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措施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监察法留置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高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革除以往反腐工作中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成就之一,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两规措施”饱受争议的问题,也有利于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但由于其限制限制人身自由,涉及人权保障的特性,也引发广泛的争议。
本文就留置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留置措施适用条件留置场所律师介入人权保障作者简介:高霞,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05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留置措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针对被调查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一方面,适应了腐败问题违法与违规交织的规律,破解了刑事强制措施难以突破职务犯罪的困局;另一方面,由于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权保障的问题。
虽然《监察法》的相关条文对于留置措施的审批、适用对象、留置期限等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目前在适用的条件、场所的设置、以及留置后律师能否介入等方面的规定目前仍不够细化,有待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留置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留置措施的适用现状分析(一)留置措施的性质分析当前,留置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分别在公安行政执法、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国家监察调查等四个领域内存在。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发表时间:2009-10-02T20:56:43.543Z 来源:《魅力中国》2009年第9期作者:张海滨曹帅强[导读]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的干 警参与 办案 , 做到全 院一盘 棋 , 为成功 突破案件 提供强 有力 两点 : 是能证 明涉嫌受 贿罪 的直接证据 往往只有 言词证据 , 一 主 的组织保 障 。
观性大 ,u J上他 们也懂 得一些法律 , J 因此选择在法 庭上翻供 , 搞突
然袭击 , 作为逃 脱法律 制裁 的最 后机会 。 是个别律师 为 了追求 二
联系 , 相互配 合 , 成合力 , 凝 形成信 息畅通 , 调高效 的办案工作 处 犯 罪 分 子 。 协
机 制, 它有利 于整合办 案资源 , 和减 少人情干预 , 防止 加快办案节
6 在查处 职务犯 罪案件 中, . 往往 存在着 取证难 的问题 , 证人
奏, 主要用 于查 办有影响 的大案要 案 。 体现 了上 级院对 下级院 与犯 罪嫌疑人之 间往往存在着 工作 、 、 友等关系 , 们取 它 亲戚 朋 向他
L g l ytm A dS c t e aS se n o iy e
23 D年 5月 ( ) 1 1 上
{占 ▲ I 善会 } I
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作用 - 推动基层 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刘 利
摘 要 本文在介 绍侦 查一体化机 制概念 的基础上 , 就如何发 挥侦 查一体化机 制作用 , 而推 动基层检 察院 查办职务犯 罪 从 工作作 了简要 的分析 和论述 。 关键词 侦 查一体化 职 务犯罪 侦 查指挥
3 在 市院侦 查指挥 中心的协 调下 , . 每天 都召开 案情 通报会 ,
各办案组 互通 案件进展 情况 , 分析侦 查 中出现 的新 问题 , 交流侦
个人利益 , 采取 各种 违法 手段帮 助犯罪 嫌疑人翻供 。 旦犯 罪嫌 一
查策略 , 集思广 益 , 成共识 , 』 快 了办案节奏 , 达 既 J u 提升 了侦查效 疑 人在法庭上翻 供就会使 反贪工 作变 得很被动 , 给侦 查工作带来
浅谈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加强与改进

浅谈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摘要]预防职务犯罪是党中央关于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新的工作举措。
按照《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2008—2010年工作规划》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在“高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水平”的角度上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推进新世纪检察工作改革发展。
