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模版
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提高资产评估质量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所有员工及分支机构。
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1. 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制度等。
3. 资产评估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评估人员。
4.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降低评估风险。
四、资产评估业务管理1. 接受委托(1)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核实委托方资质,了解评估目的、范围和要求。
(2)资产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 资产评估程序(1)现场调查:评估人员应实地调查评估对象,了解相关情况。
(2)资料收集:评估人员应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料,包括产权证明、财务报表、市场行情等。
(3)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目的、范围和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4)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按照规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3.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1)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资产评估机构应设立质量控制部门,对评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五、保密管理1.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2. 评估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六、法律责任1.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调整。
银行评估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银行对评估公司的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评估公司选择与管理1. 银行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评估资质、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的评估公司进行合作。
2. 银行应通过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评估公司。
3. 评估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评估资质,且资质等级符合银行要求;(2)拥有稳定的评估专业团队,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3)拥有完善的评估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评估工作质量;(4)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5)收费标准合理,符合银行要求。
4. 银行与评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 银行应加强对评估公司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评估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评估工作流程1. 评估公司应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制定评估方案,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实施。
2. 评估公司应严格按照评估方案,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分析等工作。
3. 评估公司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受任何外部干预。
4.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2)评估依据和方法;(3)评估结果及分析;(4)风险评估及建议。
5. 银行应审核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四、评估费用管理1. 评估费用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评估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
2. 评估费用应包含评估人员费用、资料费、差旅费等。
3. 银行与评估公司签订协议时,应明确评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银行应定期对评估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2. 银行发现评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并追究其责任:(1)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2)评估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3)违反评估职业道德,损害银行利益;(4)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下称评估机构)选用与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接收、处置不良资产(含财政部委托资产,下同)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第五条与农业银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并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含)以上;(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三)注册评估师(含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下同)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1人取得多项评估资格的,按1人计算);(四)近2年的年均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五)拥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七)有较为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制度;(八)无不良执业记录;(九)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于拥有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珠宝、文物、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限制。
第七条已取得农业银行准入资格的评估机构,如合并或分立后依然存续,且满足第五条除第一项、第四项之外的其他条件,其准入资格继续有效。
合并或分立后新设的评估机构,须满足第五条全部条件且履行准入审批程序后,方可取得农业银行准入资格。
第三章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第八条农业银行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可以采用集中批量审批的方式,也可以随时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进行审批。
第九条准入资格审批原则上按照客户部门(含资产处置部门,下同)推荐并调查、一级分行承担授信执行职责的部门审核、主管行长审批的流程办理。
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定价行为,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提高处置收益,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不良资产项目处置时机成熟时,我行自行或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评估包括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指我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内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外部评估是指我行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我行以不良资产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良资产处置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确定一定期间内我行可接受的最低处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资产评估定价实行回避制度。
我行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与债务关联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经济往来的,该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定价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自营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财政部委托资产及x银行境外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不良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债权类资产和非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已核销资产,及形成不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垫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非信贷类债权资产及其对应的权利。
非债权类资产包括抵债形成的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七条债权类资产以内部评估为主,评估对象应涵盖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有效资产(统称偿债资产)。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委托外部评估。
(一)债务关联人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多、资产状况复杂、账务混乱的,可将偿债资产整体委托外部评估。
(二)债务关联人资产专属性较强的,可将该资产专项委托外部评估。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稳健有序进行,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一)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机构部门和机构设置,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具备资产评估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二)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决策机制合理、管理层稳妥。
(三)内部监督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合规合规及内部监督工作,形成有效监督机制。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范围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二)业务流程依法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流程,包括接单、调查、论证、报备、评审、审核等环节,确保业务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三)人员管理中介机构应拥有一支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确保评估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道德品质等符合评估业务规范要求。
四、内部控制(一)风险控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厘清风险责任、风险应对等环节,保障评估工作风险可控。
