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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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 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与污染物排放密 切相关的设施
与后面产污 表格关联
26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根据产污及核定许可排放量需要设置填报内容。
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根据动静密封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28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分必填和选填,兼顾差异化管理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后续完善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1)生产设施:设计排气量;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
石油炼制 工业
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石油化学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业
•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
合成树 脂工业
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24
精炼石油产 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 造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
25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
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排污许可证是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对企业的污水和废气排放进行审核和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对于火电厂来说,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确保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火电厂是一种以煤炭、天然气、核能等能源为燃料,通过燃烧发电的工业企业。

火电厂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汞(Hg)等,这些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火电厂需要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核发。

首先,火电厂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准备。

这包括收集和整理企业的产业结构、生产能力、主要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治理设施、环境保护投资等相关信息。

这些数据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基础,能够反映企业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度。

其次,火电厂需要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环评和准备环保工程方案。

环评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企业在环境建设项目前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环评,可以评估火电厂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环保工程方案是根据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针对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境影响进行设计和方案编制的过程。

火电厂需要通过环评和环保工程方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

接下来,火电厂需要编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管理措施、环境监测方案和保护投资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详细地说明和说明,确保审核机构能够全面和准确地了解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保措施。

最后,火电厂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是指环保部门对火电厂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查验和审核,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2023-11-06
目 录
•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概述 •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流程 •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内容 •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 •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的优化建议 • 案例分析
01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是指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在排放污染物前,需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制 度。
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和要求
总结词
现场核查是申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的重要环 节,对于企业来说,需要认真对待并按照要 求进行准备。
详细描述
在现场核查环节,审核机构会对企业的生产 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在 这个过程中,常常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 的情况。例如,企业的生产工艺与申报的不 一致、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申报的不相符等。 对于这类问题,审核机构会要求企业进行整 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
报告。
审核中其他问题及处理措施
总结词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外,申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还可能 存在其他问题,例如审核流程不规范、超期审核等。
详细描述
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问题 ,例如审核流程不规范、超期审核等。对于这些问题, 需要企业密切关注审核进展情况,及时与审核机构沟通 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例如,对于审核流程不规范的问 题,企业可以向审核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核;对 于超期审核的问题,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进 行处理。
目的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规范企业的排污 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适用范围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环保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及《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火电行业、自备电厂及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均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及时衔接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全省火电行业许可排放浓度按超低排放限值进行许可,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对废气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低于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排放浓度的,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对应的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对应的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排污许可证审核措施

排污许可证审核措施

排污许可证审核措施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并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实施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审核措施是确保企业环保合规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排污许可证审核措施展开详细阐述。

一、排污许可证体系建立的重要性排污许可证体系的建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核,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资源,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排污许可证还可以对企业的环保措施和技术进行全面监管,推动企业进行环境管理的改善和升级。

二、排污许可证审核的程序排污许可证审核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

首先,企业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源类别和排放情况等。

然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排放情况和环保设施的技术参数的审核。

最后,通过现场检查、数据核实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确保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排污许可证审核的标准与指标排污许可证审核依据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

主要包括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的要求。

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供的污染物监测数据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企业的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同时,还会要求企业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和环保措施,确保企业能够持续改善和完善环保管理体系。

四、排污许可证审核的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审核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

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进行不同水平的审核。

对高风险和重点行业企业,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对于低风险和小型企业,则采取简化审核流程。

通过分级管理,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的环保积极性,提高审核的效率,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排污许可证审核的监督机制排污许可证审核是一个监督企业环保行为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设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通过抽查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和行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企业持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点分析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点分析

引言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一证式”管理,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方案》中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率先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通知》中明确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全国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河南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前在全国率先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本文以火电行业为例,重点介绍火电行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信息、载明事项及许可事项等内容的技术要点,以及河南省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的经验,以期帮助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和排污单位更好的理解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为后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提供借鉴与参考。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要点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主要依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申请和核发。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产品产能及产排污节点、许可排放限值、可行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内容,其中产品产能及产排污节点为载明事项,许可排放限值为许可事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为环境管理内容。

1.1载明事项载明事项主要包括火电企业的主要生产单元和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火电企业要对全厂的生产设施情况、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填报。

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GB 13271的锅炉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对于执行GB 13223的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 的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HJ 75 HJ/T 91 HJ/T 397 HJ 608 HJ 820 HJ 942 HJ 944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查与核发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仅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延续的单位需要提交)。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点--锅炉+总则 5.10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主要生产单元编号: 优先企业内部编号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 企业内部编号 HJ608
生产能力: 注意单位与批复一致
与运行情况;
10.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 情况;
重点管理:月报、季报、年报 简化管理:季报、年报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 结论;
13. 附图附件要求。
其他信息 如有其他紧急需 要上报的信息, 企业应配合环保 部门完成上报。 其他报告要求按 照《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布会等一种
或多种便于
公众知晓的
形式公开。
其他信息 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 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件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重点管理:提供燃 料的组分分析依据、 工业分析依据、元 素分析依据和低位 发热量。
简化管理:提供燃 料硫分、收到基硫 含量和低位发热量。
一、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 基本信息 锅炉排污单位登 记信息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及 燃料
排污节点 污染物及污染治
理设施
2. 排污许可证申报要点
锅炉
一、基本情况
填报完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 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后,系统 自动提示申请前信息公开

