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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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法

缔约国(方)’contracting State’ 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 约拘束之国家;
当事国(方)’party’ 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 有效之国家;
第三国(方)’third State’ 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pacta sunt servanda)
第二十六条 条约必须遵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
各该国善意履行。
第二十七条 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
行条约。遵守原则不应绝对化
2.条约的适用
第八讲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意 在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特征: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缔
结的协议; ✓ 条约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 ✓ 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 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区分终止、中止
条约终止(中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 ——条约执行完毕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退约 ——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中止) ——条约被代替 ——履行不能(supervening imposibility of performance)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抵触
第二步,签署——认证条约的约文 (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
✓ 签署( signature ) ✓ 草签( initialling ) ✓ 暂签(待核准之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 )

条约法知识点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本章内容●一、概述●二、条约的缔结●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Article 2●Use of terms●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

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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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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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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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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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条约法

条约法

第八章:条约法⏹条约法概述⏹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第一节: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一)条约的定义⏹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

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1)⏹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法第1讲之条约绪论

条约法第1讲之条约绪论

第一章 条约绪论
条约的主体:
(二)非完全主权国家 (2)被保护国(protectorate; protected state)
当一个弱国通过一个不定期间的条约接受一个强国的“保护”,并 将其对外关系付诸后者控制或管理而且前者不能单方废止该条约时, 就产生了保护关系,而这个弱国也成为了被保护国。 属性:半主权国家 缔约能力:一般依成立保护关系的条约的规定决定。
第一章 条约绪论
条约的主体:
(二)非完全主权国家
(1)联邦成员国 A 按照联邦宪法并无缔结条约的能力: 如澳大利亚的州;加拿大的省 B 有些有有限的缔约能力: 美国各州有不完全的缔约权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发生直接关系、缔结协定、 交换外交代表(但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没有一个同外国政府 建立外交关系,同外国发生条约关系的也只有两个——白俄 罗斯和乌克兰)
第一章 条约绪论
条约的主体:
(一)主权国家
(二)非完全主权国家 (三)国际组织
(四)其他国际法主体
第一章 条约绪论
条约的主体:
(一)主权国家 缔约权是主权国家的权利之一 缔约能力是国际人格的最重要的表现,也 是国家主权的一个属性 注意:一个国家的缔约能力,不以它已被 其他国家承认为条件。例如,十月革命后 英国并不承认苏联政府,但仍与苏联缔结 了贸易协定。
特殊情况:殖民地——或多或少有缔约权,取决于殖民保护国的政 策以及其他意欲与之缔约的国家,如英殖民时期的印度曾与美国缔 结双边的航空协定。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未作出规定——殖民主义正在消灭中,不应 承认。
第一章 条约绪论
条约的主体:
(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指通过几个国家的多边条约所产生、并且依据这种条约 具有自己的分工机关以达成共同目的的国家结合。 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9 国际条约法