(二)信息披露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保障评估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三)合规合法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评估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五、诚信管理(一)保密责任中介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严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诚信文化建立诚信文化,推行诚信经营理念,树立信誉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纠风遏恶建立纠风遏恶制度,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良好的评估环境。
六、信息化建设(一)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安全性。
(二)数据采集建立科学的数据采集机制,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真实性。
(三)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共享,促进评估流程信息化、高效化。
七、绩效考核(一)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激情。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范本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活动,包括资产转让、资产重组、投资决策等情形下的资产评估。
第三条公司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评估过程应充分考虑资产的风险因素、市场状况和未来收益预期。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评估机构的选择标准、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程序和质量控制等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公司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公司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并监督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评估机构评价体系,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时效性、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
第三章评估程序与要求第八条资产评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二)选择评估机构;(三)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四)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五)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六)出具评估报告;(七)评估报告的审核和采纳。
第九条公司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产权证明、合同协议、重大事项说明等。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评估结论应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解释。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运用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在资产转让、重组、投资决策等方面得到合理运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定期审查。
第十四条公司应将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银行与评估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与评估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抵押物评估业务运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抵押物评估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及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评估业务,是指信贷客户委托与cc村镇银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对信贷业务中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
合作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客观合理的估算和断定,并出具有关评估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与cc村镇银行合作的,为cc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抵质押物提供评估服务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一年一定,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方式选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五条cc村镇银行风险合规部为评估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组织对评估机构的考评和退出工作;各支行、部负责协助监督各评估机构对cc村镇银行的各项承诺,监控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评估机构需经我行贷审会审定准入,并列入我行各分区准入名单,以轮号方式接受派单开展业务,禁止各信贷经营机构接受准入名单外的评估机构及非轮号派单机构报告。
第七条我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合作评估机构的价值判断,不得向合作评估机构提出高估或低估的要求。
第八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仅作为cc村镇银行进行决策的价值参考。
各支行经办人员在日常贷款受理工作中,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检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评估价值不实、评估对象与贷款客户抵押物不符、评估报告要素不齐全、评估机构的服务效率等问题;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评估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
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x银行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管理,规范评估机构的准入退出行为,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xx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x银行对评估机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x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接收与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抵(质)押品、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的选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第五条拟为x银行提供评估服务或与x银行开展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取得x银行准入资格。
第六条x银行准入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且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及以上。
(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
(三)评估人员(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1人取得多项评估资格的,按1人计算)。
(四)最近2个会计年度年均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除外)。
(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三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不低于C级。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较为健全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资产评估行业具有较好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九)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评估机构申请资格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有权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评估人员的评估资格证书及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人员印鉴卡。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不少于3个评估报告实例。
(五)评估业务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拟采取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方案或措施。
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精简篇)
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经营,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是指人民银行XX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XX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法定职责,对在辖区内营业的银行业机构的经营稳健性及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综合评估的对象为XX省内(不含深圳,下同)依法设立的且开业满1年以上的银行业机构。
第四条综合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与非现场评估相结合,分项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综合评估内容包括经营稳健性评估和金融管理契合性评估两部分。
其中,经营稳健性评估主要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有效性,经营审慎性,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及合规性,资本、人员及系统稳定性,核心指标稳健性等五个方面。
金融管理契合性主要评估银行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支付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综合事务、金融法制及消费者保护、外汇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情况(评估项目权重详见附1,评估标准详见附2)。
评估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估内容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被评估对象。
第六条综合评估结果采取等级制,根据综合评估最终得分从高至低设为A+,A-,B+,B-,C+,C-,D+,D-,E共五等九级。
第七条XX各级人民银行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行内相关职能部门对银行业机构实施分项评估,并进行审核、整理和汇总,形成初步综合评分及评估等级提交金融风险评估委员会审定。
XX各级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估项目及标准,综合运用系统监测、执法检查、现场调查核实和受理客户投诉等方法,对银行业机构的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分项评估。
商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目的,遵循适当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估算的专门机构。
