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常见问题相关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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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业验房标准

民法典物业验房标准

民法典物业验房标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交房验房注意事项之房屋面积(1)房屋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在交房验房时需要对房子的面积进行核实,尽管房地产部门已经进行实际测量,但是有条件的话好请其他部门进行二次核查。

因为开发商请的监察部门的核查结果不一定准确。

(2)户内和公摊面积需要一起核查开放商提供的检测面积表只有整个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总数,无明细的具体面积。

为了纠纷发生,在交房验房是,要进行户内面积计算和公摊面积计算。

因为很多开发商会在公摊面积上钻空子,因而需要对公共部分进行认真的计算和核查。

2、交房验房注意事项之房屋层高房屋的层高可以自己带卷尺进行测量,看看房屋的实际高度是否与合同上的一致,并走好记录。

同时把一些验收房子的数据和问题写在物业公司提供的纸张上。

3、交房验房注意事项之防水防漏看看房子的有水区域,如厨房、卫生间的防水情况。

(1)防漏问题房屋的墙面地面渗水情况,察看厨房、卫生间(顶面、外墙),阳台的顶部和管道接口是否渗漏。

留意厕所顶棚有无油漆脱落或长霉菌。

(2)排水情况卫生间马桶浴缸、厨房、阳台、洗手池等下水情况,合格的地面不应有积水存在,因地漏是低处,但毛坯房地漏周围留出了一定的后期铺装地面的高度。

(3)防水问题在厕、卫放水(约高2cm),24小时以后查看下家厕卫的天花。

验收防水的办法是:用水泥沙浆做一个槛堵着厕卫的门口,然后再拿一胶袋罩着排污/水口,再加以捆实,然后在厕卫放水,浅浅就行了(约高2cm)。

然后约好楼下的业主在24小时后查看其家厕卫的天花。

4、交房验房注意事项之墙面地面空鼓问题房子在修建时可能会出现墙面和地面的空鼓,这样使用寿命不长。

检验方法:右手会小锤子轻敲,听到空空的声音就是空鼓,对于空鼓的现象,找无语人员尽快修复。

房屋检验的法律和保险问题解析

房屋检验的法律和保险问题解析

房屋检验的法律和保险问题解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检验成为了购房者们越来越关注的一个环节。

房屋检验旨在帮助购房者发现和了解房屋存在的问题,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房屋检验的法律和保险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房屋检验的法律问题1. 检验标准和责任房屋检验应参照国家出台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将会对房屋交付、验收产生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委托房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购房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对检验结果中的问题提出异议。

2. 房屋瑕疵和维修责任如果在房屋检验中发现了瑕疵,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或赔偿。

购房者在检验合同中可以约定开发商对于发现的瑕疵承担何种责任,同时也要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对于房屋瑕疵的规定。

3. 保留金和索赔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保留金,用于解决交房后发现的瑕疵问题。

当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或赔偿时,可以利用保留金进行补偿。

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赔偿或修复,购房者可以依法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索赔。

4. 修缮期限和法律责任如果购房者在交付验收后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开发商进行修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开发商对于购房合同约定的修缮事项负有法律责任。

购房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缮,如果开发商不配合修缮,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房屋检验的保险问题1. 什么是房屋检验保险房屋检验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房屋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供赔偿保障的保险。

购房者在选择购房时可以选择购买此项保险,以降低因房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2. 保险的保障范围房屋检验保险通常包含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室内装修等方面的问题。

具体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保险责任与自身需求相符。

有关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关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关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在购买房⼦的时候最需要考虑的就是房⼦的本⾝质量问题,这个这个房屋质量在经过了有关部门的检验之后,才可以出售给购房者,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关房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或者房屋交付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第⼗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买受⼈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持。

交付使⽤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可以⾃⾏或者委托他⼈修复。

修复费⽤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五条:商品房交付使⽤后,买受⼈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有权退房;给买受⼈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品房交付使⽤后,购买⼈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有权退房;给购买⼈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的办法通常验房发现的问题视其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不同等应对策略。

