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政策讲解及有关工作说明
docin/sundae_meng
培训议程安排
政策讲解及有关工作说明 操作实务讲解 问题解答
一、背景
2019年,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印发 了《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执行中问题较多。
2019年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 理办法》(财行[2019]516号)及《中央和国 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相继出 台。
购票人需要退改签机票的,按各航空公 司的退改签规定办理。
(五)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 和改变中转地审批
重要原则: 以国内为起点(港澳台都算境外),
长航段必须由国内航空公司承担
(六)公务机票报销
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 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 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并可上网核对。
笔最多支持9人。 自行取票,并注意退改签政策!
委托购票
委托购票支付方式分公务卡支付和单位转帐支付 确定用公务卡方式支付的,应通过公务卡验证方式,
否则通过转帐支付,通过单位信息验证! 上报预算单位信息表就是为单位信息验证和今后核
查使用的,请单位一定报准确!单位要使用多个帐 户支付的,可报多个帐户信息。 转帐支付的,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统一纳入 授权支付范围!
将公务机票的购买从政府采购优惠价格的落实 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选择、报销凭证的信息 记录以及凭证的真实性查验都全程纳入信息系 统规范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各级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 务机票的其他人员,统称购票人 包括邀请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需要由本单 位来承担公务机票费用的人员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财库[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民航正文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 ]516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二、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优惠。
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给予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
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发布。
三、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郑财购〔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财购〔2015〕5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精神,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玉霞陈艺丹联系电话**************。
2015年9月17日附件一:郑州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采购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建立起“购票方便、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制度,通过公务机票采购管理改革,强化市场竞争,加强采购管理,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并享受公务机票优惠政策。
公务机票购买操作指南
公务机票购买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169号)等文件要求,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地市级以下预算单位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施行。
为方便各单位操作,现将公务机票购买操作指南附下,供各单位参考。
一、购票指南1.确定购票渠道购买公务机票有三个渠道:基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的自助购票和委托购票,以及购买规定渠道外市场低价票。
2.从规定渠道购票网上自助购票流程:登录网站一录入出行需求一选择航班一确认信息一使用公务卡支付一系统出票一获取报销凭证。
委托购票流程:选择服务商一提出出行需求一选择航班一确认信息一支付票款一系统出票一获取报销凭证。
3.购买市场低价票购票人可以购买规定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二、机票查验号码查询指南1.进入查询页面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点击“机票查验单查询”按钮,进入查询页面。
2.输入信息在“旅客姓名”和“机票查验单号”框中分别输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旅客姓名和机票查验号码。
旅客姓名的输入格式需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信息一致,并请特别注意国际机票旅客姓名信息的输入方式,如:WANG∕YIo3.查看与打印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查验单详细信息。
请核实查验单展示信息与行程单信息是否一致,以此验证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如需打印机票查验单,请点击“打印”按钮。
三、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票用户注册指南1.登录网站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点击“购票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
2.填写信息请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信息,确保您所填写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且与公务卡开卡时填写的信息一致,核查无误后点击“验证”按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财采[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15]6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对传统机票购买模式的制度创新,也是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该项改革工作是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举措,是有利于落实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应启动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区县级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公务机票“双折扣”优惠公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务行程安排和机票市场价格情况,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自行选择航空公司航班,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市场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折扣的优惠。
目前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为: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国内、国际公务机票为市场折扣票价的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为全价机票的8.8折、8.5折优惠。
(二)打破垄断,方便公务人员购票各单位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财库〔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和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要求,现就公务机票购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完善公务机票购买方式问题购票人可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票,但需要保证出行公务人员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
购票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票的,应当事先在网站进行用户注册。
购票人为未办理公务卡、公务卡额度不足的人员以及需要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购票的,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在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
二、关于购买市场低价机票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要求,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三、关于公务机票报销问题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公务机票购买
16-3-14济南政府采购网首 页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采购公告政策法规图片新闻采购流程资料下载投诉处理信息发布 首页>>市级公告 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及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二、改革内容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双折扣”优惠,并根据执行情况定期调整,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发布。