第3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在授信项目中须进行评估的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在建工程、船舶、机器设备等。
第4条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2章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第5条入围本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应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地产评估资质;。
银行规范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合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与各类中介机构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中介、信用卡中介、理财中介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防控原则:确保合作中介机构合法合规,防范金融风险。
2.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3. 合作共赢原则:实现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合作管理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合作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流程、合作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五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业务范围、资质、风险控制能力等,确保其符合合作条件。
第七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其业务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共同开展风险排查,确保合作过程中风险可控。
第九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合作条件或出现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 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作策略。
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4. 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
5. 严格规范合作业务流程,防止违规操作。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银行应与合作中介机构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2.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
3.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4. 定期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模版
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xx总发〔xx〕132号,xx年5月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下称评估机构)的选用与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并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含)以上;(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三)注册评估师(含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下同)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四)近2年的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五)拥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七)有较为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制度;(八)无不良执业记录;(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第六条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采用年初集中批量审批的方式,一般在每年的年初集中批量审批。
由各相关分支行、授信管理部填报准入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七条申请介入我行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原则上需在每年银行业协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
各县域支行、外地分行如没有银行业协会推荐评估机构名单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择评估机构。
第八条准入资格审批机构为总行贷审会。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根据市银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的名单,根据评估机构的规模、资质、服务质量、口碑等择优筛选。
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包括:(一)评估机构的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出资人、注册评估师人数、业务范围、近几年的年业务情况、有无被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被其他银行投诉、起诉等不良行为等情况;(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有效的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注册评估师及其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师印鉴卡;(四)近2年的财务报表;(五)3个评估报告实例;(六)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七)拟采取的评估质量控制方案或措施;(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XX银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XX银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中介机构选用和管理。
第三条中介机构的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综合考察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机构规模、信誉状况、业绩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平竞争、择优选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系指依法登记成立,在其资质范围内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一)评估机构;(二)拍卖机构;(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全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的准入审批。
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本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制度,审核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的准入资格,建立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备选库,监督和指导分行使用中介机构。
第七条分行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的准入审查。
分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准入的申报和推荐,并对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其结果作为该中介机构能否继续纳入本行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第八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注册登记;(二)原则上成立2年以上,具有注册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或土地评价师等专业从业人员2人(含)以上;(三)房地产评估资质原则上为三级以上、土地估价资质原则上为准B级(含)以上;(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较强的业务处理和专业价值判断能力,有良好的执业记录;(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泄露委托人底价和商业秘密,或发生与竞买人串通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六)自觉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管理;(七)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资产拍卖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注册登记;(二)原则上成立2年以上,具有注册拍卖师等专业从业人员2人(含)以上;(三)拍卖机构资质原则上为A级(含)以上;(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较强的业务处理和专业价值判断能力,有良好的执业记录;(五)能提供有效、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供委托人选择,在佣金价格上提供优惠;(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泄露委托人底价和商业秘密,或发生与竞买人串通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七)在行业中拥有领先或较多的客户群资源,在全国或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八)具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涉及办证过户的政府有关部门、法院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九)自觉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管理;(十)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资产评估是指对特定资产进行评估、鉴定、估值的一项专业工作。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明确评估师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与管理1. 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2. 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办公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四、评估师的条件和职责1. 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通过国家统一的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证书。
2. 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利益。
3. 评估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资产的价值,并给出合理的评估报告。
五、评估过程和报告要求1. 评估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待评估资产进行评估,包括收集资料、分析数据、确定评估方法和进行估值计算等。
2.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风险提示等内容,报告应具备清晰、准确、完整的特点。
3. 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委托方,并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业务。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