(1)⾮常严重的质量问题。

如结构构件(承重墙、梁)开裂等这类问题是要坚决要求出具鉴定报告及补强加固⽅案,甚⾄可要求退房,不容有任何马虎。

(2)严重影响使⽤的问题。

如外墙、外窗、卫⽣间渗⽔。

这类问题也要⾮常重视,⼀定要等到问题确定维修彻底后再开始装修,否则容易陷⼊装修后反复维修的不利局⾯,⼀旦发⽣对业主影响⼤,损失⼤。

(3)对使⽤有影响,装修公司不会为业主维修的,如进户门,外窗等;这类问题坚决要求维修,装修公司不会负责;(4)对装修有影响,引起装修成本增加的问题。

国内商品房屋验收规范标准

国内商品房屋验收规范标准

国内商品房屋验收规范标准一、引言国内商品房屋验收是指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屋后进行的验收工作,以确保建筑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屋验收规范标准是保障购房者权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结合国内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国内商品房屋验收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二、验收范围1. 结构验收:包括建筑主体结构、外墙、屋面结构等方面的验收;2. 装修验收:包括内墙、地面、天花板、门窗等装饰装修的验收;3. 设备验收:包括水电气设备、采暖设备等的验收。

三、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2. 验收标准应明确购房者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3. 验收标准应规范验收程序,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

四、验收程序1. 房屋竣工验收申请: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房屋验收申请;2. 签订验收协议: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签订验收协议,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3. 房屋验收: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完成房屋验收工作;4. 缺陷整改: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及时整改;5. 验收合格:房屋验收合格后,购房者确认验收结果。

五、验收注意事项1. 在验收前,购房者应了解相关建筑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2. 在验收过程中,购房者应认真检查房屋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3. 如发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要求整改。

六、结论国内商品房屋验收规范标准是保障购房者利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购房者在进行验收时,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验收效果。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提高商品房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共同努力,完善国内商品房屋验收规范标准,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加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保障房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屋交付验收阶段的业主验房工作,旨在规范业主验房活动,明确责任,保障质量。

第三条业主验房是指业主在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对房屋进行检查和核实,确认房屋质量、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符合交房标准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业主验房是业主享有的权利,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进行验房,但建议业主在接房之前进行验房,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

第五条业主验房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房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不得故意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或制造虚假验收情况。

第六条开发商应当配合业主进行验房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保证业主的验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开发商负责配合执行。

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业主验房的流程第九条业主在开发商交房前,应提前申请进行验房。

验房期限为7个工作日,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应提前向开发商申请延期。

第十条业主验房应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验房专员负责组织实施,验房专员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担任。

验房专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和验房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定房屋质量。

第十一条开发商在接到业主验房申请后,应及时配合业主进行验房工作。

开发商应提供完整的房屋交付资料,协助业主进行验房,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业主验房应当按照统一的验房标准进行,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墙面装修、管道设施、电器设备、水电安全等方面的验收。

第十三条业主在验房时应认真填写验房记录表,记录下房屋各项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需进行整改的地方等,以作为后续整改的依据。

第十四条验房结束后,业主验房专员应当向开发商提交验房报告,开发商应根据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业主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验收是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的重要环节。

房屋验收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誉和房屋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房屋验收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业主房屋验收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验收的定义房屋验收是指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的活动。

三、房屋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一份书面文件,详细列明了房屋质量保证期限、保修范围等内容。

四、房屋验收的主体1.业主:房屋验收的主体是业主,业主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房屋验收,并确保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房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房屋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4.相关行政部门: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对房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五、房屋验收的程序1.验收申请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2.验收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房屋质量检查、配套设施验收等。

3.验收实施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房屋验收。

4.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

商品房交房必须通过验收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房必须通过验收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先通过验收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规定的验房收房法规知识汇总

国家规定的验房收房法规知识汇总

国家规定的验房收房法规知识汇总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关于房产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房产验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验收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

在我国,房产验收的法律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产验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产验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房产验收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五百零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2)第五百一十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的有关证明文件交付买受人。

(3)第五百一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房产验收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房产验收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房产验收的程序1.验收前准备(1)购房者应提前了解房产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验收流程。

(2)购房者应准备好验收所需的相关证件,如购房合同、身份证等。

(3)购房者应与开发商或施工单位预约验收时间。

2.验收过程(1)购房者应对照购房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的质量、面积、配套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2)购房者应关注房屋的隐蔽工程、结构安全、防水、保温、隔热等方面。

(3)购房者应关注房屋的配套设施,如电梯、消防、排水、供电等。

(4)购房者应关注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文件。

3.验收后处理(1)若验收合格,购房者应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并办理入住手续。

