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最低出让价格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国土资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皖国土资[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19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的我省实施细则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240号)中鼓励类工业项目(见附表一)和国家、省新发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其用地集约程度达到《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
二、符合《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见附表二)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部分县(市、区)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经综合测算调整为:长丰县120元/平方米繁昌县96元/平方米宁国市120元/平方米亳州市谯城区120元/平方米四、不属于第一、二条的工业项目和除第三条之外的县(市、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须严格按照《标准》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鼓励类)附表二:农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附表一附表二。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学习《规范》有感最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有建议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在土地估价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基础上制订的专项技术操作规范,旨在规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进一步健全出让定价程序,为出让方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
通过学习,深切感受到《规范》出台的重大意义;细品《规范》,领悟到出让地价专项评估技术操作要求的特殊性,并就出让底价及建议底价等问题也有了一些浅显认识。
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大家共同提高。
一、《规范》现实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土地出让制度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核心内容。
作为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是出让的关键环节,早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1)15号”)中就明确指出,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
但十余年来出让地价评估都是以《规程》的通用性技术要求为指导,时至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的今天,专项技术规范触及当前最敏感的出让地价,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详读《规范》,可以说其最大的亮点当属明确要求估价结论中包含出让底价的建议,第一次将土地估价师推到经济活动的前台,《规范》既规范了土地估价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专业行为,又提升了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形象,极大地增强了土地估价师的执业信心,意义非凡。
二、出让地价评估正是有别于其他目的的评估行为,《规范》在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操作方面有诸多细节要求。
1、评估原则《规范》指出,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的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并在估价结果部分提出出让底价建议及理由。
也正是服务于为出让方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实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这一特殊评估目的,在《规程》的基础上,《规范》还特别对出让地价评估活动增加了价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三大指导性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最低限价,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其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另外,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市场规律。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价格标准,避免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土地资源闲置和市场买卖不畅。
最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价格标准,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低价确认方法
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低价确认方法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价,协议出让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价标准。
②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沈土发[1994]6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江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土地等别
最低价标准(Βιβλιοθήκη 元/亩)、(元/平方米)各县(市、区)工业用地等别
一等
56(840)
二等
48(720)
三等
40(600)
四等
32(480)
五等
25.6(384)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六等
22.4(336)
七等
19.2(288)
浔阳区湾里区
八等
16.8(252)
十四等
5.6(84)
安义安远鄱阳崇仁德安定南东乡浮梁赣县横峰会昌金溪靖安莲花龙南南城铅山上高上犹石城遂川万载武宁婺源信丰兴国修水寻乌弋阳永新于都玉山资溪
十五等
4(60)
崇义都昌奉新广昌湖口乐安黎川南丰彭泽全南铜鼓星子宜丰宜黄余干
注:本标准指达到“五通一平”(通路、通供水、通排水、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的工业用地。
章贡区
九等
13.6(204)
吉州区青原区昌江区珠山区安源区渝水区袁州区庐山区
十等
11.2(168)
丰城贵溪信州区月湖区
十一等
9.6(144)
临川区井冈山乐平湘东区
十二等
8(120)
安福德兴高安吉安进贤芦溪南昌南康瑞昌瑞金泰和峡江新干樟树
十三等
6.4(96)
大余分宜广丰吉水九江宁都上栗上饶万安万年新建永丰永修余江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2024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二篇)
2024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相似性因此,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时,可将其作为重要依据。
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各地在制定征收标准时,需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____%为基础,从而确立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则遵循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____%。
对于已具备建设条件的毛地和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并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用等因素。
土地价格作为一个整体,单纯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存在片面性,且使用上有所局限,通常仅适用于工业用地,而不适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
在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时,此方法仍不失为有效手段。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应严格以基准地价为准;若以生地、毛地形式出让,则需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费用。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时,需遵循国土资源部颁布的《____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____》。
具体而言,当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时,出让金的核算依据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之间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____%,但在此情境下,对于企业改制所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宜将“不低于标定地价的____%”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它是指在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实质上是土地在有效年限内的使用价格,故亦称之为“地价”。
出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土地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如何确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如何确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日益得到体现,土地市场逐步规范。
2002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自此,中国大地又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土地供应制度革命。
从全国来看,随着新的土地市场的“阳光”交易越来越多,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中出让底价如何确定,将成为一个新的值得人们研究的问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评估与确定的底价过高,会导致应价难以达到保留价而流拍;过低则又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底价的特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
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政府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
政府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谈判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量大小和供应价格高低是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为了进行有效的调控,底价必须由政府确定。
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依据评估地价确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鲁国土资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11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
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
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阿克苏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
阿克苏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
时间:2007/05/08
地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日前调整,出让最低价标准已确定:地区八县一市及阿拉尔市工业用地分四个等别,每平方米分别为十等168元、十三等96元、十四等84元、十五等60元。
笔者从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获悉,前段时间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最低价和成交价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标准》规定,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地区日前按照《标准》,及时更新调整了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见下列表格)。
阿克苏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阿克苏地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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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
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doc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