七、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对于因评估报告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之间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评估资质,从事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行授信业务中房地产及其他资产评估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评估机构管理应以充分满足我行业务需要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总行统一管理和各分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先准入,再合作的原则,分行应严格对评估公司进行准入审查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各经营单位不得与名单外评估公司进行合作;(四)遵循统一评审、合理选用、择优选用、经济选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流程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全行授信业务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二)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统筹管理辖内授信业务外部评估机构;(三)分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对辖内评估机构需求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评审;2.评审决定评估机构的准入事项;3.建立外部评估机构名单目录;4.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考核等。
第五条外部评估机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准入管理、评估机构评审程序、评估报告使用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等环节。
第三章各环节管理要求第一节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第六条为保证外部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外部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或为符合条件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四)与被评估押品有关各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五)具有专业的评估资质,原则上具有二级(或B 级)及以上的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六)具有良好的业绩,丰富的行业经验,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违规违纪或不良信用记录;(七)收费合理,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能够合理、客观、真实的反映评估押品的价值;(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中介机构与我行合作的准入标准,规范与我行进行合作的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我行抵(质)押物(权)评估工作质量,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监管,有效防范各类信用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我行认定,为我行对公授信客户提供价值评估、资产监管的专业机构,包括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动产抵(质)押监管公司等。
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具体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照“核准认可、动态调整、优胜劣汰、严格保密”的原则,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信息仅限于我行内部掌握使用,严禁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开。
第二章组织管理1第四条我行对中介机构的准入采取申报核准制:一次核定,定期监测,逐年考评,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核准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年度考评通过后方可继续合作。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全行合作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工作。
主要职能包括:制订和完善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建立谈话提醒制和黑名单制,负责地区中介机构的认定及异地分行中介机构认定名单的核准,对全行合作中介机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本辖区中介机构的初步认定、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初步认定和调整合作中介机构,对合作中介机构实施业务监督和年度考评,建立和完善合作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第七条地区各中心行、营业部的风险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机构的初审和推荐报送及日常监督与考评。
第三章调查内容及认定标准1第八条对土地、房产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调查应包括:机构概况、人员构成、业务范围、业务资质、执业质量、主要业绩、收费标准、让利幅度、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及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等内容。
申请入围的中介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出资)的要求,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评估资质,年检合格,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3、成立3年以上或在当地执业1年以上;4、分支机构需有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资料。
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我行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促进业务发展,并有效防范授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适当的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门机构(含提供在线评估服务的评估公司)。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在授信项目中须进行评估的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在建工程、船舶、机器设备、采矿权、收费权以及企业整体资产等。
第三条总行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各经营机构开展授信业务需要委托评估机构时,原则上选用名单内评估机构。
第四条评估机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查、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行业标准,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按照准入标准统一管理本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门统一牵头管理评估机构。
“随机抽查”是指总行授信审批部将不定期对已准入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估业务进行随机抽查,对其业务质量进行考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估质量、评估业绩及声誉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还依据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动态的退出管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入围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地登记机构指定的评估机构除外:(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二)总行本部所在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原则上应具有一级(含)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从事其他资产评估的公司应具有从事证券、金融资产评估资格,或具备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资格,或国家指定车辆交易市场所认可的车辆评估机构。
(三)异地分支机构入围的评估公司原则上应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全市及以上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或从事证券、金融资产评估资格,或具备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资格,或国家指定车辆交易市场所认可的车辆评估机构。
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业务评估及审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评估、审计中介机构是指为我行信贷业务的抵质押资产提供专业估价服务的机构以及为拟在或正在我行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对上述信贷评估、审计中介机构采取资格认证、公证评估、估价专业、择优甄选的确认方式选择合作机构。
第四条商业城区、县域支行评估、审计中介机构的选用及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各分行辖内评估、审计中介机构选用及管理由各分行负责,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各分行辖区内选择的合作机构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二章评估、审计中介机构准入第六条信贷业务评估、审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当地房管部门要求指定的评估机构以及该办法实施前我行已合作机构除外):1.具有当地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国家颁发的中介评估、审计资格证;3.具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估价人员达到相关评估资质人数;4.董事长或总经理具备从事评估经验且资信优良,公司无不良记录;5.近三年没有被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记录,并在承担资产评估或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估价或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6.与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关系良好;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与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相关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中介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中介机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监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在我国境内从事中介服务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一节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第三条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业务需求,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本行选聘中介机构的信息或直接向有关中介机构发函邀请参加本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竞选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对符合本行条件的中介机构,依照其资质等级、与本行开展业务合作历史等综合情形择优选取并组卷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审议确定本行最终选聘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与选定的中介机构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全行发布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中介机构名单。