房地产项目验收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项目验收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项目验收的法律规定引言:房地产项目验收是购房者、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法律对于房地产项目验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项目验收的法律规定,包括验收标准、程序和相关责任。

一、房地产项目验收标准1.1 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1)安全标准:建筑物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2)功能标准:建筑物应满足设计功能的要求,如居住功能、商业功能等;(3)材料标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4)施工标准:施工过程中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质量。

1.2 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验收标准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品质和环境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验收标准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绿化率和绿化质量:确保项目与规划要求相符合,并有一定的绿化覆盖率;(3)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等,应满足相关规定,保证购房者的生活便利性。

二、房地产项目验收程序2.1 准备阶段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前,开发商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准备验收所需的材料。

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图纸、验收标准和技术参数等。

2.2 验收申请开发商及时向相关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必要的附件和资料。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决定是否受理。

2.3 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建筑工程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和检验,以确定其符合相应标准。

2.4 验收结果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和验收标准,相关部门将做出验收结果的判定。

如果房地产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将颁发验收合格证明;如果不符合,则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三、相关责任3.1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验收中承担以下责任:(1)确保房地产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2)提供完整、准确的验收申请材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验房常见问题法规出处

验房常见问题法规出处

验房过程中常见问题相关法规条文出处1、关于空鼓的定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说明:4.2.5 抹灰工程的质量关键是粘结牢固,无开裂、空鼓与脱落如果粘结不牢,出现空鼓、开裂、脱落等缺陷,会降低对墙体保护作用,且影响装饰效果。

经调研分析,抹灰层之所以出现开裂、空鼓和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基体表面清理不干净,如:基体表面尘埃及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等影响抹灰粘结牢固的物质未彻底清除干净;基体表面光滑,抹灰前未作毛化处理;抹灰前基体表面浇水不透,抹灰后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基体吸收,使砂浆质量不好,使用不当;一次抹灰过厚,干缩率较大等,都会影响抹灰层与基体的粘结牢固。

2、关于空鼓面积标准的规定《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5.2.5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3、关于精装修房墙面瓷砖空鼓的规定《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 DB 32/381-20003.5.2 墙面镶贴3.5.2.1 墙面镶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 5 。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封锁裂纹、掉角、缺楞。

目测全数检验应符合要求:无空鼓、脱落,小锤轻轻敲击,全数检验。

空鼓面积大于面积的5﹪或有脱落即为不合格。

(单块空鼓面积小于10cm2可不计)4、关于精装修房地面瓷砖空鼓的规定《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 DB 32/381-20003.5.4 地面镶贴3.5.4.1 地面镶贴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 7 。

本表适用于天然石材、地砖等粘贴的材料。

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缝隙均匀、周边顺直,无漏贴、错贴,无歪斜,砖面无裂缝、掉角、缺楞,相邻材料五明显色差。

房屋验收标准及规范(个人自助验房规范)_secret

房屋验收标准及规范(个人自助验房规范)_secret

房屋验收规范一、楼地面:1空鼓: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非常严重参照规范:5020920025.2.5规定地面空鼓不能大于400cm2且不多于2处。

2踢脚线空鼓: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非常严重参照规范:GB5020920025.2.8条规定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不多于2处。

3地面找坡: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卫生间地漏有积水现象。

参照规范:GB5020920025.2.7条规定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4渗水、水渍: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卫生间水管边严重渗漏。

参照规范:GB5020920024.10.10条规定严禁渗漏5地面面层观感: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有裂缝、起砂。

参照规范:GB5020920025.2.6条规定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6楼层地面高差: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高差为10-20mm参照规范:GB5020920023.0.15条规定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为30mm )二、墙体1空鼓: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大面积空鼓。

应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

参照规范:GB50210-20014.2.5条规定抹灰层与基层之接必需粘结牢固。

2裂缝: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墙面有裂缝。

应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

参照规范:GB50210-20014.2.5条规定抹灰层与基层之接必需粘结牢固。

3外表平整度: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偏差较大参照规范:GB50210-20014.2.11条规定允许偏差为4mm按普通抹灰计)4立面垂直度: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偏差较大参照规范:GB50210-20014.2.11条规定允许偏差为4mm按普通抹灰计)5涂料: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涂料不均匀、掉粉、起皮。

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参照规范:GB50210200110.2.4条规定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