正式发布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

正式发布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on industrial furnac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lt
准。
GB 5085

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

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

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及审核要点一、审核流程二、审核要点1.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若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3)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5)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4.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3 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5)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一、准备工作1.了解法律法规:详细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了解自己所在行业的排放标准和限值。

2.组织架构和污染源情况:建立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和污染源清单,包括所有的污染物排放点、排放量和排放工艺等信息。

3.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环保相关数据,如废水、废气和固废的监测数据、自行监测记录等。

二、污染源调查1.污染源识别:对企业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识别和分类,确保没有遗漏。

根据环保要求,将污染源进行分组。

2.排放量估算: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估算每个污染源的排放量。

注意核实和准确估算数据。

3.排放标准分析: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分析每个污染源所属的排放标准和限值要求,核实是否符合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1.环评报告编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评报告。

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线调查、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报告审批:将环评报告递交给环保部门,接受审批和评估。

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落实和改进。

四、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表格: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准确填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申请材料:提交企业的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生产工艺流程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五、申报和审核1.办理申报:将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环保部门,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审核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注意配合和提供相关数据。

六、证书颁发和管理1.证书颁发:审核通过后,环保部门会颁发排污许可证,证书上包括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2.证书管理:企业应建立排污许可证档案,及时更新证书,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排放活动。

注意证书的有效期限和延续办理。

七、污染物监测和报告1.自行监测: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系统,监测和记录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编制相应的监测报告。

2.报告上报:将自行监测报告上报给环保部门,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准确。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必须填写;除运输皮带外,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主要生产工艺的产品应包括蒸汽和电,热电联产企业也可填写供热量;年运行时间填写设计值,一般为5000或5500,对于个别填写8760、7200等较大运行时间的,应有备注信息。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重点内容解读为帮助⼤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范围本标准适⽤于国民经济⾏业分类(GB/T 4754)中的G 5941油⽓仓储,F 5265机动车燃油销售。

适⽤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执⾏。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设施和排放⼝适⽤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废⽓产排污环节储油库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性有机物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污⽔处理设施和企业边界。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性有机物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污⽔处理设施和企业边界。

加油站汽油储罐、汽油加油枪和企业边界。

废⽔产排污环节储油库⽣产废⽔、污染⾬⽔和⽣活污⽔。

执⾏标准储油库汽油油⽓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按照GB 20950确定;其他物料油⽓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 37822确定。

污⽔处理设施的有机废⽓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 37822确定。

汽油油⽓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体积分数浓度和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汽油泄漏量按照GB 20950确定。

重点地区的排污单位执⾏⽆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民政府规定。

企业边界⽆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许可排放浓度分别按照GB 16297和GB 14554确定。

⽔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确定。

热力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公司热力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热力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锅炉运行、烟尘排放、废水处理等。

第三条我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第四条我公司应在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后,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登记表;3. 排污设施设计图及施工图;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一经核发,我公司应严格遵守许可证中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实施与监管第八条我公司应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我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条我公司应定期对排污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我公司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第十二条我公司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将受到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陶瓷砖瓦工业、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解析

陶瓷砖瓦工业、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解析

根 据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砖 瓦工业 排 污单位 废 气许可 排 放 浓 度 依据 GB
(2017年 版 )》的规 定 ,陶瓷 砖 瓦技 术规 范 适 用 于 29620以及 地方 排 放标 准 从严 确定 。
陶 瓷 砖 瓦 工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放 的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新 型墙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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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 砖瓦 工 业 、锅 炉 排 污 许可证 申请 与核 发 技 术 规范 解 析
7月 31日,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953—201 8)(以 下 简 称 “锅 炉 技 术 规 范 ”),全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陶 瓷 砖 瓦 工 业 》 (HJ 954— 面 推 进 这 两 个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制 度 改 革 。国 家 排 2 0 l 8)(以 下 简 称 “陶 瓷 砖 瓦 技 术 规 范 ” )和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上 的 正 式 申报 模 块 也 将 《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核 发技 术规 范 锅 炉》(HJ 开 启 。
年版 )》的规定 ,对于以煤 为燃料 的建筑陶瓷 、卫生 陶
特殊 时段 许可 排 放 量 :实 施 错 峰 生产 的,在计
瓷 (年 产 150万件及以上企 业 )和 H用陶瓷 (年 产250万 算主 要 排 放 口 亏染 物 排 放 量 时,核 算 时 间采用 的是
件及以上企业 )的陶瓷制造 排污单位实施 重点管理 , (365-Tc,Tc为错 峰 生 产天数 ),设 备大 修维 护 等时
火 材 料 制 品制 造 工业 排 污 单 位 的 排 污 许 可 证 申请 与 核 发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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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3 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

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规范填写。

产品名称、产能单位规范统一。

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电计量单位为kWh。

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

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

4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原料/辅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应填写完整。

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

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燃料的组分、热值、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一、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二、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三、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四、注意热值单位和设计年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3、万m3/a;五、若有自产燃料,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

5 表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

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 表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

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判别。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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