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3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籍管理: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注册入学,并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如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学籍等。
2. 学业管理: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考试和评估。
如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学业成绩无效。
3. 住宿管理:学校会提供留学生宿舍或推荐合适的住宿条件,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住宿管理,包括遵守住宿安全和公共秩序等。
4. 签证和居留管理: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签证和居留管理规定,按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和报到手续等。
5. 行为规范: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习惯和文化,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禁止从事违法和违纪的行为。
6. 纪律处分:如留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顶格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以上是一般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留学生应在入学前仔细了解学校的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权益。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为规范留学生旳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 增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
报届时, 需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旳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方可办理居留手续。
没有准时交学费及无特殊状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
新生入课时, 必须按国家体检规定和原则进行身体复查, 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由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国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旳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 体检合格者, 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否则, 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如发既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由学校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流程(一)新生持录取告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 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 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 签订湖北理工学院和留学生之间旳住宿协议, 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 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二)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三)新生完毕报到后到国际学院教务办领取课表。
第五条学籍表(一)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留旳、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状况旳重要档案资料, 分为电子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政策。
不同国家和不同高等院校可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习期限:规定留学生的学习期限,包括学习年限和学习阶段。
留学生需要遵守学习期限的规定,按时完成学业。
2. 学分要求:规定留学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或晋级。
留学生需要认真学习,按规定的学分要求修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3. 学业进展:规定留学生的学业进展要求,包括通过学业评估、考试和论文等方式来评定留学生的学业水平。
4. 课程注册:规定留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课程注册,选择适合自己学业发展的课程。
5. 学业警告和退学:对于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留学生,可能会被给予学业警告或者退学处理。
6. 学籍记录和证明:学校会对留学生的学籍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向留学生提供学籍证明、成绩单等文件。
7. 学籍迁移和转学:规定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学籍迁移或者转学。
8. 学籍管理细则:对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细则进行规定,包括请假、休学、复学等相关事项。
每个高校或国家的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留学生需要在入学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学籍和学业顺利进行。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保障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权益,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就读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预科生等。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设有专门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学籍的登记、变动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学籍管理办法,明确留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相关事项,并告知留学生。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管留学生的相关证明文件、学习成绩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留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术、文化和社会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入学前,应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2、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1)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2)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3)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老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1)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3)逾期一个月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1、延长学习期限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教学管理科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
凡不努力学习,或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现象者,不予延期。
2、休学和复学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时须持《外国留学生复学申请书》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____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教学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年。
3、转学申请由山东理工大学转到其他高校就读者,按退学处理。
4、退学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须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退学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开学一个月内退学,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不退学费。
转专业凡要求在本校内转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须在秋季开学后____天内提交《外国留学生学院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转入新申请的学院学习。
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离校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管理的目的与原则留学生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留学生的学习条件、维护学习秩序,促进留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发展。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灵活等。
二、留学生基本信息管理1. 登记:每位留学生到校后,必须及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信息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2. 更新:留学生在学期间如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学校并更新相关信息。
三、留学生学业管理1. 选课:每学期开始前,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选修课程。
选课后如有调整,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2. 修读学分: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修读相应的学分,并通过考核合格。
3. 毕业要求:留学生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合格通过毕业论文或实践报告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位。
留学生需根据学校要求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或报告的撰写和答辩。
四、留学生考试管理1. 考试安排:学校将按照课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留学生参加考试。
2. 考试秩序:留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相关的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或有其他违纪行为。
五、奖助学金管理1. 评选标准:留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将按照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辅导员评议等因素综合考量。
2. 发放方式:学校将按照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奖助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留学生行为规范1.守法: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活动。
2.学校规章制度: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
3.社会秩序:留学生需尊重中国文化和社会习惯,积极融入中国社会,不得损害中国社会的形象和利益。
七、奖惩制度1.奖励: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处罚: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留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各项规定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留学生公布和解释。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管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发〔2008〕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
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
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
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留学生,提升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国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受本规章制度管理,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支持与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留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学校保证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学校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留学生做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宿舍,医疗,学习和生活等服务,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章留学生的入学管理第八条留学生入学时,应提交入学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录取。
第九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生活要求。
第十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完成学业,否则学校有权劝退。
第十一条留学生应保持学籍正常,不得擅自离校。
第三章留学生的学习管理第十二条留学生应遵守学校教育制度,听从教师安排,认真学习。
第十三条留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考试时,应认真做好准备,不得作弊。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留学生如有学习困难,应及时向辅导员求助,不得私自解决。
第四章留学生的生活管理第十七条留学生入住学校宿舍,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喧哗。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尊重学校教职员工和同学,与他们和睦相处。
第十九条留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保护环境,不得随意涂鸦破坏。
第二十条留学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外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五章留学生的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留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警告学业、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在学期间如有犯法行为,学校有义务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育,加强对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和《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工业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留学生的培养、管理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留学生实行学分制。
第五条留学生在校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相结合的学制。
具体修读年限规定如下:1.四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2.五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2.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80分及以上,申请文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95分及以上;3.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
第七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新生,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先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后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
第八条留学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留学生新生来华后需根据国际学院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外国留学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是指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的外籍学生。
