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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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读2014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2014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解读2014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的财务报表是()。

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正确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四表一注,其中三大主表相对比较重要。

()错误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是()。

持续经营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正确如果企业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不恰当,可以通过在附注中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来纠正。

()错误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体现的列报要求是()。

可比性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显著位置披露内容的是()。

单体财务报表的应予以标明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的持续经营能力。

12个月最新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执行时间为()。

2014年7月1日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正确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属于抵消。

()错误“长期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栏的列报方法为()。

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列示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错误下列科目中,需要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的是()。

长期待摊费用“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栏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

()错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

流动资产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产负债表作用的是()。

反映企业某一期间的财务状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正确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都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正确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是()。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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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评价企业自报告期 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 策的意向等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因素 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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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表头 企业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涵盖的会计期间 金额单位 合并财务报表应予标明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年 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不可比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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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资产负债表 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按流动性顺序列示 多种经营企业,可混合列报 同时包含一年内和一年后项目的,分别披露 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借款、递延收益、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负债等一年内偿付(摊销)部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3
主要准则内容
正常营业周期 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期间。 通常短于一年;长于一年的,相关资产仍划分为流动资产, 如房地产企业、造船企业等 不确定的,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 条款与流动性划分无关,如可转换工具负债 超过一年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负债,包括 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
1
一、主要准则内容
二、主要修订变化
三、关注要点
2
主要准则内容
修订背景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 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正式引入“综合收益” 的概念。我国于2009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 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的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 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 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亟待规范。

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财务报表的组成:4表+附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附注 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同等重要(第二条)
二、修订的内容
二、其他变动:基本要求
依据确认计量结果编制报表(第四条)
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条)
优化项目顺序
二、修订的内容
二、其他变动:利润表
费用的列报方式(第三十条)
在利润表中以“功能法”列报费用 在附注中以“费用性质法”列报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 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三十九条(六))
利润表单列项目(第三十一条)
二、修订的内容
一、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 动中所享有的份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 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等
二、修订的内容
二、其他变动:资产负债表
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第十九条)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 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 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年07号)文号:财会[2014]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4-1-26第一早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新旧变化及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影响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新旧变化及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影响
一 一
都在做这份报 表 附注的披 露工作 ,但 7
月 1日开 始 执 行 的 附 注 披 露 将 会 使 这 项
的 信 息 不 足 以 让 报 表 使 用者 了解 特 定 交 易或事 项对企业财务状 况和 经营成 果的
影 响 时 , 企 业还 应 当披 露 其 他 的 必 要 信
工作 更加 事无 巨细, 无所不包。 第三条增加 了 “ 本准则适 用于个别 财务报表和合 并财务报表 ,以及 年度财 务报 表和 中期财务报表 ” ② , 这 句话表 明: 四大主表及报表 附注的披 露将 成为一种 常态 ,而不仅仅 局限 于年报 的披 露。 因
● 财会经济
《 经济师} 2 o l 4 年第 3 期
浅 析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 O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 的 新 旧 变 化 及 其 对 上 市 公 司 年 报 披 露 的 影 响
●张
摘 要: 文章对 比分析 了财政部《 企 业会计 准则第 3 0号—— 财务报 袁 列报 》 2 0 1 4年 版 与 2 0 0 6年 版 的 新 旧 变化 , 逐 条 分 析 了新 准 则 内容 的 增 减 变 化 ,并 指 出 变化 的意义所在 ,分析 了这 种变化对我 国企 业 尤其 是 上 市 公 司年 报 披 露 将 产 生
I 2 0 0 6 1 3号 ) 颁 布 了《 企 业会计 准 则第 3 0 号一 一 财务报表 列报 》 , 这是我 们迄今 为 止 一直遵 照施 行 的财务报 表 列报 准则 。
时 隔 8年 之 后 , 2 0 1 4年 1月 2 6 日,财 政 部( 财会[ 2 0 1 4 ] 7号 ) 颁布 了修 订版的财务 报表 列报 准则 ( 以下简称新版准则 ) , 新 版 准 则将 于 2 0 1 4年 7月 1日起 在 所 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
王晶晶;卿烈琼
【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
【年(卷),期】2014(000)036
【摘要】2014年1月26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对原准则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动。

就新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的修订内容进行解析说明。

【总页数】2页(P146-147)
【作者】王晶晶;卿烈琼
【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成都610101;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成都 6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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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J], 魏森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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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J], 何世刚
4.我国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模式改进初探——IASB/FASB财务报表列报修订意见的
启示 [J], 陈锷
5.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对A+H股上市券商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分析——以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为例 [J],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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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五、 其他
对 于重大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 以及前期差错 的更 正 ,应将其对每股净 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加 以说明 。 如果 由于会计政 策 、 会计估 计变 更和前期差错 的 更 正, 股东 财富受到重大影响 , 使 股东应该更清晰地了解每股
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变化 情况 。
口 ・ 8・ 4 财会 月刊 ( 计) 0 6J 会 2 0 .0
间保持 一致 。 除非准则 要求改 变 , 或企业 的经营性质 发生重
大变化 , 改变后的列报能够提供更 可靠 的且 对财务报告使用 者更相关的信息 , 同时不损害可 比性。
7抵销 。 产和 负债 、 。 资 收益 和 费用在列 报时不 能相互 抵 销。 单独列报 资产和负债 、 收益 和费用 , 以便使 用者更易理解
1. 报结构 。 0 列 企业 的资产和负债应 当按其 流动性列报 , 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 流动 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
正常营业周期一般是指一年 , 若存货 、 应收账款预期不能
内外部 使用 者做 出经 济决策 , 该项 目是重要 的。 则 5性质或功能类似 的项 目。 . 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 的, 应 当按其类别在 财务报表 中单独列报 。
大的变更 , 则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办法 。
会计估计 变更 主要 影响变更 当期和 未来 相关 期间的权益 、 损 益 和资产结构 。 3前期差错更正。 . 对于重大 的前期差错 , 采用追 溯重述 应
法 进行更正 。 这将 直接增加 或减少 以前年度 的损 益 、 本期 期 初的权益 以及 相关 的资产 、 负债科 目。 对于非 重大 的前 期 而 差错 , 若影响损益 , 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 , 则 其他相关项 目也 作 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 若不影 响损益 , 则调整本期 相关 项 目。 即非重大的前期差 错仅影响本期的权益 、 损益和资产结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__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__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是我国对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规范性文件。

