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的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是指由公司向派驻企业委派的担任派驻企业董事的人员,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所任职派驻企业的董事职责,及对公司负责。
第四条派出董事一般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管理人员中选拔。
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派出董事的人选,经资格审查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确定,由公司向拟任职的派驻企业发出委派函。
对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的任期按照派驻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由公司决定是否调整。
公司未正式通知派驻企业调整派出董事之前,该派驻企业派出董事应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五条公司派出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二)在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工作满2年;(三)了解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职责;(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法律、法规及派驻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对派出董事进行委派和调整:(一)新投资设立的公司;(二)因派出董事工作发生变动的;(三)派出董事已到退休年龄的;(四)派出董事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五)派出董事工作失职,擅自离职的;(六)派出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的有关纪律规定等,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七)其他需要进行派出董事委派或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派出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模版
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到其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任职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聘用并委派到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但不与任职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外部董事、监事是指除被公司聘用并委派到若干任职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外,不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三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坚持对出资人负责的根本原则,积极推动任职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和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负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规范。
分析和研究增强股权管理的途径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体系与工作机制;(二)负责制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管理工作计划,检查和监督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年度履职计划的实施;(三)与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业务管理工作,服务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四)做好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联席会议、学习培训、工作调研以及其它活动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及文件资料的发送、信息交流、履职台账和工作档案管理等工作;(五)负责设计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成方案;(六)组织研究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在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向公司提交的报告,拟定处理意见的草案。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
2023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在2023年度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命及管理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进而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2023年度期间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
三、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1. 选拔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高素质、全面发展的管理人才;•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能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2. 选拔程序(1)发布职位公告,明确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需求,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2)招聘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对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3)进行面试和考核,综合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胜任程度;(4)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5)向选定的候选人发出正式的聘任通知。
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命1. 任命程序(1)待选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聘任后,递交书面报告给董事会;(2)董事会组织讨论、评议,并进行表决;(3)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任命的决议;(4)董事会通知所选候选人并公示结果。
2. 任命条件(1)符合公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2)通过公司提供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1. 职责与权限(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相应的职权;(2)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履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持忠诚。
2. 薪酬与绩效评估(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等;(2)定期进行薪酬及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薪酬和激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管理活动。
三、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具备与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1. 公司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下,确定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人选。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综合评估和审查。
3. 经公司审核合格后,签订派遣协议,并办理任命手续。
五、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权责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无私、忠诚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3.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提交定期报告,对公司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考核与绩效评估1. 公司应定期对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估。
2. 考核和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工作的合规性、有效性、贡献度等。
3. 根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司可以相应调整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待遇和任职条件。
七、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的保密义务1.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应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利益。
2. 机构派遣董事、监事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以上为《机构派遣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敬请遵守。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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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事、监事。
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奖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
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察、考核以及奖惩工作。
(六)纪检审计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审计和确认,负责对监事的业务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公司的治理结构逐渐向着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为了提高国有公司的治理效率和透明度,在公司治理中引入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
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推进国有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建设,进而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从如何确定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方式,以及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职责和权利方面展开相关内容的探讨。
二、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产生的必要性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中,董事会通常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缺乏对外的视野和经验,导致公司治理不够开明和透明,容易出现权利的集中和腐败问题。
因此,引入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做法变得越来越流行。
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具有丰富的产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更为全面的管理建议,同时还能够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通过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参与,可以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公司经营决策风险,提高公司市值,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促进公司持续改进和优化。
三、选任方式1.由大股东或董事会确认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选任,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大股东确认。
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一般设有监事会和董事会。
监事会代表大股东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董事会则对公司实行决策和日常管理。
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出现矛盾,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应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协调和有效。
2.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人大会确认在一些公司中,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选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人大会确认。
股东大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章程和重大决策事项,同时对董事会进行选举,而股东代表人大会则对外开展投票代表公司投票。
因此,如果公司拥有多个大股东,则可以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人大会上进行选任。
四、职责和权利1 / 3。
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了确保出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资本监管体系,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八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任职董事、监事和兼职董事、监事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任职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其不仅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而且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经营管理的职责。
(二)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董事飞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只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并不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董事统一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各项决定。
第七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的聘用、考核、培训、薪酬、奖惩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劳动人事部。
负责协调组织部对委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按董事会决定办理推荐、免除、更换手续,掌握任职、任期、离任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和更换人员:负责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办法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部、综合计划部、研究发展部和组织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企业决策和监督机构的有效运作,并保护各方利益。
适用于所有需要委派董事和监事的企业。
二、委派董事的条件和程序1. 委派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诚信、廉洁,无不良记录;- 具备适应组织文化和愿景的能力。
2. 委派董事的程序:a.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派董事名额;b. 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进行候选人选拔;c. 由企业董事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和报酬待遇;e. 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
