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建立稽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稽核工作。
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召集,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可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开展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险种经办机构)每年应按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稽核工作面,拟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稽核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或本级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提供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变化情况确定;(三)根据社会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四)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各险种经办机构提交的稽核工作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订本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和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实施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情况通报佚名【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年(卷),期】1998(000)009【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了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
同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明确了“奖励金来源由省局在稽查办案经费中统一解决”。
总局稽查局认为,湖南省税务部门的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参考。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的具体内容1997年11月,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包括以下四项【总页数】1页(P63-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相关文献】1.湖南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J],2.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J], ;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无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及相关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

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税务稽查制度及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确保稽查效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流程》等有关律、法规,结合我市稽查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行部门(岗位)接到审理部门(岗位)移交的《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分别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在七日内送达被查对象。
第三条税务文书送达应根据税务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四条稽查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按时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对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严格保密。
稽查执行人员要就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执行部门(岗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执行部门(岗位)负责人应将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定期向稽查廉政工作办公室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第五条被查对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调帐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决定书中规定的各项滞、补、罚款的缴纳及帐务调整事宜的,执行人员应根据收缴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对被查对象已按规定履行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及帐务调整事宜的,按照缴税凭证(复印件)及调整帐务记帐凭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处理。
第六条被查对象未按《税务稽查调帐通知》规定的期限调整帐务的,又被税务机关发现偷逃税款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执行部门(岗位)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签发《扣缴税款通书》,依法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2月17日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能,规范税务稽查部门对税收自查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自查是指税务稽查局根据检查计划,在进户检查前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行查找以前纳税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组织税收自查应从对象确定、组织实施、评审约谈、审理执行等程序依次展开。
第四条组织税收自查应遵循自主自愿、有序指导、宽严相济、科学简化、注重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五条经稽查局选案部门(以下简称选案部门)选定,报上级批准后纳入稽查局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纳税人,均可由稽查局检查部门(以下简称检查部门)组织实施税收自查,自查对象具体包括:(一)各级地税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二)各级地税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纳税户;(三)各级地税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纳税户。
第六条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一)举报案件;(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案件;(三)各级稽查局认为不宜组织自查的案件。
全省地税稽查部门积极推进效能建设——省地税稽查局:“五突出”确保效能建设步步推进

局长袁含光 同志的重要批示 , 推进了地税稽查工作快步发展。
突出重点难 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 , 紧紧抓住重点工作 、 重点环节和重点 岗位 , 对每 个工作环节 、 步骤 、 程序进 行逐一 查摆分析 , 找准影响行政效能的症 结 , 着手冶标治本。在工作
日, 案件审理不超 过 1 5日, 切实做 到了快进快 出 , 快审快结 。 三是抓服务规范。进一 步转变 了服务理念 , 优化服务手段 , 把
督制约 , 进一步推进 了税务稽查执法的规范严明。 二是抓行为
省地税稽查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五突 出" 确保效 能建设步步推进
省地税稽查局坚持思想教育 与制度建设相 结合 , 持突 出 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坚持内部整顿与外部推动相结合 , 认 真抓好 各项效能建设任 务的工作落实 , 其主要做法先后得到省 纪委效能办的全面推介和省局党组书记 、 局长 吕兴胜『 司志和副
破积 向 新 效 。年 抓 层 能 设 为 点 作 湘潭稽查局 : ,极 创 要 能今 把 基 效 建 作 亮 工
市 查为: 能 设 系、 : 圭 稽 局基 效建 至 联 点 材 局 层 工 作 娄 推行“ 廉、 责、’… 三举措 问 问 ~ 效" ‘… 问 实行省稽查局局领 ~ 一 。… … ~ …
规范 。实施 执法准入 , 严格执行税 务检查计划 制 , 除举报 、 交
办 、 办案件和 总局部署 的专项检查外 , 转 日常检查必须列入计
划考核 , 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 ; 已被上级列入 凡 了稽查计划的对象 , 下级不得再进行检查 , 实行税务稽查归 口 管理 , 杜绝 了多 头 、 复检 查 ; 格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行使 重 严 税务检查权 , 规范 了执法裁量权的运用 , 公平公正地按照法定 程序和权限 查案审案 ; 严格工作时限 , 计划检 查 、 专案检 查遵 照《 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 规定的时限实施 , 查环节不超过 6 检 0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企业注销难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9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疏解群众涉企办事堵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8〕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结清税事宜的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省级税务部门即时将市场主体清税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湖南)。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该类型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业务系统自动提示“该企业未清税完毕,不能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该企业已清税完毕,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
系统提示已清税完毕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二、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市场主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税务部门实行清税证明免办;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或者不选择进行简易注销的此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直接提示“该企业不涉及清税事宜,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直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或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正文:----------------------------------------------------------------------------------------------------------------------------------------------------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协作,及时交换相关信息,逐步实行联合办税。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税收优惠对象资格。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依法追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收。
公司税务自查工作方案