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群体,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十分严格,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国家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效益。
一、报到和注册外国留学生入学前需提交身份证件和入学申请材料。
如被录取,就需要进行报到和注册。
注册程序包括证件核实、体检、确定学习计划和缴纳学费等环节,而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外国留学生管理的重要基础。
学籍档案不仅记录着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还包括学习成绩、表彰情况、惩戒情况、课程学习计划等信息。
三、选课和学习计划外国留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课表和学习计划进行学习,每个学期需要注册选课,按照规定的学习计划完成所选的教学计划。
外国留学生需要注意根据专业课程的要求和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课程和教学计划。
四、考试和评估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考试和评估,包括课程考试、期末考试、论文、口语考试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成绩和评估结果对其学籍进行考核和评定。
五、延期和休学如果外国留学生需要延期或休学,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或休学手续。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申请理由和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
六、退学和开除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程度轻重决定开除或退学的措施。
外国留学生退学后,学籍将作废,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离境。
以上是外国留学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留学生,也适用于其他国际学生。
学校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法管理外国留学生,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促进国际学生团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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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模版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模版1.引言留学生教学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留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招收的留学生和来中国交流学习的留学生。
2.留学生招收和申请2.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招收合格的留学生。
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2.2 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3.留学生管理3.1 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费缴纳、住宿、退学等相关事项。
3.2 学校应当为留学生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并保障住宿的安全、卫生。
3.3 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优秀的留学生。
3.4 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纪的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
3.5 学校要加强对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学习情况、生活情况等,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留学生课程设置4.1 学校应当根据留学生的学习需求和专业特点,设置适合的留学生课程。
4.2 学校要配备合适的师资力量,提供高质量的留学生课程教学。
4.3 学校应当对留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5.留学生教学管理5.1 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考试评估等方面。
5.2 学校要加强对留学生的教学评估和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教学质量。
5.3 学校要鼓励留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其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6.安全管理6.1 学校要加强留学生安全教育,提醒留学生注意个人和财产安全。
6.2 学校要建立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3 学校应当为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确保留学生在生病时能得到及时治疗。
7.留学生交流与交往7.1 学校要积极组织留学生参与学校的文化交流活动,推动留学生与中国学生的交流与交往。
7.2 学校要加强留学生的语言培训,提高其汉语水平,方便与中国学生和社会交流。
7.3 学校要加强对留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高等学校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各类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进修生等。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培养;(三)开放包容,促进交流;(四)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第二章留学生招生与录取第四条留学生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留学生招生分为自主招生和联合招生两种方式。
自主招生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招生计划和选拔标准;联合招生由学校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合作,共同选拔优秀留学生。
第六条留学生录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交申请材料;(二)进行资格审查;(三)参加入学考试;(四)录取审核;(五)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七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入学后,留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二)留学生学籍有效期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三)留学生学籍变动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四)留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
第四章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第八条留生教学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保证留学生获得与国内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第九条留生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留生教学过程中,学校应尊重留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帮助。
第五章留学生生活管理第十一条留生生活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安全环境;(二)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三)留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四)留学生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留学生的学籍,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高校和其他留学生教育机构的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是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期间的身份认定和学业记录。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来华学习的合法身份和资格;(二)按照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到和注册手续;(三)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入学考试和面试等程序。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等;(二)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如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入转出等;(三)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表现发生变化,如升级、毕业、延期等。
第七条留学生的学籍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申请表。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留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并及时通知学生核对和补正。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业发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向留学生提供学籍办理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学籍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四章学籍的保密与公示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保护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公示,但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第十四条学校可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留学生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罚。
第十五条留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留学生教育管理,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留学生教育机构招收、培养和管理的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的管理依法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开放包容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的管理措施,建立留学生学籍管理体系,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安全,并对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及其相关部门。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与招生规模、学业水平和学生需求相适应,与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协调。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七条招生机构应根据留学生教育的需求和学校的定位,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招生。
第八条招生机构应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流程、报名方式等。
第九条留学生的录取条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对留学生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留学生。
第十条招生机构应在录取后及时向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入学事宜。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招收留学生的学校应在入学注册后,按照规定为留学生设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获得学位证书等。
第十三条留学生学籍信息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留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定期进行学籍审核,确保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留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在学籍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四章学业指导与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应为留学生配备专职或专兼职导师,负责留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留学生学习指导方案,引导留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供学习资源和学习辅助服务。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留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安全,并促进其全面发展。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所有留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学籍管理应强调法治原则,留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学籍的设立与注册1. 学籍的设立是指学校根据合法合规的程序,给予留学生学习和生活在校的身份和权利。
2. 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学籍注册,提交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
3. 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留学生颁发学生证件。
三、学籍的管理和变更1. 学籍的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管理、出勤管理、成绩管理、奖惩管理等。
2. 留学生在学校期间如需办理学籍变更,应提前向学校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转专业、休学、退学、留级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办理手续。
四、学籍的使用和保护1. 学籍证件是留学生学习和生活在校的重要证明,留学生应妥善保管,并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
2. 学校对学籍信息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留学生的隐私和权益。
3. 学校在使用学籍信息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留学生的信息安全。
五、学籍的终止和注销1. 学籍的终止是指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学业或终止在校学习关系。
2. 留学生在学校期间如需终止学籍,应提前向学校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3. 学籍的注销是指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取消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校的身份和权利。