目前优惠率为:对市场折扣机票, 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给予9.5 折优惠;对市场全价机票,分别给予全价票价的8.8 折、8.5 折优惠。
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我国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因中转1 次以上(不含1 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3),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购票人应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对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其退改签业务按照各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颁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颁布文号:财经 [1999]86号颁发日期:1999年02月01日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粤财外[1998]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含各区、县级市,下同)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财政预算内单位,下同)的因公出国人员以及由上述部门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均应在指定的机票售票点购票。
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广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和广之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财政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机票定点售票单位。
三、我市财政预算内单位人员因公出国,除机票可向指定的机票售票单位支付人民币购票外。
其他一切外汇费用仍须向财政部门办理购汇申请。
四、需乘坐飞机的我市财政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在向财政部门办理其他外汇购汇申请时,必须提交由定点售票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人员订座/出票情况确认书》(简称〈确认书〉),不能提交《确认书》的,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核批其因公出国所需其他外汇费用的购汇申请。
五。
我市财政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向财政部门办理用汇核销时,须提供向定点售票单位购票所取得的“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购买机票专用收据”以及出国机票等凭证。
六、我市实行因公出国机票定点购票管理后,财政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凭“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购买机票专用收据”以及机票作为报销凭证,并按专用收据数额据实报销,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将对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机票的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从1999年3月1日起,我市财政部门不再核批财政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机票费用的购汇申请。
公务机票购买及报销管理办法(试行)一测震〔2015〕31号【模板】
公务机票购买及报销管理办法(试行)一测震〔2015〕31号根据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关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有关政策答复的函》(中震财便〔2015〕77号)要求,为规范公务机票相关采购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和民航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中震财函〔2014〕122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制定本办法。
一、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购买机票的,一律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的官方网站或指定机票代理购票点办理。
二、非本单位正式职工,且无公务卡的(如学生、借用人员等),因公出差需购买机票的,以单位名义用支票或汇款的方式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的官方网上指定机票代理购票点结算。
三、在政府采购指定机票代理网站购买机票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代理费、服务费等),原则不予报销。
四、不在政府采购机构机票管理网站或不在指定的代理机票购票点办理的,原则不予报销。
五、购买人购买机票时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方可报销。
六、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退票手续费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七、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款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买全价机票
航 空 公 司 在享 受扶 持 的 同时 ,也有 一 定 的票 价 压 力 。根 据 新 规 , 国 内航 空 公 司 需要 按 照 政府
采 购 合 同约 定 给 予 公 务机 票 优 惠 。对 于 市 场 折扣 机 票 ,各 航 空 公 司 按 国 内、 国 际机 票 各 航 班 舱位
“ 瘦 身 ” 。今 年 年 初 ,财 政 部 重 新 修 订 并 发布 了 《 中 央 和 国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 并 于 1 月 1 日正 式实 施 。新 标准 调 整 了此 前全 国统一 的差旅 标 准 , 并 要 求 司 局 级 官 员 乘 坐 飞 机 只 能 坐 经 济
的折扣 票 价给 予9 . 5 折 优 惠 ;对 于 市 场 全 价 机 票 ,则 分别 给予 全价 票价 的8 . 8 折 、8 . 5 折优 惠 。
通 知 对 航 空 公 司 也 作 出了 一 定 限制 , 即有 限
购 买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国 内航 空 公 司 的航
支 持本 国航 空 公 司 发 展 的 原 则 ,优 先
购 买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优 惠机 票 。这 是 时 隔不 足 4 个 月 我 国 再 次 对 公 务 差 旅 标 准 进 行 “ 瘦 身 ”。
关有 效票 据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并 附 经 单位 外 事 部 门
班机 票 。
因公 临 时 出国 时 ,购 票人 应 当选 择 直 达 目的
根据 《 通 知 》 , 中央 预 算 单 位 从 2 0 1 4 年6 月 1 日起 开始 实 施 ,各 省级 财 政部 门要统 筹 安排 本地 区改 革 工 作 ,省 级 预 算 单 位 在 2 0 1 4 年底 前 实施 ,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计价格〔199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为制止各航空公司低于成本销售民航机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规范价格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航空公司的国内航线票价。
各航空公司销售国内航线客票,除国家特殊规定外,都必须按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印发的《国内航段旅客票价、逾重行李运费表》(附后)中公布的价格销售(儿童票、婴儿票仍分别按公布票价的50%和10%计算)。
各航空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优惠卡等任何形式进行折扣销售。
各航空公司对经常乘机的旅客实行的奖励制度,必须经民航总局审批后执行。
采用包座、包销经营的航班,其客票销售价格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和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实收票款填开客票,严禁虚开客票票价。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特殊优惠票价的管理,规范各航空公司优惠客票的销售办法。
对团体和寒暑假期间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实行特殊优惠票价,优惠票价按公布票价的90%核定;革命伤残军人的机票价的仍按公布票价的80%核定。
优惠价客票只限在航空公司直接设立的售票处和营业部定点销售。
航空公司没有直接设立售票处和营业部的城市,由航空公司指定代理人销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川财采〔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4〕69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切实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4]448号)文件(见附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并享受公务机票优惠政策。
购票人注册、具备资质的机票供应商和服务商名录、机票查验单验真、预算单位信息报送、公务机票购票流程说明、常见问题解答等功能,请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相应模块进行查询。
二、执行时间(一)省级预算单位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