[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加强;改进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状况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社会化预防模式趋向成熟,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司其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围绕检察业务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实现了由主要查办案件向查办案件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的转变。
三是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运用监所、法庭等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现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在新的形势条件下,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面临不少的问题。
一是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领域、单位、岗位和环节分布不均,范围相对广泛,发案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参差不齐,难以评估。
二是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和潜在犯罪因素情况复杂,类型相对较多,新手段、新花招呈增多趋势,而工作人员的认知水平有限,对犯罪的新规律和特点难以掌握。
三是基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查处轻预防”的片面思想,办案和预防脱节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对预防工作的整体部署。
四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各系统、各行业专业性都很强,所需的知识面相当广,而预防部门的干警或负责预防工作的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专门法律人才少,专业知识有限,在面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难以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导致开展预防工作只能做些表面文章,难以深入,使预防工作难以产生应有的力度和效果。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等 问题 , 必要 建 立 健 全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 制 、 内线 情报 网络 ” 制 、 有 “ 机 外部 调 查 取证 配合 机 制 、 工
作 保 密机 制 和 污点 证 人 制 度 , 完善 初 查程 序 的立 法 和 侦 查 强 制措 施 , 集 中线 索管 辖 权 和 侦 查 权 , 并
整 合侦 查 资 源 。要 加 强 省 级检 察 院对 基 层 检 察 院 的 指 导 和领 导 工作 , 实解 决 目前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切
自修正 《 刑事诉讼法》 以来 , 国在立法层面 和实践 层面先后 建立 了一 系列职务犯罪 侦查工 我
作机制 , 为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 的顺 利进行提供 了根本 性的制 度保障 。但是 , 者通过 对基层检 笔 察 院的调研 发现 . 目前 我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工作 机制还存 在 不少 问题 , 引起 立法 、 应 司法 和学术 界 的重视 。 以芜湖市两级检察 院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情况 为视角 , 重从 加大办案力度 的角度 , 现 着
职 务犯 罪侦 查 工作 机制 存 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
以基 层检 察 院职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为视 角
陈 广 计
( 湖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安徽 芜 湖 2 1 0 ) 芜 4 0 0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检 察 系统 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作 中存 在 着 案 件 线 索 来 源 渠道 不 宽 , 索及 侦 查 管理 线
初 查工作 “ 是处理 案件 线索 的一 项重 要措 施和 途径 , 既 也是 立案程 序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和环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如何适用取保候审

所 总 查环 节就 能感 受到坦 白能从 宽, 拒 要从严 , 抗 在法 律允许 的范 围 现象 , 以一 提到 取保候 审 办案人 员就有 点 谈虎色 变 的味道 , 或干 扰证 人作 证 , 内形 成 宽严 的强烈 反差 , 使犯罪 嫌 疑人走 从 宽之路 , 动讲 清 是 担心犯罪 嫌 疑人 出去后 就有 可能 四处活 动 , 促 主 问题 。如 果这 项工 作做好 了, 利于 感化犯 罪嫌 疑人 , 功突 破 或 串供 、 有 成 伪造证 据 、 或毁 证 、 灭证 , 使原 来收 集 的证 据全 部 或部 致 案件 , 而极 大地提 高侦 查效 率 , 从 降低侦 查成 本 , 省 司法资源 , 分 被推翻 , 节 或者有 可能逃 跑 , 从而影 响刑 事诉讼 的 正常进 行 。有
而且 能促 进严格 执法 和文 明执 法 。
的把取 保候 审和法 院判处缓刑 等 同起 来 , 认为只 有可 能被法 院判
取保候 审 , 指公安 机关 、 民检察 院、 民法 院责 令犯罪 嫌 处缓刑 的 , 是 人 人 才可 以适用 取保候 审 , 果最后 被法 院判 了实刑 的, 如 就 疑人 、 被告人 提供 担保 , 保证不 逃避 、 妨碍 侦查 、 起诉 、 审判 , 随 认 为适 用取保 候审 不妥 , 的甚至 把量 刑 3 以上作 为判定 是否 并 有 年
