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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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统筹,加强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9号)精神,结合永州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先后出台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由于地方财力不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基层工作力量薄弱,还存在对一些困难群体救助不到位、标准和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2017年甘肃低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2017年甘肃低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2017年甘肃低保政策规定的标准低保是一种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甘肃的低保户要时刻关注低保的最新政策以及甘肃低保的标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2017年甘肃低保政策,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2017年甘肃低保政策规定一、项目背景2015年,甘肃省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提高至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5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至3514元。

对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相比,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

全省标准提高10%,由380元提高到4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328元提高到361元。

(二)农村低保。

提高标准并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提高3.6%、6.3%,由275元、234元提高到285元、24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15%(其中:集中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5000元,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3514元提高到3925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三、实施范围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

四、资金筹措(一)城市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3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1.5亿元,省级财政安排8.1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1亿元。

(二)农村低保。

共需保障资金59.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3.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5.3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共需资金5.79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9亿元。

五、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一)严格操作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提补基础工作,严格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扩大民主评议范围,实行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公正、对象精准。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民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扶贫办(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一定成效。

但在工作实践中,各地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清晰、理解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

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

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协调小组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工部、省信访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任务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

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藏政办发〔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41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3日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差额补助方式,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

严格执行各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政府责任,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坚持公平公正。

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

采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审批机关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为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确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7年1月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3800元。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自2017年7月起,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432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216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重点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根据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建立特困人员管理台账。

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全部拨付敬老院统一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对我省实现“两个跨越”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托底的部署要求,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着力保障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地震、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

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

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

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
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因家庭贫困而影响学习的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教育补助两部分。

首先,针对生活补助部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以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以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学校将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确保学生能够安心学习,不因家庭经济原因而影响学业。

其次,教育补助部分也是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育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交通费等方面的支出。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教育补助,以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此外,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助政策,如对孤儿、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和帮助。

学校将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对这些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总的来说,2017年贫困户学生补助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实现教育公平。

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认真核实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确保补助标准的公平公正,让每一个有需要的学生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实现个人的教育梦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2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内政办发〔2015〕94号文件)以及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措施。

我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呼政发〔2015〕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办法》(呼民政发〔2016〕1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确保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只增不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

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

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

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巢政办明电[2017]73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巢政办明电〔2017〕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低保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低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巢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巢民字[2017]84号)和《巢湖市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低保年度审核提标工作的实施方案》(巢民[2017]8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办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等单位各安排1名负责人带队,组成四个组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督查(具体见附件)。

二、督查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

三、督查内容(一)组织领导建设情况;(二)受理审核程序规范化情况;(三)低保对象认定、分类救助情况;(四)城乡低保档案、低保证管理情况;(五)近亲属备案、二榜公示与长期公示执行情况;(六)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业务开展情况;(七)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衔接情况;(八)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录入与维护情况;(九)群众对低保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情况。

四、督查方法一听:听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受理、调查、评议(听证)、公示等审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二看:查看审核审批类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和财务类档案,以及低保信息系统;三入户:对乡镇、街道随机抽查2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入户随机抽查不少于5户,走访群众不少于5人。

五、督查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0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清远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清远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清远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对于清远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执⾏标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80元/⼈.⽉和400元/⼈.⽉;城乡低保平均补差⽔平分别不低于457元/⼈.⽉和206元/⼈.⽉。

(⼆)城乡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每⼈每年8088元,不低于上年度⼈均可⽀配收⼊的60%,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特困⼈员基本⽣活标准。

按照就⾼原则执⾏。

⼆、⼯作要求(⼀)严格执⾏新标准。

从2017年1⽉1⽇起,实施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员按实际批准⽉份计补。

在收到本通知之⽇起30⽇内,由各县(市、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地⼈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当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发布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员基本⽣活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

(⼆)严格规范资⾦社会化发放。

各地要按照《⼴东省困难群众基本⽣活救助资⾦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423号)要求,规范资⾦发放程序,确保低保、五保资⾦按⽉社会化⾜额发放,于每⽉10⽇前发放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建⽴健全困难群众基本⽣活保障⼯作协调机制,加强底线民⽣保障⼯作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底线民⽣保障⼯作公平公正、廉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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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低保标准

2017年低保标准

2017年低保标准2017年,我国低保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低保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旨在帮助那些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人群。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对低保标准的执行也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市低保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低保标准相对较高,因为城市的物价水平较高,生活成本也相对较高。

