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差旅费的发放和使用,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用管理。
三、差旅费用的范围及限额
1、差旅费用的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2、差旅费用的限额:差旅费用应按照经济实惠、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原则控制,同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物价水平来制订差旅费的转移支付标准。
四、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审核流程
1、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
(1)交通费:按照公共交通方式计算;
(2)住宿费:根据差旅地方行业标准或当地行政机关确定;
(3)餐费:按照实际消费的标准进行报销;
(4)其他必要支出:如通讯、邮寄费用等,应按照实际情况报销。
2、差旅费用的审核流程:
(1)申请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提供有关票据和支出明细;
(2)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和票据,并进行实地审查;
(3)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结算差旅费用。
五、差旅费用的管理
1、制定相应的差旅计划,严格控制差旅规模、对象和目的地;
2、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集中时间和地点减少差旅;
3、加强差旅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差旅费用档案;
4、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六、差旅费用的违规处理
1、超标准使用差旅费用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差旅费用差价及相应违规罚款;
2、假冒差旅费用的,应要求还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feigeoer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渭南市辖县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省内外出差必须从严控制,列明出差任务、人数、地点、预计时间、交通工具和路线等;严格按照差旅费预算进行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超出对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差旅费报销单上需注明)。
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费用控制为原则,其他人员出差应首选火车为交通工具,也可根据火车与飞机实时比价情况,选择费用低的交通工具出行。
却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报销时需提供情况说明。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费用(机场专线的公共交通)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发生的订票费,可凭票报销;乘坐飞机、火车发生的转签和退票费、行李托运、寄存等费用,可凭票报销。
(3)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所乘交通工具零点前到达为当日,零点后到达为次日,不分途中和住勤,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4)乘坐公司公务车辆赴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城市间和市内交通费及补助。
第五条关于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报销规定。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对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以12小时为基数,每满6小时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和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三)按原规定已享受厅(局)级或县团(处)级出差待遇现职务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档的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务并被聘任的工作人员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省直机关中二级局的正副局长属处级的,以及享受相当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按处级人员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5•【字号】湘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5日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文 号】湘财行[2016]7号【发文日期】2016-04-27【实施时间】2016-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差旅费省直机关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行[2015]84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目前,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财政部据此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
为方便我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今后,标准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
二、此次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为更好地发挥北京湖南大厦的服务功能,尽可能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提供便利,2015年经报省政府同意,将北京湖南大厦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的定点酒店,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住宿可继续选择湖南大厦,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文 号】湘财行[2016]7号【发文日期】2016-04-27【实施时间】2016-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差旅费省直机关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行[2015]84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目前,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财政部据此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
为方便我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今后,标准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
二、此次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为更好地发挥北京湖南大厦的服务功能,尽可能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提供便利,2015年经报省政府同意,将北京湖南大厦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的定点酒店,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住宿可继续选择湖南大厦,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管理,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 xx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含借调、挂职和劳务派遣人员)因公境内外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领导外的所有人员。
涉及公司领导的差旅费相关规定请参照《xx 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出差审批及票务预订第四条公司出差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在出差前应在财务共享平台提交出差申请单,完成审批后票务(包括机票、火车票和船票等)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预订并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预定,需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情况说明同意后方可报账。
第五条出差申请填写要求如下:(一)如多部门同时出差的,需由出差人员按照归属部门进行申请,不可跨部门统一申请。
(二)同一部门多人出差的,按照预算到个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填写,不可多人使用一个出差申请。
(三)填写出差申请单时,身份证号、手机号、出发时间、行程、预计金额(包含票务费用)等相关信息要准确填写。
未按要求正确填写或预计金额不足的,综合管理部将出差申请单退回至申请人。
(四)出差申请单应于出发时间前及票务预订前完成审批流程。
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进行申请的,须提交书面说明由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确认,行程结束后需补流程。
(五)如需退改签票务,要求在原出差申请单中提交退改签的申请并备注说明退改的事由,完成审批流程后由综合管理部联系办理。
公司员工因公需临时出国的,经公司出差审批程序后,由党群人资部填写 xx司外事呈批表报集团签批。
第七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借支差旅费备用金,但由于出差时间较长或人员较多而需要垫支较大金额出差费用的,按核决权限经批准可以暂借出差备用金。
第三章国内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严格按下表执行(含出国):公司员工差旅乘坐的交通工具严格按下表执行,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准报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7.12.31•【字号】湘财行字[1997]8号•【施行日期】199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财行字[1997]8号1997年12月31日)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在执行《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过程中,陆续有一些单位对其中几个问题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一、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包括省直干部下乡整顿农村党支部建设工作队、支教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在县及其以上单位的每人每天补助4元;在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在村里长期与农民同吃同住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
第三款关于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伙食补助问题,现明确为:对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计发伙食补助费1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二、关于借调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
凡被借调的工作人员,第一个月按当地差旅费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连续借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并不再加发其他任何补助。
三、市区交通费月票的报销问题。
今后凡因上下班必须购买月票的国家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按规定月票价的三分之二报销,个人自负三分之一。
因病住院、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连续达一个月的不报销当月补助。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职工境内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职工境内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公司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职工境内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00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相关程序办理。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商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含探亲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低于部分凭票实报实销。
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1.工作人员出差,除公司正、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报销出租小汽车费。
特殊情况,须写明乘坐出租小汽车的理由,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部长签字审批。
其特殊情况是指:(1)出差人员携带了3万元以上人民币现金或有价证券。
(2)出差人员携带了重要设备、装备或物品。
(3)出差人员夜间到达机场或车站,已无公交车可乘。
(4)陪同重要客人一起出差的。
报销出租小汽车费后不再享受50元/天市区内交通费包干补助。
2.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重要客户接待等到阳春以外地区出差自驾车的,列明姓名、单位、事由,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随车人数,根据实际行驶里程,按照0.3元/人·公里的标准凭票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油费。