等方 面的 功能 。 着宽严 相济 刑事 政策 的推行 , 随 取保 候 审充分 体 度和 是否可 能 发生 社会 危险性 两个 标准 来 确定 适用取 保 候 审的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查办职务犯罪中应用技术侦查措施必要性的探讨

查办职务犯罪中应用技术侦查措施必要性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智能化、技术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
本文从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出发,探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提出应在立法上明确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及技术侦查获取材料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适用技术侦查,简称“ 技侦”,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p一、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困境(一)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出现“ 技术侦查”这个术语, 而仅在位阶较低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提到了“技术侦察”。
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 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法律对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能否使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按照“公权利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可以为”的法制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不能使用技术侦查。
但是为了加强同严重职务犯罪作斗争,1989 年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但这仅仅是通知而并非法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些思想障碍以及现实存在的各种问题,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员很少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价值的回归以及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视 居住 强制措 施进 行 了较 大 的修 改 , 这 样 的修 改给职 务犯罪 侦查 只有在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没有 固定住处 的情况下 才在指定 的居 所执 行 。另外考 虑 到某些特 殊 案件 的办案 实践 问题 , 第7 3 条进 工作 中适 用监 视居 住强制 措施 带来 了机 遇和 挑战 。
贿双方 的 口供 , 采取 监视 居住有 时并不 能完全 保证涉 案人 员不互 于查 处重大 的贿赂案 件 , 同时要求在 指定 居所监视 居住 需要 经 由 相 串供 、 隐 匿罪 证等 , 正 因为 这样 侦 查人员 为 了能够保 证侦 查活 上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公 安机关批 准 , 严 苛的审批 程序有利 于防 动 的顺 利进 行 , 极少适 用监 视居 住强 制措施 。另一 方面 , 监 视居 止监 视居住 异化 为突 破案 件 的侦查工 具 。
一
、
当前 自侦案 件 中适用 监视 居住 存在 的两难 问题
一
步规 定“ 涉 嫌危害 国家安 全犯 罪、 恐怖活动 犯罪 、 特别重大 贿赂
犯罪, 在 住处 执行 可能 有碍 侦查 的, 经上一 级人 民检 察院或 者公 ( 一) 较 少 适用或 者 不用 也可 以在指定 的居所 执行 。 ” 该条 为 自侦机 关侦破重 在职 务犯罪侦 查 的司法 实践中 , 涉 及 的多为敏 感复杂 的贪污 安机 关批准 , 有利 贿 赂案 件 , 隐蔽 性高 , 如 行贿 受贿 这样 的案件 又高度 依赖于 行受 大 的贿 赂犯罪 案件在 指定 的居所进 行监视 居住提供 了依据 ,
此次 新刑 事诉讼 法第 7 6 条规 定 “ 执 行机 关对被 监视居 住 的
被告人 , 可 以采取 电子监控 、 不定 期检查等 监视方法 “ 指定 的居所 ” 做 出明确 的解释 , 另外执 行 的强 制力度 也未 做 出相 犯罪 嫌疑人 、 应 的说 明 , 使 得在 司法 实践 中, 办案机 关有 时为 了审讯方 便, 将监 对其 遵守 监视 居住 规定 的情况 进行监 督: 在侦 查 期间 , 可 以对被 视 居住 作 为获 取证 据、 突破 案件 的手 段 , 通过 限制 或剥 夺犯 罪嫌 监视 居住 的犯 罪嫌疑 人 的通信 进行 监控 。 ” 另外还增 设了将 护 照
浅探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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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0中 1() o9
浅裸职务犯罪侦查 巾强制措施的重构
余跃 明
摘
பைடு நூலகம்
丁万 东
要 检 察机 关职 务犯 罪案件 中强 制措施 是依 法对犯 罪嫌疑 人 的人 身 自由强 制剥 夺或 者加 以一 定限制 的方 法 。强制措
律 中作 出规制是 十分必 要 的 。2 强制措 施缺 乏制 约 。我 国法 律 .