根据2017年的相关规定,大多数一线城市的低保标准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而二线城市的低保标准则在1200元至1500元之间。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旨在确保特困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低保标准。

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农村低保标准一般也相对较低。

根据2017年的相关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一般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具体标准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也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进行的,旨在确保特困人员在农村地区也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除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人群的低保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残疾人、孤儿、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以满足其特殊生活需求。

这些特殊人群的低保标准调整也是根据其特殊情况和生活需求来确定的,旨在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总的来说,2017年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旨在帮助特困人员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各地区的低保标准有所不同,但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的,以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通过这些低保标准的执行,能够帮助更多的特困人员克服困难,过上更好的生活。

2017年低保标准

2017年低保标准

2017年低保标准2017年低保标准是指在我国国家标准下,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的低保标准会有所不同,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在2017年,各地区的低保标准普遍有所提高,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低保标准通常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补助、住房补助等内容,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城市地区,2017年低保标准一般会高于农村地区,这是因为城市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

根据国家规定,各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来确定低保标准,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除了生活补助金、医疗补助、住房补助等内容外,2017年的低保标准还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还会提供就业援助、教育资助等方面的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致富。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低保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和核定。

一般来说,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和审核。

总的来说,2017年低保标准的提高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各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标准和政策,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未来,我们期待各地区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能够享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这也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和责任。

2017四川农村低保新政策内容

2017四川农村低保新政策内容

2017四川农村低保新政策内容四川农村低保有哪些相关政策,关于农村低保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四川农村低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四川农村低保政策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方案》显示,2017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由原来的2880元/年提高到3300元/年,达到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各市(州)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

重点任务(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二)加强对象衔接。

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

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等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帮扶和救助。

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

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地区的“两线合一”工作,2017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由原来的2880元/年提高到3300元/年,达到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各市(州)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合政办秘〔2017〕10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合政办秘〔2017〕10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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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579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户月人均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户月人均360元。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统一提标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地生根,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7年7月31日
——结束——。

201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年,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所提高,这对于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政府对于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支持,也反映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下面,我们将就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主要是根据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进行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居民的生活成本不断增加,因此适时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也体现了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的责任和担当。

其次,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将直接惠及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

这些人群通常面临着生活困难,生活水平较低,因此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增强生活保障的可持续性。

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再次,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于扶贫攻坚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扶贫攻坚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帮助更多的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现自身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最后,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只有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确保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到位,才能真正让低收入人群受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总之,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期待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受益,实现共同发展和进步。

2017年哈尔滨低保标准

2017年哈尔滨低保标准

2017年哈尔滨低保标准2017年,哈尔滨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发布,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以下是2017年哈尔滨低保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居住地区的不同,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这一调整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结果,旨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低保对象的认定范围也有所扩大。

除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外,还将特别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包括残疾人家庭、孤儿家庭、重病家庭等。

这一举措的出台,将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低保金的发放方式也进行了调整。

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哈尔滨市政府将采取定期发放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低保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每个低保对象手中。

同时,还将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严禁挪用、截留低保金,确保低保金的合理使用。

最后,为了更好地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致富,哈尔滨市政府还将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

通过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援助、产业扶贫等措施,帮助低收入家庭增加收入来源,提高生活水平,实现自立更生。

总的来说,2017年哈尔滨低保标准的发布和调整,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关心和扶持。

通过不断完善低保政策,将更多的低收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加大对他们的帮扶力度,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实现全面小康生活的目标。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低收入家庭的困境,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共同努力,让每个家庭都能享有幸福美满的生活。

2017年成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2017年成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2017年成都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四川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2017年成都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按照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成财绩〔2018〕2号),我们受成都市财政局委托,于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6 月30日对成都市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踏勘了成华区、锦江区、新都区、金堂县、邛崃市5个区(市)县9个项目点,进行了52人次座谈,累计发放问卷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50份。

具体情况如下:一、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及立项依据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中要求“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要建立起这项制度。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国务院正式制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108号),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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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
根据2017年县财政年初预算资金文件和省拨付城乡低保资金文件及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划拨城乡低保资金时,民政局向县财政提出申请,财政局划入民政局专户,再由民政局专户划拨各镇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兑现到个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项目资金申报相符性
项目申报内容与具体实施内容相符、申报目标合理可行。

