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_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
•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 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 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 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于即给外商发电告知, 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 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 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 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 依《公约》解决。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
接收是指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后,即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也应接收货物, 并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否则买方将违反收 取货物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 责。 接受是指买方认为货物在品质、数量等 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交货相符,买 方应接受货物。通常是买方接收货物后一段 合理时间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直接表示接 受,或者已经从事了与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相 抵触的行为。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P95
A.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 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例外情形)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公约》: a.合同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销售合同不涉及运输时,在货物所在地; (货物特定化) c.其他情况,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交货时间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合理期限内
中国《合同法》
• 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 定不明确:(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交付标的物。
国际商法——04货物买卖
格和数量发运货物,这种发货的行为即为接受发 价(承诺)。但是,如果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 保持缄默,不采取行动或对发价作出反应,就不 能认为是对发价的接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 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 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 发价人时才生效。《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价 人时生效 。
注意:投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接受方式,只有在通过信件、 电报表示接受时才适用。在快速通讯的情况下,如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价的生效时间是发价人收到接受 通知的时间。
(3)、对发价条件变更的接受效力
《公约》第19条规定: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 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发价,并构成反要约。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 价的条件,在发价人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可作 为接受。 《公约》19条规定实质性的要约条件变更: (1)货物的价格 (2)货物的品质和数量 (3)付款 (4)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5)赔偿责任的范围 (6)争议的解决
非特定物:卖方营业地(法国、瑞士);买方营 业地(日本) 特定物:货物所在地
大陆法
中国《合同法》规定: 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可以适用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如果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 人以交运给买方。 第二,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 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货 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物。 第三,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 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货物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而这些案例往往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B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货物的规格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拒绝赔偿。
最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针对这个案例,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应当符合合同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规格,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其次,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案例二,C公司对D公司的索赔。
C公司向D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但D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C公司认为货物在发出时已经符合标准,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卖方应当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和检验证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标准。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争端。
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货物。
然而,在货物运抵后,F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E公司向F公司提起诉讼。
F公司则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陷入了纠纷。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应当按时交付货物,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其次,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不能擅自拒绝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
2023修正版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1]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简介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加强,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涉及各国之间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运输法、国际支付法等,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国际商法对于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它提供了一个公正、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得各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能够更好地预测和管理风险。
没有国际商法的规范,贸易双方可能面临无法解决的争端,导致贸易中断和损失。
国际商法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通过确立合同法原则、禁止歧视性待遇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国际商法确保了各方在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原则和领域1.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是国际商法的核心。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则,为跨国贸易提供法律保障。
合同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信和可靠性。
2. 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3. 国际运输法国际运输法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它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责任分担和赔偿等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通常涉及多个国家的运输方式,因此国际运输法起到了统一和协调的作用。
4. 国际支付法国际支付法是保障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际支付的方式和程序,包括信用证、汇票和电子支付等。
5. 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环节。
跨国贸易争议常常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国际商法通过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如国际商会仲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为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国际商法在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以下是国际商法的一些发展趋势:1. 数字经济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动力。
国际商法需要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如电子商务合同、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等。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美国商人在 厦门设立的 独资企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2.公约的适用范围 •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的货物买卖。 甲方 A 国(缔约国) 乙 方 B 国(非缔约国)
双方约定合同适用A国法律 合同可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主体 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 •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 通的特定货物。 • (3) 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 关系并受其调整。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法 的 渊 源
大陆法系各国
各国国内立法
英美法系各国 我国
•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 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 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 易合同 •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 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洗衣机的买 卖能否适用 《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3)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不 适用公约的几种货物买卖。 • ①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 ②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 •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援引国 内法或《公约》。
本节主要讲述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买卖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分类 公约
交货地点
●涉及货物运输:则 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 承运人,风险由卖方 转向买方
●不涉及货物运输, 但特定物,在该地点 把货物交给买方
●除此:在订立合同 时卖方营业地点交货
交货时间
I.确定时间的, 按规定
II.确定一段时间 的,卖方有权决定 在期间的任一天。
III.合理时间
案例
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 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 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 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 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结论:本例涉及运输,交货点为货交第一承运人。如 果A公司在台州将货物装车运输,则交货地为台州;卖 方也可在杭州或上海货交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为杭 州或上海。
2. 移交与货物相关的单据
装运单据——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 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 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提单 保险单 领事发票 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等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三)货物
P24
1.公约中的货物指“有体动产”
不包括以下6项: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 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 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P117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一)营业地主义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非“国籍主义”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哪个营业 地来判断跨国性呢? 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
“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 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 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 如办事处等。
Case 1: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 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 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对买 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约定,双方因合同履 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 交付货物及单据 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的品质担保 货物的权利担保
P119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交付货物
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讲解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mutual offer)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 约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
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
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 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 规则: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 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 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 同也不能成立。
要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 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 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要约(发盘)和承诺(接受) 要约邀请(询盘)、还盘
小
例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买 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FOB上 海,十天内电复有效。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 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 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 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 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 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 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 移至买方。
国际商法(第五章)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offer)
二、承诺 (acceptance)
一、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是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出口大米的FOB合同,约定买主于3月底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延误至5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装船前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大米质量合格。船只在航行途中因货舱通风不畅而使大米生虫。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不仅拒赔,还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不附有保留条件。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例题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定2000吨钢坯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
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 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 则卖方 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 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而是应当把货 物交到指定地点。
小例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 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 ,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 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 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 往悉尼。 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 后再付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货 物买合同?