只规 定侦查机 关 的逮捕 需 由检 察机 关批准 , 对逮捕 权 以外 的强制 制 措施 , 其适 用条 件 、 序 与逮捕 也应 有严格 的区别 。现行 强制 程
侦查措 施缺 乏有 效的制 约机 制 其它 涉及 人身 自由的拘 留 、 及 措 施适 用条 件之 间 区别相 当模 糊 , 涉 适用 条件 应局 限为 以下情 况 : 财产权 的搜 查 、 扣押 , 及涉 及 隐私 权 的监 听等 强制措 施则 由侦 查 1有证据 显示犯 罪嫌 疑人 可能还 会继续 实施犯罪 的 ; . . 2 有证 据显
一
、
利被 认 为是宪 法性 权利 , 国公 安机 关、 院和检 察机关 自行 决 我 法
正 确适 用 强制措 施 以达到 惩 治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 是 刑 定拘 留或 扣押 、 结公 民财产 , 往直接 剥夺 公 民 自由和 财产 等 冻 往 事 诉讼 目的 。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适用 强制 措 施时 应正 确并 重 处 宪法 性权 利 。 强制 措施 违 反刑事 诉讼 的公开 性和 参与性 原 则 , 其 理 二者 的关 系 ,真正 达到 惩治犯 罪 与保 障人 权 的有机 统一 。同 沦 为非诉 讼程 序 的行 政 治罪 程序 。权 利无法 得 到有 效 的保障 和 时 , 确立 强 制措施 限制适 用理 念 , 彻强制 性措 施适 度适 用 的 救济 。3 不 符合 国际司法 准 则 。我国政 府于 19 年 1 应 贯 . 98 0月签 署 原则, 以达 到 刑事诉讼 中保 障人权 的最 终 目的 。司法 实践 中 , 我 加入 《 民权 利和 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 公 。该 《 公约》 9 第 条第 1 款 国法 律 中对强 制措旌 制度 是有缺 陷 的。
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浅析

- j 又 如 ,我 国刑 法 第 2 7 规 定 的 刑 讯 提高 的。随着侦查工作 的…步 步深入 , 4条 检 至 于 批 准 逮 捕 部 门 或 公 诉 部 f 日后 改 变
实践 中, 一些立 案侦 查权 本该属 于公 安机 辑 卜的 连 贯 性 。 不 够
关 的 刑 事 案 件 却 时 不 时 地 被 检 察 机 关 越 严 谨 。 类 似 的 还 有 刑
枞办理 , 如挪用资金 案 、 务侵 占案等等 , 法 第 2 8 关 于 非 法 职 3条
刑 4 条 影 响 了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出现 这 种 情 况 的根 拘 禁 罪 、 法 第 2 8
在 的问题 , 不可避免地影 响到办案 的质 量和 危 害结果的 , 以刑讯逼供 罪 ( 暴力取证罪 )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 能 力 较 差 , 难 以 完 成 办
职务犯罪 侦查权 的正确行使 。突出表现在 论 处 , 伤 或 死 亡 的 , 重
以下几个方l : 血
一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或 故 意 杀 人 罪 论 处 ,给 人 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 , 于 对 “ 他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由 其
为应 付上 级院的年终考 2案 件 情 况 发 生 变化 。对 于纷 繁 复 杂 案 任务 的情 况下 , .
明知有些 案件的犯罪 主体不符合职务 人 员” 理解有 争议 , 往往 导致 对犯 罪 丰体是 的事 物 , 们 的 认 识 往 往 是 在 实 践— — 认 评 。 犯 罪 的要 求 、 属 于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的 不 否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认 识 出 现 分 歧 , 检 识 — — 再 实 践— — 再 认 识 中 由 浅 入 深 、 由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人权保障观念逐步增强,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职务犯罪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
因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过反思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探求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未来趋势——以期在今后的侦查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强制措施一、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反思(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现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明确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使之能够顺利到案,并最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而言,所谓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可以具体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继续犯罪,以及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
职务犯罪的侦查难点往往在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书证物证的稀缺性。
根据职务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这些特性,我们不难发现检察院自侦部门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
因此,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能就有别于公安机关而更多地适用羁押性的拘留、逮捕措施,较少适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
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适用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 职务 犯 罪;特 殊 侦 查 措 施 ;立 法 现 状 ;必 要 性 ;制 度 构 建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04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9 84 (0 1 0 — 03 0 10 — 45 2 1 ) 6 02 — 5
3派 遣 秘 密 调 查人 员 型 职 务 犯 罪 特殊 侦 查 措 .