三、委派监事的条件和程序1. 委派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 独立思考、判断和决策能力;- 具备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2. 委派监事的程序:a.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派监事名额;b. 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进行候选人选拔;c. 由企业监事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和报酬待遇;e. 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
四、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1. 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企业决策,制定经营战略;- 监督企业日常运营;- 提出经营建议和意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监事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董事、监事的任免和解职1. 董事、监事的任免:a. 董事、监事任期满后,由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程序进行任免;b. 董事、监事表现不佳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提前解职。
2. 董事、监事的解职程序:a.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解职申请;b.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c. 通知解职人员,结束委派关系。
六、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2.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推荐或派出到公司控、参股公司中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召集人)(以下简称“推荐人员”或“派出人员”)。
公司推荐的担任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及人事主管等)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控、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和推荐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监事及“三会”业务管理由证券融资部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必须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热爱公司事业,严守公司机密。
(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公司整体的经营战略和方针,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经营管理素质,并具有以及一定的协调能力。
(四)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经营管理业务水平,至少五年实践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出任董事、监事。
第六条公司推荐人员一般不同时兼任超过5个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第七条凡属《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八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单位聘任的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出资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及《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三条公司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行使有关合法权力,代表表达公司合法合理意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向公司报告”均指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就派驻公司发生的相关事宜,向公司报告说明。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控股、参股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资格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在公司中层或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或任过职(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除外);(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定代表或经理(厂长),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六)受过开除留用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人员;(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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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了确保出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资本监管体系,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八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任职董事、监事和兼职董事、监事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任职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其不仅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而且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经营管理的职责。
(二)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董事飞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只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并不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董事统一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各项决定。
第七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的聘用、考核、培训、薪酬、奖惩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劳动人事部。
负责协调组织部对委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按董事会决定办理推荐、免除、更换手续,掌握任职、任期、离任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和更换人员:负责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办法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部、综合计划部、研究发展部和组织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是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和派出监事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按“公司法”和所派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派出监事按××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董事、监事委派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一)基本条件:应与××公司或派出公司签订有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业务能力条件(具备其中一条即可):1、在××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一年以上或在××公司担任部门副经理职务三年以上:2、具有在相类似单位中担任经营或管理中层负责人工作五年以任部门副经理职务三年以上;3、具有专业技能(财务、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资产管理、市场营销等)或行业管理方面专业管理能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骨干;(三)具有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责任感保证行使所承担的职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数比例要求。
l、在××公司所绝对控股(即股份占51%以上包含占51%股份)的子公司中,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中××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原则上应与××公司在各子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相匹配,占总人数一半以上。
控股子公司中由××公司委派的任职董事所占比率应不高于派出董事人数1/2,××公司委派的兼职董事不应少于任职董事的人数。
××公司对所有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委派的外部监事不少于1人。
2、在××公司所相对控股的子公司中,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中××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按股权比例配备。
3、在××公司所参股的子公司中,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中××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应按公司章程选派(股权低于10%的小企业也可以不派)。
第十一条××公司任职及兼职董事、监事的委派管理。
××公司外派的董事、监事由××公司领导和劳动人事部、组织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提名或公开招聘,由××公司劳动人事部会同组织部负责资格审查、考核,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任职。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的任期和更换1、集田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所派到的公司董事会有关规定确定任期。
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任职年龄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
原××公司领导担任董事的,不得超过65岁。
2、对因工作需要:或发生重大失误、,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权益;考核不合格;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时,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建议,××公司可对委派人员在任期内进行更换。
3、董事、监事聘任到期,由××公司决定续派或更换。
4、董事、监事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公司。
第三章董事及监事的职责第十三条委派董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委派的董事在所任董事的公司中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制订和对管理层监督等方面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表决权利。
××公司委派董事在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时需对所表决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应在收到会议议案后及时向××公司全面汇报,并提出建议。
在对重大决策实施表决时,必须依据××公司的决定和意见进行表决。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对公司当期乃至远期经营和投资状况、财务状况、重要经营管理人员聘用等可能明显影响公司发展及股东权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五条子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口董事长、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本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口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授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供贷给他人,董事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陨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
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吏易。
(四)董事、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本公司秘密。
(五)董事、监事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建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派出董事、监事的汇报工作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由××公司主要领导和资产经营管理部、审计部及有关部门召集一次委派董事、监事工作汇报会。
主要汇报内容为:(一)上次汇报至本次汇报,期间的工作情况;(二)上次汇报至本次汇报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的汇报方式:(一)定期汇报:派出董事、监事应定期就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所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建议,向××公司汇报。
具体汇报日期由××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和审计部通知派出的董事、监事。
(二)重大事项随时汇报:遇到重大紧急事项或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当汇报的事项,应根据重大事项涉及范围向××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汇报。
(三)资产经营管理部和审计部负责对定期汇报或临时汇报的重大事项向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薪酬、股权和奖惩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委派董事到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担任企业经营者的人员执行年薪制,由××公司制定实施办法,组织业绩考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决,定薪酬。
对任职董事、监事按所在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对××公司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实行有偿派出制度(上市公司除外),由担任董事、监事的公司按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年工资总额的30%支付薪酬,每季度末统一上交××公司财务部、按××公司劳动人事部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持有所在公司股权应按有关规定比例办理;其中利用企业工资含量节余配股的总额一般按以下额度控制:房地产企业不得超过50万元,大中型建安施工企业和专业公司不得超过30万元,小型企业不得超过20万元。
具体持股额度和配股数量应向××公司财务部和劳动人事部申报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业绩突出的派出董事、监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予以奖励。
对不执行××公司统一意见,在重大决策方面擅自作主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通过法定程序解除聘用。
涉及犯罪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文件管理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人员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作为××公司代表的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对会前可以做出表决意见的议案,应向被委托人说明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的19个工作日,将会议的主要议程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公司委派的各董事、监事应将此议程和议题在收到通知后第2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
对涉及重大决策的,由资产经营管理部依议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议召开前就相关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经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同意后,采用,会议协调或文字通知等形式送达各委派董、监事,按××公司统一意见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