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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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标 签】代理记账,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会﹝2003﹞28号
【发文日期】2003-04-18
【实施时间】2003-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促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代理记账许可证开展年检工作。有关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范围
本市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外,凡经批准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自2003年4月20日至6月20日。
三、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的资质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变动等情况;
四、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应报送的资料
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下列材料:
1、2002年度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本通知第三项第2至4条的内容;
2、200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3、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
4、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表(一式两份);
5、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或自有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
6、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工作或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等相关资料;
7、代理记账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供新进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证件资料。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方法和工作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税务登记在本区、县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区、县财政局在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上粘贴年检标识并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正本)、代理记账年检表(一份)发还该机构。年检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在“上海财税”网公布年检结果。
(二)区县财政局接到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及时检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报送资料不齐的,应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10日内补齐。
(三)为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把好年检审核关,认真审核代理记账机构申报的各项年检材料。
1、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通过年检,并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1)不符合《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应具备的条件中(一)、(二)、(三)、(五)有关规定的;
(2)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章和业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造成内部管理混乱的。
代理记账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接受新的代理记账业务。
2、对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取消代理记账资格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
(1)本次年检暂缓通过,而又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执业中违反《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沪财会[2002]126号)的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给委托方和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执业中弄虚作假,出借、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扰乱代理记账业务正常秩序的;
(4)在代理记账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检材料或拒绝报送年检材料的。
上述不予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区县财政局应当上报经核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年检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批。
(四)各区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总结及年检情况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年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年检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主要做法;
2、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通过情况及分析:包括年检应参加户数、实际申报户数、年检通过户数(一次通过、整改后通过)和不予通过户数;年检需整改和不予通过的主要原因;
3、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代理记账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正式在册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聘请的兼职从业人员。“兼职从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由于业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2、“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是指对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的部门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