施 。包 括 安 排 卧 底 , 养 特 情 耳 目 , 遣 线 人 等 , 培 派
是 检 察 机 关 运 用 秘 密 侦 查 力 量 , 获 职 务 犯 罪 线 查
索 , 集 职 务 犯 罪 证 据 , 获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特 殊 收 抓 侦 查 措 施 。 派 遣 的 秘 密 调 查 人 员 既 有 侦查 人 员 ,
1技 术 型 职 务 犯 罪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 即检 察 机 . 关 利用 现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和 科 技 设 备 , 密 收 集 秘 职 务 犯 罪 线 索 和 证 据 , 清 犯 罪 事 实 , 获 犯 罪 查 查
嫌 疑 人 的 各种 强 制 性 侦查 措 施 。技术 侦查 措 施 一 般包括麦克风侦 听、 电话 侦 听 、 子 监 控 、 密 拍 电 秘 照或录像 、 邮件 检 查 等专 门技 术 手 段 。[ 1 l 2诱 惑 型 职务 犯 罪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 由 于职 务 . “
施 有 自身 的 表 现形 式 和 特 点 。 ( ) 务 犯罪 特 殊 侦 查 措 施 的 表 现 形 式 一 职
上 ,主 要 应 用 在 贪 污 贿 赂 等 财 产 型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 查 的 行 为 方 式 应 该 进 行 严 格 规 制 : 立 的 侦 中 机 会 ; 一 定 的 道 德 底 线 ; 惑 的 程 度 与犯 罪 的 有 诱 严 重 程 度 应 保持 比例 关 系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条件下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其采取与否。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采取的一种措施,即取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案件侦查、审判的法律文书。
当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需要遵守一定的保证人行为规定。
2.家居监视居住家居监视居住是指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监控措施,通过安装监控设备、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现对其活动范围和行踪的监视。
被采取家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监控要求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3.羁押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逃避法律制裁、干扰案件侦查、审判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其他强制措施已不足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羁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关押在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离开。
4.押解押解是指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送往另一个地方的行动。
押解可能涉及到长途汽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
押解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一定限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刑事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并且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犯罪。
2.存在可能逃避刑事责任、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的风险。
3.其他采取轻浮措施无法保证案件侦查、审判进程顺利进行的情形。
强制措施的期限和监督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制时间。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基层检察院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
陈广计
【期刊名称】《廉政文化研究》
【年(卷),期】2010(001)001
【摘要】目前我国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着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线索及侦查管理属地化、抗干扰能力弱,初查手段有限,侦查资源分散,队伍管理和基建设施落后,保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内线情报网络"机制、外部调查取证配合机制、工作保密机制和污点证人制度,完善初查程序的立法和侦查强制措施,并集中线索管辖权和侦查权,整合侦查资源.要加强省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和领导工作,切实解决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页数】6页(P78-83)
【作者】陈广计
【作者单位】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芜湖,2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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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的完善 [J], 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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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非法取证工作机制研究之我见 [J], 王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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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确保被告人不逃避司法追究,而由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的必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合法正义的角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一般原则、适用条件及适用的具体细节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在法定情形下进行,即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确实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 适当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行为特点,进行个案分析,确保采取的措施与案情相适应。
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个人背景、社会关系、工作单位等因素,以确保措施的适当性。