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聘要求第七条本行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公开公平、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本行可从其指定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聘。
第八条参加中介机构选聘及审议的本行有关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兼职,不得利用职位之便与亲属及其他权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监控的中介机构合作,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与特定中介机构合作。
第九条本行选聘的房地产、土地及资产评估机构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资质证书;(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控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四)设立年限在3年及以上;(五)具备执业资格/资质的注册评估师在5人(含)以上;(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二级(含)以上资质,土地评估机构职业范围为本*或全国;(七)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没有业内违规或受处罚记录;(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行依据有关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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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xx总发〔xx〕132号,xx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下称评估机构)的选用与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并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含)以上;
(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
(三)注册评估师(含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下同)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
(四)近2年的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拥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较为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制度;
(八)无不良执业记录;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
第六条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采用年初集中批量审批的方式,一般在每年的年初集中批量审批。
由各相关分支行、授信管理部填报准入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七条申请介入我行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原则上需在每年银行业协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
各县域支行、外地分行如没有银行业协会推荐评估机构名单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择评估机构。
第八条准入资格审批机构为总行贷审会。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根据市银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的名单,根据评估机构的规模、资质、服务质量、口碑等择优筛选。
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包括:(一)评估机构的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出资人、注册评估师人数、业务范围、近几年的年业务情况、有无被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被其他银行投诉、起诉等不良行为等情况;
(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注册评估师及其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师印鉴卡;
(四)近2年的财务报表;
(五)3个评估报告实例;
(六)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
(七)拟采取的评估质量控制方案或措施;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授信管理部对拟申请准入我行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资料审查出具意见后提交贷审会,贷审会评议通过并经行长审批同意后,评估机构进入我行的名单库。
根据贷审会评审决议由总行授信部发布相关通知,规定与我行合作的评估机构。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选用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建立xx银行评估机构名单库,取得xx银行准入资格的评估机构,全部纳入名单库管理,总行授权授信管理部进行动态增减调整。
第十二条各分支行、部信贷业务需评估机构参与评估价值时,借款主体需在我行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其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对于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的,我行需针对拟评估资产的种类,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从名单库中择优选取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被选用的评估机构,可以承接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章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对选用的评估机构所作评估事项,授信管理部联合总行相关部门可根据调查、审查、审批、价值监控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评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检查。
第十六条对我行名单库中选用的评估机构次年年初需对其上年评估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其评估质量、评估效率、收费标准、信用记录、有无被行业协会、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等等。
第十七条我行对评估机构的年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年度评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年度评价中评估质量分为高、低;评估效率分为高、低;收费标准分为合理、不合理;信用记录分为好、差。
在年度评价表中如发生项目2、6、7、8中任一项情形的,则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如项目3、4、5中有任二项情形的,则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年度评价由授信管理部汇总各分支行、部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价结果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发布通知动态调整评估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条每年年初根据银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的名单,如在我行的原名单库中的评估机构已被银行业协会取消推荐资格的,则相应的把该评估机构从我行的名单库中删除。
如推荐的评估机构有新增加的,则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增加该评估机构入我行的名单库,程序如准入资格审批。
第二十一条已进入我行名单库的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应给予特别关注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并谨慎采信其评估数据:
(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股东、法定代表人、资质等发生变更的;
(二)客户规模与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数量、执业能力不相称的;
(三)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关系不协调,有可能对执业质量、评估机构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被他人举报或被媒体等单位披露负面信息的;
(五)执业能力和行为被其他银行提出质疑的;
(六)我行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应与其终止合作关系,取消该机构的准入资格:(一)评估机构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涉及法律诉讼,可能对其执业或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与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评估公允性的;
—2 —
(四)授信管理部等部门评估检查认为存在较多问题的;
(五)我行对该评估机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我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将取消该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并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评估行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
(一)不恪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或因工作失误出具重大遗漏内容评估报告的;
(二)以非法手段获取我行准入资格的;
(三)获取xx银行准入资格后,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xx银行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的;
(四)泄漏评估当事人或相关经济事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与有关人员串通,损害xx银行合法权益的;
(六)受到有关单位刑事处罚、行政外罚的;
(七)我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出现第二十二、三条情形之一的,各分支行、部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授信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将核实相关情况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退出信息仅供xx银行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xx银行工作人员与评估机构串通,损害xx银行合法权益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xx银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授信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
附件:1.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准入资格审批表(略)
2.评估机构承诺书(略)
3.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年度评价表(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