公司税务自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税务管理日益加强和税务风险不断增加,做好公司税务自查工作成为保证公司税收合规和防范税务风险的关键环节。
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公司税务自查工作,确保税收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二、工作内容和流程1.制定税务自查计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税务风险,制定年度税务自查计划,明确自查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2.确定自查范围:将公司各项税务申报、纳税、税收优惠和税务备案等相关工作全面纳入自查范围。
3.收集必要资料:为自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税务档案、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表等。
4.自查分析:根据自查计划,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逐一分析和比对,发现问题并记录下来。
5.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6.完善制度和流程:针对自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以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7.提升员工意识:组织开展税务培训和宣贯活动,提高员工对税务合规和风险防范的意识。
8.自查报告编制:自查结束后,根据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编制自查报告,汇总并分析自查结果。
9.自查报告审查:由公司税务部门负责人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自查报告报送:将自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和税务主管部门,同时对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点和注意事项1.注意法律法规:确保自查工作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2.重视细节问题:自查过程中,要细致入微地分析核对每一个税务环节,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排查。
3.做好资料整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要详细记录并整理,方便后续的整改工作。
4.加强信息沟通:税务自查需要与各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自查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5.重视内外部反馈:根据自查工作的反馈信息,及时调整和完善自查计划和流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效果评估和改进措施1.自查工作效果评估:通过对自查工作的总结和分析,评估税务自查的成效和遗留问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23日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二)承办税收违法案件异地协助类(以下简称承办异地协助类);(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第五条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非税题库

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29
•【字号】湘地税函[2008]74号
•【施行日期】200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7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省内跨市州、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省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在未规定前,暂按原管理办法预缴。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管理制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壹)行政性收费;(二)事业性收费;(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方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壹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对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罚没收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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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知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正文: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一稽查局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12]20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级别为正处级,自2012年9月3日起,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名义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工作;负责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检查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460号;办公电话:*************。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结束——。
开展税务自查自纠工作