3. 必要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必须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即必须在确实需要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对于仅有轻微犯罪嫌疑、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应优先考虑其他限制自由程度较小的措施。
4. 协议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应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确保对涉嫌犯罪个人权利的限制是在被告人的知情、自愿和主动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并做出适当回应。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是指对涉嫌犯罪的个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首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
只有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才能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应当依据案件调查的结果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判断,并符合法定程序。
2.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在职务犯罪 中拘留被广泛使用 , 其主要作用体现为严格控制嫌疑人
系: 人身、 获取证据信息 、 查明案情 。 根据《 刑事诉讼法》 6 条第四项 、 第 l 第五 5 公 务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实 施 的 违 法 、 纪 或 犯 罪 案 件 , 办 的 主 体 具 项 规 定 , 留适 用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罪 后 企 图 自杀 、 跑 或 者 在 逃 的 ” ) 违 查 拘 犯 逃 、
有 多元 化 特点 。 “ 有毁灭 、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而对于缺乏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 , 职 务 犯罪 案 件 的 上述 特 点 ,决 定 了职 务犯 罪侦 查 强 制 措 施 的适 用 , 和有效控制能力的检察机关来说 , 上述判断的作出无疑具有极强的主观 应 当 具 有 与一 般 刑 事案 件 不 同 的某 些 特 殊性 。 而 , 国 19 然 我 9 6年 修 改刑 性和随意性 , 缺乏准确性和及时性。 事 诉 讼法 时 , 将 职 务 犯罪 与非 职 务犯 罪 的强 制 措 施进 行 了 一定 程 度 虽然 在拘 留适用中 , 荚于期限的问题争 议最大。许 多办案人员抱怨拘 留
民营科技
21 0 0年第 9期
法制天地
浅谈职 务犯罪侦 查 中的强制 措施
王立 波
( 黑龙 江 省穆 棱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黑龙 江 穆 棱 170 ) 5 5 0
摘 要: 重点 探 讨在 职 务 犯 罪 侦查 中 , 法人 员应 如何 执 行 强 制措 施— — 拘传 、 保 候 审 、 视 居 住 、 留 、 捕 。 执 取 监 拘 逮
关 键词 : 务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 强制措施法律 我 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令人堪忧 , 而且与相关制度和措施 的关系相当紧 张。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 中的强制措施 , 寻求惩罚犯罪和 应 保 障人 权 之 间 的平 衡 , 构 科 学 、 建 实用 的强 制措 施 体 系 , 改 革 完 善相 关 并
论检察建议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之适用

二、 当前检察 建议 运用 中存 在 的问题 ( 检察 建议 没有法 律强 制性 。检 察建议 从其 名称 上看 , 一) 只 是一个 建议 , 是职务 犯罪 预防 的一个 重要 手段 , 作用 只是倾 向于 其 对发案 单位进 行指 导 , 不是 强制性 地要 求发案 单位 作 出改变 。 而 实 践 中, 检察机 关与 受建 议单位 对检察 建议 的认 识往往 差距较 大 。 检 察建议 是检察机关 履行法律 监督职 能和开展 预防犯罪 的有效办法 , 检察 建议 的具 体落 实有 利 于受 建议 单位 更 好地 修正 其规 章 制度 , 更好地 开展 工作 ,而受 建议 单位 在看 待检察 建议 时并 不一 定会站 在检察 机关 的角度 , 他们 往往 会认 为单位 的规 章制度 、 人事 管理是 完善 的 , 别人涉 及职务 犯罪 只是个 人 的 问题 , 个 检察机 关 向单位发 出检察 机关 是在 给他 们挑刺 ,只 是大题 小 作 。检 察机 关在 受建 议 单位拒 不履行 检察 建议 时 , 能采取 什么 强制措 施 , 察建议 终究 不 检 是一种 建 议, 而不 是命令 , 不能 像适用 和执 行法 律那样 去 强制被建 议对象 执行 , 其被 采纳 更多 的是 依赖 于受 建议 单位 的接受 程度 。 ( 法律对 检察 建议 规定 不明确 。 察建议 的法 律地 位和 效 二) 检 力在相 关法律 上都 没有 明确规 定 , 仅在 《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规 仅 人 则》 《 和 检察 官法》 中有” 对提 出检 察建 议被 采纳 , 效果 明显 的给于 奖励 ” 内容规 定 。受建 议 单位 可 以 以无 明确 的法 律依 据为 由拒 等 绝采 纳检 察机关 检察 建议 ,从而 影响 了检 察建议 的效 果 。 由于现 行相 关法律对 于检 察意 见和检 察 建议 的内容 和程序 没有 明确 的规 定 , 察机 关存在 使用 上不 规范 、 检 违规 操作 等情 况 , 弱 了检 察建 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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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措施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作者:章卫东周英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检察院应该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凸显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功能、把握适用原则,才能做到优化适用。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目的价值功能适用原则优化适用作者简介:章卫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周英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0-02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实体和程序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其中用较大篇幅的内容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保障,但强制措施本身是柄双刃剑,用得好则可以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用得不好则可能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所以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巧用强制措施。
