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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罪数形态一、罪数形态概述:(一)、概念:是从基本犯罪构成中所引出的一个现实问题,即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一罪,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数罪。
1、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个数;2、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二)、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1、有利于准确定罪;2、有助于适当量刑;3、有助于刑法制度的落实和刑法李林的深化;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一)、国外学说:1、行为标准说;2、法益标准说;3、犯意标准说;4、构成要件标准说;(二)、我国学说: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意义:1、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2、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是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全面贯彻,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中的具体体现;三、罪数的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纯粹的一罪;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4、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二)、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例如非法拘禁罪、挪用公款罪;(1)、特征:○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同时在同一对象中处于持续状态;○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处于持续过程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2)、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关系:○1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A、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存在于从犯罪实行到犯罪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了之后;B、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的继续,状态犯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2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状态: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存在并且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就具备了完整的构成条件,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问题,也就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2接续犯:又称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接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接续犯是数个相同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没有与犯罪行为同时存续的不法状态;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犯罪过程之中;(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2、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行为人必须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且该行为不能分离成数个行为予以看待;○2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行为人对数个危害结果分别具有故意和过失的罪过;○4一个危害行为与数个危害结果之间的分别组合会触犯不同的罪名;(2)、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区别(又称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1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像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法条竞合是由于法条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像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3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另一个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像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个嘴硬的法条上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中,仅仅一个法条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解决;想像竞合犯的数法条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3)、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特征:○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且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2)、处断原则: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1)、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犯罪;○2结合犯是将是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3结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一个独立的新罪;(2)、处断原则:只需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1)、分类:常习犯(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和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2)、特征:○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规定的,即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3)、处断原则: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并依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犯罪;○3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但是彼此之间有主罪从罪之分;○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和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1)、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2)、吸收犯的认定:○1与牵连犯的区别○2与连续犯的区别:○3与数罪中吸收原则的区别:(3)处断原则: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四、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与想像数罪(也称想像竞合犯):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所做的划分——能够揭示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即要素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质数罪和想像数罪确定不同的处断原则奠定理论基础;(二)、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与同种数罪:以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做的划分;——作为实质数罪的部分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会引起并罚的法律后沟,但是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三)、并罚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对非并罚的数罪确定相应的处断原则;(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2罪数形态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指一个行为触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A.从次数上讲 是一次行为; 从次数上讲, A.从次数上讲,是一次行为; B.从形式上看 从形式上看, B.从形式上看,可以是单一的动作也可以是由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C.从形态上看 只能是既遂行为, 从形态上看, C.从形态上看,只能是既遂行为,而不可能是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二、法定的一罪
•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我国现行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1、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的特征: 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而不是刑法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即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乙罪 甲罪或乙罪。 =甲罪或乙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才是结合犯。 才是结合犯。 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4)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 (5)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其依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2、处断原则——以新罪一罪论处 处断原则 以新罪一罪论处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ppt
❖ (2)其与状态犯的区别
❖ 状态犯是指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以后,不 法侵害状态处于继续之中的犯罪,如:盗 窃罪。
❖ 区别在于:继续犯以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 同时处在持续状态,而状态犯的不法行为 已告结束,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 4、常见的继续犯: ❖ ① 侵犯自由的犯罪 ❖ ② 不作为犯罪 ❖ ③ 持有型犯罪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 一、概说
❖ (一)概念
❖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 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 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 (二)罪数的标准 ❖ 1、行为标准说 ❖ 主张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
❖ 2、结果标准说
❖ 又称法益标准说。侵害法益的个数,即犯 罪结果的个数也就决定着犯罪的个数。
❖ (2)想像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犯的区别
❖ 法规竞合犯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 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不同罪名。即共同 的分则性条文,其中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 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即发生重合;或 者两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同,即有所交叉 的情形。
❖ 两者的联系在于: ❖ ①都是一个行为; ❖ ②都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 ❖ ③在本质上都是一罪; ❖ ④在处理上都适用一个法条。
❖ 4、处断上一罪
❖ (1)处断上的一罪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 罪构成,本应当定为数罪,但在科刑上作 为一罪处理。
❖ (2)处断上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 和吸收犯。由于这种一罪没有法律上的明 文根据,只是依据法理予以认定。故称为 处断的一罪。
❖ 二、实质的一罪
❖ (一)继续犯(持续犯)
❖ 1、继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 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 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 (三)罪数的分类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第13章 罪数
•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 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 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 (三)常见的继续犯 • 1、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重婚罪等。 • 2、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 种子、幼苗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 品罪。 • 3、窝藏类犯罪。如窝藏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4、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 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等。
•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 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 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 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 实行数罪并罚。 • 10.因为受贿而犯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 款等渎职性犯罪,一般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
• (一)数罪的类型 • 1、同种数罪: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作为一罪处理, 一般不数罪并罚。如果判决宣告以前,刑罚执行完毕之后 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该罪与原判之罪为同种数罪,也 按照数罪进行处理。 • 2、异种数罪 • (二)一罪的类型 • 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 2、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集合犯 • 3、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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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 ,但这些独立犯罪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关系。