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文件转发或通知下属单位,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二)地市级及以下级预算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安排执行时间,确保2015年底全部执行。
三、信息报送(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信息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地市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信息由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京财采购[2014]1005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005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各单位应严格遵照通知要求,加强管理,做好公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航线选择审批、机票购买、财务报销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机票购买的监督检查,将出国机票购买情况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联合检查的范围。
二、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级次整理本级预算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名称、签章名称等信息。
市级预算单位不再另行报送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从2013年部门决算系统导入,截至2014年8月31日的银行账户名称、签章名称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导入。
上述时间节点之后,预算单位新设或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办理新设或变更手续后14日内,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办理变更备案。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本级预算单位信息,并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具体报送要求及报送方式详见《区县预算单位信息报送说明》(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文号】银办法[2014]126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银办发〔2014〕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外汇局、各分支机构以及预算拨款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单位公务机票购买行为。
二、各单位可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外汇局以及预算拨款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从2014年
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在2014年底前实施,地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施。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级及所辖单位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公务机票购买统制有关事项范文
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我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二、执行时间市级预算单位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 公务机票购买和报销应严格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政策要求执行。
区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前期准备工作(一)预算单位信息报送根据财政部要求,各地需将预算单位相关信息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进行备案.预算单位要填写《预算单位信息情况报送表》,上报信息包括预算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单位账户名称,预算单位签章名称,单位所在省、市、县(市、区)、乡(街道)(详见附件1)。
市本级预算单位信息由市财政部门在单位上报的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提取汇总后统一上报。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预算单位信息报送相关事宜,信息汇总后报送至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联系电话:。
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实施过程中,预算单位出现增减及信息变更的,务必及时将相关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报送至民航局清算中心.(二)公务卡身份验证标准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精神,购票人须持公务卡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登入“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方能通过身份认证。
关于购买公务机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购买公务机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校内各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5〕169号),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
为适应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票渠道1.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的,购票人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票(具备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但需要保证出行公务人员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
2.购票人也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但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二、结算方式公务机票费用只能使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1.使用公务卡购票。
购票人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票,需保证出行公务人员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
购票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票的,应当事先在网站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方法见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2.银行转账方式购票。
购票人为未办理公务卡、公务卡额度不足或需要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购票的,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
三、公务机票报销管理1.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查验号码位置见附图1)。
2.购票人在具备服务商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渠道或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购买政府采购机票的,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没有打印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报销时需提供由出票服务商提供的机票查验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样式见附图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财库[2014]3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日期】2014.04.14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4]3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 ]516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1 / 2
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二、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优惠。
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给予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
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发布。
三、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
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四、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对于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购票人可选择购买,但不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
购票人需要退改签机票的,按照各航空公司的退改签规定办理。
五、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