具体如何巧用,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对此问题谈几点认识,以供同仁指正。
一、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的总和。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自侦部门侦查手段之一,其适用目的必然与侦查目的一致,即通过查明事实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具体来看,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目的应当仅限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除此目的而适用强制措施的,应为非法。
明确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是要防止在办案实践中将强制措施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单纯的威慑手段或者对其“不配合”的惩罚手段,更是要强调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嫌疑人的尊重和保护。
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定司法背景下,办案单位适用强制措施的出发点应当定位于实现“和谐”办案,不仅要追求通过适用强制措施来达到“控制”犯罪嫌疑人、“控制”办案节奏等法律效果,更要特别注意通过强制措施的优化适用来履行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职能,进而实现查办职务犯罪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及其最优化。
如在查办一起医保系统贿赂窝串案中,根据案情发展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心理状态、身体状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作为发案单位市医保局的业务骨干,负责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申报这项关系民生民利的重要工作,在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基础上,及时报请上级检察院将受贿人的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回原工作单位做好工作交接事宜,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案方式和效果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充分肯定。
二、凸显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价值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分解来看,其功能则可以细化为保证诉讼和保障人权,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使其相得益彰,实现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效果的最大化。
但在办案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则更是将强制措施的程序价值开发得更加透彻,逐步形成了一个功能体系,即人身控制功能、侦查审讯功能、追缴赃款物功能、威慑督促功能等等,有泛用、滥用强制措施以及过分倚重羁押强制措施之嫌,长期以往会让我们的工作对象产生“抗药性”,而这样一种办案思维和方式方法也是不能适应侦查方式方法转变要求的,不利于侦查人员侦查能力的提高,也存在极大的办案风险。
在自侦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需要通过慎用、巧用强制措施,通过对强制措施适用时机的准确掌控和种类的正确选择来达到凸显其功能价值的效果。
如在查办某区城管局贿赂窝案中,根据案件整体形势和个案情况,以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案件取证情况为核心进行考量,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中视情况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正是通过这种“区别对待”,既保障了诉讼进程,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把握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刑事强制措施作为法定的侦查手段之一,所需遵循的首要原则便是“法定性”,假如强制措施的适用背离了法定性,不能做到依法适用,那么它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和空间。
法定性原则要求办案单位严格依照刑事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期限以及执行,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行事。
但在办案实践中,即便有严苛的法条限制和严密的监控体系,违法办案特别是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形还是时有出现,而目前在有的办案单位试行的“拘后审”方式,其法定性和适宜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要使办案单位切实遵守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范,除了要加强办案单位内部的纪检部门监督检查,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实行经常性的复查复核。
笔者所在院之所以能作为连续多年的“无违法违纪办案单位”和“依法办案零投诉单位”,其中很大因素都要归功于办案部门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做到准确评估办案风险、依法适用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所需要遵循的另一个原则便是“比例性”,即要做到强制措施的适用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具体到自侦案件的办理时,办案单位则要考虑案件整体情况、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中嫌疑人所起作用、案件其他人员到案情况、案件取证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等相关因素,整体综合考虑之后作出正确的适用决策。
强制措施的适用决定是由办案单位领导作出的,但其决策的依据是对案件具体情况的把握,这就要求案件经办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要准确汇报和把握案情,不能出于任何私心,也不能是单纯走程序式的加以适用,必须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以及对办案风险的真实评估。
如在办理广州市医保系统贿赂窝串案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因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而在案件初期对涉案的受贿人和主要行贿人采取了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对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做到了动态适宜,很好地促进了办案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自侦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基于该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和特定的社会背景,常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或者压力,这便是我们办案的干扰因素。
