。

1、从历史角度就是国际法原则规则首次出现的角度。

第一次出现于一项条约也可能出现于习惯法都可以是国际法的渊源。

2、从法律角度来解释说明国际法渊源的含义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存在的法律形式,或者是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取得法律地位。

它可能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取得法律地位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来取得法律地位。

二、我们中国对国际法的研究。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了一些法学家但是没有什么成果。

在满清政府时期对国际法基本上是无知的,只进行过一些翻译工作,但这是国际法在我国传播的开始三、国际法的各项渊源的分类。

国际法第二编 第十二章

国际法第二编 第十二章

基线(baseline)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根据UNCLOS1982的规 定,基线有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和直线基 线(straight baseline)两种。在群岛国情形,还有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就是海岸的低潮线(low-water line),也 即是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就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 (islands)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UNCLOS1982还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 的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 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二、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与群岛 国(the archipelagic states)制度有关。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它构成 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 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 群岛国的内水是群岛国按照UNCLOS1982 中有关河口、海湾和海港的规定在其群岛 水域内用封闭线(closing lines)划定的水域。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 我国渤海湾的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 上一向被承认为我国的内水。而且,横越湾口 有一系列的岛屿,将湾口分为大小不等的8段, 最宽的一段不足24海里。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划 直线基线,渤海湾仍是我国的内水。1958年 《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渤海湾是我国 领海直线基线以内的内海。 至于那些海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海湾,《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UNCLOS1982 都未予以规定。通常,这类海湾的法律地位由 有关沿岸国协议解决。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学-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学-第十二章
❖ (一) 侵权行为地法 ❖ (二) 法院地法 ❖ (三)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
地法的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
❖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及其渊源 ❖ 2.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损害结果发
生地不一致情形下的法律选择,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 (1)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自由选择适用; (4)按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由法院选择或者由受害人 选择适用。
该准据法在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一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一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二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二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2016107一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一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各国的不同主张各国的不同主张适用于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即不当得利发生地法适用于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即不当得利发生地法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本国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选择适用多种法律选择适用多种法律二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二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参照类似的法律制度予以适用参照类似的法律制度予以适用依事实发生地法依事实发生地法依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依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作为无因管理之债起因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作为无因管理之债起因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2016107三中国有关规定与实践三中国有关规定与实践我国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有关规定民法通法通则第第9292条规定
等侵权行为 ❖ (四)因海上运输致旅客伤亡、行李毁损之侵权行为 ❖ (五)海上油污损害
(六)我国有关海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
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船旗国法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
立法
法院地法的适用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

国际法第十二章

国际法第十二章

(六)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七)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八)私人的行为 三、违背国际义务 违背国际义务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
务对它的要求,也就是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 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合。
p4
四、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p8
第六节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一、国家的刑事责任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
果的国际责任 (一)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 (二)国际赔偿责任编篆及制度
p9

p2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成立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 (一)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二)该行为违背该国际义务 二、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把行为可归于国家的含义是在国际法上将国家视为 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以避免一国以内部分权方 式逃避其国际责任。 (一)国家机关的行为 (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三)国家官员的行为 (四)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p5
第三节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是指国家可以合法对
抗责任主张的情况。 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紧急情况
p6
第四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国家责任一经确立,即在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产生 某些法律后果,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 的表现形式就是责任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和不重复 三、赔偿 赔偿通常指求偿者期望责任过采取的所有措施。 (一)赔偿的范围 (二)赔偿的性质 (三)赔偿的方式 1.恢复原状 2.补偿 3.抵偿

p7
第五节国家责任的履行

国际法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

国际法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

专题讲座材料 试论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战争罪 的国家责任:杨咏亮 疑难问题讲解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2005年
疑难问题讲解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 际赔偿责任:周忠海
参考书:
贺其治: 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 法律出版社,2003
思考题:
结合所学国际法知识,分析国家是 否在国际法上承担刑事责任。