三、门窗1外表质量: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局部房屋所有门窗污染严重、破损。

《国家标准》交房条件 验房、收房、法规及知识汇总

《国家标准》交房条件 验房、收房、法规及知识汇总

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验房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房屋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业主对新建或装修房屋进行验房的情况。

第三条业主验房是指业主在接受新建或装修房屋时对其进行质量检查的过程。

第四条业主验房应当在开发商或装修公司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房屋质量。

第五条业主验房的结果应当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确保双方权益。

第六条业主验房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

第七条开发商或装修公司应当配合业主验房,确保房屋质量。

第八条业主验房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指责或恶意挑刺。

第九条业主验房应当具备检测房屋质量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业主验房结果对房屋质量有重要影响,应当慎重处理。

第二章业主验房程序第十一条业主验房应当在房屋竣工前进行,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验房前应当与开发商或装修公司商定验房时间。

第十三条业主验房应当由双方在场,确保双方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第十四条业主验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五条业主验房应当对每个房间进行逐一检查,确保全面性。

第十六条业主验房应当对房屋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业主验房应当按照检查表格进行,确保全面细致。

第十八条业主验房应当及时记录问题,并与开发商或装修公司商讨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业主验房应当最终签署验收合格证明,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验房结果应当保存备查,确保问题记录清晰。

第三章业主验房内容第二十一条业主验房应当包括房屋结构方面的检查。

1. 房屋外观:检查房屋整体外观是否平整、墙面是否有开裂、瓷砖是否贴合等。

2. 房屋内部:检查房屋内部装修是否完善、家具是否安装到位等。

3. 房屋设备:检查房屋设备如水电是否正常运作、安全配备是否到位等。

第二十二条业主验房应当包括装修方面的检查。

1. 墙面装修:检查墙面是否平整、贴砖是否牢固等。

2. 地面装修:检查地面是否平整、地板是否平整等。

验房标准规范

验房标准规范

1.墙1.1墙面有空鼓,梁上有空鼓,墙、梁裂纹(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参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1.2墙面阴阳角不直偏差10—50mm参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2.11一般抹灰工程质1.3局部外墙面砖勾缝不严,空鼓、裂纹、缺损。

参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2.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4.1.7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

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1.4,墙面有渗水、起皮参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63-2001 天棚墙面无渗水、裂纹,无起皮。

1.5墙面砂浆强度不够,水泥砂浆黏贴度不够参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1.4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4.9.7 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3(或相应的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2.楼地面2.1地面局部空鼓、裂纹,(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参考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验房地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业主验房行为,确保房屋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验房对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寓、别墅等业主自用房屋的验房活动。

第三条验房主体业主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验房机构进行房屋验收。

验房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和资质证书。

第四条验房时间业主应当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开发商指定的时间进行验房。

第五条验房内容验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功能;(三)房屋质量;(四)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五)其他应当验收的事项。

第六条验房程序(一)业主或者委托的验房机构向开发商提出验房申请;(二)开发商应当在收到验房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时间、地点配合业主或者委托的验房机构进行验房;(三)验房机构应当出具验房报告,并对验房结果负责;(四)业主或者委托的验房机构对验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者重新验房;(五)验房结束后,业主应当在验房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开发商指定的时间接收房屋。

第七条整改责任开发商应当对验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整改合格后,业主应当接收房屋。

第八条争议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在验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章制度施行前已经交付的房屋,业主应当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后六个月内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验房;本规章制度施行后交付的房屋,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验房。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房地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是指对商品房屋进行验收时应符合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该标准主要是为了保障商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建筑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商品房屋验收标准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验收标准、消防验收标准等。

其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墙体、地基、屋面、外墙保温等方面的要求,安全验收标准主要包括电气安全、建筑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消防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商品房屋的结构应该牢固可靠,抗震能力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墙体要平整、垂直,不得出现开裂、渗水等问题,地基应该承载能力强,屋面要防水、防潮、防漏,外墙保温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安全验收标准要求商品房屋的电气设备应该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建筑安全方面要求各种设施的安全性能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方面要求商品房屋的环境应该卫生、健康。

消防验收标准要求商品房屋的消防设施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疏散通道要保证畅通,避免出现安全隐患。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验收标准是商品房屋验收的重要依据,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商品房屋验收不合格,消费者应该及时向开发商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商品房验房和交房注意事项