9 国际条约法
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 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 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 不发生法律效力。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条约法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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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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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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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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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法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Full Powers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给其指派的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 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判、议定、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授权代表
(二)签署(signature) 1. 正式签署
(盖国务院带国徽铜印) 二×××年××月××日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姓 名)为出席××××(会议名称)会议的代 表。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签名) 二×××年××月××日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全 权 证 书 全权证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 部门首长签署 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 部门首长签署协定
条约的批准: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 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批准 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已签署的条 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条约法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第8章 条约法2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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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 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缔约 代表没有缔约权或越权缔约,会导致条约 无效。
• 2、违反自由同意
• (1)错误: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 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 的错误
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生效;
二、条约的暂时适用
• 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前的适用, 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
• 原因:由于很多条约要求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
才能生效,可能很长时间才能生效。
• 情形:1、条约本身如此规定; 2、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
实例:GATT1947,暂时适用了半个世纪。
3、条约的冲突的解决(连续性条约的适用问题) 缔约方就同一事项缔结了两个或数个内容不同的条约,
造成了不同的条约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形。
解决途径:
1)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2)依据条约规定的规则 3)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4)确定当事国之间有效的条约予以适用
(三)对第三方的效力
原则上,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 设权利或义务。“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第三国明示或推定的 同意 最惠国条款;某些国际条约;某些国际组织的章 程;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主要是联合国宪章,需要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3、条约所载规则因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4、由条约建立的客观制度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三、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的遵守 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合法、现行有效的条约。
无效条约、不平等条约无需遵守。
2、例外:
(1)情势变更 (2)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3)条约的保留条款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国际法课件第八章条约法1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 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 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法 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公 约于1980年生效。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 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 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 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
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 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 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 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 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 一种法律行为。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 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 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早倡导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பைடு நூலகம்、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是已经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各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另一个是国际实践表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 理因素” 为心理要件。 理因素”,为心理要件。
二、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国家是承担执行或不执行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自国家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国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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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条约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掌握什么是条约、 通过本章教学,掌握什么是条约、 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重 点掌握关于条约的加入、生效、 点掌握关于条约的加入、生效、保留及 解释等方面的规则,条约的效力及条约 解释等方面的规则, 的遵守; 的遵守;了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施以 及有关中国的法律与实践。 及有关中国的法律与实践。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二、条约的名称
1.公约 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 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 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 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 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 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 2.条约 2.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个或两个 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 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3.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 协定(agreement) 3.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 约。 4.议定书 4.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 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5.宪章 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 宪章、 5.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这类条约 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多边条约性质。 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多边条约性质。 6.换文 换文(exchange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三、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 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各 国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国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 ⑴按照缔约国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 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为双边条约; 约。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为双边条约;缔约当事方超过两个的条 约称为多边条约。 约称为多边条约。 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 ⑵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 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 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 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的、 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 放性条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放性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 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如有关边界、通商条约等。 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如有关边界、通商条约等。但在实践 中,这两类条约往往是很难严格区分的。 这两类条约往往是很难严格区分的。 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 ⑶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 法律、边界等类别。我国外交部编印的《 技、法律、边界等类别。我国外交部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约集》是按条约的内容来分类的; 条约集》是按条约的内容来分类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 条约集》 条约集》则是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这些条约的时间先后顺序排 列的。 列的。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约的政治性质 来划分,可分为平等条约与不平等条约; 来划分,可分为平等条约与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 划分,可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 划分,可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可 分为有期限条约和无期限条约等。 分为有期限条约和无期限条约等。
协定也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协定也有各种名称。 协定也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协定也有各种名称。我 宪法》中的“协定”一词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否则, 国《宪法》中的“协定”一词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否则,宪法 的规定就难以理解。 的规定就难以理解。至于其他一些部门法律或法规中所使用的 条约” 国际条约”一词,是指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条约, “条约”或“国际条约”一词,是指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条约, 则不太明确。 则不太明确。 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 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条约、协定、 议的总称。广义的条约的名称通常有公约、条约、协定、议定 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最后议定书、 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最后议定书、附加议定 书等。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书等。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联合公报、联合声明、合作计划 等。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这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是广义的条约中最正式的一种,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一般说, 一般说,各种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只要在实质上符合条约的定 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 义,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都是国际条约。至于在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 某一具体情况下,条约的含义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则需要根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据其特定背景和含义予以认识。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 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 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 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签 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 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一国决定就某特定 条约与另一国或其它国际法主体开始谈判, 首先委派谈判代表, 条约与另一国或其它国际法主体开始谈判, 首先委派谈判代表,参 与谈判者必须持有“全权证书” 与谈判者必须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 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 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 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1.谈判(negotiation)。 1.谈判(negotiation)。是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协议而 谈判(negotiation) 进行的交涉过程。缔约的第一步是缔约各方谈判起草条约。 进行的交涉过程。缔约的第一步是缔约各方谈判起草条约。 2.签署(signature)。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约文拟定后, 签署(signature) 2.签署(signature)。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约文拟定后,经缔 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式签署.在正式签署前, 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式签署.在正式签署前,条约 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当事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谈判, 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当事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谈判, 不受草签约束.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 不受草签约束.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 3.批准 接受、赞同(ratification, 批准、 approval)。 3.批准、接受、赞同(ratification, acceptance, approval)。重要 的条约签字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方能生效. 的条约签字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方能生效.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 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 行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除批准外, 行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 用接受。 用接受。 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适用与批准相同。 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适用与批准相同。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缔 约权则属于行政机关.因此, 约权则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政府签定的条约为了获得国会的批准 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宪法程序,不仅复杂烦琐, 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宪法程序,不仅复杂烦琐,而且还可能被拒绝 批准.目前的国际实践是以接受, 批准.目前的国际实践是以接受,赞同代替批准作为国家同意承受 条约约束的方式。 条约约束的方式。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只有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能力, 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能力,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 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的属性。 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的属性。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 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 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 这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这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第一节
一、条约的定义
概述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6年 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 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 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 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集中进行了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法的编纂工作。1969年 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 法的编纂工作。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 公约于1980年生效。 1980年生效 公约于1980年生效。 我国《宪法》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所涉及的条约名称也存在广义和 狭义的理解问题。总体上还不太规范。1990年制定的 年制定的《 狭义的理解问题。总体上还不太规范。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所使用的“条约” 国际条约” 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所使用的“条约”或“国际条约”一 是指广义的条约。而我国《宪法》 67条 14) 词,是指广义的条约。而我国《宪法》第67条(14)项中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 这里的条约应该是狭义的条约, 除”,这里的条约应该是狭义的条约,因为如果不是指狭义的条 后面加上一个重要协定就不好理解。 约,后面加上一个重要协定就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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