该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报表项目、列报方法和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下面将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详细解读。

《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财务报表列报的法律依据、编制和披露原则以及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公开披露。

《财务报表列报》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包括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编制单位和货币单位。

《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明确了财务报表的基本结构和报表项目。

根据不同的报表类型,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法人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报表项目的内容和格式。

《财务报表列报》第四章解决了特殊问题。

包括外汇报表、金融工具、收入及成本的列报、补充资料的列报等方面的问题。

《财务报表列报》第五章是披露要求。

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报表项目的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财务报表列报》第六章是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确认。

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的确认原则和时间。

《财务报表列报》第七章是利润表的编制和确认。

规定了利润表项目的列报要求和编制方法,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项目。

《财务报表列报》第八章是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确认。

明确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和报表项目,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财务报表列报》第九章是法人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编制和确认。

规定了法人股东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方法和报表项目,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所有者权益等。

《财务报表列报》第十章是附注的编制和确认。

明确了附注的内容和格式,包括说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财务报表项目的依据和解释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财务报表列报相比, 主要修订了列报的基本要求, 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的范围等进行重点修订。

一、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 资产负债表2. 利润表3. 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下同)变动表5. 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二)列报的基本要求1.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 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 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案例1】某公司于2013年9月由于一项投资决策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巨额债务, 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5%, 频临破产的边缘, 并且管理层已经决定不再持续经营该业务, 准备另寻出路。

大部分员工也已离职, 无东山再起的希望, 鉴于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清算基础编制其有关的报表。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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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续)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 的比较数据 • 通常情况,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 发生变更的,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 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及调整的 各项目金额 • 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 目时,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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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正常营业周期 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期间。 通常短于一年;长于一年的,相关资产仍划分为流动资产, 如房地产企业、造船企业等 不确定的,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 条款与流动性划分无关,如可转换工具负债 超过一年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负债,包括 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14
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项目的抵销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直接计入当 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不属于抵销的情形: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具有重要性 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 减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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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评价企业自报告期 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 策的意向等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因素 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就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的探析。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变化;探析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4)36-0148-02为了提高财务报表列报的质量和信息透明度,公众能更真实、全面地了解会计信息,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此番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指导会计实务,进一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等效。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颁布的国际背景199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发布了《IAS 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这些年来,该准则已经历经了很多次小的修订。

2006年以后,经历了两次较大变动为:2007年9月,IASB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2011年6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生效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同时允许提前采用。

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其他综合收益”问题只涉及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为了更好的“趋同”、等效《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2年,财政部基于“整合现有规定,完善准则体系,更好指导实务”的指导思想,启动了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形成讨论稿;2012年5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8月形成草案;2014年1月,颁布了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作者:王晶晶卿烈琼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36期摘要:2014年1月26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对原准则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动。

就新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的修订内容进行解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46-02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背景(一)国际背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发布之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改动:第一次是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要求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第二次是2011年6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此次修订只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但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二)国内背景为了实现国际趋同,进一步完善中国准则体系,同时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2009年6月11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中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国内外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系列的改动促成了该准则的正式修订。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要求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一)主要变动: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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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30号准则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30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5月17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涉及特殊列报要求的,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三、条款与结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衔接规定和附则八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三条,包括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准则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到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要求。

第四章《利润表》,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利润表的列报要求。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要求。

第六章《附注》,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章《衔接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原准则与现行准则之间的衔接处理办法。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本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修订后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除此之外,还对我国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整合,并尽可能吸收了国际列报准则中的规范性内容。

修订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1.资产负债表项目修订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将“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项目和“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3.整合指南、讲解等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修订后准则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1)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2)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3)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消;(4)增加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5)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6)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

第二节重点条款解读一、资产负债表(一)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1.分类别列报资产负债表列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

2.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或负债。

3.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以及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但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列报“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等项目不切实可行的,则无需列报这些项目。

比如,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日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

因此,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示资产总计项目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目,并且这二者的金额应当相等。

(二)资产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1.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本准则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变现一般针对应收账款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耗用一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比如一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划分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但是,并非所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比如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12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12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准则规定,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

【例题1】20×4年10月10日,甲公司预付固定资产购买价款1000万元,该固定资产将于20×5年6月取得,分析该预付账款在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应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本例中,因为固定资产将于20×5年6月取得,即甲公司的预付账款1000万元将在20×4年12月31日起一年内交换固定资产,符合流动资产的确认条件,在甲公司2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流动资产列报。

2.正常营业周期本准则在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指的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

但是,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企业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列报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列报,本准则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本准则同时还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因此,无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单独列报;类似地,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

(三)负债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1.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与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相类似。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应用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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