二、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 衍生责任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 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 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 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赔 因果关系
赔偿的 赔
偿 的
减轻损害义务(mitigation
of
damage)
性质: 惩罚性
偿 的
范 受害者故意或过失行为
或形
围 禁止双重损害赔偿
比例性 式
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 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 , 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Punitive damages
Proportional damages
民法通则第112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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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 (1)犯罪范围: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 绝种族罪、侵略罪。 • (2)国际刑院的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 判国家。 • (3)只对2002年7月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 犯罪具有管辖权( 属时管辖权)。 • 3、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 (1)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 • (2)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 • (3)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
• 甲国发生叛乱的组织控制了甲国部分地区, 被该国及国际社会视为叛乱团体。在叛乱 过程中,该团体掠夺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 国家的财产,依据国际法,甲国是否承担 国家责任 • A.承担直接责任 • B.承担间接责任 • C.不承担责任 • D.和叛乱团体共同承担责任
三、违背国际义务
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和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比较
• (1)前者成立不必存在不当行为,只要发 生实际性损害后果就应承担责任,后者以 不当行为为要件; • (2)前者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某些领域,后 者适用于国际关系各方面。 • (3)前者以损害后果发生为责任依据,后 者违背义务就可成为依据。
• 理论反驳: • (1)国家作为政治实体,如何适用刑罚, 理论、实践上均有困难。 • (2)79年草案仅规定了国家行为可构成国 际犯罪,没有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的任何 规定。
• 观点: • 国家不能构成国际犯罪,也不能成为国际 犯罪的主体,更不能追究国家的国际刑事 责任。 • 评析: • 否定国家刑事责任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其 理论基础与现有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国 际法习惯已经证实,国家可以作为国际犯 罪的主体。
• 4、国际刑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 : • 互补关系,即只有在国家法院本身不能够 或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院才能 行使管辖权。 • 5、区别于国际法院: •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主 要只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在涉及到个人 刑事责任的事情上,它不具有管辖权
• 二、国际法不禁止行为损害的责任 • 1、国际损害行为概念: • 是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活动造 成他国国民人身、财产或其环境的跨国损 害的行为。 • 2、“国际法不加禁止” : • (1)国际法文件明文规定对此种行为不加 任何限制。 • (2)国际法文件对此种行为没有明文禁止, 也无明文规定允许。
刑事责任承担说
1劳特派特
刑事责任否定说
2国内通说
• 观点: • 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也可以追究国家 的国际刑事责任。 • 依据: • (1)国家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特殊 形态; • (2)1979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 规定了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 (3)战争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 是代表国家为了国家的利益。
• • • • •
国家责任二战后的发展: (1)主体: 扩展到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2)适用范围和内容: 扩展到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以及国际 法不加禁止活动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 (3)责任的依据: • 扩展到无过失责任。 • (4)对国家的国际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国家领 导人追究国际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
• 一、国家责任构成要件:
1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主观要素)
国家行为(act of state)
2 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客观要素)
• 二、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 脑、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以国家机关资格行事为限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 一国纵容或唆使时(5种)
•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 警察的渎职行为 •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 救济
• • • •
四、两国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责任: A.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B.一国受他国胁迫而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C.一国受他国指挥或控制违反国际法。
时间
(1行为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2)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以国际
法为准
类 型
性质
• 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 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 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 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 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 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本章基本内容
• 一、国家责任构成要件 • 二、国家责任形式 • 三、国家责任的履行
本章重点内容
国家责任构成要件及免除
第一节 概述
• • • • • •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主体是国家; 2、不法行为是承担责任的原因; 3、是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法律责任。
总结 • 1、构成国际犯罪行为主体的包括国家和个 人; • 2、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为个人。
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1、国际刑事法院成立: • 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号在海牙成立。它 是根据1998年在罗马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罗马规约》)而设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裁判 机构,独立于联合国。 • 中国尚未参加该《规约》。
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8、私人的行为 (5种)
•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关系破裂而绝望,某日 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现场,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并抓捕了布某。布某因拒捕被 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 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就该 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甲国应承担直接责任 • B. 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 • C. 甲国应承担连带责任 • D. 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
2.自卫
3.反措施 4.不可抗力
武力反击
非武力对抗
5.危急情况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停止和不重复 3、赔偿 4、恢复原状 5、补偿 6、抵偿(道歉) 非物质损失 物质、非物质(精神) 恢复有可能性
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 一、国家刑事责任 • (一)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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