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出让价底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6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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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十四等:重庆:壁山县长寿区大足县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梁平县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巫山县武隆县云阳县忠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等别28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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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重庆:渝北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大同市(城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区)启东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南昌市湾里区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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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2009年24号文)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2009年24号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

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doc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江阴市昆山市南京市栖霞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吴江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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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使用范第二章 围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早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财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2024年24号文是指中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其中包含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土地使用成本来限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政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市建设用地出让时,对土地使用方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举旨在调控土地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选择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这个百分比可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制定;二是按照土地出让面积的一定金额征收。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需根据城市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土地使用用途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不过高,也不过低,既能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又能提供合理的土地使用环境。

该政策的实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增加了土地成本,降低了房地产开发商购置土地的成本,进而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更加慎重地选择土地,并更加注重土地的效益。

其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也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起到了一定的限制购房需求的作用,降低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

再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收入,可以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从而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该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化,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不统一,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其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可能使得部分开发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

再次,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可能会使得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过高,加大了购房负担,对于一些刚需购房者可能造成困扰。

综上所述,2024年24号文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旨在通过增加土地使用成本来限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度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建设用地是指为了进行建设项目而使用的土地。

由于土地资源稀缺且有限,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会实行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本文将探讨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首先,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然而,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不仅需要保护现有的土地资源,还需要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而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对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其次,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内容。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是指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政府向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土地的类别、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以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土地资源的特点,对不同的建设用地进行差别化的收费,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最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意义。

首先,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从而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其次,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收取费用,可以让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更加慎重,避免浪费和滥用。

最后,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收取费用,可以破除土地使用权过度集中的现象,为土地市场的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推动城市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通过收取费用,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政府收入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施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时,还需要注意费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2009年4月,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

在实际执行中,辽宁等地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增费征收等别相关政策。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认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征新增费适用的征收等别,应当以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适用的新增费征收等别为准。

其中,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时间为准;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均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准。

即: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前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 006]48号文件附件2规定执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含5月1日)的,各地计征新增费的征收等别按照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平均土地纯收益即是指某一区域(市或县)各种用 途(如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的平均市场价格 (一般表现为基准地价)扣除该区域土地取得、土 地开发等平均成本后的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 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新 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 综字[1999]117号第四条)
本质:平均土地纯收益
问题:有无例外?
市、县(区)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二、征费的对象-客体(凭什么?)
比照税收来说明: 税收的三要素是: 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税率。 课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是征税的依据,即确定 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规定着征 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按课税客体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行为税类。 新增费的征费客体是什么?
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
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 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 内涵:土地纯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市、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关于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 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按照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以及国土资发
[2O00]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交通 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用地规模外 单独选址且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不征 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综[2004]54号)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号:财综[2004]54号颁布⽇期:2004-07-30执⾏⽇期:2004-07-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驻⼭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你办报来《关于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财驻鲁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资源部,现批复如下:⼀、关于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的缴纳主体问题《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件)第⼆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市、县⼈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根据这⼀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的缴纳主体应为取得新增建设⽤地的市、县⼈民政府,⽽不是具体的⽤地单位,其征缴与⽤地单位是否以有偿⽅式取得新增建设⽤地的⼟地使⽤权⽆关。

⼆、关于市、县⼈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的资⾦来源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民银⾏关于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第三条“申请⽤地的县、市⼈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由市、县⼈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的规定,并按⼟地出让⾦应纳⼊财政专户管理或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市、县⼈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应主要从⼟地出让⾦等财政性资⾦中解决,列2004年基⾦预算8509款“其他⽀出”科⽬。

三、关于单独选址划拨⽤地的建设项⽬征收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建设⽤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地有偿使⽤的建设项⽬中的新增建设⽤地,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件规定的定额标准,缴纳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单独选址建设项⽬,凡不属于法律规定划拨供地范围的,均应缴纳⼟地有偿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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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出让价底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
用费6倍-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今天公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十分严重。

为此,国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国土资源部专门为此下发的通知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作出有关政策规定:强调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标准》制订中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

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
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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