开展税务自查自纠工作一、税务自查自纠工作的必要性税务自查自纠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落实税法实施、加强税收管理的有力措施。
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 加强纳税人的自律性。
税务自查自纠可以增强纳税人的自查自律意识,提高自觉遵守税法的能力,降低违法风险。
2. 促进税务管理的规范化。
税务自查自纠可以强化税收纳税人自主管理意识,促进税收管理规范化、现代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诚信意识。
3. 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税务自查自纠可以促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高效地开展纳税申报和汇缴工作,有利于提高税收基本建设。
二、开展税务自查自纠的原则1. 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是税务自查自纠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主动完成税务自查自纠工作。
2. 主动自查。
纳税人应当主动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对自身的税务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自查,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
3. 诚信守法。
纳税人应当以诚信为先,信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完成每一项税收申报及汇缴工作,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
4.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
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配合提供与税务自查自纠相关的材料,确保税务检查的顺利进行。
三、开展税务自查自纠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税务自查自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
2. 加强宣传教育。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主动参与税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自查自纠的主动性。
3. 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
纳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档案记录,及时记录每一项税收事项,确保税务自查自纠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4. 加强税务培训。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举办税务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纳税意识,加强自查自纠能力。
5.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督导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督导机制,对纳税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自查自纠工作督导,发现并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或被代理纳税人)进行查账、清查、检查等手段,以便确认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的一种行政监察活动。
而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复查以保证稽查结果的公正合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稽查复查工作的规范管理,税务机关制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可以有效监管纳税人的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其他原因,税务稽查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甚至错误性。
因此,对稽查结果进行复查是必要的。
2.目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复查的程序、要求,规范税务稽查复查工作,保证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提高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满意程度。
二、税务稽查复查的权限和程序1.权限:复查工作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复查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对稽查案件的复查和核对工作。
复查的职权一般属于更高层次的稽查部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2.程序:(1)复查申请: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稽查复查部门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应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复查请求、申请理由等。
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2)受理与调查:稽查复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过程中,可向纳税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
复查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
(3)复查结论:复查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复查结论可以是确认原稽查结论的正确性,也可以是改变或撤销原稽查结论。
复查结论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纳税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三、税务稽查复查的责任和纠正措施1.责任:税务机关稽查复查部门要确保复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复查工作,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纠正措施:(1)改正错误:如果复查发现了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应及时改正并向纳税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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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税收自查通知书
2.自查报告
3.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
4.检查部门评审意见书
5.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审批表
第五条除举报、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案件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案件等特殊情
况外,计划检查、重点税源户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等案件均可在实施进户检查前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第六条组织实施税收自查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的重点税源税收专项检查的纳税户;
(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被全省各级地税稽查局纳入检查对象的纳税户;
(三)全省各级地税局确定的年度计划检查的纳税户;
(四)各级地税局认为需要组织自查的纳税户;
第七条选案部门应结合年度计划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要求,科学确定自查对象,提交稽查局集体研究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有关资料移交检查部门组
织自查。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检查部门应制订自查提纲,并及时向自查对象送达《税收自查通知书》及相关自查资料,书面告知自查税种、所属年度、自查时限及工作要求。
纳税人不愿意自查的,税务稽查部门可直接实施检查。
自查对象的自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需要延长的,经稽查局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九条对每一户自查对象,检查部门应明确2人以上进行督促和指导,并指定其中1人主要负责。
对自查对象咨询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后给予答复。
第十条检查部门可采取集中召开辅导会、个别具体指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自查对象进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第十一条自查初期,自查对象应向稽查局检查部门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股权构成、成员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名单、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采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经营管理软件等。
第十二条自查对象应及时完成税收自查,向稽查局检查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承诺书》和《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提交相关资料。
(一)《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税收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2.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自查补报税款的计税依据、计算过程;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自查承诺书》应承诺以下事项:
1.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
2.已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自查提纲开展税收自查;
3.除已自查补报的税收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4.对税务进户检查中由税务检查人员发现的相关年度内的重大税收问题,自查企业和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承诺书》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署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三)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等复印件;
3.国税、地税和审计等行政机关检查结论复印件;
4.各税申报表,已缴地方各税、费统计表(含税票号码、开票时间、所属期间、凭证号码、税种名称、税款金额),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5.不规范票据原始凭证统计表;
6.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对外投资、应收款、应付款、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7.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表;
8.发放工资薪金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9.签订合同统计表;
10.检查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评审约谈
第十三条检查部门根据自查对象提交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自查的质量进行认真分析和科学评审,形成自查约谈意见。
随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查约谈。
第十四条自查约谈中,税务稽查人员依据评审的基本判断,要求纳税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说明、举证或补充提供资料。
纳税人接受检查部门约谈建议的,经检查部门同意可实施第二次自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一)纳税人完全接受稽查局自查评审的基本判断,承诺依法如期缴纳税款、
滞纳金的;
(二)对纳税自查评审中发现的计算、填写错误和政策理解偏差,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自查约谈、举证后认定事实清楚的,纳税人自行补正《自查应补税款报告表》并承诺依法如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
(三)自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且检查部门认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税收自查,或虽实施自查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自查报告》且经督促仍不提交的;
(二)纳税人拒绝自查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或在约谈中拒不解释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有关问题不能说明清楚的;
(三)纳税人进行了自查,但其未缴、少缴税款数额巨大或税收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检查部门认为应该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进户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对检查部门认为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的纳税户,应实施随机抽
查,抽查面一般控制在10%至20%之内。
第五章审查执行
第十八条检查部门认为可不启动进户检查程序,又不实施随机抽查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内容包括自查评审结论和评审处理建议)提交
审理部门审查,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报请集体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审理部门审查或集体审议后,认可检查部门不进户检查意见的,由审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制作《税收自查缴库通知书》,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交执行部门送达自查对象执行。
审理部门审查或集体审议后,对检查部门不进户检查意见不予认可的,应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对自查对象不按照各级地税稽查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自查税款、滞纳金,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税务稽查局税收自查缴库决定的,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启动进户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自查工作结束后,所有自查工作资料由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凡自查后启动进户检查或随机抽查的,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对进户检查或随机抽查查补的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收自查通知书
地税查〔〕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将你(单位)列为自查对象。
请你(单位)对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自查,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如实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你(单位)如能积极自查,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经我局认定自查效果较好的,可不实施进户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
2.“自查情况”栏内容可另附页详细
说明。
(纳税人识别号:)自查,并对其年月日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事实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及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建议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自查情况及审查意见
(一)
1.
2.
(二)
……
三、处罚建议
(一)
1.
2.
(二)
……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
1.
2.
(二)
……
检查人员(签名):
报告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