六、留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 学校应定期对留学生学籍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七、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1. 留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如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增强对来华留学生学籍工作的标准治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治理规定?〔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 〔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学院学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发〔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来华留学生,特指学历留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英语水平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获HSK四级证书〕, 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方案, 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第五条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 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治理.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来华留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假设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 可予以确认.第七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实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第九条来华留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那么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到达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存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存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 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实,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那么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前方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最常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来华留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存学籍的,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第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 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来华留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来华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 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 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方案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 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第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可在测试前1周申请放弃1门课程测试,经教务处批准, 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测试〞,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一个学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2.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o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参加中文课程测试,在规定的测试时间上可延迟半小时交卷,允许携带汉语词典.第五章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第十九条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来华留学生必修课程.来华留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测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来华留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水平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来华留学生,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局部.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局部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测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 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第二十一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来华留学生, 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实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那么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测试,如时间冲突那么顺延.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测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那么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第二十二条来华留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第六章转专业第二十三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实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开展的;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第二十四条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第二十五条符合学历留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 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2.应作退学处理的;3.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来华留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实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来华留学生在校期间原那么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秋学期第一周办理.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来华留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第二十九条来华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条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治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第三十一条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实,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退学第三十二条来华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1.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2.本科留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缺乏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第三十三条对来华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第三十四条来华留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3.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第三十五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第三十六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第三十七条来华留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第三十八条毕业审核时,来华留学生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结业来华留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第四十条到达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来华留学生,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一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 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实.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实书.证实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那么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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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文档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郑州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
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
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注册。
1 / 10精品文档第六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时间交费,每学期开课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
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各年级辅导员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向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
第八条学期安排郑州大学学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
具体的学期安排以校历为准。
第九条学习年限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5年,硕士生在校学习期限为2—4年,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年,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学习期限不限。
留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限须另行缴费。
三、课程与学分第十条开设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留学生毕业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免修课程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完成且不能自主选择的课程。
限选课是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限制学生选修的课程。
2 / 10精品文档任选课是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分的计算方法,每1学时课堂讲授为1学分。
(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32学时计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1周计1学分,为必修学分。
(三)入学教育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标准学分制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本科生60分为及格,研究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75分为及格。
及格以上的成绩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的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来评定,达到合格要求可获学分。
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都与期末成绩有关,期末考试只是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每学期最后2周安排期末考试。
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批准,可提前进行。
第十五条课程的成绩可参考如下办法计算,期末考试3 / 10精品文档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20%-30%;平时欠交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1/3或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应提交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未经批准,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本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补考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其成绩按60分记载。
第十八条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报教学办公室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免修、补修和重修(一)免修留级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的课程的学分,经教务办公室审核,可以申请免修。
(二)补修转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的教学的计划要求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
(三)重修下列学生必须重修1.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补考者。
.考试作弊者。
4 / 10精品文档需要重修的课程,应交纳一定费用。
学生需免修、补修或重修的,应在学期开学1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考试纪律的详细规定,可以参阅《郑州大学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成绩单留学生毕业、结业时由学院统一出具中英文成绩单。
在校期间如需要成绩单者,请提前按照规定到教务办公室登记申请,成绩单办理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五、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5 / 10精品文档业、转学(一)作退学处理者。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符合转学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如原校学分值与我校不同,则按我校规定的学分值换算方法重新计算学分。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
接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休学须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
6 / 10精品文档第二十八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休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省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七、升级、留级与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修完并获得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留级:(一)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19学分,或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8学分;(二)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2次,最后一学7 / 10精品文档年不再留级。
第三十四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留级手续,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八、退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一)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二)本科修读时间超过原学制2年者;(三)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四)经我校附属医院或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五)经批准保留学籍1年,逾期2周未办复学者;(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奖学金生退学由郑州大学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须经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各相关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8 / 10精品文档(二)经省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负责领回;(三)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规定的学生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肄业与结业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离校手续留学生学习结束,请于离校前一星期凭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如下手续:9 / 10精品文档(1)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校园卡注销手续;(2)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销号退证手续;(3)到收费办公室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4)如住在校内,须按宿舍规定办理退房手续;(5)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成绩单、学业证书等;(6)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如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可参照郑州大学相关规定和留学生相关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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