3.飞机票、火车票、高铁(含动车)票丢失,由本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订票信息,经本单位(部门)行政一把手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按票价的90%报销,汽车票、船票丢失不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湘财行[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二○○七年四月九日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项目│车火│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住宿费开支标准││等││ (不含││具│上限(元/人· ││级││旅游船)││(不含出租│天)││标││││ 小汽车)├───┬───┤│职务准│││││ 省外│ 省内│││││││││├──────────┼──────┼────┼─────┼─────┼───┼───┤│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软席│ 一等舱│头等舱│ 据实报销│ 据实│ 据实││员│(软座、软卧││││ 报销│ 报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软席│ 二等舱│经济舱│ 据实报销│ 300│ 300││职务人员│(软座、软卧││(普通舱)││││││)││││││││││││││├──────────┼──────┼────┼─────┼─────┼───┼───┤│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硬席│ 三等舱│经济舱│ 据实报销│ 260│ 200││员│(硬座、硬卧││(普通舱)││││││)││││││││││││││├──────────┼──────┼────┼─────┼─────┼───┼───┤│其他人员│硬席│ 三等舱│经济舱│ 据实报销│ 150│ 100│││(硬座、硬卧││(普通舱)││││││)││││││││││││││└──────────┴──────┴────┴─────┴─────┴───┴───┘(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长沙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长沙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和长沙市委办公厅长办发〔2007〕26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长沙市市区(长沙市市区指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等五区范围,出差范围不包括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第四条各市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构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湘潭市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湘潭市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节约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范围第四条差旅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交通费:指出差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
2. 住宿费:指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
3. 伙食补助费:指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
4. 市内交通费:指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用。
5. 杂费:指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第五条差旅费报销标准应参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出差性质、目的地、任务紧急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差旅费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报销程序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交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票据真实、合规,并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差旅费报销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管理办法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
湖南出台省直差旅补助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出台省直差旅补助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6月26日讯(记者岳珊) 6月26日,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费和短期出国培训费等公务支出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新办法,对差旅费的各项标准进行了明确,适当提高了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开支限额标准。
《办法》明确了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根据相关标准,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省外执行财政部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住宿费,省外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开支限额标准,更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标准设定更加趋于理性。
同时,《办法》明确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未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此外,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法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餐馆,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相关链接】会议费开支标准整体提高10%整合多项类似管理办法后,新出台的《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由分项核定改为综合定额,开支标准整体提高10%,调整后一类会议为每人每天540元、二类会议460元、三类会议400元。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白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湖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湖南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公务出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支出。
其中,交通费包括车船费、机票、火车票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食宿费则是指出差期间的餐饮和住宿费用;通讯费是指出差期间的电话、传真、上网等通讯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市内的交通费用;会议费、培训费是指出差期间参加会议、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1. 交通费。
(1)火车,按照实际车票金额报销,不得超过二等座费用;(2)飞机,按照实际机票金额报销,不得超过经济舱费用;(3)汽车,按照实际车费报销,不得超过公共汽车费用标准。
2. 餐饮费。
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3. 住宿费。
根据出差地区的不同,住宿费用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标准为每天不超过400元,二线城市为每天不超过300元,三线城市为每天不超过200元,县城为每天不超过150元。
4.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需提供有效的交通票据。
5. 会议费、培训费。
参加会议、培训所产生的费用,需提供相关的发票和报销凭证,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出差申请。
在出差前,需要填写出差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
2. 出差报销。
出差结束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携带相关票据、发票等报销凭证,经所在部门财务审核后,报送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3. 报销周期。
一般情况下,差旅费报销周期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需提供有效的票据、发票等报销凭证,如有遗失或不全,将无法进行报销。
2. 超标费用。
如有超标费用,需在报销单上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3. 虚假报销。
严禁虚假报销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湖南的出差补助标准
湖南的出差补助标准在湖南省,出差是工作中常见的情况,对于出差人员来说,出差补助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内公务活动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是湖南省内出差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出差的交通费用补助。
在湖南省内出差时,如果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票据。
对于自驾出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里程补贴报销,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次,对于出差的住宿费用补助。
在湖南省内出差时,根据不同的城市等级,规定了不同的住宿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符合规定的星级酒店进行住宿,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住宿发票和入住证明。
此外,对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在湖南省内出差时,可以按照规定的伙食补贴标准进行报销,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就餐发票和票据。
对于团队出差的情况,还需要遵守团队伙食费用的统一管理规定。
最后,对于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助。
在湖南省内出差时,如果发生了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但是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票据。
总的来说,湖南省内出差补助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费用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
同时,作为出差人员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公款,确保出差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湖南省内出差补助标准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务活动的费用管理,保障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希望出差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合规操作,为单位节约费用,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5日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湘财行[201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行〔2013〕7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定点饭店: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议实行定点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03〕1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精神,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2013-2014年党政机关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对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饭店的数量。
经财政部批准,我省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分别为454家和386家(详见附件1)。
二、定点饭店的有效期。
本次确定定点饭店的定点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出差定点饭店住宿,并执行相关协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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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离
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
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
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
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五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
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
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
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湘组通(1999)53号)、《关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1)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
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直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
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湘财(1996)行字第136号)和《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财行字(1997)8号)同时在省直单位不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