数个犯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法益,即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单 独评价。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
总结词
客观行为的实施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基础。
详细描述
在判断罪数形态时,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基于 不同的动机、目的或方式,但必须具有独立性,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 作用。
数个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总结词
行为的连续性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关键 因素之一。
详细描述
如果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即行 为人在实施数个行为时,存在紧密的 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则可 以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从 而影响罪数形态的认定。
04
罪数形态的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总结词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只按照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其他罪行 被吸收。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只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原则
总结词
指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每个行为都构成独立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最后,将各 个罪行的刑罚合并执行。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合 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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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数的类型
一罪,通常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或法律上规
定按一罪处理的犯罪行为,一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
实质的数罪与想象的数罪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
数罪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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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到被害人家索要借款,遭到被害人的拒
绝,并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甲用被害人 家的一个木凳将被害人击倒。然后又用茶 几上的电熨斗上的电线将被害人勒死。正 准备离开,忽然想起自己的钱还没有拿上, 即到被害人卧室将被害人的大约3万余元拿 走。
该案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是定抢劫罪; 一是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3、处断:
从一重罪处断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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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 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文,只适用一个刑法 条文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一个危害行为。 、 2、触犯数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3、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包容关系。 如:刑法140条与141条,生产伪劣商品罪与生产假 药罪、生产劣药罪。
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为止,这一非 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窝藏罪、遗 弃罪等是典型的继续犯。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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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特征: (1)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2)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 (3)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注意: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的区别。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 数罪。我国刑法理论采用此观点。
(13)罪数形态
1.常业犯。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 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 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2.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 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四)集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犯罪 行为,都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法官甲明知被告人乙有罪, 在收受乙人民币5万元后,故意 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宣告乙无罪。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甲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有徇 私枉法的行为。收受贿赂是原因行为, 徇私枉法是结果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 连关系,应当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这二者中,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 罚。(参见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 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 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 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 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 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 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 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 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 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 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 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 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的特征
1.所结合的数罪,原本是刑法明文规定为 独立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成立新的罪名后,它们各自失去 原有的独立性而成为新罪的构成要件,成立 一罪而不再属于数罪。 3.数个罪名由另一法律条文加以结合,成立 新罪,即“甲罪+乙罪=甲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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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犯罪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有故意: 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 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 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果加重犯与相关犯罪形态
连续犯(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是指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 数种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特点:
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同一的具体故意、 同一的概括故意)
连续实施了数个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 数行为必须有连续性 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处罚原则:定一罪从重处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犯罪行为个数不同 在主观要件上表现不同 持续状态不同
法条竞合犯
• 法条竞合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
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具有交叉重合关系 的犯罪。
• 类型: • 包容竞合(诈骗与合同诈骗) • 交叉竞合(诬告陷害与伪证)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 原则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例如绑架或者抢
劫与故意杀人、贷款诈骗与诈骗
• 法律有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如刑法第149
法条竞合犯与想像竞合犯
• 竞合原因:基于行为的样态与基于法
律的规定(动态-静态)
• 竞合内容:罪过的竞合与条文的竞合
(观念-规范)
•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永续犯,是指作用于同 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 续状态的犯罪。
只有一个行为 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是行为既遂以
常业犯
常业犯,指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 罪。
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结合犯
结合犯,指刑法将数个独立的不同罪名 结合成另外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如大陆法系的“强盗强奸罪”、“强盗 杀人罪”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本来是刑法规定 的独立犯罪
• 与结果犯的区别:结构不同、罪过形式不同 • 情节加重犯(情节减轻犯)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
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定的一罪惯犯
惯犯,指刑法针对某种极易反复多次发生的犯 罪,另行规定一个新罪名的情况。
行为人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属于同种数罪 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旧 刑法
牵连犯的种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例如 伪造公文实施诈骗,入室盗窃等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例如 盗窃枪支后予以私藏
复杂牵连,侵入他人住宅盗窃枪支 后予以私藏或者持有
牵连犯的处罚
后的持续,既遂以前的持续不是持续,只是一 个行不过程。 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继续犯与相关罪数形态
状态犯,指犯罪既遂后,实行行为所造 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如盗窃罪。(不法状态开始的时间、是 否同时继续)
徐行犯,指由于危害行为的不断重复实 施形成量的积累从而引起质变而成立的 犯罪。结果犯,是指行为人 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 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基本犯罪行为 该行为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
结果 行为人对该重结果有罪过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 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结合犯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罪名的结合,即至 少必须有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但结果加 重犯是同一个罪名,它仅是一个行为。基本犯 罪构成与加重结果的构成的结合,是一种纵向 的结合,而1+1=3是一种横向的结合。
定罪不同 形态不同
连续犯与徐行犯的差别
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的表现上 针对的对象上 实质上 处罚不同
实践中对跨法连续犯如何处理
从新原则
牵连犯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情况。
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都分别
独立成罪 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本章重点
•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 实质的一罪 • 处断的一罪
概述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犯意 行为 法益 构成要件 禁止重复评价
一罪
单纯的一罪 复杂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继续犯
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惯犯 结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结果加重犯
单纯的一罪
单纯的一罪,又称典型的一罪,是 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 犯罪行为,发生一个犯罪结果,符 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一罪。
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 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造成数个危害结 果,而该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 合不同罪名的情况。
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造成数个危害结果 行为人对数个危害结果有罪过 触犯数个罪名(同种类、不同种类) 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
条第二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
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 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 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