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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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被告有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和损害事实, 就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 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3.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
(1)定义: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凡产品
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 他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赔偿责任, 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原则。
(一)三原则
1. 疏忽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 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 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承担责任
(2)特征: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
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
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 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
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 该如何维护?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a 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b 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
契约原则 c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 者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所讲的产品责任包括: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狭义上)
1.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缺陷分为以 下几类: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三原则
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
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大陆法国家则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开始
成熟,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体系。 与相邻法律的区别(P154)
(二)产品责任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2.是一种侵权责任
不同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是多倍赔偿,不同于买卖法(限于合同金额)
(三)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法的要领与特征 (1)定义: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负责举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P160)
2. 担保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 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 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Baxtor vs. Ford Motor Co.(P163)
(2)特征: ● 在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需证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P165 )
(2)特征: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由
进行诉讼,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原告只需证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损害事实 ③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存在 ④自身无过错 被告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1. 美国法 三个原则均使用 2. 英国法 以严格责任作为基本原则 3. 德国法 采用疏忽原则 4. 法国法 确立了无过失原则 5. 中国法 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一)美国法
1. 补偿性损害赔偿: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财产损失的赔偿 赔偿
③ 商业上的损害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英国法: 与美国法不同
不包括:1.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通常不适用于个人使用
三)德国法: 包括1. 人身伤亡 2或抗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 减速轻或者免除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大陆法——减免 英美法——抗辩 1.非正常使用或滥用 2.擅自改动产品 3.自担风险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四、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全程产品责任:回收问题 全球烟草控制 召回制
案例讨论
2000年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 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 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 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 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 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 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 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 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 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 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3.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
(1)定义: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凡产品
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 他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赔偿责任, 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原则。
(一)三原则
1. 疏忽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 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 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承担责任
(2)特征: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
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
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 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
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 该如何维护?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a 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b 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
契约原则 c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 者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所讲的产品责任包括: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狭义上)
1.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缺陷分为以 下几类: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三原则
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
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大陆法国家则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开始
成熟,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体系。 与相邻法律的区别(P154)
(二)产品责任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2.是一种侵权责任
不同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是多倍赔偿,不同于买卖法(限于合同金额)
(三)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法的要领与特征 (1)定义: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负责举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P160)
2. 担保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 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 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Baxtor vs. Ford Motor Co.(P163)
(2)特征: ● 在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需证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P165 )
(2)特征: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由
进行诉讼,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原告只需证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损害事实 ③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存在 ④自身无过错 被告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1. 美国法 三个原则均使用 2. 英国法 以严格责任作为基本原则 3. 德国法 采用疏忽原则 4. 法国法 确立了无过失原则 5. 中国法 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一)美国法
1. 补偿性损害赔偿: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财产损失的赔偿 赔偿
③ 商业上的损害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英国法: 与美国法不同
不包括:1.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通常不适用于个人使用
三)德国法: 包括1. 人身伤亡 2或抗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 减速轻或者免除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大陆法——减免 英美法——抗辩 1.非正常使用或滥用 2.擅自改动产品 3.自担风险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四、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全程产品责任:回收问题 全球烟草控制 召回制
案例讨论
2000年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 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 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 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 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 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 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 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 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 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