2、货物
(1)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 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 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修订版)
第一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国际货物买卖是最为广泛和最为基础的国际商事活动之一。
按其性质,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
根据国际商法的学科特点,本章主要介绍跨国性的国际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一、三种法律调整模式在民族国家崛起,并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组织形式之后,传统上,货物买卖法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言,这有可能引发法律冲突,传统的法学主要通过极具国内法色彩的国际私法方法来加以缓和。
但是,这种国内冲突法模式具有显而易见的缺点:如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可能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不利于当事人从事国际货物买卖。
11950年代兴起的去殖民化运动使得当今世界的国家数目达到200个左右,这就增加了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确定性。
为了缓和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统一冲突法公约(如1955 Hague Sales Conflicts Convention,1986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等)。
统一冲突法公约的作用显然有限,它最多只是减少“挑选法院”现象,对于因各国实体法差异所导致的冲突仍然无能为力。
鉴于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足,1920年代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
1964年,就国际货物销售问题,达成了两个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ULFIS)。
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2理论上,制定统一实体法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在缔约国内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者们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减少因“挑选法院”所导致的不确定性。
在与国内法的关系上,这两个统一法公约采取了非常激进的做法:它们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如ULIS第17条规定,对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而不能求助于国内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汇总
国际商法案例集合同法案例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
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
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
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
”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
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
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
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
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
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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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DES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卖方交货的地 点在__________。
A. 装运港船上
B. 目的港船上
C. 目的港码头
D. 装运港码头
5、按INCOTERMS2000的规定,下列术语中只能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有__________。
A. FCA B. CIF C. FOB D. DDU
案例
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负责,为什么
CFR术语项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CFR合同,由德国 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公司在 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 载货船舶于当日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公司 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当天向保 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 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约国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3.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3种贸易术语 2)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制定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 适用范围比《公约》广,对《公约》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 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 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 米被海水浸泡。货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 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
第三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已讲)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已讲)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定义
国际买卖合同的判断标准: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而非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是货物,指有形动产。
问: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 为什么?
选择题
1、下列贸易术语,需由卖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是: A. DAF B. DEQ C. DDP D. CIP
2、下列贸易术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是: A. CIP B. DDU C. DDP D. FOB
3、下列术语中,卖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A. CFR B. CIF C. FOB D. CIF Landed
案例
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向山东某纺织厂定购了价值20万 RMB的布料,并在我国境内完成了交货付款手续。
随后,上海分社在上海将该批布料加工成服装,销售 给日本B公司。
这里涉及两个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山东厂商 的合同;日本A商社上海分社同日本B公司的合同。
根据《公约》,那个属于国际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西方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或商法编入民法 2)英美法系:无民法与商法的区分。 大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3)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4)交货地菲律宾法律
答案:(1)
二、国际贸易术语(Trade/ Price Terms)
(一)概念 1. 定义: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适用的,确定
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专
门术语。 2. 作用:确定交货地点与方式;
确定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运输、保险; 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 确定由卖方还是买方负责取得各种单据; 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风险转移 出口手续 运输 保险 进口手续 适用
FOB 船舷
S
BB
B
海上内河
CFR 船舷
S
S
B
B
海上内河
CIF 船舷
S
SS
B
海上内河Biblioteka 案 例:P149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吨。合同规定: “CIF汉堡,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 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吨,余数在3月 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卖方付款时, 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 时间”,因此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 卖方提出异议。
通常: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的法律; 若同买方关系密切,适用买方营业所在地法律。
案例
一中国商人在韩国参加一个交易博览会时同一个日 本商人达成一个购买热带水果协议,交货地为菲律宾 马尼拉。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则该合同适用:
1)卖方营业所在地日本法律
2)买方营业所在地中国法律
3)合同签订地韩国法律
问: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运输?
进出口商签订了木材进出口合同,CIF安特卫普, 货物按期装船后,船货均告失踪。出口商遂向进口 商提交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发现所提交 的单据中9项内容不符,拒绝付款。出口商以货物按 期合格装运,风险已经转移为理由上诉法院,要求 进口商付款,法院如何处理?
案例
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 USD80/MTCIFHK。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 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 求USD80/MTFOBHK。请依据《通则》的有 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2.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四部分:适用范围 货物买卖 合同的成立 最后条款
我国1986年对该公约提出两项主要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坚持以书面(现已取消)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
(二)贸易术语的分类
E组:EXW F组:FCA FAS FOB C组:CPT CIP CFR CIF D组:DAF DES DEQ DDU DDP
熟悉各术语的交货点,风险转移点,出口费用、 出口关税、出口许可证的办理,运输,保险,进口 清关及进口手续的办理,适用的运输方式等
(三)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