面对来自外界的干扰,一方面我们往往是通过选择办案时机和使用“快攻”的方法来争取办案时间,另一方面则是在决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其变更时,必须要以案件发展为核心,在满足办案需求的基础上能动地选择适用强制措施种类和时机,而最根本的则是办案单位要将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性和能动性结合起来,既把握好原则,又营造好检察机关办案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优化适用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立法规定的变动反映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法治理性的成熟,但如何在现行法条框架下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优化适用从而达到办案效果的最优则是我们司法实务者面临的更加现实的课题,笔者也在此谈几点看法:(一)准确评估案情“案情”即案件情况,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案件事实、案件的经营价值和风险、证据情况、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等等。
“案情评估”则指办案单位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认知、分析、评价和权衡,是案件决策的基础和依据。
具体到自侦案件强制措施运用上的“案情评估”,则是案件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与案件决策者之间沟通和反馈案情的过程。
准确评估案情是检察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这就要求办案单位将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相关情况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以案件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整体进展、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同案人到案及供述情况、案件主体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固定程度等相关因素。
笔者所在院主管院领导要求办案科室在适用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做到准确评估案情,落实“一案一评估”机制,经办人与科室负责人一同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案情,主管检察长通过听案情汇报、审案件卷宗、看录音录像等方式,来综合判断并作出决策。
程序复杂了,但工作更细致了,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负责,也是对办案单位、经办干警自身的保护。
(二)正确选择种类准确评估案情之后必然要作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决策,而强制措施种类的选择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进一步发展,种类选择对了可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或者有利于其稳定供述,种类选择错了则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审讯心理或促成其毁灭伪造证据,所以必须慎之又慎。
正确选择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除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比例原则,更要特别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的分析。
在犯罪主体事实及证据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办案部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的价值和必要性作充分的考量,如果需要从已经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深挖扩线,继续“撕大口子”,有继续羁押的价值,或者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了,但涉案人员众多,其他人员未到案或尚未供述,而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则可以考虑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或逮捕;对于没有深挖扩线价值或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供述稳定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则可以选择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012年以来笔者所在院经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首次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有17件17人,首次适用取保候审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有7件9人,而无论是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案件,最终都很好地满足了我们的办案预期。
(三)把握适用时机职务犯罪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对不同种类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适用时机的选择上也应特别注意。
有人则可能会说,何时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其实刑诉法不都已经规定好了的吗,哪里还有我们可选择的余地。
其实不然,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给司法实务者更多的是一个适用标准而非固定的适用时机的安排,而强制措施适用时机的把握需要办案人员对案件发展形势和犯罪嫌疑人个体情况进行感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有发挥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空间的。
比如在满足强制措施适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即使该阶段的办案期限尚有很长时间,但为了促成犯罪嫌疑人尽早“缴械投降”、抛开侥幸心理,彻底交代余罪,办案单位可以将适用强制措施的时间提前。
根据不同的办案目的、针对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具体阶段的心理状态而选择将适用强制措施的时间点提前或推迟也是我们在办案中常用的侦查策略。
(四)做到动态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