商品房验房和交房注意事项

商品房验房和交房注意事项一、商品房验房的概念二、商品房验房的注意事项1.确定验房时间:购房者应与房屋开发商协商确定验房时间,尽量选择在白天光线好的时间进行验房,以便能够更清楚地观察房屋的各个细节。

2.准备验房工具:购房者在进行验房时应携带相应的验房工具,如检查灯、尺子、排水管、电源插座检测器等,以帮助更好地检查房屋的各个部位。

4.逐一检查房屋结构:购房者应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等,确保没有明显裂缝、漏水等问题。

5.检查房屋设备设施:购房者除了关注房屋的基本结构外,还要对房屋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如水电系统、空调、门窗等,确保正常运作和无严重缺陷。

6.检查楼层高度与景观:购房者要注意检查楼层高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确认是否存在遮挡或者拦腰的墙体。

三、商品房交房的注意事项1.确保交房程序合规:购房者在交房时要确认相关手续是否合规,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销售发票等文件的齐全性。

2.验证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在交房之前,购房者要与开发商协商确认之前验房时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完毕,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交房时注意细节问题:在交房时,购房者要仔细核对房屋的各项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作,并在房屋交付前进行充分测试,以确保无问题。

4.查验房屋质量报告和年检报告:购房者要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质量报告和年检报告,并仔细阅读,确保房屋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法律要求。

5.确认物业管理及费用:购房者要与物业公司确认相关物业管理事宜,并了解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以便日后知晓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相关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验房和交房过程中,购房者可以参考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3.《物业管理条例》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购房者可以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结:商品房验房和交房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购房者需妥善安排验房时间,携带相应的验房工具,并注意房屋的实际质量和基本情况。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要求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要求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要求房屋交付验收是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完成后举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它旨在确保房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并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交付验收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法律要求。

一、房屋建设合法性要求在房屋交付验收前,首先需要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房屋项目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行业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排水系统等各个方面。

3. 房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音、风险防范等相关规定。

二、房屋质量要求房屋质量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房屋交付验收时需要满足以下一些质量要求:1. 房屋建筑的结构要牢固可靠,符合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

2. 房屋装修材料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环保且无污染。

3. 房屋使用功能要齐全完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4. 房屋内外墙、屋顶、地板、门窗等表面要光滑、平整,无严重渗水和裂缝等问题。

三、房屋安全要求房屋安全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房屋交付验收时需要满足以下一些安全要求:1. 房屋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抗震设计标准,能够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提供足够的保护。

2. 房屋内部必须安装适当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3. 房屋必须有适当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撤离。

4. 房屋的供电、供水、供暖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能够正常使用,不会对住户的安全造成威胁。

四、文书资料要求房屋交付验收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书资料,以确保双方权益。

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 准备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对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

2. 准备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等,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情况。

3. 准备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和用途说明文件,以了解房屋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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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过程中常见问题相关法规条文出处1、关于空鼓的定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说明:4.2.5抹灰工程的质量关键是粘结牢固,无开裂、空鼓与脱落如果粘结不牢,出现空鼓、开裂、脱落等缺陷,会降低对墙体保护作用,且影响装饰效果。

经调研分析,抹灰层之所以出现开裂、空鼓和脱落等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基体表面清理不干净,如:基体表面尘埃及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等影响抹灰粘结牢固的物质未彻底清除干净;基体表面光滑,抹灰前未作毛化处理;抹灰前基体表面浇水不透,抹灰后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基体吸收,使砂浆质量不好,使用不当;一次抹灰过厚,干缩率较大等,都会影响抹灰层与基体的粘结牢固。

2、关于空鼓面积标准的规定《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5.2.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3、关于精装修房墙面瓷砖空鼓的规定《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 32/381-20003.5.2墙面镶贴3.5.2.1 墙面镶贴质量要求。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封锁裂纹、掉角、缺楞。

目测全数检验应符合要求:无空鼓、脱落,小锤轻轻敲击,全数检验。

空鼓面积大于面积的5﹪或有脱落即为不合格。

(单块空鼓面积小于10cm2可不计)4、关于精装修房地面瓷砖空鼓的规定《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 32/381-20003.5.4地面镶贴3.5.4.1地面镶贴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见表 7 。