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现场评价抽样选点情况
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涉及威远县及所有下属乡镇,评价小组通过随机抽选目标,进行随机调查抽问模式。

(二)项目总体评价
经现场检查,该项目绩效目标明确,资金到位及时,资金管理较规范,财务制度较健全,组织实施有计划,按管理措施执行。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威远县民政局(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决策
1、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函【2017】70号)文件精神,威远县城市低保保障标
准达到460/月,2017年截止12月底,我县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2780.0868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318.65元,确保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2017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调整为460元/人。

全年应保尽保率达100%,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280/月,2017年12月底,我县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304.907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173元,确保了全县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2017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调整为280元/人.月。

全年应保尽保率达100%,社会发放率达100%。

2、决策依据情况
根据《省财政厅2018年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绩【2018】3号)和《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五年规划》(川财预【2016】1号)文件精神,对2017年度城乡低保工作进行一系列工作的开展,确保落实到每个工作细节的点上,完成年度任务的达标。

3、资金分配情况
根据川财社(2016)161号、川财社(2017)38号、川财社(2017)98号、威财(2017)106号社字第2号依次划拨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48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385万元、省级430万元、县财政年初预算资金10万元。

(二)项目管理
1、资金到位情况
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根据川财社(2016)161号、川财社(2017)38号、川财社(2017)98号、威财(2017)106号社字第2号依次划拨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48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385万元、省级430万元、县财政年初预算资金10万元。

资金到位率占2017年预算安排资金100%。

表1-1、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
序号项目名称
预算数(万元)资金到位率(%)
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专
项资金
县级专项
资金
合计
1
2017年城乡困难群
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4385 430 10 4825 100 合计4385 430 10 4825 100 2、资金管理情况
2017年县财政划拨城市低保资金2580万元、农村低保资金2245万
元,2016年底结余城市低保资金219.31万元,农村低保资金100.92万元2017年全县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2780.0868万元、农村低保资金2304.907万元。

3、财务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及时,会计核算规范。

4、组织实施情况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了财政专户,坚持专款专用,加强了资金监管,无拖欠、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的现象。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完成情况
1、完成数量
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县实有城市低保对象4347户、6390人,全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2780.0868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318.67元,2017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调整为460元/人。

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县实有农村低保对象7725户、9125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280/月,2017年12月底,我县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304.907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173元,确保了全县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2017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调整为280元/人.月。

全年应保尽保率
达100%,社会发放率达100%。

2、完成进度
2017年1月至12月,超额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全年应保尽保率达100%,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二)项目效益情况
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取得了实质性效果。

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一是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的实际行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

二是维护了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同时,通过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适当增加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对卫华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影响程度明显提高,受益群众满意度达100%。

五、评价结论及存在问题
(一)评价结论
运用威远县财政局项目组研发并通过的《2017年威远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二)》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通过数据采集,对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支出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最后得出威远县民政局【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总得分为89分。

(二)存在问题
1、救助对象收入难核实
城乡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一般都外出打工挣钱,往往留在家人员都是老弱病残或小孩。

入户调查时,对象只谈困难不报收入,其对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家庭财产、务工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给社会救助工作受理、入户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因此救助对象家庭情况无法准确核实,即对部分救助对象不能准确界定,缺乏确切的标准和依据。

2、群众认识不清楚
设立城乡低保,其本意是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但在具体实施中,低保的用途被随意扩大,成为了解决社会维稳、解决工作经费不足的补充手段。

最突出的是用于信访维稳。

3、阻碍低保发展的瓶颈依然存在
突出表现在:一是工作人员流动性大。

由于低保工作业务量大、群众上访多,很多乡镇的工作人员轮换快,无法保证人员稳定性,导致基层工作人员缺乏经验,工作开展缓慢。

二是工作经费紧缺。

由于低保工作经费需求量大,威远县财力有限,仅靠地方财政解决工作经费相当困难。

六、相关建议
1、
实现经济核查信息化,由于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工核对操作复杂、核对范围窄且容易出错,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建设。

2、
促进人员稳定、安排必要经费。

根据民政工作实际情况,镇民政人员工作杂、任务重,且管理上千上万人的低保对象力不从心,工作效率低。

建议可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及规范化义工服务制度,以补充人员的不足,确保低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川.成都二0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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