本表适用于天然石材、地砖等粘贴的材料。

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缝隙均匀、周边顺直,无漏贴、错贴,无歪斜,砖面无裂缝、掉角、缺楞,相邻材料五明显色差。

地面饰材镶贴不得空鼓。

小锤轻轻敲击,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5、关于各电源插座应采用类型及开关的规定《江苏省住宅工程装饰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12.3.1.2安装高度低于1.8m的电源插座必须选用防护型插座,卫生间和阳台的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型,挂壁式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的电源插座应带开关。

6、关于弱电及弱电箱布置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6.6.2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用空间,宜为住户进行装修留有灵活性。

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7、关于设置等电位端子连接箱及其使用材料的规定《江苏省住宅工程装饰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12.1.1.2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预设局部等电位联结板(盒)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并应在设计平面图中标明所有外露、外部可导电部分与其联结。

12.1.2.1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铜质材料,当铜质材料与钢质材料连接时,应有防止电化学腐蚀措施。

8、关于厨房、卫生间地坪落差的规定《江苏省住宅工程装饰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8.3.1.2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地面除门洞外,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他房间地面低30mm以上。

9、关于各位置地漏坡度的规定《江苏省住宅工程装饰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8.3.1.5地面找平层朝地漏方向的排水坡度为1%-1.5%,地漏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10、关于飘窗及室内净高不足处如何计算使用面积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3.5.3.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11、关于室内遮阳设施及遮阳率的规定《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 32-48南、东、西向窗均应设置外遮阳设施。

遮阳率应达到80%。

遮阳率应达到80%是指夏至日直射阳光的遮挡系数,阳光必须遮挡在窗玻璃平面以外。

计算表明,按本准备采用遮阳措施,可节约空调耗冷量4一SW/m2。

遮阳设施既要能够夏季太阳辐射,又要求不影响冬日阳光进人室内,也不应影响通风和正常采光。

南向窗仅设固定遮阳设施就可满足以上要求,东、西向窗则必须另设活动遮阳措施12、关于室内各处护栏高度、间距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13、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14、关于顶层房屋应当采取满墙布网的规定《江苏省住宅工程装饰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6.1砌体工程6.1.1.8当框架顶层填充墙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等措施。

15、关于各类型住宅电梯设置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16、关于强电共用一个漏保的规定{Ⅰ}《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第6.5.2.4规定: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Ⅱ}《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 32J26-20068.1.3.4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漏电保护装置,有条件时宜按回路分别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7、关于安装燃气报警器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7.4.3中规定:“居民住宅厨房内应设置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装有直接排气式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

”18、关于进户门开启方向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5.4.2规定“进户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门”。

19、关于安装阻燃圈的规定{Ⅰ}《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983.1.3高层建筑中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立管宜暗设在管道井或管窿内。

2. 立管明设且其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立管穿越楼层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贯穿的措施。

3. 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明敷排水横支管接入管道井管窿内的立管时,在穿越管井、管窿壁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贯穿的措施。

3.1.4横干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隔墙和防火墙;当不可避免确需穿越时,应在管道穿越墙体处的两侧采取防止火灾贯穿的措施。

3.1.5防火套管、阻火圈等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管道贯穿部位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Ⅱ}《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5.2.4参照CJJ/T29-98:第3.1.3-4条;第3.1.17-20条;第4.1.14条编写。

经调研,凡直线长度超过4m的排水塑料管道没有设伸缩节的都出现变形、裂漏等现象,这条规定是合适的;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管道在楼板下设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是防止发生火灾时塑料管被烧坏后火势穿过楼板使火灾蔓延到其他层。

20、排气孔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6.3.32 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3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21、关于空调孔安装套管的规定{Ⅰ}《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 177905.5.6空调器的管线通过砖、混凝土结构时应有套管,并应采取适当的绝缘和支撑措施,以防止受到振动、应力或腐蚀带来的损害。

{Ⅱ}《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盒塑料套管。

应加装套管。

22、关于使用3C认证安全玻璃的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列举了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护围。

(六)室内隔断、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拦板和中庭内护栏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 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

(十)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23、关于燃气管颜色的规定《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4.3.213条:燃气管道的颜色应明显区别于管道井内的其他管道,宜为黄色;《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其他验房所涉及法规列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外墙防水防护技术规程》JGJT235-20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CJJT29-9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201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11《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T6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钢化玻璃国家标准》GBT9963-199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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